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改革方向的检视与展望
2015-11-26张晗
张晗
(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 广东 广州 510663)
司法拍卖改革方向的检视与展望
张晗
(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 广东 广州 510663)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对被查封、扣钾、冻结的涉诉财产处置的一种执行权。司法拍卖改革可以很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时代发展与人民群众需要。目前,涌现出重庆、上海、浙江、最高院四种有代表性的司法改革模式,不同的模式体现出不同的改革理念和力度,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从司法拍卖改革的发展阶段、发展模式入手,通过对其进行剖析,提出了司法拍卖改革存在的几点问题,探究司法拍卖改革的合理路径,展望司法拍卖的改革方向,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拍卖;改革方向;展望
司法拍卖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对拟处置标的进行变价的诉讼行为。司法拍卖在我国自诞生以来,一直为司法实务界、社会公众所热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①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拍卖改革指明了方向。司法拍卖,涉及的不仅仅是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水平评判,其发展方向要满足时代发展与人民群众的需要,要符合法治中国建设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司法拍卖领域出现的各种乱象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在社会上饱受垢病,给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带来新的挑战。基于此,各地法院不断调整和改革司法拍卖活动组织形式和规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形式,均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廉洁性,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司法拍卖的发展
(一)司法拍卖发展的三个阶段
自行拍卖阶段。自行拍卖,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自行组织司法拍卖事务,自行对诉讼资产进行处置,并没有委托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对诉讼资产进行拍卖。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最早对自行拍卖作出规定。然而,不管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还是1987年《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变卖被扣押船舶可以采用拍卖形式,都没有对人民法院自行对诉讼资产进行拍卖作出明确规定。当时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处置方式主要是变卖,减少了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裁判的效率,这种方式基本符合当时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基于我国当时的司法体制,理论界大多数学者也都赞同法院自行实施拍卖。有学者认为在当时的背景下法院对诉讼资产可自行拍卖,是考虑到市场上的拍卖行数量不多,且拍卖行运行并不成熟,拍卖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无法保证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公正性。因此,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以变卖为主。但其不管是在效率还是廉洁度上都不值得推荐。
委托拍卖阶段。委托拍卖制度的实质在于以拍卖公司为司法拍卖主体,隔离了法院与被执行财产的变价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的廉洁性。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有关单位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这是法院委托拍卖最早的法律渊源。随着时代的发展,自行拍卖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如法院裁判压力过大、滋生司法腐败现象等,委托拍卖由于其处置诉讼财产效率较高、约束司法权等特点逐渐取代了自行拍卖。最高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委托拍卖原则”①最高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非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委托拍卖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形象与威严,切断法院自行拍卖中执法人员对经济利益的直接接触,符合权力制约的理念,使司法腐败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使我们国家司法拍卖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阶段,取代了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拍卖的格局,顺应了当时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在当时司法拍卖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网络拍卖阶段。随着时代发展,委托拍卖并没有很好地限制法院权力,在腐败滋生问题的解决上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市场经济的到来,党中央明确表示市场经济的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仅由法院自行进行司法拍卖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市场化的新形式,为此各地法院结合自行拍卖、委托拍卖探索的模式,借助网络、电子竞价等方式,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杜绝腐败为宗旨,创新司法拍卖机制。如2009年起以重庆法院联合产权交易所试行司法拍卖改革为标志的重庆模式,2010年初上海首创“公拍网”这一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平台的“上海模式”, 2012年浙江法院推行的淘宝平台网络拍卖的“浙江模式”以及2012年的“最高院模式”。这些模式基本上都颇具成效,可以说是司法拍卖改革重整阶段的“好消息”。网络拍卖阶段的共同点是利用互联网同步拍卖,引入其他市场主体,改变了仅由法院自行拍卖和由拍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格局,竞买人“足不出户”便可参加竞买,促进了司法拍卖改革市场化、科学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二)当前司法拍卖改革的四种典型模式
