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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廉洁司法 担当司改试点责任

2015-11-28董治良

今日海南 2015年9期
关键词:合议庭员额审判

□董治良

忠诚廉洁司法 担当司改试点责任

□董治良

2014年3月,经海南省委主动请缨,中央政法委批准海南成为全国第一批六个司改试点省份之一(后增加了贵州)。在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的支持下,海南省高院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抓住法官员额制这一关键环节,以落实司法责任为重点,通过考核加考试、全员全程公开的形式实行了法官员额制,实行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自3月1日起全面推行了司法责任制。

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顾

2014年12月29日,海南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动员会,全面启动全省试点。省高院党组根据海南省直管县市的省情和法院队伍思想动态实情,为不影响全年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决定不再进行分步试点,而是抓住法官员额制这个“牛鼻子”,三级法院同时推进,一步到位实行分类改革,尽量减少过渡震荡期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经过半年的实践后,目前进展顺利,队伍总体稳定,社会认同,效果初显,初步达到了改革试点的预期目标。

(一)主要做法

第一,科学核定员额。按照中央、省委“司改两方案”的要求,改革五年过渡期内,以全省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3239名为基数,按全省法院法官占专项编制39%的员额控制目标,核定全省三级法院法官员额1263名。在全省法官员额总数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过渡期满后实行自下而上的法官遴选和社会遴选,坚持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根据方案确定三级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政务人员的不同比例,高院:38%、42%、20%,中院:38%、47%、15%,基层院:40%、50%、10%。预留10%的员额后,实际分配1147名。

第二,公开选任。一是严密组织。省高院政治部设立过渡期法官选任工作办公室;各级法院党组一把手负总责,设立本级法院选任工作办公室。考试由省高院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参照“高考”形式,通过“统一和同步”,保证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推进。二是程序规范。按照《实施方案》,对无审判职称的院领导含党组专职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长期在行政岗位工作没有从事审判业务的,受过处分禁入的等情况严格把关。审查后自愿放弃报名和不予接受报名147人,禁止报名参选40人。三是严把质量。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任,切实将优秀的办案人员留在审判一线。对通过考试考核的1138人,再次核对人事档案,其中有5人因档案存疑暂缓推荐,最终确定推荐名额1133人。

第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建立配套制度。为做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工作,受托代拟了海南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办法》和《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办法》,提交组织部门,为落实法官等级确定改革提出合理意见。

入额法官选任工作,实现了全体法官同台竞技,择优选用。既能保证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进入员额,又为年轻法官创造竞争机会和成长空间。经遴选委员会的投票表决,最终确定拟入额法官人选1116人,占全省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4.46%,占原法官总数的72.47%。全省法院未进入员额的424名法官中,院庭领导有54人,其中院领导6人、审委会专职委员7人;正副庭长41人;在非审判部门长期脱离审判工作的有69人。

(二)调整配备,分类管理

拟入额法官选任后,省高院印发《全省法院过渡期法官选任后人员转岗与调整配备指导意见》,根据“员额制”后人员专业结构和各庭室“入额”人数、业务量,重新核定和调整三级法院内设机构编制和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按照“方案”规定的人员类别和比例,确定法官、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数量,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拟进入员额内的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未进入员额的全部转为法官助理或行政人员,限时到位,初步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

二是审判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凡进入员额的法官原则上安排在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助理只能安排在审判执行部门和审判辅助部门,书记员全部安排在审判执行部门。同时结合立案和执行的业务特点,适当少配备法官,多配法官助理,保证审判力量投入到审判一线。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了《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全省法院现有在编辅助人员共1341人(其中法官助理517人,书记员330人,其他辅助人员494人),占政法编制数41.4%;行政人员321人,占政法编制数9.91%。调整后比例为34.46∶56.3∶9.91。分类明责,各司其责。

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省高院自3月1日起全面落实《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界定法官的司法责任,建立法官执法办案权责清单,明确法官职责。

