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2015-11-27费曼
费 曼
地方创制
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费 曼
近日,重庆市民政局与发改委、规划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市政局、工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地名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要科学超前开展地名规划。一是各区县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片区开发及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为地名规划范围,将地名规划与建设规划同步制定。二是明确地名规划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积极协同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原则,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地编制的地名规划设计书和规划图等须报经市民政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请区县政府审批。经审批的地名规划作为地名命名、更名依据。三是要将民政部门纳入新编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求意见会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地名规划工作,促进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如属非标准地名,应注明暂用名。民政部门要指导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使用标准地名。公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规定,依据民政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村组名称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门楼号,设置门楼牌,对未出具标准地名批准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为其编制门楼号牌。
《通知》提出要完善地名标志设置体系。一是主城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工作由市市政委负责。主城区民政部门每月底向区市政部门书面函告当月新增、更名的标准地名名称。市政部门按照市、区分级管理体制要求及时设置、更新、维护地名标志,实行有效管理,相关情况适时分别通报市、区民政部门。二是主城以外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落实《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的6项强制性标准基础上,大胆探索运用社会手段,建立健全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力度,2016年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三是各地建设、公安、国土房管、交通、工商等部门在标识、标志、导向、门楼牌、广告、牌匾等方面涉及地名时,均应按《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要求使用标准地名。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市级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联动机制,落实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工作联络、资源共享等制度。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主动、及时落实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