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自组织思想与实践
2015-11-28王宝英
王宝英
摘 要: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导向和实践方式可以给全社会带来持续的福利增进,甚至积极的社会变革。文章基于供应链视角,提出了以自组织的思想和方法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指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形成自组织,加强竞争和协同,明确涨落因素,可以促进供应链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供应链 企业社会责任 自组织 前提 实践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83-02
一、问题的提出
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导向和实践方式可以给全社会带来持续的福利增进,甚至积极的社会变革。相反,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和践行模式则可能使社会发展陷入混乱甚至倒退,对全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当前,在涌现大批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同时,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引发不良社会责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
为此,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制裁和加强监管力度,社会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声讨与谴责,消费者对相关企业的产品予以离弃。然而,丧失伦理、危害社会、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事件却仍屡屡重现,可见政府的干预、舆论的监督、民众的指责,并没有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更没有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性机制。不难发现,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往往是单独进行的,与上下游企业在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实践,导致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各自不战,各自为战,各自乱战,互不关联,形成了现实中“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因此,有必要从供应链视角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
在供应链中,无论供应商、生产商,还是经销商漠视、践踏社会责任,都将波及整个供应链的利益。这种局面的形成,症结在于供应链上的企业以各自利润最大化为追求,在履行社会责任中没有系统协同意识,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博弈中过于关注自身利益,对履责成本的分担、履责产生利益的分享以及不履责的风险和危害没有深刻的认识,对如何自动自发、有序地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管理。
因此,基于自组织理论的思想和方法,以供应链中节点企业所组成的系统为基础,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非从单体企业的狭窄视角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以期解决现实中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无关联、无互动、无协同的乱象,使企业不仅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还须更多关注与供应链上的其它企业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承担履责的成本,分散履责的风险,分享履责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以供应链为基础,基于自组织视角对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界定
(一)供应链
供应链是以某一企业为核心(一般为制造商),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通过贯穿其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通过加工制造形成最终产品,并经由销售网络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链条。
(二)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
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指在由供应商、生产商和经销商组成的供应链中,各企业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运营,立足于供应链的整体利益对其社会责任行为负责,每个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贡献都有益于整个供应链。
(三)自组织
1.自组织。如果通过接受外部干预、指令而形成组织,称为他组织;如果没有受到外部干预、指令,各子系统或个体通过相互默契,共同遵循某种规则,进而相互协调,分工协作,自动自发地实现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
2.自组织理论。自组织理论是以研究自组织现象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基本思想和理论核心是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耗散结构深刻地揭示了自组织现象形成的环境与产生条件;协同学较多地涉及了自组织形成的内部机制。
(四)供应链自组织履行社会责任
供应链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自动自发地、有序地履行社会责任,各企业树立竞争、协同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摒弃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念,避免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各自为战,互不关联,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信息和利润,共担风险和压力,以系统化的思维履行各种社会责任,获取社会认可,赢得消费者满意,增强供应链系统的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
三、供应链自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
供应链能否形成自组织,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开放性
供应链开放性是其形成自组织的必要条件。供应链包括供应商、生产商和经销商,它们各自由若干员工、生产资料、资金、技术、产品等要素组成,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时,与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耗散结构的过程需要持续地依赖从外界输入的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否则链条将会衰退、瓦解甚至崩溃,由此表明了供应链的开放性。
(二)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远离平衡态
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的远离平衡态意味着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在类别、质或量上表现出的差异性,这样将促进系统有序结构的形成。
各企业所履行经济责任的范围、数量、用工数量差别较大;各企业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认识程度不同,更多地表现在各自的实践之中;有的企业承担了较多的伦理责任,而规模小、实力差的节点企业在这些方面的投入要缩减很多;各企业在社会捐赠、扶危济困、教育事业投入、社区建设等方面表现不同。
(三)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各企业间具有非线性相互作用
供应链社会责任的履行一般围绕核心企业进行,核心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的作用对其它节点企业的影响绝非线性,而会出现协同效应,提升整个系统的社会责任绩效。如生产商对供应商用工制度的监督和约束,其作用有时远远大于政府和媒体的监督;经销商对产品质量的苛刻,也会大力促进整个供应链系统各环节对产品质量提高的要求。因此,供应链系统履行社会责任中,节点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非线性作用。
(四)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涨落
