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术的安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5-03-28靳澜涛
靳澜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3D打印技术的安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靳澜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3D打印作为一种快速成型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与应用空间。然而技术革新的背后潜在隐藏着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及人类伦理等多方面的安全风险,利用法律、政策规制3D打印技术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既是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关键,更是3D打印技术进一步发展与革新的前提与基础。
3D打印技术;安全风险;法律规制
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3D打印技术被人们喻为“万能制造机”,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有着良好的应用空间与发展前景,英国著名杂志《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评价到,“3D 打印”会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A third industrial revolution)[1]。不过梦幻般的科技创新背后潜在隐藏着诸多安全风险,3D打印技术的逐渐成熟给社会管理带来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国家与政府应利用法律、政策规制技术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既是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关键更是3D打印技术进一步发展与革新的前提与基础。
一、3D打印技术的概念、原理、运用
3D 打印技术(Three Dimensions Printing)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2]。3D打印与普通打印基本原理相同即采用分层加工技术,最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打印材料和打印过程两个方面,普通打印以纸张、油墨为素材,3D打印则采用金属、塑料、陶瓷等具体原材料。在打印过程中3D打印贯穿“多层叠加、增材制造”的理念,即先通过计算机获取需打印物体的三维数据即“3D数据模型”,然后将该物体分解成若干层平面,多层打印后再层层叠加,像植物生长般一次性成型,从而实现将电脑中的三维数据经二维制造叠加而成为3D真实物体的过程。
基于3D打印原理可以看出3D打印技术的巨大应用价值在于缩短制造周期与节省制造材料的优势,一方面“3D数据模型”可以通过3D扫描仪或互联网共享平台轻松获取,无需传统制造业的原胚和模具,极大地节省了前期制模时间。另一方面“多层叠加、增材制造”的实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去除型”制造模式,传统制造业中车、铣、刨、磨等加工方法往往会产生较多工业废料,而3D打印无缝化一次性打印成品,不产生任何废料,既节约又环保。
目前3D打印技术已逐步运用于工业制造、建筑设计、生物医学、教育等诸多领域,随着技术的日益成熟,在可以预见的将来, 3D打印将由以国家或企业为中心的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向以家庭为单位的产品个性化设计逐步转变,更加全面地改变普通人的生活。当然梦幻般的科技创新不是笔者关注的重点,因为科技是把双刃剑,科学技术在带给人们福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对技术风险的评估、管理机制的创新以及法律政策的完善才是3D技术更好服务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等平台检索发现,当前国内关于3D打印技术的研究尚属浅表阶段,主要着眼点在于技术应用的展望,鲜见技术革新对社会管理秩序冲击及安全风险规制的关注,仅有的讨论3D打印技术利弊的研究中也仅将技术风险局限于知识产权法律侵权,忽略了3D打印技术在刑事犯罪等路径运用的可行性,风险评估明显不足,更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基于3D 打印技术风险日益显现而研究存在空白的现状,3D打印技术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及其法律政策规制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二、3D打印技术的安全风险
人类推动3D打印技术革命,以期改变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同时技术也对现行社会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反作用力,3D打印技术潜在的安全风险体现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人类伦理三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3D打印技术的核心是复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禁止非法复制,3D打印技术在看似可以打印世间万物的同时也极大挑战着知识产权规则。