1.重庆模式
以重庆法院联合产权交易所试行司法拍卖改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遵循重庆高院2009年4月《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和2010年 11月 《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一)》②具体操作是进入市高院名录的拍卖机构每周两次参加重庆高院统一组织的随机抽签、摇号,中签企业在接受标的法院的委托后,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所实施拍卖交易。。“重庆模式”③自2009年4月全面启动司法拍卖改革至2014年8月30日,重庆法院通过互联网竞价实施司法拍卖2540宗,成交2098宗,成交额89亿元,拍卖总成交率82.6%,已成交项目平均溢价率10.23%,而改革前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平均缩水30%。全市法院未发生一起利用司法拍卖违法违纪的案件。的核心在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产权交易所,由联交所负责具体的司法拍卖工作。“重庆模式”引入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在于联交所在管理、硬件以及资源配置上比拍卖机构有较强优势,并可杜绝法院操控司法拍卖的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阻断个别法官进行权力寻租。自从将诉讼资产纳入联交所拍卖以来,无论是拍卖成交率,还是拍卖增值率,都有所上升。但我们也该看到,联交所作为司法拍卖环节的第三方主体,延长了整个司法拍卖过程,而且法院在整个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被弱化,形成不了有效的法律监督。
2.上海模式
2010年初,上海法院和政府联合上海拍协,在全国首创了“公拍网”这一现场与网络同步的拍卖平台,做到信息充分公开。“上海模式”全部采取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各类拍卖在阳光下安全、高效运行,消除人为操作拍卖机构的不良现象。全市法院的司法拍卖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进行,司法便民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且未发现一例违法违纪案件。“上海模式”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严格限定拍卖机构的资质,加强拍卖机构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让拍卖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网络拍卖。截止到2014年12月24日,“公拍网”共累计网络拍卖会4601场,其中2014年1380场,12月份144场,累计拍卖标的273944个。但“上海模式”重程序轻结果的模式导致司法拍卖中流拍的现象较严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
3.浙江模式
2012年6月26日,浙江高院联合淘宝网平台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①即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自行处置涉诉财产。整个司法拍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无法参与竞拍,而且拍卖时整个网络后台无法进行人为操作。,为全国司法拍卖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浙江模式”的网络司法拍卖开启了无人为操作的模式,全程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来保证参与司法拍卖主体的真实性,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处置拍卖财产,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②截至2013年底,浙江法院共在淘宝网注册68家司法拍卖平台,已有101家法院先后进行网拍,已成交1946件,平均每件拍品的围观人数达1.2万人,总成交额为42.9亿元, 成交率96.5%, 平均溢价率45.6%,比传统拍卖分别高出19%和26.6%,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127万元。。“浙江模式”真正实现网上司法拍卖的零佣金,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对司法腐败滋生也起到一定的阻断作用。与此同时,“浙江模式”顺应了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初现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的端倪,进一步推动了既有的司法拍卖改革进程,由此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平性、效率性。“浙江模式”在形成良好竞争环境的同时,也出现法院执行工作量加大、工作人员对网络技术不够熟练、专职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
4.最高院模式
2012年2月8日, 最高法院开通了全国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最高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链接,诉讼资产竞价流程(图1)清晰可见。从诉讼资产竞价流程上看,“最高院模式”依然采取网上竞价、结算的形式,竞买人对满意的诉讼资产在网上自主报名并交付保证金的前提下可实现自由出价竞买。此种模式全程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我国司法拍卖进一步深化改革。
图1
二、关于司法拍卖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廉洁是司法拍卖的价值追求
司法拍卖的价值追求应当是廉洁,而不是效率。在人民物质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之上,司法拍卖所展现的与时俱进性更应该满足人民的需要,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而当前,廉洁是这个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制腐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的话题,保证工作的纯洁性是这个时代每个工作岗位的人都应当遵守的。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存在官官相护、官民照应的不廉洁现象,必定是将要毁灭的。廉洁性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工作为民、与民团结都是一个国家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拍卖改革的方向必定是坚持廉洁,更要在多元价值追求的环境中坚持廉洁。