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时远离平衡态,是否存在涨落对系统有序非常重要。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受到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持续作用,达到某一临界点时,来自外部或内部因素引起的涨落就有可能借助非线性作用,被放大为巨涨落,从而诱使供应链走向有序的新的结构。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持续,媒体监督力量的强大和持久,都可能帮助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有序化。涨落贯穿于系统,存在于履行社会责任的每个环节与空间,且通过涨落使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构和功能不断得到调适,进而推动供应链逐步形成自组织。
综上所述,供应链具备形成耗散结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几个基本条件,即供应链具有开放性、远离平衡态、具有非线性相互作用和存在涨落,它们是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时实现自组织的前提和保证。
四、供应链自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
(一)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以其作为统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的纲领
通过对研究的总结和提炼,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宏观背景下,必须构建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作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指针。首先,供应链系统的各节点企业应坚持企业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福利;其次,应坚持以人为本,有效管理本企业运营对供应链系统的影响,实现综合价值最大化;最后,切实提升各节点企业运营透明度,获取彼此之间的信任认同、价值认同、情感认同和利益认同。
(二)强化系统意识,以供应链思想履行社会责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单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加强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管理与决策。因此,需要深化与拓展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促进供应链企业良性竞争,供应链企业应遵循基本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规范,遵循社会责任守则。同时,提升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一致性,建立战略合作模式,摒弃被迫合作、伪合作模式中动力缺乏的状况。
(三)强化自组织意识,创造供应链自组织形成的基本条件
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供应链各企业自组织的形成可以使社会责任状况由无序到有序,彻底摆脱“自扫门前雪”、互不关联的状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具备开放性、企业间非的线性相互作用、远离平衡态和存在涨落,奠定自组织形成的基本条件。
(四)保持竞争,强化协同,增强自组织演化的动力
各企业保持适度的竞争和高度的协同,将增强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时实现自组织演化的动力。在竞争中,各企业要走出一次博弈的“囚徒困境”,形成长期、战略性的博弈关系;核心企业要主动释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号,使节点企业认可其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重视企业声誉,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主动性,改进社会责任绩效。同时,应强化信息协同、信任协同、资源协同和分配协同。要实现社会责任信息的共享,增加信息协同度,提高节点企业间相互信任的程度,保证资源的协同,提升盈利能力,实现收益在各企业之间科学、合理分配,达到分配的协同。各企业要理解竞争和协同之间的关系,竞争是协同的基础,竞争的存在才能使协同程度提高,促进协同。
(五)制造涨落,掌控“微涨落”向“巨涨落”的转化,实现自组织演化的跃迁
虽然涨落是随机和不可预测的,但是在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中,可以有意识地制造、激励、引导一些有意义的涨落,使之放大和成长。I.Nonaka(1988)提出制造扰动的主要目的为通过扰动产生新的秩序。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指引的出台与完善,先进社会责任理念的传播与实践,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的宣传与监督,因不可抗力形成的重大事件等,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等诸多因素均可以触发涨落的发生和放大。这些涨落要在供应链中形成和变化。同时,把握方向和时机,将微涨落在“当时刻”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放大为巨涨落,达到相当的强度,使之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足够深远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力度,实现自组织演化的跃迁。
(六)强化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增加监管力度
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指引指南,要找准着力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化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于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其形成强有力的外因——涨落,进而推动供应链的自组织演化意义重大。第一,立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可以逐渐扩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企业范围。除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可以扩大到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重点监管食品、药品、劳动密集型、外贸加工型等企业,这些企业的上下游容易引发社会责任风险和爆发社会责任问题;第二,立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格式要加以规范。在范围上,必须将供应链中企业至少是上下游关键企业包含在内;在内容上,涵盖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在格式上,要统一和规范,结合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并逐步推行发达国家推出的社会责任报告模板;第三,要求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布时间,一般情况下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
(七)强化社会、媒体、公众的公益性和独立性,增加监督力度
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而特殊,它们一方面向供应链系统施加着社会舆论、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宣传、推行社会责任理念。要使它们的力量由“星星之火”成为“燎原之势”,形成影响力强且持久的涨落,促进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的自组织演化,必须加强公益性和独立性。消除非政府组织的官方色彩,才能增加其独立性;消除一些机构和媒体的功利色彩,才能增加其公益性。在具有公益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其监督、宣传作用才能更客观、公正和权威,才能避免报道增多,组织增多,人员增多,监督、报道泛化,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使得供应链企业无关痛痒,甚至麻木,水过地皮湿,效果不佳。社会各方力量须在监督的力度、时间节点、持续性、追溯性方面加强工作,更要深入企业,了解运营环节,深入供应链,了解上下游,突出监督的现场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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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51)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