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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新动向:被遗忘权

2015-11-25熊伊妮

企业导报 2015年21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言论自由知情权

熊伊妮

摘 要:2014年5月中旬,欧盟法院在Costeja案中判决公民享有被遗忘权,而谷歌公司负有删除相关数据的责任。该判决的出炉标准着“被遗忘权”从法律文本走入现实实践。“被遗忘权”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问题新兴法律话题,而欧盟一直处于这方面的管制前沿。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在酝酿起草之中,有必要考察和借鉴欧盟关于被遗忘权的理论、规定与实践。

关键词:隐私权;被遗忘权;言论自由;知情权;数据控制者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搜索引擎巨头谷歌事关个人信息的一起判决出炉,认定民众有在网络上“被遗忘权”,这是一项人权,判决谷歌必须因应当事人的申请,删除与其相关的过时或不适当的网络信息。这一判决一出台就引发多方争论。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问题是新兴的法律话题,而欧盟一直处于这方面的管制前沿,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酝酿起草之中,因此,“被遗忘权”引发的相关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入讨论。

一、被遗忘权的发展状况

(一)Costeja案的基本情况。要求谷歌删除一条与己有关数据的人是一位名叫Mario Costeja Gonzalez的西班牙人。他用谷歌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的报道,内容是关于他当时因拖欠债务而资产被拍卖。然而,事实上,他早已将债务清偿,因而希望这一报道被世人遗忘。他在向谷歌投诉无果后,向欧盟法院起诉谷歌及原先刊发的西班牙媒体《先锋报》。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做出判决:刊登媒体《先锋报》由于是报道当时发生的事实,因而不用承担责任,但是谷歌作为搜索引擎,是“数据控制者”,负有不同的责任。在非涉及公共利益时,只要数据“不必要、不相关或已过时”,数据当事人就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删除该数据。该项判决出台后,标志着“被遗忘权”从法律文本走入现实实践,将在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产生实际效力。

在欧盟法院的判决之后,谷歌确实删除了那条搜索结果,但仅限于欧盟地区。也就是说,在其他地区,Costeja的这一报道还是可以被搜寻到。这样,欧盟数据保护主管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宣称Costeja案判决所说的将链接在搜索清单中删除,必须以全球网络为范围,才能使数据主体的权利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也不至于受到规避。谷歌认为欧盟指令的效力仅限于欧洲,即在全球网络只占不到5%的欧洲网络用户,因而他们只需将争议链接从欧盟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中删除即可。然而,倘若判决仅以欧盟网络为范围,那么对于欧盟公民的被遗忘权的实现来讲,是不完整的。有鉴于此,欧洲隐私监管机构开始督促谷歌履行判决,将搜索结果在全球互联网中删除。

(二)关于“被遗忘权”的欧盟法规定。自2006年以来,被遗忘权就在欧盟得到讨论并付诸实践。“被遗忘权”的观念源自个人自主决定自我生活发展的理念,而不受过去某次特定活动而被永久或长期第污名化。[ Alessandro Mantelero, The EU Pro

posal for a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nd the root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29 (3):

229–235, (2013).]而這种观念在欧盟成员国的一些法律中早有体现。在英国,长期以来信念(尤其是罪犯康复法),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许多刑事定罪就被“消耗了”,也就是在获得保险或找工作时,这些信息应视为不存在。相似的,法国也提出这种权利——遗忘权,并在2012年正式进入法律——《定向广告良好实践与互联网使用者保护法典》。

1995年,欧盟通过了《欧洲数据保护指令》,以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其被视为人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新通过的《资料保护通行规则建议》将报纸、杂志等新闻工作公司列为“传媒”公司而提供豁免。然而,谷歌被排除在“传媒”公司清单之外,所以不享有豁免权。欧盟法官裁定:按照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跨国公司谷歌是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者,因而只能被视为“数据控制者”。按照欧盟法,当数据是“不适当、不相关或已过时”时,数据控制者就有义务应申请而删除数据。被遗忘权意味着个体有权删除某些数据,从而使第三人不再能追踪到,因而可以被界定为使生命中的过去事件不再出现的沉默权。被遗忘权使得个体有权使关于他们自身的信息,如视频或照片等在某些互联网记录中删除,从而使这些信息不再被搜索引擎找到。

《欧盟数据管制2012年草案》第17条细化了“被遗忘与删除权”。按照该规定,个体有权从数据控制者那里删除数据,并避免数据的进一步扩散,尤其是在下列情形下更有必要:数据的主体是小孩,或者数据与其当初收集的目的不再相关,或者主体撤回同意、存储期已经失效,或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的处理或者数据的处理违背其他规则。而对于“数据控制者”的界定是指收集和管理个人数据的人或组织。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数据控制者不仅需要将自己拥有的数据删除,还要督促获得数据其他网络平台删掉数据,否则,数据控制者就会遭遇巨额罚款。

