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探索
2015-11-25何建
何建
摘要:环境保护的公众事业性质决定着公众有参与的合法权益,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在实际公众参与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这对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合法权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本文针对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首先对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公众参与的问题、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然后提出了有效的健全、改革方向。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法制体系;健全
对于环境保护事业来说,加强公众参与是非常有力的保护手段,公众力量的强大能够使许多环境问题得到即时控制和解决,同时公众参与还能够提高个人的环保意识,实现对环境保护效果的有效促进与提升。我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保障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在具体的法制手段实施时出现了部门问题或不足,是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过程中所经历的必然阶段。只有正视这种缺陷或不足,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优化、调整,使整个体系不断趋于完善,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公众参与度。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制体系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基础
公众参与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来说是属于环境权的一部分,这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在环境权的基础法律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具体的环境权定义与内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最高法《宪法》中对环境权的规定也仅仅是做出了基本的定义,具体的权利履行、保护、内涵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缺少对公众参与权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各项公众参与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对公民履行权利形成制约。
(二)公众参与方式和内容可操作性不足
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权利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具体的公众参与方式或参与内容没有进行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参与权在履行时面临着极大的不可实施性。例如在针对环境污染的举报或控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仅仅说明了公众具有举报或控告的合法权利,而对具体的举报方式、控告途径和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公众需要履行其权利也无法落实。
(三)公益诉讼制度缺乏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们履行合法环境保护参与权利的重要手段,在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依然是仅仅对诉讼制度做了基本规定,具体的公益诉讼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针对何种情况公众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公益诉讼达到何种标准可以获得何种相应补偿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造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没有对公众参与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公众参与权仍然无法有效的落实。
二、提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改革途径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的提高需要首先增加公众的环保意识,只有在保持高度的环保认识态度时,才能使公众提起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积极性。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宣传方面的力度明显不足,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制宣传所以造成了公众环保认知及相关权利的意识不足,所以法制宣传的提高公众参与度的最首要任务。首先,应当在学校展开普遍的环保教育,除了单纯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环境权利宣传外,还要进行环保知识和环保活动的广泛开展;其次,在社区开展各种环保教育、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最后,开发多元化的环保宣传方式使宣传效果更加明显。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公众参与提供有力保障
环境保护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长期缺乏,或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必然会使公众参与无法保障。加强法制建设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向进行调整与完善,才能保证公众参与权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针对当前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权的不足进行不断完善,对环境权的内涵、履行的方式方法进行明确法律规定,还要从宪法层面对公众参与权进行明确规定;其次,针对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权的完善包括参与形式、权利履行程序、相关负责部门等;再次,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追责、赔偿规定,例如针对何种公众环境影响应当进行何种处罚,或者应当履行何种环保责任等;最后,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法不足进行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公益诉讼的程序、范围规定,到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标准,都要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三)提高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前提是对环境有知情权,明确当前面临的具体环境问题,了解环境保护及污染现状,这样才能有利于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度的提升。首先,对环境信息进行全面的公开,通过环保相关部门主动发布各种环境信息;其次,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使公众能够全面的接收环境信息,进而保障知情权;最后,对未正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环境部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力度,另外还需要对因信息未公开而对公众造成权益损害的情况进行合法的补偿或国家赔偿。
(四)加大社会组织建设力度
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提高环保事业的开展效率,并提升公众参与度有着非常明显的促进意义,社会组织的影响程度要远远高于政府部门或环保部门,影响效果也要远远优于环境宣传或教育,因此加大对社会环保组织的建设力度能够使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促进我国公众参与度的不断提高。首先,应当从国家政府部门对社会环保组织予以重视,并提供一定的支持,社会环保组织属于公益性组织,需要由国家提供包括财政在内的各种支持;其次,完善社会环保组织的相关参与或组织制度,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
结束语
我国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公众甚至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没有明确意识,要实现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明确公众参与权、并保护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实现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目标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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