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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2015-11-28孙智贤

经济师 2015年9期

孙智贤

摘 要:对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来说,除了战争险之外,其他险别的保险期间均是“仓至仓”。但是只有具备了三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仓至仓”条款进行赔付。由于在不同贸易术语下,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及保险责任承担方均存在差异,从而并不是所有贸易术语的保险期间都是真正的“仓至仓”。

关键词:“仓至仓” 常用贸易术语 保险责任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98-02

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段。对于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除了战争险的保险期间是“港至港”,其他险别的保险期间均是“仓至仓”。“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从出口方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进口方仓库或者用于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时失效。

但是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只有具备三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仓至仓”条款赔付。这三个条件是:第一,必须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第二,索赔人必须是一个法定的投保人,即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的人;第三,索赔人还必须是拥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即是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由于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界限是不完全相同的,从而在某些时间段不满足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主要是存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的所有者是两个人的情况。因而导致“仓至仓”条款会发生一些变异。以下具体探讨“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2010》中的11个贸易术语下的变异。

一、FOB

对于FOB来说,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口;风险转移界限是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时;对于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来说,买卖双方均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的话,买方会自行办理。

不管卖方的仓库是不是在装运港口上,在从卖方仓库到卖方将货物交到船上这段时间,由于投保人是买方,而卖方承担保险利益,因而投保人和保险利益承担者分别是买方和卖方,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所以这一段不属于保险期间。从货交船上之后至运到买方仓库这段时间,买方是投保人,同时由买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只要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即负责赔偿。因此,在FOB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是“货交船上至仓”。

二、CFR

对于CFR来说,交货地点跟FOB一样,也是在装运港口;风险转移界限也同FOB一样,是将货物交到船上的时候,只不过由卖方安排船只;对于保险责任和费用承担方来说,也跟FOB一样,买卖双方都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的话,由买方办理。

由于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和保险责任的承担方跟FOB一样,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也是“货交船上至仓”,分析方法同FOB。因此,对于FOB和CFR来说,根据买方投保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从出口方仓库到货交船上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失是不可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因为这段时间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内,所以卖方应该自己投保相应的陆上运输险,即陆运险或陆运综合险。如果未办理,则卖方自己承担全部货物损失,而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

三、CIF

对于CIF来说,交货地点同FOB和CFR一样,是在装运港口;风险转移界限也同FOB和CFR一样,是在卖方将货物交到卖方指定的船上时;但是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不同于FOB和CFR,卖方必须要办理保险,即卖方是法定的投保人。

首先,在货交船上之前,卖方投保,并且卖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只要在投保范围之内的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但是在货交船上之后,一直到买方仓库这段时间,我们这样分析:投保人是卖方,但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了,所以买方承担保险利益。这样的话,投保人和保险利益的承担者不是一个人了,所以尽管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但是我们仔细分析的话,这种推断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CIF合同中,卖方必须要办理保险,而如果办完保险后,从装运港口到买方仓库这段主运输过程中保险公司拒赔的话,办理保险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这段时间肯定会在保险期间内。

正确的分析方法是:CIF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口将货物交到卖方安排的船上后,卖方会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也即在货物风险转移后,买方成了合法的保单持有人,同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只要发生的损失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会答应。因此,CIF条件下,保险期间是真正的“仓至仓”。

四、FCA

对FCA来说,它的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内地或者港口的一个指定交货点;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时转移;对于保险责任和费用承担者来说,买卖双方都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买方会根据风险大小自行选择投保与否。

对于FCA来说,交货地点可能是在出口方仓库,也可能是出口方仓库以外的地方。而交货地点不同,保险期间就会不同。假如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仓库,则在该仓库,出口方将货交给第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就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在从出口方仓库到进口方仓库的这段时间,买方投保,同时承担保险利益,只要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赔付。因此,在FCA合同中,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的仓库,则它就是真正的“仓至仓”。

如果交货地点不是在出口方仓库,则从出口方仓库到货交承运人的这段时间,投保人是买方,但是卖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即使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拒赔。货交承运人至买方仓库这段时间,投保人是买方,同时买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属于保险期间。因此,这时保险期间是“货交承运人至仓”。

