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函的行文方向性分析
2015-11-25暨南大学苌桂红
文/暨南大学 苌桂红
请示与函的行文方向性分析
文/暨南大学苌桂红
从请示与函近20年的定义梳理中,明确请示与函在理论上的适用范围,找出两者之间行文方向在理论和实际运用中的差异性;请示与函存在的真正价值是实现公文的实效性,在实现实效性的前提下,发挥一定的灵活性,两者各自专攻的同时也相辅相成。
请示与函;行文方向;共性与差异性;实效性
请示与函的行文方向,从最近30年不断修订的条例规定来看,虽然两者的定义略微有变化,但是理论上行文方向还是相对固定,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相对较为复杂,相关的书籍以及文章中,对二者的使用没有给出明确的使用范围,而在我们的现实使用中,为了实现公文的实效性,两者在行文方向的使用上,具有交叉使用现象,现在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梳理归纳,以方便在实际工作需求中更好地实现公文的实效性。
一、请示与函的定义梳理
(一)请示的定义演变梳理。请示,是用来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公文,就其定义来说,近20年几乎不存在变化,只是从1993年开始加上“适用于”3个字,使得请示的表述较之以往更加地准确,也相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那么这个灵活的度具体到多大的可操作性,却没有相对固定的范围,致使在行文的方向性上产生一定的不一致性。加强公文灵活度的研究,有助于增加公文的统一性和使用的规范性,更便于达到公文的实效性。
(二)请示的定义演变梳理。函的定义变化相对较大,尤其是主体范围在不断地反复变更,以找到最佳的最符合实际需求的定义,使用主体由“机关之间”到“有关主管部门”再到“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反复变化,2012年党政机关合体后,统一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但究竟哪一种说法更好,哪一种改动更贴合实际?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请示和函行文规则以及行文方向性问题
请示是上行公文文种,上行文的一般规则近20年来逐渐完善,直至2012年7月党政机关公文合体后,最新党政机关对上行文的行文规则作出了六条明确的规定(2012年7月1日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函是平行文,而对平行文的行文规则,2012年7月1日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涉及内容相对较为简略,这也给两者在实际使用中的行文方向,造成一定的差异性。
在应用文写作的相关书籍、高校的教材、公务员考试资料以及相关期刊论文中,对请示和函行文方向细微的界定也是各有争议,大致这些争议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对请示和函的行文细微之处忽略不计,只是引用定义即可,以张保忠为代表的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第二类是以魏世梅写的《最新公文写作全典》、姬瑞环编写的《公文写作模板与公文处理流程》,里面明确提出请示只适用于上行文,也就是说有直接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构,函只适用于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也就是说除有直接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第三类是以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写作协会顾问张耀辉主编的第二版《实用写作》为代表的务实派,也就是接地气的地派人物,里面大胆提出请示在使用时,针对具体的情况,使用请示时可以灵活变通,例如某公司有一项业务需要当地相关部门的工商部同意后方可实行,该公司认为公司和这个工商部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使用函行文,结果对方搁置很久没有处理,那么这时候即可变通处理,例如不以公司的名义行函,而让公司的财务部门向工商部门行请示之文,请示的强硬性要比函重,有请示就必须有回复,这两个部门是有隶属关系和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行文的最终目的是实效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甚多是灵活变通后进行处理的。在他的第二版《实用写作》中也明确提出:“函主要在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有时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询问一般性问题,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报送统计报表或一些简单物件,答复上级询问的一般性问题等,也可用函来进行。”
函,从近30年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函的行文方向是针对“机关之间”“有关主管部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反复变化,那么最新颁布的不相隶属机关,有三种情况:其一“政府各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清楚明白的平级关系。其二在2000年的办法中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是这一说法在后来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用法在政府机关,也相对较为少见。三是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部门或者下级政府与越级政府,两者之间行文,因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行文时也可以使用函进行行文。
三、请示和函行文方向性在实践中的多样性
什么是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一词作出了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所以,公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达到它存在的目的,它的产生就是带使命而来,实现公文的实效性才是公文的生命力所在。
(一)请示和函各有专攻。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两者内容和行文侧重点各有不同。请示侧重的是对上级机关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等,有不理解或者难以执行时而要求变通的,请示予以指示认可,请求批准审批的事项等等,请求对象对这项业务或者事项具有指导、审批的权利;函侧重的对平级或者不相隶属机关,商洽、询问、答复问题时使用的文种,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函不具有指挥、领导的作用,但它具有桥梁、纽带作用,同时也具有记载和凭证的作用。
(二)请示与函相辅相成。公文的特性是多方面的,从内容到形式,从制作到承办,都有其特殊的因素,在行文前要在牢牢把握公文特性的基础上,熟悉公文的本质属性,遵循公文的特殊要求,了解受体的实际情况,增加公文的可行性。同时在行文中,能够善于从受体的角度出发,尊重和理解受体的需要,找准主体和受体之间的趋同性,从而提高公文的实效性。请示和函,不同的公文针对不同的事情,在大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变换行文主体,或者变化文种,能够达到最终的目的,实现公文的实效性。
在我国,各级行政领导机关都下设职能机构。这些职能机构根据领导的授权,主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即所谓的主管部门,每一个主管部门下设职能分工更细的部门,也可领导一些独立的单位。这样就形成了领导管理制度上的条与块。条下有块,块下有分条。条与条,块与块,条与块之间交叉联系,相互制约。判断两个机关的行文关系,不仅仅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而且还要从职权范围上看他们之间是否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例如:县公安局,从组织关系上看,直接隶属于县政府领导,但在业务上又受公安厅的领导、管理和指导,县政府和公安厅都是它的上级,行文请求批准时,不能对前者用上行文“请示”,而对后者却用平行意义上的“函”。还有一种情况,两个机关在组织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是当某项工作涉及到另一机关职权时,这种关系更应如此。
四、小结
现在社会上相关的书籍、教材以及期刊论文对请示和函的具体行文方向的界定,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说明请示和函具有各自的特异性,有各自专攻的领域,在理论上交叉性很小,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相互交叉、相互融合,在实际操作中,在不违背请示和函的行文准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发挥请示和函的灵活性,以实现公文的实效性。
[1] 张浩.公文写作技巧、格式、模板与实用范例全书,北京:海潮出版社,2014年.
[2] 姬瑞环.公文写作模板与公文处理流程,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年.
[3]魏世梅.公文写作全典.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3年.
[4]张保忠.党政公文写作一本通——怎样把公文写的又快又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5]张耀辉.实用写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6]王凯.“函的形式当作何解”.秘书之友,2007(1).
[7]陈秀.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秘书工作,1999(3).
[8]苏武荣.浅析文种错用的历史原因.应用写作,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