追求廉洁,更能体现出当前司法拍卖的本质特征——公开竞价。坚持这一价值追求不动摇,是确保法院司法行为具有公信力的重要形式,是确保司法廉洁的意义和价值。追求廉洁,还应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司法拍卖机制,以形成对法院组织拍卖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司法人员公开廉洁的司法行为,而标的物处置价值最大化,则应是制度建设的副产品。廉洁的司法拍卖并不一定就会有较高的效率,势必对相关人员的利益有所影响。笔者认为,司法拍卖要改革,就要守住底线——保持廉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司法拍卖中的乱象,解决委托拍卖中的腐败问题;只有这样,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效率高不一定是效益好的,但不腐败一定是有利于人民的。
(二)产权交易所及网络拍卖作为新的司法拍卖模式
2003年,随着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被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各地产权交易所也迅速发展,各地纷纷建立起当地的产权交易所。几乎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所也逐渐将司法拍卖纳入其业务视野。司法拍卖中的部分业务,如涉国有资产的拍卖纳入到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为法院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的路径。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以淘宝为代表的商业交易平台也更吸引司法拍卖改革者的注意。法院直接将被拍卖的诉讼资产放在网络上,启动了新的司法拍卖改革模式。针对产权交易所和网络拍卖的质疑也此起彼伏。
产权交易所。第一,资质问题。重庆模式采取的联合产权交易所试行司法拍卖改革中产权交易所并不是拍卖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事拍卖活动的资质,在其参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强制拍卖活动中是否应该发挥完全主导作用。况且,联合产权交易所只是借助其场地和资源而已,让其发挥主导作用对重庆市拍卖行业是很大的冲击;第二,电子竞价问题。电子竞价是指利用局域网技术设置数个类似抢答器一样的竞价器,将参与竞买的人员分隔在一室之内的数个地段,或分处几室,但总体上仍然同处一地。对于这样的司法拍卖氛围,很容易“实现”竞买人之间的串通,并不利于司法拍卖的价值实现,很容易与司法拍卖的廉洁性轨道相背离,不利于司法公信力权威的树立。另外,网络庭审直播化的大趋势下,电子竞价本身的现场感弱、不直观、竞买气氛不容易调节等劣势与直播化的大趋势不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司法拍卖的效率。[1]
网络拍卖。以浙江模式为例,借助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整个拍卖过程系统自动流转,并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而且也不受地域限制,提高了拍卖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拍卖成本。便捷的同时所牵涉的问题让人疑虑:第一,公权力问题。司法拍卖所特有的公权力代表的是国家的强制力,是国家的威严,在淘宝这样的大众化交易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何以维护公权力的权威。对于此种疑虑,关键还是在于一些技术环节的处理上,如竞买人的实名认证、保证金预缴、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关系、不动产等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所必需的法律手续等等,这些具体技术环节的处理决定了司法拍卖改革能否成功[2];第二,行业冲击影响。网络司法拍卖若代替现场拍卖,对拍卖行等实体行业和人员来说将是一次巨大的行业压力,可以说,相当多的拍卖行会因此倒闭,拍卖人员会因此失去工作。
(三)法院是否收回司法拍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未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规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不适于拍卖或是当事人不同意拍卖的,才“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变卖”,表明了国家对自行拍卖的支持态度。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初,法院内部就有支持法院自行拍卖的观点。[3]关于委托拍卖,在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拍卖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和执行机构“落马”甚至“全军覆没”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笔者认为,收回司法拍卖没有必要,反而会增加法院的成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网络拍卖可以降低拍卖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可以提升标的物的变现率和增值率,可以杜绝拍卖过程中的不当干扰,对司法腐败也能预防和限制,可以说网络拍卖拥有了自行拍卖所没有的优势,也拥有自行拍卖所拥有的优势。如果非要收回司法拍卖的话,理由可能是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而且委托拍卖和网络拍卖不符合强制拍卖的本质,但这样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并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笔者认为,收回司法拍卖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是这个时代的发展趋势,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第一,收回司法拍卖增加了法院的压力。由于法院内部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平衡机制,收回司法拍卖使诉讼资产的处置成了问题,目前还没有一种稳妥、切实可行的方案代替司法拍卖。可以这样说,收回司法拍卖带来的问题要远多于收益;第二,收回司法拍卖,落实难。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拍卖上并没有法官和执行事务官的职能分工,容易造成职能重叠和资源浪费,执行拍卖中的司法权力分配也没有较为成熟的模型,降低司法拍卖效率;第三,收回司法拍卖对拍卖行业的影响较大,切断了拍卖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如何对拍卖行业人员安置工作也是难题。