(一)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一是组织岗前培训,强化审判责任。二是认真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确保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起主导作用。明确主审法官的定位和角色,主审法官、承办人、审判长“三合一”。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只要不是主审法官,就不能再任审判长,不能签发法律文书。三是建立院庭领导办案责任制。以上一年度本院法官人均办案数为基数,对全省三级法院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正副庭长的办案指标进行量化。规定高、中、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主审和参审案件数分别不低于基数的10%、20%、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其他院领导主审和参审案件数分别不低于20%、40%、50%;业务庭庭长主审和参审案件数分别不低于40%、50%、70%。所办案件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中,确保优质审判资源回归一线。四是建立类案参考制度。以本省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为样本,选定刑事参考案例73个、民事案例135个、行政案例67个、执行案例34个,共318个参考案例,基本涵盖全省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五是建立法官专业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主审法官可提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召开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研讨意见采纳与否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六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委会职责定位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发布参考性案例,讨论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高院审委会只讨论决定死刑,抗诉,再审和重大、疑难、新类型等四类案件。七是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设定“二维码”终身识别案件。建立法官业绩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进行考评。研定法官惩戒制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践中完善司法责任制。为全面、真实和客观了解司法责任制实行效果,省高院领导分成10个调研组深入三级法院和人民法庭开展调研,通过“三听三看一座谈”(即听庭审、听合议,听调解;看立案、看管理、看执行;召开法院内外共11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司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式,实地了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按照司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一是规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庭审行为,完善庭审方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二是针对部分法院年轻法官入额多的实际,建立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签发前的把关和建议制度,减少错漏瑕疵。三是及时完成办案系统由行政审批制流程到司法责任制流程的修订。四是把立案改革和司法责任落实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五是结合信访司法化改革,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全面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防止作伪证、假证和隐匿证据的违法行为。六是完善诉讼风险环节防控措施体系,坚持立案即向各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完善外聘廉政监督员、内设业务庭室廉政监察员制度。为构筑确保廉洁公正司法的监控防范制度体系,制定了《海南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

(三)积极探索,配套改革。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审判工作在新的责任机制运行下稳步推进,推出多项配套措施:一是试点调解专员聘任制度。为落实最高法院诉调对接眉山会议精神,分流激增的诉讼案件,提高调解率,在陵水法院试点调解专员聘任制度。聘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丰富的委员,地方德高望重的基层长者,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为调解专员,受法院、法庭委托调解纠纷,并对其调解和受托调解的纠纷进行司法确认。二是设立兼职调解法官制度。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民族地区挑选懂民族语言、群众工作丰富的入额法官专司立案前调解、申诉调解之职,促进和谐,分流案件。高中院参照设置。三是试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按照中央“深改”小组第13次会议精神,在法官和法官助理比例几乎1∶1的保亭法院试行法官助理角色定位的改革试点,明确法官助理的合议庭角色、工作职责。四是试行书记员、速录员职责分离改革试点。为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严重不足难题,在陵水县法院试行书记员、速录员职责分离试点,让法官和合议庭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五是示范开庭规范庭审。评选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审判质量过硬的院庭长和资深法官开示范庭,组织法官和陪审员旁听,闭庭后当场点评,总结交流经验,提升法官驾驭庭审、驾驭合议、主持调解的司法能力。六是设立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和委员大合议庭,负责审理本院重大、疑难案件。七是建立法、检两院司改试点会商机制,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庭确认的试点。协调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改革的良性互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八是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良性互动机制,由律师协会推荐职业操行和社会认可度高的律师试行申诉代理制度,推动涉诉信访从行政化投诉到申诉制度的理性回归。

(四)积极协助,做好职业保障及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根据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办法,逐步建立改革试点的其他制度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和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办法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干部统一管理制度。包括对法官选任办法、全省法检“两院”干部统一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三是配合财政厅做好财物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全省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的前期工作。经清产核资上划,已于7月1日起实现了财政厅对全省法院的财物管理。

(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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