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在探讨中前行
2015-11-27
慈善法草案在探讨中前行
近些年来,中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利于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现象。对此,相关部门也感受到慈善相关法律相对落后于实际的发展需要了。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规范慈善行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等问题在法律草案中都有体现。10月31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时认为,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消息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肯定,同时媒体和专家学者们积极地表达了自己的建议。
《法制日报》发表评论认为,慈善法草案将激活“沉睡”十余年的公益信托。可以说,此次立法草案基本回应了当前慈善领域的热点,能够有效规范慈善事业发展。但立法还应体现前瞻性,涵盖新型慈善模式,考虑互联网的特性,吸纳更多年轻群体参与慈善事业。此外,税收优惠是各国善待慈善事业的通行做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对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社会进步及公众成熟的重要标志。将慈善事业做好,离不开现代社会的良法善治,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转,就应以立法先行的姿态充分调研,科学酝酿,尽快使慈善法律法规发挥作用。
《新京报》在赞同的同时也不无疑虑地表示,慈善立法不宜堵塞社会自救渠道。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进行立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实际上就剥夺了社会乃至个人自救的权利。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本质上,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更多需要帮助者得到帮助,而不是收窄资质口径,剥夺“社会自救”权利。
《法制晚报》也认为,个人网上募捐要堵也要疏。以往,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而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募权基本放开,也有可能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所以慈善法的立法和执行,更重要的层面是确保慈善机构的遵纪守法,以公开、透明的利器来防范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受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强调信息公开,是此次立法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公开,哪些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应当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此次立法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制,是一个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更多慈善组织公平参与,捐赠者就有多元选择,就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则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习总书记在谈到全面依法治国时强调:“既不能罔顾国情,也不能因循守旧。”我们很欣慰地看到慈善法正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着不断地探讨和完善。相信慈善法正式出台时,会得到最广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