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值贸易、累积关税与关税结构扭曲
2015-11-24沈梓鑫贾根良
沈梓鑫,贾根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增加值贸易、累积关税与关税结构扭曲
沈梓鑫,贾根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在目前的研究中,国内学者集中讨论了贸易失衡问题,澄清了中国作为全球失衡“始作俑者”的误解,但仍未涉足全球价值链分工中更为重要的关税结构扭曲问题。在对有效关税保护率和累积关税效应进行重新审视下,不难发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仅在有效关税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而且在不同程度的关税放大效应作用下面临着极为不平衡的发展前景。OECD等国际组织虽然讨论了关税结构扭曲问题,但它们对关税结构扭曲原因的分析是片面的,其政策建议不仅不能缓解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遭遇的关税负担不平等待遇,而且还会加剧这种状况的恶化。
增加值贸易;累积关税;关税结构扭曲;转型升级
近30年来,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和生产分割的细化,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导的“新国际分工”格局已经日益发展成熟,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贸易体系一体化和生产体系非一体化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在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下,垂直分工已经深入到产品生产链的内部,中间产品贸易比重也逐渐上升。全球生产与贸易模式的这种转变,使传统的总值贸易方法越来越无法准确反映价值链上的活动内容和利益格局,一种更为精准的全球贸易核算方法呼之欲出。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出任WTO总干事的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于2011年提出,“同传统国际贸易核算相比,增加值贸易(TradeinValueAdded)核算能够更好地测度和反映全球贸易的新特征,是衡量世界贸易运行的一种更有效的方法。”①增加值贸易核算这一提议,激起了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重新核算贸易流量和贸易利得的热潮。本文首先就增加值贸易研究的兴起和方法演进做简单回顾,然后基于全球价值链的背景对有效关税保护率进行重新定义并就累积关税理论进行深入讨论,最后从增加值贸易角度对关税结构扭曲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做分析,并从转型升级角度提出与国际性组织相当不同的政策建议。
一、在关税问题的研究中引入增加值贸易的新视角
在新国际分工格局下,产品内分工已经取代产业间分工成为了国家间贸易分工模式的主要形式,这种分工模式的转变预示着国家间生产与贸易关系的日益深入——一国在生产出口产品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多地使用产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间产品投入,具体表现为各国中间产品贸易份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继续使用对外贸易总额作为衡量一国对外贸易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现实发展,国际贸易研究亟需引入一种基于增加值度量,能够区分本国创造的国内增加值和进口获得的国外增加值的新的贸易核算方法,以解决由于中间产品多次跨境流动所导致的贸易总额中的重复核算问题。增加值贸易的出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它以产品增加值取代产品总值作为贸易核算对象,测度产品价值链上每一生产环节所创造的贸易流量净增加值,这既有助于解决中间产品贸易额的重复核算问题,又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实际利得和贸易地位。
新的增加值贸易着力于分解和统计全球价值链上各国创造的国内增加值,其具体的研究方法仍在不断改进中。目前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非竞争性投入产出表(即I-O表)和各大国际性组织公布的数据库的宏观测算法;另一类是基于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和海关贸易数据库的微观估算法。