三、司法拍卖改革方向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法院自行实施拍卖到委托拍卖,再到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介入、利用网络技术平台进行拍卖,司法拍卖经历了深层次的适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要的改革。不管是重庆、上海、浙江模式,还是最高院模式,都是基于所在地以及全国的具体情况具体应对的改革措施,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凸显出的质疑或是垢病阻碍了司法拍卖改革的发展。笔者认为,在坚持廉洁的价值追求的前提下,用市场化方式对其进行改革,是司法拍卖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司法拍卖是国家行使的一项强制执行权,由于其具有拍卖行为强制性、拍卖标的特殊性、拍卖程序复杂性等特点,和普通的民事拍卖、商事拍卖以及特殊的行政拍卖、公物拍卖等都有诸多不同之处,其更强调拍卖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而目前我国的司法拍卖改革还不成熟,立法规范上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两条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财产①《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执行财产,而这些都没有对司法拍卖的具体形式、运作模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极易发生拍卖纠纷,并且发生了拍卖纠纷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用以参考解决。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明确的调整和规制,通过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来总结和巩固我国司法拍卖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司法腐败,不断促进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在统一、高效、权威的法律保障下顺畅、健康的运行。
相关部门应该结合重庆、上海、浙江、最高院等不同改革模式所探索出的司法拍卖改革的宝贵经验启示,研究并出台网络拍卖的司法解释,规范司法拍卖形式的统一制式,如网络拍卖平台的形式要求即全国性资产处置平台、地区性资产处置平台等。网络拍卖的平台资质要求即是否具有完备的互联网技术和资金链、是否具有丰富过硬的拍卖素质及经验、是否具有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等,通过这些逐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最高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价值,明确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的地位,明确拍卖机构的资质、职能、权限,明确网络拍卖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质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司法拍卖中出现相应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法院、拍卖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出台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不仅仅能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拍卖修改的相关内容,更是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充实的理论指导,使司法拍卖行为服从一般规则。这样的“顶层设计”为司法拍卖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不至于出现各种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导致司法拍卖裁判的不服众。这样的“顶层设计”显示出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力度与强度,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让各方诉讼当事人都能“心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利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好举措。
(二)融合多元模式
我国司法拍卖改革初衷是保证变现标的物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被处置,且要保障法院廉洁性,不管是重庆、上海、浙江模式,还是最高院模式,也是基于类似的初衷——司法廉洁性、公正公开的程序及提高成交率、避免被串标、围标等。但这些模式都是利用(并培育)当地市场格局进行的,具体措施及侧重点都不尽相同,不能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规模。没有统一的规模,势必会造成司法拍卖的“地域化”,形成司法拍卖的“割据”。如重庆的产权交易所平台只限于当地发展,对当地的司法拍卖有较好的效果,推广到全国就是不现实的。如何把多元的地方模式融合,结束司法拍卖改革的“割据”局面成了关键。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融合,决定拍卖方式的根本因素在于市场对网络拍卖方式的接收度和认可度。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是大趋势,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实现多元模式的融合是不现实的,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多种拍卖行为会同时存在。司法拍卖改革的发展方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以通过拍卖机构间相互整合向交易平台转变、地方交易平台的联合以及兼并、网络交易平台和实体交易平台的融合等方式逐步向“一体化”的改革方向转变,形成由多家全国性拍卖平台为主,大量地方性拍卖平台为辅,适度竞争的拍卖服务市场格局,建立严格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统一制式、统一服务标准平台的全国性拍卖服务机构,以此更好地推动和影响司法改革进程。形成统一的司法拍卖模式,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切合工作实际、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指导司法拍卖的一般行为规则。
