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
2015-11-25李想
李想
一、人肉搜索实例
杨达才,原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传到网上,引发争议,并被广大网友人肉搜索,扒出他有11块名表、高价眼镜、名牌腰带等。随后2012年9月21日,其严重违纪问题并涉嫌犯罪得到公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查处杨达才,网民时刻关注,官方能够认真对待网络民意,双方实现了良好的互动。这一结果,对网民来说,是今后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最大动力;对于各级官员来说,则是权力必受监督的极大触动。因此,上述案例对网络反腐时代具有标本意义,但案件背后的一些现象值得人们进行深思:公民通过人肉搜索平台来检举公众人物的恶行,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有利于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然而,“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二、对人肉搜索的应對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设有保障公民隐私权以及对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一些关于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未能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显的规定。例如,2009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 、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肉搜索”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建议法律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而且便于规范网络秩序。同时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专门规定也应细化,明确规范“人肉搜索”。 当然,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二)网络服务商的保密策略和技术。首先,网络服务商应对用户信息的传递和储存要加密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从规范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出发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网络服务商有义务承担保护用户信息;其次,定期测试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防止用户信息因病毒及黑客入侵而泄漏;另外,可以采用新的加密方式,如动态加密,提高网络服务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三)网络实名制思考。针对网民放任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韩国22个政府部门于2003年率先实现网络实名制,后韩国主要门户网站陆续引进布告栏实名制,雅虎则在吸收会员时实施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在日平均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的留言栏上登载文章、照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加入会员,如果网站违反确认实名的做法,将会收到信息通信部长的改正命令。如果不遵守命令,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发布恶性帖子的人最高可以判7年拘役,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做法有借鉴之处,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上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能引起网民的反感,可以考虑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四)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据调查社交网站利用引诱、误导等方式,鼓励用户填写自己的真实情况,将网站帐户与手机绑定,建立手机信息库,所以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再加上网站使用大量AJAX技术,很容易产生XSS和CSRF攻击,使用户电脑中毒,网银账户失窃、个人信息被泄露等。所以,网民在利用社交网站时,在社交网站填写任何个人资料之前,都要了解到其中蕴含的风险,尽量不要在社交网站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资料;不要随意通过陌生人的MSN好友请求、SNS网站的好友请求;把自己的SNS资料设为最高安全等级。
三、结语
人肉搜索在反腐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从理智上讲,我们却必须承认,“人肉搜索”正不断被严重滥用,在不少情况下,它不是在发挥监督、批评作用,而是充斥着怀有个人目的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人格尊严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因此,政府应从源头抓起,重点应约束公共部门,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又要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只有明确救济渠道,法律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