宏观测算法中早期的经典方法是由胡梅尔斯(Hummels)、伊什(Ishii)和易(Yi)在2001年提出的垂直专业化率方法,即HIY分析法。HIY分析法利用单国投入产出表系统测量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垂直专业化率(VS),作为衡量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水平的主要指标,其实质是从进口角度分析一国在垂直一体化生产网络中的参与程度和收益分配,[1]具有先创性。但是,这种方法假设无论是以出口为目的的加工贸易生产,还是以满足内需为目的的一般贸易,都采用相同的进口中间产品投入比,忽视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性。此外,假设所有进口并投入生产的中间产品都是百分百的国外增加值,也就是未将第三方转口本国的附加值纳入考虑。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库普曼(Koopman)等在2012年提出了改进后的KPWW方法,该方法首先区分了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非竞争性投入产出表,并为这两种表设定了不同的投入—产出系数矩阵;其次,出口总值被分解为直接出口到终端市场的增加值、间接出口到第三方国家的增加值、包含在进口投入品中返回的国内增加值和国外增加值四部分;再次,将增加值统计法与传统总价值统计法整合起来,构建全球多部门的投入产出数据库。
微观测算方法中,比较主流的方法为微观个案分析法。这种方法基于企业公布的各类报表和海关统计的贸易数据,细致追踪单个产品或行业在生产链上各个环节的价值创造和资本流向。由于对象具体、数据明确,通常能够得出直观的结论。但是,这种方法全面采集样本的难度高,无法反映一国整体的国际分工地位。
随着近年来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中国的贸易出口额迅速扩大,在获得出口成就的同时,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温,中国自2004年起就连续十几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甚至被指责挤占了其他国家的出口、就业和发展机会。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方反华情绪更是甚嚣尘上,认为本轮经济危机根源于长期而持续的贸易失衡。而我国截至2014年所累积的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恰恰是其作为全球贸易失衡“始作俑者”的有力“罪证”。在这种严峻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增加值贸易作为一种适应全球贸易生产模式新发展、能够更加准确衡量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上利益所得的贸易核算方法,迅速为中国学者所接受和采纳,并被运用到廓清中国在全球贸易利得中真实责任的研究中来[2]。
基于上述迫切需要,国内最先一批研究增加值贸易的学者运用新方法重新衡量了全球贸易的失衡度并进行了相关分析。刘丽萍在增加值贸易核算体系下,采用OECD-WTO联合公布的数据,重新测算了中国的外贸利得和失衡程度,得出的结果显示,全球贸易额大大减少了,而且双边贸易失衡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按增加值计算,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数据在2005年减少了30%,在2009年减少了25%。[3]李昕、徐滇庆指出,由于汇率法和购买力平价法的差异,以及关税统计的重复计算和产权问题所导致的国际贸易物流与资金流的不一致,分别引起了GDP和外贸数据的扭曲,这种扭曲夸大了中国的对外依存度和外贸失衡度。通过增加值贸易的重新估算,把产权属于外资的出口从指标中剔除,结果显示,中国的对外依存度并不是很高,外贸依存度也不严重,指责中国为全球汇率的操纵者可谓毫无根据。[4]张咏华基于增加值贸易的研究显示,中美制造业贸易不仅从出口规模和失衡程度上来说被夸大了,而且从结构上来看,中国的中高和高技术行业出口比重被大大高估,而中低技术行业的比重被低估。[5]
增加值贸易下全球贸易失衡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根本未从近年的对外贸易中获得巨额的贸易利润,由于贸易核算的误差,巨额“贸易顺差”中掺杂了很多“水分”,中国实为贸易失衡说下的“替罪羊”。事实是,在新国际分工格局下,中国作为全球贸易出口大国,绝不是“贸易强国”,更不是国际生产体系和全球价值链上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发达国家将全球失衡所引发的种种危机和冲突归责于中国毫无理由。增加值贸易在国际生产与贸易模式呈现新特征的全球背景下,很好地解决了中间产品贸易的重复核算问题,更加准确地测度和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和真实利得,但其研究范围还有待拓展。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一直处于关税谈判的被动地位,但由于之前关税结构扭曲问题得不到实证数据的有力支持,且长期桎梏于发达国家和国际性组织所倡导的关税便利化舆论压力之下,因而,关税结构扭曲问题鲜有讨论,导致中国越来越无法摆脱关税保护政策制定上的国际束缚。而增加值贸易的出现为该问题的重新研究提供了契机。
尽管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的工具变得逐渐隐蔽和多样化,但这并非意味着关税问题已经失去了其时代意义。在以产品内分工为特征的现代贸易中,中间投入品须多次跨境,而每次跨境时针对其所产生的关税被反复叠加,这让越是处于生产链下游的企业越要承担高额的针对其产品出口价格(包括了进口投入的关税和之前支付环节的关税)所征收的关税,这种关税叠加效应正日益明显。
