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博弈视角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15-11-23林国华
林国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合作博弈视角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林国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独创的民主实践形式。现代合作博弈理论与协商民主思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构成一个联盟,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合作博弈的约束条件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博弈的结果是实现集体理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逻辑与价值能够真正实现合作博弈和实质民主,产生的合作剩余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升参与者的博弈能力。
协商民主;合作博弈;政治协商;社会协商
作为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创造的”[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具有包容性、平等性、程序性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征,而且能够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人民当家作主。现代合作博弈理论与协商民主思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契合性,可以为理解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思想、进行一系列制度化构建提供有力的分析工具。
一、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合作博弈的体现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之间有着一个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参与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的博弈。反之,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主要强调的是集体理性;非合作博弈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即策略选择问题,强调的是个人理性。
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之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经过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进行合作。
从合作博弈的视角看,民主可以被理解为对人类社会集体协调和联合行动的一种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规则将分散的个体意志汇总为集体意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着眼于实质民主,也就是集体理性的实现。合作博弈的约束条件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博弈的结果是实现集体理性。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肩负着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要战胜强大的敌人,为了反对主要敌人和为了实现主要战略目标,就必须同其他阶级、政党、团体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联盟。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以统一战线为理论基础,逐渐探索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提出:“联合全国一切革命党派、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并决定邀请国民党等革命团体举行联席会议,共商具体办法。”这个议决案首次提出共同协商的思想。在此背景下,国共两党进行了第一次合作,这是两党以政治协商的方式解决国事问题的积极探索,有力地推进了国民革命的迅速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形成了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这一时期的政治协商的实践表现为两种主要路径和方式,一是三三制政权。三三制政权以实行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充分保障各抗日阶级、阶层的广泛民主权利,实现中共与其他抗日党派真诚合作与协商的民主制度。三三制政权成为新中国政党协商民主的一次试验。二是国民参政会。国民参政会是国民政府的咨询机构,成立于抗战初期,由各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组成,其前身是1937年8月国民政府设立的国防参议会。国民参政会给了各党派一个公开发表证件的场所,为政党协商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后,取得了进一步发展完善。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合作博弈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逻辑及价值
(一)选举民主的困境与合作博弈的实现
民主作为一种实现社会合作的方式,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是通过自由竞争的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实现社会合作,他们假定人都是理性的,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根据对自身利益的分析确定自己的偏好。政治活动是以个人为基础的一种集体选择行为,虽然个人的决定不一定代表集体的决定,但是个人的决定却是集体决定的基础。现代西方民主理论家们普遍认为,人们无法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管理,于是形成了精英通过竞选获取人民的选票来获得领导权的制度安排。民主观念经常被简单化地理解为票选民主,从而追求竞争式的单一民主形式,忽略了团结协作的价值。
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投票制度采用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同结论,投票制度本身就充斥着内在的矛盾。民主投票不能得出唯一的结果,其选举结果取决于民主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数量,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也就是说,选举民主具有内在的缺陷。阿罗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没有一种“客观的”反映群体偏好的方法。某种偏好得以反映出来,完全取决于所运用的“民主”选举规则。在选举民主制度下,人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取得绝对的多数直接获胜,却往往忽略相对多数或间接方式,忽略对投票规则的思考研究,忽略投票规则对结果的影响。更何况,少数服从多数不一定能真正地体现合理的民主。从公共选择理论和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规则,也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竞争式的选举民主是各种偏好的聚合,协商民主则强调偏好的改变与妥协,它为每一个人表达自己诉求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每一个人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能够理解别人的诉求,基于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就公共决策达成一致意见。这有助于避免因表决民主崇尚多数原则而忽视少数人利益的弊端。
尽管选举民主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病,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平等和大众参与。选举民主注重以选票方式把选民亲自治理的权力委托给代理人,是一种间接民主的方式,而协商民主则强调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选举民主,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主权。因此,二者不应该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它们在作用上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逻辑与价值契合了合作博弈
协商民主是各方参与的政治博弈。传统政治博弈,即双方利益完全冲突,一方之所得意味着另一方之所失,而协商博弈则以合作的方式解决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歧。尽管政治协商的难度比过去大,但能够反映代表各自利益的参与者的真实意图。不同层次和更大范围的协商民主不仅产生相互制衡的作用,而且更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正确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包括两部分:
一是政治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它主要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也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民主党派以及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由各界参加的会议进行政治协商。它可以划分为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四种形式。
二是社会协商,是指围绕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它主要包括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村民会议、网络协商、劳资协商等。民主恳谈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和广大群众参加恳谈会,根据协商的结果做决策。听证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或公民代表参与会议,共同讨论协商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村民会议是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来讨论协商村里的事务。网络协商是指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等网络工具围绕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劳资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围绕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的协商。
三、合作博弈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运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可以做到通过合作博弈的制度设计来整合利益、化解矛盾,达到合作共赢与和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局面。在合作博弈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及广大民众均实现了各自的利益,并实现了集体利益最大化。由于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一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运行产生的合作剩余由全国人民所共享。
(一)人民政协的运行方式和主要职能
全国政协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有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全体会议是中国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履职的主要形式,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是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交办——承办——答复。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可以概括为: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
