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我见
2015-11-24潘国英
潘国英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728)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我见
潘国英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728)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对它的内容与范围,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界定与划分,本文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责任、道德伦理责任和慈善公益责任。上述各种责任之间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实质上是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博弈过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受多重因素的制约与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社会效应至关重要,意义非凡。为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更好地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制度化、法律化。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界定和范围细分
进行理论研究,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其基本范畴和内涵,不然的话,在实践上将难以进行操作。如果不清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或在其概念和内涵上产生歧义,将会在实践上左右摇摆,不利于企业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及积极性,所以,廓清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明确其主要内容和范围界限,无论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十分必要的。
何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eiad Respohsi bility,简称CSR),其内容与范围如何?对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界定:
(1)“3项内容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恩德勒。恩德勒将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经济领域、环境领域、社会领域,提出了“3项内容说”,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1]他用一个同心圆概括了这个理论模型,还将道德要求划分为三个层次,纳入到其同心圆模型之中。其“道德要求三个层次”一是基本道德规范,即是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二是超出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积极义务;三是对于道德理想的向往。如图1所示,三个同心圆中由内到外表示由低到高三个层次的道德要求,分别用1,2,3表示。图1所代表的企业渴望高度的经济责任,达到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图2所代表的企业追求理性的环境责任,履行了超过最低道德要求的必要的道德义务。
(2)“4项内容说”。其代人物是卡罗尔。卡罗尔在1979年发表的“企业责任的三维概念模型”中指出企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并且这四项的权重数各不相同,依次为4—3—2—1。这就是著名的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4项内容说”。卡罗尔把公众或社会期望理论引入企业责任理论框架之中,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社会(公众)希望企业履行其义务。社会(公众)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守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
(3)“7项内容说”。该说主要由国内青年学者万莉、罗怡芬二同志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均衡模型》一文所提出。他们认为,企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其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中,故包括以下7种责任:①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②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③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责任;④企业对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⑤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⑥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⑦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
(4)“10个方面说”。持该种意见的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社会行为有关,所有企业都要为其经济社会行为负责。该机构列举了为数众多的旨在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行为,要求企业付诸实施,以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与水平。这些促进经济社会行为主要涉及以下10个方面:①经济增长与效率;②教育;③用工与培训;④公民权利与机会均等;⑤城市建设与开发;⑥污染防治;⑦资源保护与再生;⑧文化与艺术;⑨医疗服务;⑩对政府的支持。所有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都不可能避免地发生上述10个方面的行为并对其负相关责任。
图1
图2
资料来源: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通过以上几种界定,可以得出:
第一,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与结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前两种界定即“3项内容说”和“4项内容说”,侧重从理论上界定,科学性更明确,内容更清晰简明;后两种界定即“7项内容说”和“10方面内容说”,侧重于操作层面进行界定,更有利于实际上操作与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第二,上述四种界定,各有千秋,各有不足。第一种界定简明扼要,但问题是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明确三种责任中的“社会责任”系狭义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履行狭义的“社会责任”,否则,容易忽视前两种更重要的责任,即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3项内容说”中,没有“伦理道德责任”一项,似乎将伦理与道德融合在上述三项责任之中。第二种界定,把伦理或道德责任单列一项,突出出来加以强调,用意鲜明,有其合理性一面,但把“自愿责任”单列一项似嫌不妥。固然,企业进行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是履行“自愿责任”,但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环保责任中不也包含自愿性因素或成分吗?尽管法律责任带有明显强制性,但经济责任还是具有由企业功能决定的自主性、自愿性。第三种界定是从范围的角度来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并把企业社会责任加以具体细化,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但作者确定的7种责任显然不够全面,还应包括:①企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和责任。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企业同银行的借贷关系及金融往来关系日益频繁和密切,企业对银行的金融责任越发重要。②企业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业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支持,企业员工学习文化,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活跃体育活动,医疗保健等,都需要上述单位支持并提供服务,为此,企业就不能不对上述单位负有责任。这一点,“10个方面说”都有所包括,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第四种界定即“十个方面说”,应该说是比较具体、全面的。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从上述10个面入手,分析评价其履责情况,是可以达到实际效果的。缺点是显得过于繁琐,同时每一项尚需细化和完善,如“经济增长与效率”取代“经济责任”是不完善、不科学的。企业的经济责任不仅仅保障“经济增长与效率”一项内容,主要应是提供合格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是最基本的责任。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保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慈善公益责任,是上述五种责任的有机结合与统一,这就是作者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5个内容说”。如果将其从范围上细分,可在“7项内容”基础上再加两项,即企业对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企业对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经济社会行为必有主体与对象或客体,因而责任不可能是单方的,而必然是双方的,那就是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这两种责任是对等关系。