1.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复制”的法律意义下定义,但是通过狭义的简单列举给复制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3D打印技术的打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参数到三维,即根据基础文件3D数据模型打印出实物;二是二维到三维,由平面设计图叠加成三维实体;三是三维到三维,即将实物经3D扫描仪详细测算立体数据后复制出实物。三维到三维属于典型的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复制”,该种打印方式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而参数到三维、二维到三维这两种方法并不是实体的直接“复制”,均包含了一定创作空间,比如参数到三维中3D数据模型基础参数的测算等,这两种方式依照现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法律文本中狭义的“复制”,只能理解为物体构造不同方式的表达,显然法律规范上的漏洞给制造盗版、破坏现有工业制造技术留下了风险空间。实践中2006年出现的“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和“复旦开圆案”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矛盾也充分暴露出面对3D打印新技术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的困境。
2.专利权侵权
国家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尹新天在其《中国专利法详解》第一章第十一条中指出,“制造专利产品,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作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3]参考上述标准不难发现,3D打印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述的制造专利产品的定义,属于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之一。因此,如果他人专利技术没有超过有效期,以生产经营或其他营利为目的的“打印”以及后续对打印物品的利用行为(销售、展览等商业活动)就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
3.商标权及版权侵权
3D打印产品中如果将已注册商标未经所有者许可直接复制到其他商品中,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授权,没有授权,对商标标识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和商标权类似的是版权保护,每一件固化于有形媒介的原创作品(文字、图案和设计等)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复制、下载或扫描时,如果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盈利性行为则极易引起版权纠纷与争端。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3D打印技术革新的背景下,但其实质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的侵权模式,将对现有知识产权规则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刑事领域犯罪风险
3D打印技术在刑事犯罪路径的运用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中的可行性都已被证实,从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上,可以把3D打印技术的安全风险分为特殊物品复制和危险物品制造两个方面。
1.特殊物品复制
这里的特殊物品,指的是与特殊行业或准特殊行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治安风险的物品[4]。此类物品经3D扫描仪扫描后,可以用3D建模技术进行复制,再通过打印设备就可以制作精确的比例模型,如货币、手铐、钥匙等。
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电气工程专业的两名学生在国际黑客大会上发布了一组应用程序编码,通过这组编码软件可以轻松开发出任何一把钥匙的3D数据模型,再配合3D扫描仪和打印机就可以获得成品。无独有偶,在纽约的HOPE黑客大会上,一名自称“RAY”的德国开锁专家使用3D打印设备和激光切割机,成功复制出高安全系数手铐钥匙。这些黑客研发3D打印技术复制生活中的特殊物品可能只是源于对技术的兴趣和炫耀,然而当这些设备或者软件流入犯罪分子的手中时,就会成为实施不法行为的作案工具。当前被犯罪分子利用比较广泛的是3D打印ATM设备。2013-2014短短一年时间里,悉尼、西班牙、保加利亚、台湾等多地均发生利用3D打印设备实施ATM盗刷的案件。笔者梳理后发现,此类案件犯罪手段比较隐蔽,涉及金额巨大,犯罪分子多是在ATM机上安装信用卡读卡器及隐藏摄像机或复合式键盘,用于盗取信用卡信息如账号、密码等,再通过3D打印机“克隆”出用户的信用卡从而使用制造的假卡盗取消费者的银行存款。
2.危险物品制造
危险物品与特殊物品不同,特殊物品对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要用于经济犯罪,而危险物品一经制造便能够被直接用以伤害他人身体甚至直接威胁生命,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3D打印技术在危险物品制造路径运用最典型的就是制造枪支、子弹、管制器具等,世界上第一支3D打印枪支已于2014年5 月5 日在美国诞生,年仅25岁的得克萨斯大学法律系学生科迪·威尔森利用3D打印技术制造了一把“解放者”手枪并试射成功,这把3D打印手枪除手枪撞针外全部组件均由ABS塑料构成。虽然该款枪支的杀伤力、使用寿命无法与普通枪支相比,并且近一年时间里并无与3D打印枪支有关的刑事案件出现,但是笔者认为随着3D打印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个人定制个性化,利用3D打印技术制造危险物品的社会管理威胁将日益显现,其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冲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制造或高仿真技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3D打印数据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共享,具有不可控性。3D打印物品的前提是拥有该物品的三维数据即“3D打印模型”,而该模型通过网络平台便可轻松获取,当代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特点之一便是海量资源、高度共享、快速传播,作为互联网平台管理者很难界定3D打印危险物品的三维数据属于正常信息还是受限信息,一经上传共享,传播迅速无法根除,具有不可控性。第一支3D打印枪支诞生后,制作者科迪·威尔森在网上上传了3D打印手枪图纸,据《福布斯》数据显示仅仅两天时间,下载量就超过10 万次,如此惊人的传播速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手段。