(三)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拍卖所涉利益的复杂性源于民事执行程序及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职责,其中所涉的私人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用益物权、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竞买人、买受人的利益,所涉利益包括司法拍卖程序成本与收益。巨大的利益链“拷问”每个参与人的神经,极易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滋生腐败现象,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廉洁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价值追求,形成服务规模廉洁的局面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司法拍卖改革,要坚持廉洁这条红线,要严防腐败现象的出现,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第一,在保障权力完整性基础上,约束内部权力。司法拍卖领域的窝案,一定程度反映了法院特别是法院执行部门内部分权的局限性[4]。在对司法拍卖活动中相关执行权力进行科学划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性质对权力进行不同配置。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和让渡,一方面是运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作用,防止权力寻租的成本。明确人民法院全面负责司法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实现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确保司法拍卖领域廉洁,推进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改革;第二,防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腐败。不管是重庆模式的产权交易所,还是浙江模式的淘宝网络平台,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关系问题,要严防各方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幕后交易,更要严防第三方交易平台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相应的索贿行为,严防第三方交易平台利用各方当事人的私密信息进行交易。第三交易平台的引入证明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拍卖活动的良好运行效果,我们应保持这样的良好效果继续运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第三,让渡权力。事务的转移和权力的让渡,必须伴随着有效的监督。如重庆模式中保证金只由项目经理一人保管,其目的在于责任明确,利于监督和便于监督,便于相应责任的追究;重庆模式中联交所与拍卖机构之间的牵制和监督,杜绝腐败的滋生。我们更要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乃至知情人的监督举报,形成内外结合的有效监督体系,确保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树立司法权威。
四、结语
司法拍卖经历了自行拍卖、委托拍卖、网络拍卖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司法拍卖无不体现当时时代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需要。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拍卖改革所呈现的多元化模式恰恰切中要点地反映出司法拍卖的理论症结,更是为进一步研究司法拍卖改革市场化提供了宝贵的地方实践经验,以此来推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拍卖制式、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等都是在“拷问”其存在的合理性。相信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来的司法拍卖一定是既均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确保司法廉洁,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1]钱达文.司法拍卖改革路在何方——以重庆模式为例的探讨[J].人民司法,2012(17).
[2]杨子强.“法院拍卖‘牵手’淘宝,彰显司法自信”[N].人民法院报,2012-07-11.
[3]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9.
[4]孙海龙,高翔.推进内部分权制衡 实现公正高效廉洁——重庆法院第三届智库专辑论坛暨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研讨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2010-12-01.
The Review and OutLook for the Direction of the Judicial Auction Reform
ZHANG Han
(Guangzhou Command School of Police Border Force,Guangzhou,GuangDong,510663)
The judicial auction is the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seizure,detainment or freeze litigation-related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f a kind of executive power.Reform of the judicial auction can well im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can meet the needs of times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needs.At present,the emergence of chongqing,Shanghai,zhejiang,the Supreme Court and so on four kind of judicial reform mode,different mode reflects the different reform ideas and strength,also exist in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This article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auction stage,development mode,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put forward some problems exiting i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ale,to explore the reasonable path of reform of the judicial auction,looking forward to judicial reform direction of the auction,boosting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the judicial auction;the reform direction;looking forward to
D915.2
A
2095-1140(2015)03-0078-07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5-01-20
张晗(1981- )女,河北唐山人,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讲师,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