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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

2015-11-17高文杰

职教论坛 2015年30期
关键词: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

□高文杰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

□高文杰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发挥不同所有制的优势,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有效利用。治理结构的组织体系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校长层等构成。治理模式是实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操作层面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现实意义;治理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职业教育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混合所有制,它将开启中国职业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纪元,具有里程碑意义。混合所有制能否根植于职业教育领域,实现混合所有制模式的成功突破,是一个重要命题。其中,在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认清其现实意义,把握其内涵,做好其治理等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界定

(一)混合所有制及其相关概念

与混合所有制有关的概念主要有所有制、所有制性质、所有制实现形式。所有制通常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反映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1]。所有制性质,通常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性质来划分的,一般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国家或全民所有;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所有制形式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采取的生产组织形式,譬如,集体所有制可采取工人自治、等级制等实现形式;私人所有制可采取合伙制、公司制和股份制等实现形式。

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与融合的经济形态。从微观上讲,是指一个企业或公司的出资人来自不同的所有制投资主体,其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与外资等[2]。目前学界普遍持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混合所有制是指不仅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狭义混合所有制是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而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不视为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劳动者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联合体、中外合资等[3]。

混合所有制的提法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始于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混合所有制置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4]。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界定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借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研究,笔者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划分:宏观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不同属性资本之间的融合,它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还包括不同属性的国有资本(如工业、商业资本)与国有资本(如教育资本)的融合,不同属性的集体资本(如工业、商业资本)与集体资本(如教育资本)的融合,不同属性的非公资本(如财产、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之间的融合;中观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微观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不包括公有资本之间或非公有资本之间的融合。如表1所示。

表1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的划分

需要说明,如果将国(境)外资本也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形式,则混合态势会有更为丰富的形式,这在表1中并没有列出来。当然,在进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决策时也要将国(境)外资本、国际合作作为相关因子的。

就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体而言,在职业院校方面可有:职业院校个体、职业院校联合体、职教集团、职业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等;非职业教育方面可有:国企、私企、外资、三资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民间金融、基金会、社会团体与个体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样态,因主体不同、混合态势、资本表现形态、实现形式等维度的不同组合会产生丰富的可能模式,这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探索实践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当然,不同属性资本混合后兴办职业教育是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必要条件。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现形式是指在其产权结构下教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和“三资”等。合作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出资方的资产归出资方所有,但共同使用经营,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股份制是以入股方式把不同所有者的资产集合起来,统一使用经营,按股分红的产权组合形式。控股状态可以有以公有股控股、非公股控股、公非对等持股三种情形。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其基本特征是产权多元化,按协议可以资金、设备、技术、土地、知识、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以按劳分配为主,又兼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中(境)外合资制是以我国职业院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组织与国(境)外的资本混合,按合作契约行使各自权利与职责,并获取收益。还需指出,职业教育作为联结学校与产业的跨界教育,产教融合是最优的办学模式,因此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构建中,与各类企业(包括国外企业)混合,其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资源要素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共同决策与培养技能型人才有着突出的意义。

类比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便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相关的理论研究,认为可提出“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概念。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从外延上说是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及其相关机构的加总,从内涵上说是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由此,我国职业教育按所有制形式的结构,可表述为由单一所有制职业教育和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组成,具体说是由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民办职业院校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及其各类职教集团等按一定结构组成。

