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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宪法信仰加快建设法治民政

2015-11-26陈慈英

中国民政 2015年24期
关键词:民政依法治国宪法

陈慈英

牢固树立宪法信仰加快建设法治民政

陈慈英

推进法治中国这一系统性工程,在千头万绪中做到提纲挈领,必须要抓住宪法这个“纲”。建设法治民政,推动民政系统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必须首先要学习宪法、掌握宪法,树立宪法信仰,增强法治意识,从而推动湖南省民政法治建设。

一、为什么要学习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就民政干部而言,学习好宪法有三个必要性。

第一,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必须学习好宪法。民政法治建设如何抓?应该从学习宪法、掌握宪法、树立宪法信仰抓起。一方面,从地位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必须以宪法作为总的依据。不学习掌握宪法,民政法治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属于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它的原则性、总括性、凝练性、方向性强。可以说,民政法律法规都是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的细化和落实。只有认真学习和领会宪法,民政法治建设才会明确方向,才能找准民政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第二,正确履行民政职能,必须学习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毫无疑问应当将宪法作为自己履职的依据,认真学习宪法,严格遵循宪法,自觉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在中央高度重视宪法权威的当下,都应该对宪法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在宪法中找到自己的职责所在,并严格按照宪法要求履职。

第三,规范民政干部行为,必须学习好宪法。近几年,中央对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应是宪法的要求。对于民政干部来说,宪法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二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的规定,是每个公务人员都必须遵循的。只有加强宪法的学习,才有可能正确行使基本权利,自觉遵循宪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模范履行法定职责。

二、怎么学习宪法

学习宪法,不仅关乎民政干部个人的法治素养,而且关乎民政法治建设及整个民政事业的发展。学习宪法要将学习宪法与信仰宪法、尊重宪法、实践宪法等有机结合起来,进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和转型发展。

首先,学习宪法,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信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还是有所欠缺。“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决不可能实现。只有在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里,法律才是国王,法律才真正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可能真正地成为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党和国家决定设立宪法日,就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宪法,首要的是要通过学习宪法、感悟宪法,进而敬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每个民政干部在学习宪法时,都要把宪法铭刻在自己的内心里,高悬在自己的头顶上,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其次,学习宪法,要自觉加快民政法治建设步伐。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步伐。一方面,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民政法规规章,把各项民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民政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政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对于这两方面的工作,要结合宪法学习和年初民政法治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思考各民政业务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要梳理各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明年各自领域的法治建设重点工作。

再次,学习宪法,要切实增强服务人民意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从而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民政部门的职责履行,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十分广泛,如救助救济涉及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基层民主选举涉及公民的政治权。通过宪法学习,要认识到做好保障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等方面的工作,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依法获得救济、抚恤、优待、福利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履职的出发点,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的要求,把对群众的体恤之情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倾注到每个民政对象身上,千方百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最后,学习宪法,要依法规范行使民政权力。对于公民权利,宪法是保障法。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既是赋权法,又是控权法。一方面,宪法是赋权法。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公共事务,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权力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授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形成一次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赋予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这又形成一次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权力来源法。另一方面,宪法又是控权法。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并侵犯公民的权利。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免权力过于集中,失去控制。宪法对权力的分解可以分为:横向分解,就是把公共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纵向分解,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分解。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同时,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就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为权力集中而导致权力失去控制的现象。通过学习宪法,应了解、掌握权力的来源和运行规则,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坚持权为民所用,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要把学习宪法与“三严三实”活动结合起来,严格区分公私界限,严格按法办事、严守规则和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接受人民监督,时刻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加以改进。

国家宪法日是公民的“权利宣言日”,也是官员的“权力规范日”,更是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至上地位的“信仰日”和“行动日”。只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不断推动民政法治建设,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作者系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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