五、CPT

对于CPT来说,它的交货地点跟FCA一样,也是在出口国的内陆或者是港口的某个指定的地点;风险转移界限也跟FCA一样,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只不过是卖方安排的承运人;对于保险责任和费用承担方来说,也跟FCA一样,买卖双方都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的话,由买方自行办理。

由于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和保险责任的承担方跟FCA一样,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也同FCA一样,即在CPT合同中,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卖方仓库,保险期间就符合“仓至仓”。 如果交货地点不是在出口方仓库,保险期间是“货交承运人至仓”。因此,对于FCA和CPT来说,根据买方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从出口方仓库到货交承运人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失是不可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因为这段时间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内,所以卖方应该自己投保相应的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陆上运输险,即陆运险或陆运综合险。

六、CIP

CIP的交货地点同FCA和CPT一样,依然是在出口国内地或者港口的指定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也与FCA和CPT相同,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时;但是对于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来说,不同于FCA和CPT,卖方必须要办理保险。

对于CIP来说,交货地点同FCA和CPT一样,可能是在出口方仓库,也可能是出口仓库以外的地方。交货地点不用,分析方法就会不同。如果交货地点正好是在出口方仓库的话,则从该仓库到进口方仓库这个期间,卖方投保,同时承担保险利益,因此只要发生的损失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会给予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险期间是“仓至仓”。

如果不是在出口方仓库交货,则从出口方仓库到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地方,由卖方投保,并由卖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对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在货物被卖方交付给承运人之后,卖方承担保险利益的同时,卖方将保单过户给买方,买方就成为合法的被保险人。所以,从货交承运人的地点至进口方仓库这段时间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CIP贸易术语下,无论交货地点是否是在出口方仓库,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均为“仓至仓”。

七、EXW

EXW的交货地点是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风险自卖方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转移;买卖双方均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的话,买方会自行办理。

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仓库,则根据上述分析方法,EXW符合“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商品的产地,如工厂、农场、矿场等,而不是仓库,则从商品的产地至仓库这段时间不属于保险期间,但是很显然,EXW依然符合“仓至仓”条款的规定。

八、FAS

FAS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口;风险转移界限是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的边上时;买卖双方均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办理的话,买方会自行办理。

不管出口方仓库是不是在装运港口上,在从出口方仓库到卖方将货物交到船边这段时间,由于投保人是买方,而卖方承担保险利益,因而投保人和保险利益承担者分别是买方和卖方,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所以这一段不属于保险期间。从货交船边之后至运到买方仓库这段时间,买方是投保人,同时由买方承担保险利益,所以只要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即负责赔偿。因此,在FAS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是“货交船边至仓”。

九、DAT

DAT的交货地点是在进口国内地或者港口的指定运输终端;风险自卖方在进口国内地或者港口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转移;买卖双方均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卖方会自行办理。

如果该指定的运输终端即是买方的仓库,则符合“仓至仓”条款;如果该指定的运输终端还未到买方仓库,则从该运输终端至买方仓库这段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之内。这是因为卖方办理保险,而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此时,DAT的保险期间为“仓至指定运输终端”。

十、DAP与DDP

这两个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均是在进口方内地或者港口的指定目的地;风险均自卖方将货物在目的地交给买方处置时转移;买卖双方均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需要时卖方自行办理。DAP与DDP唯一的区别在于进口报关由谁办理。

如果该指定的目的地即是买方的仓库,或者是已经过了买方仓库的其他地方,则符合“仓至仓”条款;如果该目的地还未到买方仓库,则从该目的地至买方仓库这段,不在保险期间之内。此时,保险期间为“仓至指定目的地”。

综上所述,“仓至仓”条款在上述11个贸易术语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并不全是真正的“仓至仓”。因此,在实际外贸业务中,外贸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应该准确把握“仓至仓”条款的实质,认清在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下,保险期间是否是真正的“仓至仓”,从而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 盛洪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山东青岛 26600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