二、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现实意义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打破所有制壁垒,发挥不同所有制的优势,释放体制红利,有利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利用等。因此,建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对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深入发展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趋势的客观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当前及将来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众所周知,职业教育是与经济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教育组织,其教育目标、教育过程与教育“产品”等与经济部门有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因此,将职业教育置于经济体制大背景之外而使其获得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依据教育与经济、政治、社会等相辅相成的关系规律,职业教育功能发挥的重要取向在于紧随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脉搏而跳动。再次,从社会关系的运作层面看,所有制形式公有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不利于与公有、私有与混合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产业、行业企业的合作交流与深度融合。因此,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正是适应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遵照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而在办学体制上的重要创新。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激活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实现公有资本的有益补偿,有利于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有利于补偿职业教育资本不足,实现公有资本保值增值、功能放大。应该看到,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大幅攀升,但由于历史存量的不足与认知偏差等因素,公有资本的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显著不足,如生均财政拨款远低于普通教育,且拨款比例也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5]。职业教育课程实践性与技能训练的特点决定了其生均培养成本要高于同层普通教育,一般统计是2-3倍。投入的欠缺,成为遏制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然而,要加大投入幅度,一味依靠政府财政支出也是不现实的。可供选择的路径是在保障与增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吸纳与激励包括行业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投资职业教育。这可从两个方面得到论据,其一,职业教育服务产业的属性,职业教育为产业提供人力资源的功能,不仅规定了产业界支持职业教育是其社会责任,而且也规定了其投资职业教育是有着经济学意义上根据的;其二,世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经验表明,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投入,必须激活社会资本的投入。例如,美国的职业教育的主体就是非公有资本性质的,其中高中后职业培训公立性的社区学院与私立性职业院校的比例为1:6[6]。还应看到,之前的我国政策导向当然也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但并未规定投资方在办学中享有的权利与收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制度设计中提出,允许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办学并获得相应收益,这为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获得“名利双收”提供了制度保证。这些无疑会盘活社会资金,激发激活社会资本投资职业教育。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提出,有利于职业教育主体实现资源的匹配性,资本的多元与效率配置。我们知道,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其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目标规定其与产业、行业企业的情态须臾不可分离;另一方面,产业界对职业教育也有着现实的或潜在的诉求。这些提示我们,职业教育资本构成的最优模式之一是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资本的直接介入,实施混合所有制,这样可以提高职业教育资源属性的匹配性,资本的多元与效率配置。具体可体现在这样几方面,其一,职业院校产权结构的开放,能为闲置或没有充分利用的社会职业教育资源找到投资渠道,从而实现资源(职业教育的生产要素)的利用与配置。其二,混合所有制,有利于职业教育的体系的优化。我国职业教育主要由公办与民办院校构成,其中公办职业院校是主体,比较而言,公办职业院校资金较雄厚,规模较大,但活力不足,办学效率较低;而民办职业院校资金相对匮乏,规模较小,但活力充沛,办学效率较高。民办与公办职业院校的“有效混合”,可实现两种所有制优势的互补。其三,混合所有制也会带来资本向优势职教客体聚合的现象,这将有利于职业院校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效益,铸造我国职业教育的“高地”。其四,混合所有制的政策盘活了职业教育的资本市场,市场调节作用将不断引领资本在职业教育中的流向与资产重组,这将有利于集结优质资本,激励优质职教资源,鞭策或淘汰落后的职教资源。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利于办学机制回归职教本质,克服产教深度融合困境的体制性障碍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公办体制,这些院校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是国家,政府部门是国有资本的代理。在现实性上政府成为职业院校的单一主宰与价值标准,其常运用行政方法管理学校,行政化色彩浓厚。由于缺乏其他投资主体与利益主体与之博弈,导致一些政府的“权利边界”模糊,插手干预院校管理与决策的“滥政乱政”与“懒政缺位”现象并存。另一方面,许多公办院校也乐得偎在政府的襁褓里吃安逸饭,不但“衣食无忧”,而且还能“背靠大树好乘凉”,只需所作所为能赢得上级政府首肯即可大功告成,至于“学校产出”是否“适销对路”与办学效益高低的考量往往就“放马南山”。总之,在现有格局下的公办院校“自主办学”难成气候,惰性痼疾也难根除,办学活力不足与效率不高也就成了普遍现象。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规定其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知行合一”的办学模式,这就要求职业院校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走出“象牙塔”,寻求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之略。依笔者看来,职业教育“善治”的特征之一是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诉求在决策与教育过程中得以整合、协调与体现,体现这种特征的路径可能有很多,但混合所有制特别是产业资本介入的混合所有制则是实现职业教育良好治理结构特征的根本基础与保证。一般而言,无论采取混合所有制的何种实现方式都能以适当方式与程度表达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产业资本等介入的混合所有制将有利于产业界的教育需求在教育过程中的体现;另外,非公有资本追求回报率的属性又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率。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助于职业院校克服政府行政化治理,实现按照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按照经济社会需求自主办学模式的形成,使办学机制回归职教本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办学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对带有产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来说,产教两届的壁垒就易打破,产教深度融合困境的体制性障碍就易瓦解,这有助于产教真正融合,改变目前事实上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两张皮的现象。多年来,政府采取多种激励措施推进校企合作,院校方也不遗余力全身投入,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状态并未彻底改观。这种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企业社会责任心的缺失,应该看到,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核心目标,如果校企合作不能带来预期收益或效用,则投入热情不高、行为敷衍在所难免。校企“合璧”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则将企业方纳入办学主体,企业方自然会把办学与提高办学质量视为内在职责,实施产教融合、校企深层合作这个职业教育的最具特色的育人模式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四)混合所有制体制下,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办学活力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为进一步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与潜力提供了一个新空间。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加以佐证:其一,混合所有制下的管理机制一般更具有激励性,更能调动教职员工参与度、责任感与质效感。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7],在管理机制的绩效与激励方面,公有产权一般是低于非公产权与混合产权的,因而,对职业院校来说,与混合所有制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比单一公有制的管理机制更富有绩效与激励作用。其二,若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存在教职工持股现象,则能进一步激发其“主人翁”的责任感与创造力。其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制度框架中包括以知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收益,这将引发职业院校人事制度壁垒的冰释,释放存在于“坊间”的知识、技术红利。就个体而言,一方面,企业中拥有一定技术与技能的“能工巧匠”,可以使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投资入股,按股权分享收益或参与管理,这不仅改善职业院校的产权结构,也将有效调动企业技师加入“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对职业院校内而言,上述政策当然也具有激励功效,作用是拉动更多的教师提升“双教”能力而成为“双师型”教师,以及对科技研发的投入。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利于推进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建构