关税叠加效应的扩大与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新国际分工格局下,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被垂直分布于不同国家之内,由于垂直分工所产生的贸易出口中包含着大量的进口投入,这种全球价值链上“‘供应链贸易’(supply-chaintrade)发展的结果使得通过总值贸易流越来越无法理解国际贸易形态以及各国在价值链上的专业化分工情况。贸易只有通过增加值方面的统计才能够更好地解释来自国外的中间产品投入,并且识别国内要素投入对全球生产的贡献”。[6]而贸易成本的削减在供应链贸易发展的背景下鼓励了生产分割的进一步细化,促使产品因多次越境而引起的“关税累积效应”(tariffaccumulationeffect)程度放大,名义与有效关税之间的差距也随之变大。鉴于增加值贸易在解决全球价值链发展引起的中间品贸易重复核算问题上的有效性,本文认为将其引入关税结构扭曲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二、有效保护率的重新定义与累积关税理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从快速膨胀的对外贸易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压力和后起发展中国家追击的双重挑战。2009年的轮胎特保案、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以及中国瓷器业遭遇的高关税反倾销事件都预示着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其对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操控权,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低成本”贸易进行施压和排挤,而这种施压和排挤的媒介则主要是关税税率。
在WTO、OECD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近年发布的报告中,中国甚至被列为需要单方面取消关税的国家之一,原因包括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中国的低劳动力成本以及低资源成本所导致的产品成本优势所造成的发达国家本土产品竞争力下降。在发达国家看来,中国正在利用自身的后发优势乘胜追击,极具赶超欧美发达国家之势。在各种版本的中国威胁论中,中国始终以一个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胜利在望者姿态出现,在与发达国家的双边贸易中获益颇丰,不仅出现巨额的贸易顺差,而且在关税保护问题上,相比发达国家获得了更大的政府支持,具有继续扩大这种收益顺差的潜力。
但是,潜藏在这些光鲜表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是,中国在关税问题方面并非如国际舆论所说的那样前景乐观。“入世”以后,中国虽然获得了享受WTO缔约国的非歧视待遇而得以扩大国际市场的份额,但同时也受到了WTO所设定的自由贸易规则的约束,因此,必须奉行关税减让原则。这意味着,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顺应世贸组织提出的关税减让要求下,想要通过关税手段保护国内市场和扶植幼稚产业的道路将更为艰难。由于WTO组织“通常采用关税水平②作为衡量和比较关税减让幅度的指标,反映一国整体关税的保护程度”,[8]因此,研究如何在低的关税水平下设计或调整关税结构,以使关税结构能够更好地发挥有效保护的作用,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最初用于衡量关税对于某一产业或产品保护率的指标为名义关税保护率。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因征进口税而使一种商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时,这种国内增长的效果称为名义保护,表现为由于实行关税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名义关税保护率的计算公式为:,其中,R表示名义关税保护率,P′表示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P表示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这一公式表明,名义关税保护率是通过扭曲价格机制,进而影响进口商品的供求状况,最终得以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实现保护国内市场和民族产业的目的。
但是,加征在进口产品上的名义关税并没有提供一幅完整展现保护效应的图景,因为名义关税率所产生的影响,依赖于生产中国内投入的份额以及对进口投入所征收的关税。假设对进口的中间投入品和原材料(如用于纺织工业的棉花、化学品和染料)征收关税,而对进口的制成品不征收关税,那么,这将缩小国内价格中的价值增殖(valueadded)部分(即国内制成品出售价格与进口投入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从而抑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7]也就是说,即使在名义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关税结构的不同也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贸易保护效果。关税结构中,通过提高进口制成品的关税,或降低进口投入品的关税,以扩大国内价格中的增值边际的程度,才是关税措施所产生的有效保护程度。
于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导致被保护的单位产品在本国生产过程中实现的增加值增值比率,被称之为“有效关税保护率”。[8]相对于“名义关税保护率”,有效关税保护率的概念和理论,将有助于对关税保护作用考察的着眼点从“消费的价格水平”转换到“生产的增值过程”,从关税结构的整体构成去考察关税的保护作用。有效关税保护率的最初计算公式被表示为:,其中,ERP表示有效关税保护率,V′j表示征收关税后进口竞争产品j的增加值,Vj表示自由贸易条件下进口竞争产品j的增加值。