二、企业五种责任的相互关系
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保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公益责任,它们各自相对独立,但并非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的,统一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其中每个责任又均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在上述五种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基础,是企业的最基本的责任。但是必须以履行法律责任为前提。企业只有在首先履行法律责任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履行和实现自己的经济责任。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实现企业最基本的功能及目标,即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持与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充裕的经济能力去履行其他责任。如果企业无利润,总是亏损,不仅无力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甚至连自身的生存也难以维系。
环保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产生与发展,必定要对周围社会环境负有保护之责任。在工业化和现代化日益加速的条件下,生态环境问题越发突显。保护生态环境绝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应是现代企业份内之职责。企业环保责任履行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幸福指数提升、健康状况的提高与生命的延长,更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绵延不息。
伦理道德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主义经济伦理与社会伦理的一般原则规范,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恪守。从事商业活动,一定要恪守商业伦理道德,如公平竞争、保守商业秘密、恪守诚信等。进行社会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原则,不能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仁、义、礼、智、信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但它是儒家思想集中劳动人民智慧而发展形成的,对社会主义还具有借鉴意义与应用价值。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规范对仁、义、礼、智、信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产生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规范。不能设想一个乱了“纲常”、“礼义”的社会,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所以,重伦理,讲道德,重信义,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责。
慈善和公益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系统中境界最高尚的部分。之所以单列出来,表示它已超出了一般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只图付出、不求索取,纯粹支出成本的崇高的社会责任。此项责任的最大特点是自主性、自愿性,它是企业自觉自愿履行的无偿的责任义务。这里没有任何非自主及非自愿行为,没有压力与强迫。捐资助学,捐资赈灾,赞助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建立各种公益基金及慈善基金,这些善事义举本来并非是由企业性质与功能所决定的份内之责任,但却是彰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与水平的最高境界,是企业向社会奉献爱心的高尚行为,受到社会普遍认可与赞誉。它会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与知名度,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慈善与公益责任是检验企业是否真正全面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试金石,任何企业假如其他四项社会责任履行得很好,但在慈善与公益事业方面没有一点表现或表现不尽人意,就不能被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单位。
从抽象意义上看,五项企业社会责任有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之分。从范围上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属于内部责任范畴;环保责任、道德伦理责任及慈善公益责任为企业外部责任。许多企业正是基于上述区分,把环保责任看做企业份外之事,不愿意进行环保投资,偷排“三污”(污水、污汽、污渣),形成严重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许多企业把慈善公益事业当做企业发展的份外负担,不愿意从事慈善和公益活动。一些企业违背商业道德,进行恶性竞争,价格欺诈,在处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大干损人利已,以邻为壑的事情。为了帮助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必要促使外部责任内部化,让企业自觉地将外部责任作为内部责任来担当执行。
正确处理企业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矛盾关系,是保证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关键环节。企业的经济责任就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与企业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冲突或矛盾。利润最大化在任何社会都被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就是说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违背法律的利润最大化是不允许的,达到一定状态便被认定为犯罪。社会主义企业必须正确处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矛盾关系,使经济责任在法律责任得到充分履行的条件下得以更好地实现,绝不能超越法律责任来无限扩张经济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及其主体的博弈过程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每一种企业社会责任都建立在相关者的利益基础上,都可以从利益关系上得到阐释与说明。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2]马克思还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不仅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是这样认为的,西方社会学理论也是如此。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指出:“一切行为的背后,总有个人的这种利益——也可能这种相同的利益,同很多个人的其他的对抗利益相互对立着。”[4]克拉克指出:“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而去改造物质环境的一部分,并从改造的自然环境中得到它们提供的直接利益。”[5]企业履行每一项社会责任都是在一定物质利益或社会利益支配下进行的,同时,企业履行每一项社会责任的目标则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关系总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各项责任的相关方都能获得这种现实的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与社会收益最大化,归根到底是进行市场竞争与社会博弈行为而实现的,这种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的过程和社会博弈行为决定着各种不同企业在社会总福利或总利益中获得多少利益。因此,企业越是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就可能从市场经济竞争中和社会博弈行为中获取更多的收益,进而使自身发展壮大起来。
为使企业社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来说,必须在尊重与保障企业物质利益关系基础上,强化社会监管指标控制与体系建设,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常态化、法制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繁荣。
[1]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1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3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3.
[5]克拉克:财富的分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0.
责任编辑: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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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2015)11-082-04
2015-09-05
定稿日期:2015-10-18
潘国英(1971-),女,吉林长春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