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我国实施职业院校治理的基本设计。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鲜明特征是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自主办学。公办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为国家政府,这种资本构成与其唯一性为政府实施对职业院校的全面管理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而现实是学校成为政府的下属单位,成为具有行政级别的体制内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成为学校的决策者、裁判员,反映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学校没有或少有自决权,校长任命与办学绩效由上级裁定。在这种格局下实施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必须进行艰难的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的阻滞。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的多元化为打破一元化与行政化、“官僚化”的治理方式奠定了根本基础,选择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治理似乎成为最自然、最合理与“最经济”的管理取向。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

《决定》在论及职业院校的治理时指出:“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问题因其“混合”特点又有其自身特性,这是需要认真研究与精心设计的。对此主要考虑分述如下: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的总体架构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自古希腊,最初的含义是操纵或控制。20世纪开始治理理论成为西方行政管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组织、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8]。治理已进入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治理在学校中的运用与体现即为学校治理。一般地,学校治理可界定为学校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等的总合。治理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构成,外在表现为以规则、关系运作和问责为重心的系列制度安排。对职业院校来说,治理包括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是指职业院校与政府、产业、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与机制,内部治理是指职业院校内不同主体之间在教育运行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则与机制的总和。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这里主要讨论内部治理问题(以下简称治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架构可简述为:基于混合产权的基础,以办学质量与效率为目标,以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为核心作用治理对象,从而产生治理效果,效果的优劣又可作为鉴定治理目标、治理结构与机制的重要依据,由此产生反馈调节作用。如图1所示。