第二,安检系统对3D打印枪支识别度较低,存在极大监管漏洞。当前安检人员进行危险物品检测主要通过X射线安检仪、磁力针、金属探测器等设备。3D打印的枪支采用全塑料材质,金属探测器、磁力针等无法检测出该类枪支,安检仪主要是通过X射线透视的原理借助X 射线图像来判别人们携带物品中是否有危险品,由于塑料材质密度较低,和普通钢材质枪支相比X 射线识别度较差,如果3D打印枪支拆卸后携带则更难在安检仪中被识别。安检系统面对3D打印危险物品暴露出极大的监管空白,这一漏洞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上也已被证实。2013年5月14日英国《每日邮报》两名记者做了一个简单的“实验”,二人携带自行制作的3D打印枪支并将手枪分为三个部分,在交通高峰期来到伦敦圣潘克拉斯国际火车站,顺利通过了以“犹如机场般严格”著称的安检程序。在乘坐的“欧洲之星”火车上二人仅用30秒就将3D枪支的部件组装完成,最终成功抵达巴黎。虽然只是两名卧底记者的测试,但这次“实验”充分暴露出安检系统对3D打印危险物品识别的安保漏洞。如果是不法分子或恐怖主义者,如此畅通无阻通过公共运输系统,安保机制形同虚设,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三,3D打印枪支者不受登记管制,背景调查缺位,枪支本身也没有序列号等可供个体识别的标识,将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当前危险物品如枪支、管制器具等在制造、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均有较为严格的监管,而犯罪分子使用3D打印枪支作案后,枪支上没有序列号等标识,很难追踪销售或制造途径,塑料材质若销毁或改造成其他物品,则更难进行痕迹取证工作,这一切都将对侦查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三)人类伦理社会风险
本文将地基基础下沉的成因和处理方案作为叙述的主要内容,首先对我国建筑工程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针对地基沉降展开叙述,包括地基沉降的基本概念、类型、原因、计算以及危害等方面,然后明确分析地基基础下沉的原因,主要从建筑设计、工程勘探、建筑结构处理方法、施工过程以及土层土质这5个方面展开,将重点转移到地基基础下沉的处理方案上,分别从工程勘探、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以及地基处理3方面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减少地基沉降的现象,推动我国建筑事业的稳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3D打印技术在生命科学领域应用有着光明前景,例如3D 打印组织、骨骼、血管甚至人造器官等,例如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生物工程师们成功利用一副儿童耳朵3D扫描图成功复制出新的器官组织。这些应用将使人体修复病损、衰老组织或器官取得新的突破,进一步提升生命健康。当然这又可能会引发继“克隆”争议后新的一轮“道德危机”,如果细胞可以打印,组织、器官可以打印,那么是否会有人尝试3D打印出一个完整的“人”,这一大胆的设想在技术的理论层面是可以实现的。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哲学和伦理学上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不是手段”,3D打印人类不再遵循传统的生物法则,只是为了满足设计者的需求,把人类作为一种手段。科学与道德的价值冲突使得3D打印技术可能模糊、拆散、违背以血缘和婚姻为核心的传统的家庭观念、人际关系、社会秩序,甚至颠覆人类社会存在的伦理基础,面临前所未有的社会风险。
当前我国3D打印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观念、技术、成本等多种因素,3D打印相较传统制造技术的市场空间和份额依然有限,这也是3D打印技术潜在安全风险尚未引起社会大众警觉的重要原因。然而面对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现实,诸多社会风险终将逐渐浮出水面,时下新旧技术交替的“更迭期”,正是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完善与重构的“黄金期”,如何利用法律、政策规制3D打印技术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是国家和政府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巫待面对的课题,也是进一步推进3D打印技术革命必须回答的问题。
三、3D打印的法律政策规制
3D打印带来技术革命的同时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而进行的制度变革将势在必行。笔者拟从从完善立法、分类管理、技术防范、公众教育四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具体管理手段的设想,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完善立法,明确边界
我国对危险物品或违禁品一直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体现出国家和政府对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但是目前缺乏一部统一的危险物品管制法律,且现有的法律中危险物品管制内容散落分布在不同条款中,存在着法律表述模糊、范围缺乏科学界定等问题,以上几部法律中先后出现了“危险物品”、“危险物质”、 “违禁品”、“危险品”、“危险货物”等多种表述和法律界定,范围涵盖混淆不明必然对公安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产生消极影响。
3D打印技术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后,3D打印设备及产品究竟属于哪一类管制对象,纳入何种管理体制监管,利用3D打印技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如何衔接,这些都对现有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提出新的要求。