随着生产过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分割细化,同一产品生产链上的不同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之内,分属于不同国家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中间产品转移。因此,要想估测整个关税结构对于不同国家的国内生产商的保护程度,就必须首先测度出某一个既定国家,其关税措施对某一既定产业既定部门所产生的净影响,即有效关税保护程度。这种在全球价值链理论背景下的新的有效关税保护率公式,演变如下:
首先,考虑j产业在某一国家如c国的有效保护率,则公式为:
其中,VAW是指用世界价格计算的增加值,VAD是指用国内价格计算的增加值,而且将加征在投入和产出上的关税都考虑进去。因为:
其中,αis,jc表示每货币单位c国j行业产品产出中所投入的s国i行业产品的价值,tis,c表示对从s国i行业到c国的进口品所征收的名义关税率。tjw,c表示世界贸易伙伴对c国j行业产出所征收的平均名义关税。
将式(2)、式(3)代入式(1),可以得出:
在贸易理论的发展史中,承认中间产品投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已经有一段时间,所以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在关税理论中引入“有效保护率”指标将更为合理,因为该指标将加征在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上的关税都考虑了进去。[9]有效保护率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存在于中间产品低税率和最终产品高税率之间的巨大落差将会促使关税结构的升级,这甚至成为了20世纪60、70年代进口替代战略的组成部分。目前,有学者认为,“对于有效保护率(ERP)的测算在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应该被重新讨论,因为这种新发展使得我们不仅需要审视适用于单一国家边境上的关税,而且应该分析多次跨境时关税的影响”,[10]在更为完整的有关贸易政策影响的图景中,还应该考虑直接的关税壁垒和非直接的关税壁垒(包括服务贸易领域)。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这种对于有效关税保护率的新界定,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反映既定国家既定行业关税环境影响的更为全面的图景。相比最初的名义保护率,有效保护率的提出确实是在关税问题认知上的一大进展,但是它的最初含义中并没有将全球价值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考虑进去。最初的有效保护率理论仅仅将生产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本国生产者和他们所进口的投入的生产方纳入了考虑,没有提供在上游和下游的更多环节中的关税壁垒的任何信息。而下文中将要介绍的“累积关税”(cumulativetariff,简称CT)理论,将整个沿着产品价值链所叠加的关税结构纳入考虑中,提供了更多在分割的全球生产网络中关税负担被放大的证据,替代了之前仅仅考虑某一特定生产阶段投入和产出保护程度的指标,更好地追溯了发生在整个生产链上的所有关税成本。
根据罗泽特(Rouzet)等的分析,累积关税主要反映的是对从S国到C国i行业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所有税收,而这些税收中包括了这些产品直接承担的关税和间接承担的关税。首先,直接承担的关税标记为ti,j,指的是该进口产品最后一次跨境的时候被征收的关税。其次,间接承担的关税,包括S国i行业的生产者按在从C国或者第三国进口的投入在他们生产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所征收的关税,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系数矩阵A。这种所有二期的关税的总和,可以被表示为∑k,uαku,istku,s(下标中的k和u分别代表S国i行业的生产者进口投入的来源部门和国家。如果进口的中间产品投入在产品生产中的份额越高,那么这种第二阶段关税的税额就越高,因为此时国内生产的投入在这个阶段不用支付任何的关税)。第三阶段的关税应该被表示为∑k,u,l,vαku,isαiv,kutlv,u。以此类推,可以用相同的方法定义第四阶段、第五阶段等等的间接税。[6]而累积关税应是将生产链上所有环节阶段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进行加总,如果将这种累积关税与最后一次跨境时所征收的名义关税相比,就可以评估出全球价值链上关税的放大程度。
如果将从某国i部门转移到某国j部门的进口产品(简单标记为产品(i,j))所征收的累积关税,标记为CTi,j,那么,这种累积关税应该包括直接承担的关税和间接承担的关税两个部分。
如果假设第S阶段对于产品(i,j)的累积关税记为CT(S)
i,j,则有递推公式为:
累积关税的计算公式③为:
其中,ζ(in)是向量I×B×An,I是一个1×J的向量,B≡A×T。根据上述公式,可以得出直接承担的关税的累积放大效应为CTi,j/ti,j,而间接承担的关税在累积关税中所占的份额④表示为∑∞n=0ζ(n)i/CTi,j。 关税的累积放大效应越大,表明该国出口时承担的由国外增加值⑤所引起的关税负担就越重。
三、累积关税如何导致了关税结构的扭曲?
