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税收改革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
2015-11-28冯宁
冯宁
摘 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章从“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内容和背景入手,从税负变化、企业管理、行业发展三方面分析此次改革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阐明了不同类型企业在本次税改中的税负变化情况、企业应对税改的内部管理措施以及税改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探索文化创意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应对措施,最后从企业角度对此次税改实施情况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文化创意业 税负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67-02
一、绪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文化创意服务业作为“十二五”重点发展行业——文化行业的一个重要细分行业,是我国在未来几年中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行业。长期以来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是制约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企业税负水平、企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角度探讨本次税改对文化创意业有何影响,研究新税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对文化创意企业适应新税制进而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对“营改增”税改提出有益的建议,为税改的推进提供借鉴。
二、“营改增”税改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
(一)文化创意企业税收负担发生变化
本次税收改革的实施,旨在整体减少企业税负压力。做为文化创意企业,“营改增”是否能够真正减税,不可一概而论。其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改革前后企业税率变化、上下游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企业所属行业情况等。下面就不同类型的文化创意企业税负变化做出分析(其中1至3点全部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分析,为简化不再重复说明)。
1.多数文化创意企业有效减轻税负。多数文化创意企业,税改前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从税率上比较上升1%;在考虑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因素后,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仍比原缴纳的营业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可以将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采购的材料、固定资产,水电费、维修保养费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低于营业税,总体的税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降低。
尤其是处于服务产业链中端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应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存在,都可以减轻税负。这类企业在发生应税服务收入的同时,又有应税服务成本流入,税改后,其“头”和“尾”缴的都是增值税,两者之间抵扣后仅对服务增值的部分缴税,使得企业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达到节税目的。
2.生产服务混业经营企业减税效果显著。混业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有销售收入又存在应税服务收入。这类企业“营改增”税改后获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例如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电子出版物销售,广告设计制作、策划咨询、音视频编辑制作服务、版权销售等业务。税改前,电子出版物销售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有电子出版物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办公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等,而占公司支出项目比重较大的版权采购支出、服务外包支出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公司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相当多的营业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版权采购、服务外包等支出均可以从上游企业取得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较税改前大幅下降,公司整体税负下降明显。
3.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存在税负不减反增的可能。“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流转税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这个角度分析,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1)处于服务链特殊位置的较弱势的源头企业。这类企业是指那些处于服务链顶端的企业,对它们来说,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收入对应的成本都来自于企业内部,与其关联的上游企业极少甚至没有,也就意味着新产生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没有新产生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加上部分服务行业的竞争激烈,卖方通常议价能力很弱,这类文化创意企业无法通过调整价格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只能自己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
(2)人工成本、房租费用较高的文化创意企业。部分文化创意企业诸如广告制作、设计等业务实质是为客户提供创意服务,其提供服务的过程即是员工进行各类有创意的脑力工作,这些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人工成本占其成本费用总额的比重较大,通常占60%~70%,甚至更高。还有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固定资产更新较少,占支出项目比重最大的就是人工费和房租,而这部分的成本无法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文化企业一般按3%的增值税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5%营业税率计征的文化服务类的营业税。税改后,大多数企业的5%的营业税率相应转换为3%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率。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此次税改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也节约了资金,增强了这类小企业的成长能力。
(二)文化创意企业将面临新的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
1.“营改增”对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核算营业税时,会计科目比较简单:一般来说,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些会计科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抵扣模式,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增加了较多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于归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较营业税明显增大。为适应“营改增”,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应更加规范和健全。尤其是目前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中相当数量为中小型企业,兼职会计、聘请记账的方式大量存在,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会计核算水平不高。企业应加大对会计核算的投入,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适应“营改增”税改的新要求。
2.“营改增”要求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税务风险。“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采用的抵扣模式,日常税务问题的处理和原营业税有较大不同,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票认证和抵扣、税务筹划等均面临新的课题。这些税务操作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和税务风险。一旦涉税的某个环节处理不慎,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其次,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上又有所不同。在发票的种类、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均比营业税发票复杂,发票使用不规范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严重的情况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制订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严格管控,保证发票管理规范。
(三)文化创意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加快
首先,“营改增”实施后,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的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直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客户购买相关服务的成本,增强了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改变了过去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的状况,促使企业将服务外包,从而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促进服务业分工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营改增”打通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服务业产业链的拓展,推动了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
三、文化创意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改的措施
(一)分析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选择正确的税收应对策略
面对“营改增”,企业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自身税负增减以及增减的原因做全面的分析,作为税收应对策略研究的基础。
1.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分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能够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额度越大,越有利于税负减少。若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占收入的比重过大,则可能出现税改之后赋税压力不减反增的问题。
2.落实合法凭证的取得。取得合法凭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企业要落实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能否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合法凭证,那么就算支出项目符合抵扣标准仍然可能面临无法抵扣而引起企业赋税增加的风险。
3.重视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要达到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尤为重要。企业要确认现有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的资质以保证企业自身利益。要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尽量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成本。
(二)调整业务运作模式以适应税制变化
1.采用服务外包的业务运作模式。“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道道征税的特点,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为了减少流转次数,多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业务运作模式,企业提供的服务多来自于内部,税改后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显露无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条件考虑将本企业的服务项目进行外包。服务外包一方面解决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细分,使不同的企业各自专注于自己精通的领域,对文化创意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服务项目外包过程中必须认真考察承包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以保证外包项目的完成质量。
2.试行公司职能部门外包。随着外包服务快速发展,外包服务内容日渐广泛,包括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都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实现其职能。将企业自身的职能部门进行外包,在享受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人工成本,这对于部分人工成本较高、在此次税改中税负不降反增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降低税负的好办法。
3.分析企业客户资质,执行不同的销售策略。企业应将客户群体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客户群在“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继而扩大其经营空间,企业会因此获得该客户群更大的服务需求量;而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客户对企业的服务需求量不会有大的变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客户群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和定价方案,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四、对“营改增”税改实施的建议
(一)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行业具体范围
此次“营改增”政策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和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并非一一对应,某些行业的具体范围应做进一步明确。在实际纳税工作中,纳税企业有时难以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这时的通常做法是以企业主管税收征管机关的政策解释为准,一项具体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有时存在着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给企业实际办税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这都有待于在税改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二)加快“营改增”税改步伐,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解决的是重复征税问题,近年的营改增试点对文化创意业显示出重大利好。但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等因素,导致部分企业由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果并不明显。诸如逐年上涨的人工费用、房租费用均属非增值税抵扣范围,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税负很难得到明显降低。所以,推进增值税完全转型,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抵扣链条尽量延伸,才能真正达到调整优化现有税收收入结构,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对文化创意业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分布于企业税负水平、财务管理、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企业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此次税改,在分析评估税改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找出适合自身的应对措施,利用税改的契机开展市场拓展、业务延伸,增加经济效益。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税改政策的实施细则,推动税收改革,达到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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