二、被遗忘权引发的争议

“被遗忘权”判决出炉之后,引起谷歌、维基等互联网巨头的反弹,强烈指责欧盟妨碍言论自由,阻碍互联网的发展与创新。例如,维基的创始人吉米·威尔斯就呼吁抵抗这项判决。他认为“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真实、非诽谤的信息,就没有任何人有可正当权利去审查别人说些什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维基百科编辑者编写真实信息,也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谷歌公布真实信息。”事实上,欧盟“被遗忘权”判决也招来多方的争议。这些争议从法律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的冲突。许多批评者认为被遗忘权可能会抑制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几乎是宪政国家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权利,因而如何协调言论自由权与被遗忘权,是一个挑战性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被遗忘权才与言论自由权没有冲突,如在个人自己提交数据的情形下。而对于其他人上传的数据,如果要求删除就构成对言论的审查,并贬损他人的表达自由权。

被遗忘权也会与知情权(公众享有获取其应该知道的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相冲突。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国家与政府运作的事务,即公共信息,公众就应该有权自由检索和查阅,如政府记录、公务人员财务状态等。一般而言,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因而公共利益时判断信息是否属于知情权范围的基本判断标准。然而,关于何为公共利益?在不同国度、不同语境下有截然不同的界定。对于这样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相当宽泛的解释空间。被遗忘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隐私权所包含的信息是不被公众知晓,而被遗忘权是将已被公众知晓的信息删除,从而不让第三方获得这些信息。因此,被遗忘权的提出可能让某些人有机可乘,假公共利益之名行谋私利之实际,如成为掩盖犯罪的工具。谷歌究竟是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核呢?关于“符合公共利益”这一点,谷歌举了几个被驳回的例子,比如一位意大利人要求移除一个指向某政府公文的链接,但该公文中有报告该人员的欺诈行为。而在英国,一名媒体人员要求移除4个报道了该人员在网上发布“尴尬”内容的链接。这些要求都被谷歌拒绝了。评估的过程充满了争议,因此有言论自由者抱怨,认为法院将太多的权力赋予了搜索引擎。

(二)被遗忘权的实践难题。在法庭判决24小时之后,谷歌就收到12000件删除申请,而八周之内,这一数字上升到7万。其中大部分与诽谤和隐私相关。截至2014年8月21日,谷歌已经获得超过3000万的删除请求,主要关于侵犯版权和违背《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谷歌面对汹涌本来的删除数据申请,已倍感压力。

因申请过程有技术障碍和验证成本,必然使得该过程最终会转换成有偿代理,也就是“删帖公司”。和普通用户不同,名人、官员、富人们会购买专门服务,全面删除对他们不利的负面消息。最终,实践“被遗忘权”的欧盟网络会向非民主国家的网络审查靠齐,“被遗忘权”演变为特权,言论自由沦陷,走向欧盟法院希望保护人权意图的反面。

(三)被遗忘权对互联网创新的阻碍。个人有权要求删除任何与其有关的信息,这会使得众多数据因为要删除与某个私主体相关的信息而变得支离破碎。这将使互联网信息变得碎片化,结局将是吉米·威尔斯的预言“互联网將布满令人质疑的记忆破洞”。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大数据公司反而因“被遗忘权”而被要求删除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此,数据的准确性和广泛性将大打折扣,从而大数据所能发挥的功效也受到贬损。

三、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个发展历程,或多或少在年少轻狂年代做过荒唐、肆意的事情。在纸媒时代,登载在报刊杂志的内容随时间的流逝,这些过往的尴尬经历都会随风而逝。然而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这些经历会变成个人的互联网足迹而储存在某个节点,随时都有可能某人刻意或随意地翻出,而尴尬就不不期而至。特别是谷歌搜索技术的精准化,几乎所有的数据都在网络上都有痕迹,而透过谷歌,即可将之不需太特殊的搜索技能就可以将之挖出。而基于报复在一家色情网站上列出某人的名字,又或者,一个人多年前的轻微违法行为却被总是保留在互联网个人足迹的突出地方,这些恶意的行为也是人们希望删除的数据。移动互联网时代使信息传播与共享更有便捷的同时,也让人产生了新的权利需求——被遗忘权。

而被遗忘权的兴起也带到如前文所述的新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当前还没有简明的答案。我国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被遗忘权是否被写入,还停留在理论讨论的阶段。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需要未雨绸缪,设计出新的妥适制度要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新动向。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并不明晰,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也只是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质言之,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侵犯隐私的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公民救济的渠道等,我国都还缺乏精细的规范。“以往的教训表明,在技术进步与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法治的滞后期,甚至造就了以钻空子、损害他人利益获得巨额资本的‘暴发户。因此,应当在国家战略层面重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坚持尊重隐私与开发数据同行,甚至将隐私价值纳入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性条件,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利用走向规范化、秩序化。”

参考文献:

[1] 安替:《“被遗忘权”判决的危险》,《财新新世纪》2014年第24期。

[2] 钟舒婷:《想被 Google 忘记不容易!超过一半“被遗忘权”被驳回》,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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