全球价值链下有效保护率的重新定义和累积关税理论的最新进展,促使那些由于各国贸易间关税结构的扭曲所带来的问题在增加值贸易的透视下得以揭示。
第一,在增加值贸易下有效关税保护理论的研究中,原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名义水平上的关税结构平衡状态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有效关税待遇之间的巨大不平等。根据2013年OECD报告所提供的最新数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名义关税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甚至略有超出。在制造业方面,中国承担的由进口国对本国出口品加征的关税税率为4%,而美国则为3%(欧盟为4.5%,日本为4%,韩国为4.5%,澳大利亚为4.8%),基本持平。由于在农业中名义关税自由化步伐相对缓慢,各国农业关税税率水平整体偏高,中国农业承担的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加征的关税税率为20%,高于美国承担的18%,比欧盟(10%)和澳大利亚(9.8%)高一倍。[11]
在全球价值链不断发展,产品内分工取代产业间分工的新国际分工格局下,传统跨境贸易(总价值贸易)统计的生产链上各国出口额与实际创造的国内增加值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通过价值链上的关税放大效应,最终导致这种名义关税结构与实际关税结构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经无法正确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关税负担差距。因此,引入新的增加值贸易统计方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OECD联合WTO在2013年发布了最新的TiVA报告和数据库,为重新审视关税结构提供了数据基础。
通过增加值贸易的核算,原本在名义税率下关税结构的基本平衡状态被彻底打破,发展中国家如中国所面临的发达国家实际有效的关税保护率要远远大于其名义税率,与发达国家的实际有效税率之间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根据前引OECD报告的数据,世界各国对中国制造业国内增加值加征的实际有效税率平均高达17%,而美国制造业则只面临着他国对其4%的实际有效关税保护率(欧盟为7%,日本为5.5%,韩国为6%,澳大利亚为5.8%)。在农业中,中国所面临的他国关税保护的实际有效税率高至34%,比名义税率上涨14个百分点;而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的这一数据仅为19%、11%和10.2%,只比名义税率分别上涨1.0、1.0和0.4个百分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⑥这些数据清楚地说明了全球价值链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有效关税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
第二,在对增加值贸易的累积关税理论审视下,全球价值链的上下游国家由于承担着不同程度的关税放大效应而面临着极为不平衡的发展前景。在考察这种关税放大效应对于全球价值链的上下游国家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全球价值链中由累积关税所引起的关税放大效应(tariffamplification)的发生机制。根据累积关税理论,价值链上的关税放大效应主要有两个来源。
一方面,伴随生产过程“碎片化”程度的提高所产生的多次边境跨越。由于全球价值链的不同生产阶段处于不同的国家之内,所以,生产过程碎片化程度的提高将增加中间产品的跨境次数,例如,n从5提高到10,这使得全球价值链的上游国家面临的小额关税,在每一次跨境时被叠加,待到这种效应传导到价值链下游国家时,最初的小额关税已经演变为下游国家沉重的关税负担,这被称之为基于全球价值链而产生的关税累积效应。
图1 多次跨越边境所导致的关税放大效应示例图
图片来源:OECD组织于2013年4月发布的报告“TradePolicyImplicationsOfGlobalValueChains:ContributionToTheReportOnGlobalValueChains”
图1的示例显示了产品的最终价格是如何根据生产过程的“碎片化”程度以及关税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假设某一特定产品的增加值为100,它由n个不同的生产阶段生产,且每一个生产阶段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之内。每一个阶段创造了相同份额的增加值,且在每一次跨境的时候被征收统一的关税。在10%的关税税率水平上,当生产阶段从n=5增加到n=10时,增加值贸易所面临的关税将从增加值的22%提高到59%。
此外,在生产过程碎片化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关税水平提高的话(尤其是上游国家的关税水平提高),这种跨境叠加效应所导致的下游国家关税负担放大的程度还会被加强。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所面临的关税结构不平等也还要加剧。例如在一个高度“碎片化”的生产过程(生产阶段n=10)中(见图1),5%的关税会导致最终产品价格25%的上涨,而20%的关税能将同样的价格提高160%。
另一方面,最终国进口的国外增加值和本国增加值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对于全球价值链上的一个既定国家来说,一国出口所面临的增加值关税率(实际有效关税率)可以被定义为名义关税率除以国内增加值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如果国外增加值占出口总额的比例越高,国内增加值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就会越低,在名义关税率不变的前提下,该国面临的他国实际有效关税保护率将提高,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之间的差距就会拉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下游的国家,由于在生产中会投入大量进口的中间产品,其出口产品中的国外增加值比例就会比上游国家高,根据增加值贸易下有效关税的定义,这些下游国家所承担的实际有效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差异就会比上游国家高。在OECD组织所发布的最新报告中,有关CT(累积关税)的测度数据见表1和表2。
表1 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所有部门的累积关税水平(2009年)
表2 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所有部门的累积关税中非直接关税的份额(2009年)