二是及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打击与3D打印产品相关的犯罪行为。3D打印相关的犯罪活动可能会对不同部门法保护的不同法益造成侵害,所以应注重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这里所说的对法律法规的协调主要指的是对其中某些表述进行解释,在有必要的时候也包括对这些规范的修改。比如前文提出的3D打印技术中二维到三维、参数到三维两种建模方式难以纳入现行著作权法中狭义界定的“复制”范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司法困境,在著作权法的修订或司法解释中应扩展复制权的概念内涵,避免司法实务中出现法律理解与适用的误区。再例如刑法中有传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平台肆意传播3D打印危险物品的数据模型就是传授行为的一种新形式,面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随意传播可能用来实施犯罪的方法,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能是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综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3D打印危险物品的数据模型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授犯罪方法罪。面对3D打印技术对法律理解和适用可能提出的新问题,立法机关在法律规范修订和解释中应注意运用立法技术灵活性,及时回应新情况新问题,为实际司法留下适用空间,避免法律真空地带的出现。
三是将3D打印技术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畴,立法明确3D打印机生产、运输、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各个主体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3D打印技术既是改革生产技术和生活方式的革命,更是推动社会治安管理战略改革的革命。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带来的新挑战已经超出了目前治安管理手段的范围。政府部门应提前着手将3D打印技术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畴,要建章立制,对打印设备种类、规程和用途、去向以及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与维修等环节作出严格规定和监管。
(二)分类管理,有效控制
一是针对3D打印数据模型,建立严格周密的公共发布平台,从源头上预防核心数据的肆意泛滥。当前3D打印数据模型借助互联网平台无限制共享传播,无形中为犯罪分子传授犯罪方法与手段,助长暴力与犯罪风险。政府应禁止数据模型在私人平台随意发布,允许模型在行业内统一管理的指定数字化平台进行交流共享,注重加强行业间自律管理,由专人进行信息审核,主管部门履行好定期抽查和监督的职责。数字化平台管理中需要明确信息的界定和分类:普通信息、受限信息、预警信息、危险信息,针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信息禁止发布或及时删除的同时,要注重追根溯源,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发布者,进行一定的制裁与处理。
二是针对3D打印设备,建立信息登记与资质认证机制,在使用环节对设备与相应主体进行规制。建议对3D 打印技术制造商提出明确规定,每生产出一台成品3D 打印机,都必须就其类型、规格、使用领域以及统一标准的产品编号至公安机关备案。从事3D 打印服务商和个人,在购买3D 打印机时,必须提前携带相关资料向市、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至3D 打印技术制造商购买。3D 打印技术制造商和3D 打印服务商、个人应当对已销售的3D 打印机双方共同登记,以备公安机关查验[5]。
三是针对3D打印产品,建立个体信息标识制度,为不法行为的事后追责提供可行性。在3D打印设备出厂之初就做好固定设置,使得每台机器生产出的3D打印产品内部固定标识一定个体信息,类似汽车铭牌或商品电子监管码,一旦出现利用3D打印产品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地根据打印产品追踪打印设备,并根据购买打印机时的资质认证迅速锁定3D 打印服务商或个人,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提供线索。
(三)技术防范,科学管理
待3D打印技术进一步成熟,风险日益显现时,仅仅依靠消极的法律政策防范手段是难以全面管控的,技术风险的本质是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科学技术自身应当要经历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自我突破的过程。3D打印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当由技术手段和方法来识别和化解,进而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使其在一个正常、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一是设置3D打印设备软件事先自我审查功能。具体的方式可以参考美国高智发明公司曾提交过的一份专利,其作业原理是“一款内置在3D 打印机里的软件进行控制,只有当用户要打印的物品符合相关规定时,比如它们没有涉及到个人打印违禁品范围,那么它们就可以顺利地进行打印”。[6]
二是完善3D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化平台比对功能。每一台3D打印机与终端网络数字化平台相链接,在网络终端数据库中存储危险物品制造的数据模型,当3D打印机进行打印时可自动与数字化平台中的数据库进行比对,自动检测和过滤设计模型中的预警、危险信息。
(四)公众教育,加强引导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3D打印技术既能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样也能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社会风险,威胁人类社会存在的法律、伦理基础。3D技术普及之后所造成的后果是好的还是坏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它的人。笔者认为要抓好三个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实效性的技术应用教育着力点:
一是提高科技工作者道德素养。科技工作者对待科研工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3D打印技术使用与普及工作中科技工作者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科学伦理修养,本着造福人类、服务社会的宗旨和目标,既要做好技术研发更要抓好风险防控,真正把3D打印技术限定在不至于威胁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范围之内,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是通过新媒体进行普及宣传。当前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工具“井喷式”发展,以其独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群体广等特点,愈加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政府和科研机构应利用好新媒体传播工具,引导广大媒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来报道和宣传3D 打印技术,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既加大3D打印技术正面效能的宣传,以进一步推进新技术革命的深化发展,促进3D打印产业的市场份额和空间进一步扩大,更加深刻地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对于3D打印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应当做到正确的评估和教育,不能隐瞒风险蔓延的事实,也不能刻意夸大风险的威胁,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公众的认知能力。
三是促进普通民众的认知水平。当前我国3D技术使用主体还停留在国家和企业层面,主要用于军工、航空科技等尖端产业面,但是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普及,使用主体将向社会民众进一步扩散,由规模化产业化制造向公民个性化定制逐步转变,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3D打印技术的使用者和拥有者。3D打印技术风险还未真正蔓延和泛滥之前,国家和政府应做好公民的科技信息普及工作,强化公民技术使用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社会认知水平。
3D打印技术潜在的社会风险将随着技术逐渐成熟而日益显现,当前新旧技术交替的“更迭期”正是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完善与重构的“黄金期”。利用法律、政策规制3D打印技术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既是国家和政府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关键更是3D技术进一步发展与革新的前提与基础。
[1]The Economist.A third industrial revolution[EB/OL].http:// www.economist.com/node/21552901,2012-04-21.
[2]百度百科.3D打印[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117826.htm.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3.
[4]应培礼,洪佳一.3D打印治安管理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14,(5):26-32.
[5]中国警察网.3D打印,当“天使”还是扮“魔鬼”[EB/OL].http://www.cpd.com.cn/epaper/rmgab/2013-07-08/05b-1.html, 2013-07-08.
[6]姚强,王丽平.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知识产权法视野下3D打印技术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J].科技与法律, 2013,(2):17-21.
The security Risks and Legal Norms of 3D Printing Technology
JIN Lan-ta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1620)
3D printing is a kind of rapid prototyping technology,which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with good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space.However,the potentia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behind the hidden aspects of the security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riminal and human ethics,the use of legal,regulatory polici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3D printing technology may bring a security risk.Both protecting the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re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3D printing to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3D printing technology;security risk;legal norms
D913.4
A
2095-1140(2015)03-0103-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5-03-01
靳澜涛(1993- ),男,安徽合肥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治安学专业学生,主要从事刑事司法学、犯罪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