图1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的总体架构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关键问题不在持股主体的多少,而是资本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的过程”[9]。同样,建立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否和谐有序运转的关键与难点。由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的多元性,特别是公有与非公有两种不同属性产权的并存,决定传统的公办职业院校的治理已不相适应。笔者认为,治理结构的确立原则是,以股份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为骨架,兼顾不同投资方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投资效益与教育公益属性,以效率为中心,整合、调动与借用传统职业院校治理(管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在投资者、管理者、执行者、教职员工及其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制衡、利益制衡与效益共赢。具体观点简述如下:

1.股权结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是股权结构的形态,它影响包括治理结构在内的治理问题。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在股权比例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到包括市场、效率、政治、法制、偏好以及资本形式在内的多种因素影响。在现实中股权比例由混合主体之间的谈判、博弈和合约来决定的。这样,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股权结构方面有三种形态,其一是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其二非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其三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均衡持股。持股形态因不同的“混合”路径与合约设计等会有不同。如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基于激励约束的角度可实行员工持股(ESOP)、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层收购(MBO)等。

2.治理结构。参照现代企业治理核心理念,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的组分含有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校长层与各职能机构或委员会等。这些组分之间是相互协同与制衡的关系(如图2示)。

图2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股东会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全体股东组成,是院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在于对涉及院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董事会(或理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是院校的管理机构。董事会须向股东会报告并对股东会负责,其制定的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与股东会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履行出资责任,董事会代表股东的意志进行科学决策,在学校战略制定、校长的选聘和学校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对股东、教职员工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负责。董事会的构成应融入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涉及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并且要保证来自企业、行业和社区董事的一定比例,其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有非公有资本的代表参与其中,以此保护非公有资本股东的利益。对于含有公办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董事会的组成中要包含教代会、职代会的代表。政府管理部门要向董事会适度放权,依照相关章程和制度确立董事会对院校校长层的选聘权与薪资决定权。鼓励企业家、创业家和教育家担任校长(院长)。在对职业院校教育督导现有格局下,构建院校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投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利。这里有两点值得重视,其一是要根据产权组合的公有与非公有资本结构确定监事会结构,其中要保障非公有资本的代表;其二基于投资方利益充分表达的考虑,在监事会的人员结构中体现这样的特点,即在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将较多的监督权配置给非公有资本方,而在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宜配置更强的监督权给公有资本方。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成分应包括投资者代表、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学生(家长)、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对于“混合主体”方中含有工会组织与纪检组织的要将其代表纳入监事会。校长层受任于院校董事会,以契约形式明确与院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相应的职权。简言之,四个治理组分之间的权力配置为股东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雇佣校长层,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校长层的监督。

还需指出,校长层下还有一个完整的院校运行体系结构,这点在传统的职业院校组织结构中有着成熟的结果应予优化继承;另外,要建立或完善“专业教学指导与学术委员会”,用于辅助校长层的管理,同时它也是“教授治校”的重要组织基础与智库。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机制

一般认为,治理机制是职业院校的组织或个体等之间相互作用关系与规则。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总的治理模式是实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高职院校宜采取党委主导的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中职学校宜采取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配套机制主要包括校长层的激励约束机制、选聘与退出机制、办学绩效评价机制、监督机制、自主运行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激励约束机制。机制对应主体为校长层。因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股权结构、法制环境、金融体制、文化环境与外部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特点,简单移植已有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可能会有些不适宜的成分,因此借鉴已有的特别是现代公司法人激励机制设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校长层激励约束机制尤显重要。在这个过程中要使机制能够满足优化的机制的条件,即“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约束、效用最大化”[10]。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可采取薪酬激励、期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精神激励的不同组合形式的激励;同时校长层还要接受包括职业教育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院校章程与契约条款等方面的硬约束。另外,还需强化校长层的道德修养与自律这个履职基本条件,以此来增进其自我约束,降低委托风险与监督成本。

