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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6月1日起施行扶贫进入法制化

2015-11-28

老区建设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制化人民政府四川省

成都6月1日电 (记者 陈地)从6月1日起,《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施行。这是四川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据了解,通过扶贫开发,四川省农村贫困人口已从2011年的1356万人减少到2014年的500万人,但长期以来扶贫开发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进,未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今年4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定于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据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刘兵介绍,《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农村扶贫开发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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