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车祸身亡,媳妇能否分得公婆遗产?
2015-11-20颜东岳
丈夫遭车祸身亡,媳妇能否分得公婆遗产?
编辑同志:
公婆生育了我丈夫和大姑子两个孩子。五年前,丈夫遭遇车祸身亡。因与丈夫感情深厚,且公婆一直待我视为己出,我也放心不下高龄的公婆,所以继续与公婆生活在一起,不仅在经济上承担他们的生活开支,还履行了对公婆的生养死葬职责。而远嫁外地的大姑子只是在每年过年才回家看望一次,有时给些零花钱或购买一些营养品。半年前,公婆因病相继去世后,大姑子便占去了公婆价值70余万元的遗产,并声称她是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我连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是,故无权继承和分割遗产。请问:大姑子的说法对吗?
读者:江薇
江薇:
大姑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同样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尽管《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之对照,表面看来,大姑子确实是你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你既非公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公婆也非你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在大姑子要求继承的情况下,似乎你的确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其实不然,因为该法律条文仅仅是从血缘角度做出的划分与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除了血缘关系之外,便不存在可以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提并论的权利主体。如该法第十二条就特别指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则上彼此并不享有继承权,可只要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你在丈夫去世之后,一直与年事已高的公婆共同生活,不仅承担了他们的生活开支,还履行了对他们的生养死葬职责,而大姑子只是在每年过年才回家看望一次,只是有时给些零花钱或购买一些营养品,明显表明你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据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继承、分割公婆包括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律师: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