上述关于CT(累积关税)的评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通常而言,即使当价值链上处于既定生产阶段的国家的名义关税税率水平很低时,非直接关税的存在仍然可以给到达下一环节生产者或者使用者手中的半成品或者产品加上沉重的关税负担。[6]15而且,这种由关税放大效应引起的负担对于越是处于下游的国家⑦来说,就越是沉重。
基于OECD报告中测度的2009年增加值贸易下间接关税占累积关税份额的数据,可以运用关税的累积放大效应公式),间接测算出从事价值链中不同环节生产的国家,其进出口关税的累积放大效应程度。以汽车行业为例,在该行业中美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掌握了整车研发、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等高附加值的上游环节,而中国和印度在全球价值链中只是承担了中下游的整车生产与制造环节。就各国关税的累积放大效应来看,日本出口到中国和印度的产品承担了1和1.01的关税放大效应,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和印度的产品的累积关税放大效应也只有1.02和1.03。但是,从中国和印度出口到欧洲的产品承担的累积关税放大效应却分别高达1.87和1.26。
从统计角度来看,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对全球价值链的下游国家来说,间接关税即从国外直接或间接进口的中间产品再出口时所产生的关税在总关税中所占比例过高。很显然,这部分关税负担对应的进出口额对该贸易国本国的实际财富增长并无助益。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主要是由于全球价值链的下游国家的出口中包含了比较高比例的国外增加值,这些下游国家(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在增加值贸易中只能充当一个“大进大出”的低端加工者,必须从上游国家进口大量的中间产品即国外增加值。尽管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真正能够拉动本国经济增长的国内增加值比例很低,但是它们却必须承担与其实际财富增长严重不协调的关税负担,这等于是原本已经低微的价值链地位又被套上了一具沉重的关税“枷锁”,这不仅不利于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国内产业价值链功能升级的难度。
四、OECD对关税结构扭曲的讨论其实质是为推动关税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
增加值贸易中的有效关税理论和累积关税理论有助于揭示全球价值链发展中存在于各国之间的关税扭曲问题。但是,在目前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中,这些数据和结果都被运用于推动关税自由化进程的论证,成为发达国家劝诱发展中国家迅速打开自由贸易大门的工具。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做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OECD在2013年发布的《InterconnectedEconomics:BenefitingfromGlobalValueChains》报告中对增加值贸易所得出的一系列新的理论突破,做了贸易政策层面上的应用分析。该报告一方面承认,“在以全球价值链为特征的世界中,没有比当中间产品投入多次跨越边境进行贸易时,关税被累积叠加更为清楚的事实了。全球价值链的下游国家将首先为它们的进口投入支付关税,然后在对它们出口的总价值(包括了相同的进口投入)支付关税的时候再次对这部分进口投入支付关税。”[12]23但是,在另一方面,报告却对增加值贸易所反映的关税累积叠加效应给全球价值链的上、下游国家所造成的程度上的差异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价值链上各国由于对本国进出口商品加征关税所引起的全体国家贸易成本的提高上;在该报告看来,正是由于贸易成本在全球生产分割的背景下被放大,导致了下游国家累积关税负担水平的提高,从而削弱了终端市场上最终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因此,该报告力主价值链上的国家,特别是处于价值链下游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关税自由化,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tradefaciliation)。几乎在同时,以WTO、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TheWorldEconomicForum)为代表的各大国际性组织在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之后,也非常“默契”地发表了与OECD相类似的论调。[13]总的来说,这些国际组织都将增加值贸易研究中的最新发现用于了敦促发展中国家实行关税自由化的政策主张。对此,我们下面将结合目前各国的实际贸易政策情况,质疑其政策主张,并表达我们对关税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处境的一些担忧。
首先,OECD关于全球价值链的贸易政策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制造业总出口所负担的名义关税只有4%左右,低于日本、德国、欧盟、法国和越南,大致接近美国、英国和荷兰,但换算成出口的国内增加值部分所负担的关税时(即中国出口商实际负担的有效关税),关税陡然上升,达到17%,约上升了四倍,为所列国家中最高值;而农业面临的有效关税更高,在2009年接近34%。中国的这种实际关税负担远高于同时期美国面临的4%(制造业)和19%(农业)。[12]24这说明,中国的出口商在与美国进行的双边贸易中,面临着一种在低名义关税表象下承受高有效关税负担的不利处境。与此同时,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针对中国的所谓反保护主义措施无异于对中国的这种关税困境雪上加霜。中国在必须承受来自发达国家的舆论谴责和反关税保护的压力的同时,无法从目前的关税保护结构中获得实质性的保护效应。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却处于一种截然相反的状态,他们对发展中国家表面上的(名义)关税水平优势进行激烈谴责,对中国采取各种反倾销反保护措施,却同时享受着有效关税对本国的高度保护。
