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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谋自律

2015-11-25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5年1期
关键词:承诺书乱象公约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公约》和《承诺书》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下的行业自我规制,是一种整顿乱象的自我完善,并无强制力,但可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应客观看待其功效

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商业的发展催生了APP应用成业的兴起,然而,APP应用者在享受这些便捷服务的同时,病毒、信息被窃取、频收恶意广告等问题也相继发生,同时,APP应用程序开发商之间软件权益纠纷也日益凸显。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网信办、首都互联网协会召集50多家移动客户端、APP应用商店、APP工场签署了《北京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下称《公约》)和《维护APP信息服务秩序、发挥APP积极社会作用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全国率先大力整治APP乱象。

《公约》以及《承诺书》中涉及互联网移动应用的进一步要求,对于互联网相关企业如何应对这种局面,以及行业如何自律成为他们首先应当思考的问题。

行业自律整顿乱象

自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

自6月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开展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专项行动。

2014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互联网的整顿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北京市网信办、首都互联网协会根据现下的形式,召集各个APP应用程序参与者,签署了《公约》和《承诺书》。根据《公约》内容,各签约互联网企业将通过推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确保技术安全、平台安全、信息安全、应用安全等,推动网络信息安全有序流动,承诺并请求用户不利用APP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不良信息,不给任何有害信息提供传播空间。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签约互联网企业坚决抵制侵权盗版活动,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的《自律公约》和《承诺书》可以说是国家进行网络调整规制的一部分。

针对APP应用的法律规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适用互联网的规范对APP进行规制,例如《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投诉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这些都适用于APP应用监管,也就是对软件的规制实际上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的,但是因为执行方面不严格或者受现在全社会侵权成本比较低的影响,这就导致现在违法的收益要比守法高很多。《公约》和《承诺书》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下的行业自我规制,是一种整顿乱象的自我完善。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应该明确行业自律公约并不是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行业的商业道德,这也就意味着他没有强制力,更多的是起到引导的作用。如果违反公约的话,可以被认为是违反行规或者商业道德。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诚信原则、商业道德以及破坏经济秩序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域,因此这两个行业自律文件可以与法律结合,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谁运营,谁负责

“法律规制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因此,APP应用技术本身并不是规制对象,应受规制的是利用技术所进行的行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在接受《法人》记者的采访时如是说,数字时代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并非都是新问题。

例如,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约束。同理,利用APP应用程序所进行的行为,大多数可以在现行法中找到依据,因此,并非说一旦出现一个新的APP应用程序,就需要立新法来应对这种问题。涉及APP应用技术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其应用这种技术进行了何种行为,技术本身并不具有可归责性,其是中立、中性的。

他进一步解释道,APP应用程序,确实可能涉及触犯个人隐私、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但APP的开发往往代表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利用这种模式,可以进行合法的商业行为,相信大多数APP运营商是为了合法营利。当违法行为出现或可能出现时,APP运营商应该积极同权利人协商,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达到合作共赢。

在计算机的运作过程中,由于APP的功能所致,将个人信息存储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中,这种行为是一种技术中性的行为,不应该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向用户推送信息,如果是为了促进交易,增多更多的交易机会,这样运用合法;但是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售卖,这样的行为是应该反对的。

“‘谁运营、谁负责’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技术服务提供商而言,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要求其每时每刻进行监控,我个人认为过于严格。”卢海君对《法人》记者说。

APP运营商也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同时,对于APP应用程序中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其可以进行一定的筛选、过滤,应该进行筛选与过滤。避风港原则在整顿网络乱象的同时,也给APP运营商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游云庭亦认为,现在对于应用侵权整治的难度是相关部门管理的人数较少,同时移动游戏的联合运营方因为利益捆绑不愿意下架,这种情况下,对权益人来说损失则会增大。“将APP的侵权与市场的相关资质挂钩,我个人认为会起到一定作用。”

理性看待行业自律

卢海君认为,“纠纷的解决上,协商是首要的选择方式”。对于争议的出现,还是鼓励协商解决,因为对于新的商业模式,公平的利益分享才是首要的解决目的。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行业之间利益的冲突,在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的时候,政府的作用就是把他们组织起来,推动达成一个各方较为接受的解决方案。

相对于“你死我活”的斗争,协商解决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共赢、一种正和博弈的结果。

他同时说,这两个文件确实对建构健康的网络秩序起到一定的指导、调整作用。一种新的APP应用程序的开发运营,实际上就是代表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触及传统产业的利益,当然还有国家公益、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考虑,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一种商业模式出现之后,各种利益重新协调和新的利益格局的打造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网新办制定出这个公约,根本目的是推动我国互联网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积极打造互联网领域和谐共生的环境。”卢海君表示。

此外,互联网APP运营往往代表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会触动传统利益的格局,但互联网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如果对APP运营商赋予一种较为严苛的审核责任,很可能导致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的死亡,这样可能会导致我们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公约》中让开发者实现实名制,被认为是规范很重要的一点,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发者匿名而规避相关责任。

“另外,对开发市场也有必要适用严格的责任,因为只有应用商店、市场做到规范了,其应用才能够做到规范。”游云庭告诉《法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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