校长层聘用与退出机制。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充分肯定了企业家在企业成长中的作用,而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教育家精神的校长层则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灵魂,因此,校长层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对此以为需做好这样几点:一是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校长任职标准制定与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无论对公有资本控股还是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都需废除校长层的行政级别与国家干部身份,去行政化;三是在校长层人员的选聘中要引入市场机制、更新和淘汰机制,其中校长的聘任制和公开选拔应是突出的特征。

绩效评价机制。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需建立对董事会、董事个体与校长层绩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指标可从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两方面对董事会、董事和校长层全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方式应以股东会和监事会评价为主,形成董事会、董事和校长层自我评价为辅的多方评价机制。上述评价基本属于学校内部评价。无论董事会还是校长层其业绩最重要的表征是职业教育的质量与专业教学水平,而对后者的系统评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制度化的安排,如定期评估制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等,因此在对董事会与校长层的绩效评价中可融入这种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多元评价中的“一元”;另外,行业、用人单位评价,第三方评价也可作为“一元”。

监督机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监督机制是一个多元多维监督机制的复合体,包括治理组织内的监督机制,党组织监督机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导机制以及行业企业、社会媒体、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所形成的监督机制。内部治理架构内的监督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层所形成的监督机制,涉及股东对董事会、董事会对校长层,以及监事会对董事会、校长层的监督;内容可以分为产出效果和投入效率监督,董事会和校长层的业绩指标、重点工作计划的达成情况、办学效率、财务管理、基础管理建设以及工作努力程度等。党组织监督重点监督院校的关键人、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等;监督在办学过程中利用混合所有制的格局进行利益输送、蚕食国有资产、搭便车、设租寻租行为等。政府教育督导机制是国家加强对职业教育组织领导的制度设计之一,其主要是监督职业院校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的情形。

院校自主运行机制。以往公办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过度依赖政府,政府也难放手让职业院校“自由翱翔”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学活力的发挥,也不利于政府功能的真正实现,因此,建立职业院校自主运行机制尤其重要。这种机制核心目标在于解决的是办学主体做什么,怎么做,由谁做,结果怎样,做不好如何调整等,从而实现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在内的自主权。自主运行机制也是一个系统结构,总的说是在混合所有制格局下,包括学校战略确定机制,发展规划决策机制,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教学运行与管理机制,人事管理与教师评聘机制,教师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机制等。

投资方的收入分配机制。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言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必须加以确立,否则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对此的基本考虑是:一是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影响投资方的收益获取;二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整体上是公益属性的,提供公共产品,但并不排除其中的部分为非公共产品,非公益属性,如社会培训、技术开发、专利转让等,非公有资本按照章程可从这部分利润中获取收益;三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提供的教育公共服务中由非公有资本所提供的部分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付;四是对于混合所有制中为企业(无论国企与民企)的投资方,政府可通过减免相关税收等方式给予收益补偿。

信息披露机制。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运行过程中,股东、董事会、校长层和教职员工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情形不利于多元治理的健康运作,因而需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包括:信息收集、传播的规划与原则;信息传播的渠道与载体;信息传播的对象与内容设计;信息的加工与反馈;信息传播工作程序与细则等。还需强调,运用互联网与“自媒体”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渠道与载体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的有效路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重要决策、社会评价、办学成果与效益等方面信息的适时传播,不仅回应了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关切,而且对于相关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必须强调,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机制的设计运行要遵循现代职业院校章程与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对职业教育而言,政府的重要责任在于外部治理、制度供给等。

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大创新,正处于准备与起步阶段,虽然之前也有过一些探索,但更多的是实践层面的个别试验,不够系统与深入。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不仅涉及职业教育界,而且涉及产业界、政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针对当前与将来一段时期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关键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完善有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制度架构,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的“行动路线图”,大胆审慎地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验,发挥好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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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殷新红

高文杰(1963-),男,天津市人,天津职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数学教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后示范时期'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编号:BJA130098),主持人:荣长海;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研究”(编号:20142522),主持人: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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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5)30-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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