其次,以OECD为代表的国际性组织虽然承认发展中国家承担的累积关税负担最重,但却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设置的关税壁垒造成的,因此要求发展中国家降低关税。确实,由于发展中国家作为全球价值链的下游国家(从事加工组装活动)在它们的出口中涵盖了比上游国家(从事研发设计、提供原材料)更高份额的国外增加值,所以,它们对上游国家征收的关税会引起其中间投入品的进口价格上升。在OECD等国际性组织看来,由于进口这些国外增加值,下游国家的进口商成为了关税负担的间接承担者,进而引起本国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上扬,最终削弱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本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影响,这意味着对于越是处于全球生产链下游的国家,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国外增加值比例越高,而该国在国际贸易中设定的关税壁垒对于本国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产生越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此,OECD等国际性组织认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作为全球价值链的下游国家,应该积极参与关税的自由化进程,降低对上游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从而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在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此明确的政策建议之后,各大国际性组织却没有对发达国家作出任何明确的战略部署,几乎默认了发达国家已经达到关税自由化的标准,这就等于在默许发达国家保持当前关税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单方面进行关税下调。
乍一看,OECD等国际组织的上述建议似乎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种建议只是从表象上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累积关税负担最重的根本原因得出的。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所获得的国内价值增值最低,但面临的累积关税负担却最重,其原因主要是上游国家和最终产品进口国对其产品征收的关税所导致的。以中国作为iphone手机最终组装国为例,中国每出口1部iphone手机只能获得6.54美元的国内价值增值。按照2009年中国制造业总出口所负担的4%名义关税计算,中国每出口1部iphone手机,按其出口价值计算,平均要给其进口国支付7.76美元(194.04×4%)的关税,关税负担已超过了其国内价值增值!由此可见,越是处于全球价值链下游的国家,国内附加值越低,累积关税放大效应也就越大,其累积关税负担程度也就越大。反之,越是处于全球价值链上游的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低端组装产品进口越多的国家,其累积关税负担就越轻。按照OECD等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原则,累积关税负担轻的国家应该降低对累积关税负担重的国家征收的关税水平,而不是相反。因此,在全球价值链上关税减让程度的正确原则应该是以各国所获得国内附加值和累积关税放大效应为基准:国内附加值越高,累积关税放大效应越低的国家,关税减让程度就应该越大;反之亦是。按照这个原则,由于发达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所获得国内附加值最高,累积关税放大效应最低,所以,其关税减让程度也应该最大,而不应该像OECD等国际组织所建议的那样:发达国家保持当前关税水平不变,发展中国家单方面进行关税下调。
最后,退一步说,即使是发达国家愿意和发展中国家一起参与关税自由化进程,甚至达到使中国和美国同时实现零关税保护的极限,将目前这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税不平等待遇在表面上抹平,那么,这是否会导致有利于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局面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由于其处于价值链高端的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受到技术专利、知识产权、不完全竞争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保护,关税自由化甚至零关税不会损害其国际竞争优势。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价值链高端不具有发达国家这些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保护,我们很难想象在失去了关税对于这种高质量生产活动保护的情况下,它们将如何实现高端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的自主创新?这样的关税自由化,势必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造成不可估量的压力和困难,从而使其长期固化在“担水劈柴”的价值链低端位置上。以OECD为代表的国际性组织之所以把发展中国家沉重的累积关税负担归因于发展中国家征收的关税,进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关税自由化的政策建议,原因就在于它们基于比较优势理论,只是考虑了价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静态贸易收益,但却完全忽视了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报酬递增等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更为重要的动态贸易利益。
五、我国应如何应对关税结构扭曲
近年来,继续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是“新常态”下国家贯彻和执行的政策方针,其目标就是要实现中国的国际分工地位从价值链低端向高端的升级和转变。主流观点认为,这种产业升级应该是在继续坚持自由贸易原则的前提下,遵循我国的比较优势,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嵌入,然后逐步从低端向高端攀升。但是,已有的增加值贸易研究却为我们展现了一盘中国贸易目前所面临的艰难棋局——中国版国际分工陷阱:中国现阶段仍然以加工贸易为主,处于全球生产体系的底端,从事着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而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中间产品则大多依赖进口,对发达国家具有较高的依赖性,中国“担水劈柴”的国际分工地位并没有改变;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以及贸易结构的“表面”升级也并没有提升垂直分工下我国专业化生产阶段的价值链属性,中国企业被锁定在了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价值链低端而面临升级困境;中国企业通过低级生产要素换来的巨额贸易顺差基本上是一种“统计的幻觉”,贸易中的价值增值分配更倾向于发达国家;加工贸易主导的贸易结构导致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滞后,阻断了中国的产业升级之路。[14]中国面临的这种产业升级困境在本文所揭示的关税结构扭曲效应作用下又进一步恶化了:作为全球生产链下游的国家,中国不仅无法获得高额的国内增加值收益,而且必须承担与国内增加值增长完全不对等的关税负担。