政治协商内容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特点,其形式具有规范性、严谨性的特点,因此,它能最直接体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职能,也是能最直接体现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职能。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在实践中形成了“全体会议集中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以及其他形式的经常协商”的协商格局。
(二)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参与协商的方式
人民政协虽然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的联合体,但民主党派则是它的基本力量,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处于主体地位。民主党派以会议形式和提案形式参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1.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围绕这三项职能发挥的作用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诸种因素的影响,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发挥还不够理想,还需进一步强化。2013年,我们在对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第十八期全省党外领导干部进修班问卷调查中发现,多数人认为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见表1:
表1 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情况调查
在2013年第十三期山东省民主党派领导干部进修班进行的关于协商民主的调查问卷中,在“你认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需要”选项下,选择“加强”、“削弱”、“没有任何关系”、“说不清”的,分别占91.70%、0、2.8%、5.6%,显示民主党派成员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见图1:
图1 调查问卷结果
2.民主党派以会议形式参与协商情况
在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民主党派的政协委员既可以以组织名义,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发言。一般来说,参加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的民主党派成员,以党派名义履行职能为主,但要真正代表本党派意志,则会受到与其所代表的群众是否保持畅通的信息联系等诸多因素制约。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则往往组织名义、个人名义并用。以大会发言为例,表2是致公党山东省委会2007年~2013年的大会发言目录:
表2 2007年 ~2013年致公党山东省委会在省政协大会的发言目录
从发言内容看,大多是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民生、经济、环保等非常具体的问题,所关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与各党派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专业背景以及本党派的传统优势有关。
3.民主党派以提案形式参与协商情况
各民主党派既以委员个人名义参与协商,又以党派名义提出建议、提案。从协商的实际效果来看,一般以党派名义提出的提案质量较好,被采纳率较高,以委员个人名义提出的提案也多出精品,见解深刻,可操作性强,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用。例如,民建山东省委会2009年向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交集体提案9件,其中来源于市委会的1件,专委会的7件,会员个人的1件。见图2、表3、表4:
图2 采用情况统计
表3 2000年 -2009年历次政协会议上的集体提案数
表4 参政议政材料来源分类统计表
本课题组通过向山东省各民主党派机关调研,了解到当前提案协商存在提案针对性不强,不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的困难,以及提案成效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协商议题中,有关社会、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的问题很多,且比较细小,而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诸如政策修改、立法、与改革有关的措施问题较少。强化实地考察调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和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是提升提案质量的有效途径。
通过既定的政治协商制度的运行,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共同的理想和价值目标下,进行长期的合作博弈,形成了和谐的党际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的功能,产生的合作剩余即合作博弈总收益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及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
四、提升博弈能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途径
协商民主制度设计能够真正实现合作博弈,真正实现实质民主,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升参与者的博弈能力,实现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互动。
(一)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建议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职能和任务以及产生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人民政协的国家和地方最高协商机关的功能定位和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相关制度,使政协履行职能的范围、时间、形式、程序都通过法律、规章、文件、决议等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片面性、随意性的问题。
第二,健全人民政协机构。一是调整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可考虑把文化艺术界和体育界、教育界、医药卫生界和宗教界进行综合归类,最好合并为一个界别;合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界和社会科学界;扩大协商范围,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农民工群体、法律界代表人士等作为界别参与政协协商,力求使每一个界别都能够有效地整合、概括和表达本界别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作为利益主体在协商中形成应有的“博弈能力”。二是健全人民政协对口联系制度。加强上下级政协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总结推广经验,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端正工作方向,提高政协工作干部素质。
第三,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化。这是对政治协商的工作步骤、顺序、方式、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一定的运作规范,并确保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以保证制度的严肃性、规范的有效性。要积极探索界别、社会团体推选委员机制,扩大人民政协推举委员的权重;及时公布政协委员的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建立政协委员述职、考核与退出机制,试行部分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专职化并设置工作室。
(二)提高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能力
调研发现,新时期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知情不足,制约了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由于对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知情不足,了解不深,相关文件见得少,掌握的信息少,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因此,也就不可能准确、合理地及时提出相关建议。二是网络政治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给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带来新的挑战。三是专职干部少,弱化服务参政议政工作的能力。四是对口联系工作不深入、不规范,制约了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我们在对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第十八期党外领导干部进修班的问卷调查中也发现类似问题,见表5:
表5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提升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参政议政工作系统的开放性。加强民主党派间的联合调研,促进省级组织间的合作和调研;加强中央和省级组织的联合调研,让省级组织更多参与中央的调研课题;在党派成员的政协委员等政治安排上,更重视其参政议政能力和责任感,让党派领导在本党党员的政治安排上有更多的话语权;加强参政议政和网络参政的结合,着力对网络舆情的研究和分析,整合网络资源,并转化为参政议政成果。
第二,鼓励民主党派开展参政议政骨干党员、机关专职干部等多层次的培训工作。既要进行参政议政技能培训,也要加强对形势政策把握能力。例如,在党内培训中,邀请专家学者讲学交流、邀请部委领导开展形势政策讲座,创造条件,拓宽知情渠道。
第三,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对口交流工作的深化。在参政议政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基层,对口联系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对口联系单位对参政议政认识不到位,积极主动性不高,不能给民主党派提供详实、具体的调研材料,有些对口联系单位甚至不想让你了解本单位内情或者不想让你知道得太多,使对口联系工作,走过场,制约了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中共党委应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深化对口联系工作,使得民主党派通过对口联系能真正掌握数据、了解实情。
第四,建立健全参政议政激励机制。提高党派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党内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参政议政列入各级组织的考核目标,通过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定期评选等办法,对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等,对于参政议政工作将形成有效的推动力。
第五,健全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课题。为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更加富有成效,希望高层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形式,进一步提升民主监督的刚性和覆盖面,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发挥更大作用。
[1]叶小文,张峰.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N].光明日报,2013-12 -28.
责任编辑:王文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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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5)01-0022-06
2014-12-08
林国华(1971-),男,山东滨州人,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