笔者此前的研究认为,主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依据比较优势理论提出的有关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国际分工地位升级的政策主张,在经济活动具有异质性以及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现实约束下是严重脱离现实的,因此,不能为中国摆脱目前的产业升级困局提供指导。增加值贸易文献的出现将世界贸易理论的关注点引向了经济活动的“质量”,在新的核算方法下,考察各国经济体的出口结构和活动“质量”可以发现,专业化于全球生产链上不同生产环节的不同经济体,由于从事生产活动的报酬递增能力和不完全竞争性不同,最终获得的价值增值分配极为不均衡,即经济活动具有异质性。而这符合演化发展经济学所遵循的基本原理:“经济活动具有异质性,高质量的经济活动能够有效地创造租金,并且能够通过报酬递增机制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15]142所以,经济发展是活动特定的,但“那些有助于引发经济发展的高质量经济活动与一国的比较优势不一定相符”[15]145。
在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下,各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是具有高创新率、高附加值、高工资和高就业的高质量经济活动,只有抓住了高质量生产活动才能真正抓住富国裕民的机会窗口。而这种机会窗口当前存在于与第三次工业革命相关的新技术革命和新兴产业的创新活动中,所以,保护核心技术等产业价值链高端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非常重要。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伊始,当时并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美国制造商,在美国政府采取的高关税保护和外资排斥政策支持下,得以独占广阔的国内市场。这使得较为先进的欧洲技术创新在原有的技术轨道上,受限于本国狭小的市场,难以开发出新产品并提高生产率,相反地,这些技术一旦被美国制造商引入之后,由于广阔的国内市场的烘托,迅速实现了规模经济并开发出领先于欧洲企业的新产品和新工艺,获得新的专利,原先落后的美国企业就这样开辟出了一条新的技术轨道,成为新技术革命的领导者,并且反过来占领甚至垄断了技术先发国的市场。[16]
历史经验表明,对处于追赶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重于技术。虽然中国并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领先国,但是拥有与美国同样广阔的国内市场是我国抓住第三次工业革命历史机遇、实现经济赶超的天然优势。因此,产业价值链的高端作为高质量生产活动,亟需获得我国政府的有效保护,同时也需要通过我国广大的国内市场加以培育。而要想保护国内市场,关税保护政策仍是一种有效的政策选择。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生产链下游的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关税待遇,而且在发达国家和国际性组织所推动的以关税削减为中心的关税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是最大的利益牺牲者。因此,未来中国不仅不能放弃对关税的掌控权而且应该更加强化关税对本国价值链高端产业的保护程度。“经济史告诉我们,前两次的工业革命都是落后国家通过保护主义实现的,而现在对于工业领先的美国来说,有选择的保护主义仍然是保护其国内弱势行业,同时推进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基础。”[17]同样地,对于中国来说,处于价值链高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正是我国目前的弱势行业,它一样需要政府有效的关税保护和广阔的国内市场支持,以使新技术革命相关的创新活动获得发展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内从事价值链高端环节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为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争得机会。注 释
①详见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1_e/miwi_06jun11_e.htm.
②一般以名义关税税率为标尺。
③公式引自DorothéeRouzetandSébastienMiroudot,"TheCumulativeImpactofTradeBarriersAlongtheValueChain:AnEmpirical AssessmentUsingtheOECDInter-countryInput-outputModel",June2013,https://www.gtap.agecon.purdue.edu/resources/download/6602.pdf.
⑤出口总值中这部分增加值基本上不能为本国创造经济增长。
⑥数据来源:OECD发布的报告"TradePolicyImplicationsOfGlobalValueChains:ContributionToTheReportOnGlobalValueChains",参见http://www.ie.ufrj.br/hpp/intranet/pdfs/05_-_ocde-tradepolicyimplicationsgvc-wp(2012)31.pdf.
⑦通常这些国家使用的中间产品跨境次数最多,且出口产品总值中国外增加值的比重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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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贵才
F742
A
1005-2674(2015)11-045-011
2015-09-27
定稿日期:2015-10-15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项目
沈梓鑫(1989-),女,江苏无锡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贾根良(1962-),男,河北蠡县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演化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