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从一起学生开除事件说起
2015-11-17杨新一
杨新一
(西南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四川 成都 610031)
谈谈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从一起学生开除事件说起
杨新一
(西南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四川 成都 610031)
中学生通常是未成年人,但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完整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受教育权。近年来,学校随意开除中学生学籍的事情时有发生。学校开除学生学籍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本文就该问题的发生和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学生;受教育权;保护
1 从一起学生开除事件说起
万宁中学因学生踢坏教室门而将学生开除事件,媒体多有报道和转载。①据报道:2014年9月18日,温先生接到儿子班主任的电话,要求其于第二天上午与儿子一同到学校。第二天到学校后才知道儿子和同学一起踢坏了教室门,学校要求孩子回家停课反思一周。同年9月28日,校方作出决定,称因其儿子严重破坏公物,学校给予开除处理。学校同时提供了一本《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作为处理依据。《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中规定,对于有以下违纪的学生,学校将予以开除:1.预谋聚众斗殴或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2.在校内打架或带其他人进入校内打架;3.有意偷窃财财物或严重破坏公物;等等。即学校是根据该教育手册第3项“严重破坏公物”而将学生开除的。②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罚,轻则被赶出课堂,重则被停课、劝退甚至开除。近些年来,尽管我们经常谈到权利尊重和保护,但这样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扼制,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方的中学学校,居于强势地位的学校为加强管理,常常根据严苛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罚,涉嫌侵犯了学生的诸多合法权益,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
2 中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及示例事件分析
在我国,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宪法性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体系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优先于其他的一般权利,国家、社会等应优先保证公民享受充分的受教育权利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现;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
除了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对受教育权作出明确规定以外,我国多部单行法对此进行了落实。比如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条文中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然而,单有立法是不够的。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如同一纸空文。
开篇示例中,万宁中学是一所初中学校,属于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而学校在校规中规定的开除学生的硬性条款是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保护相抵触的,毫无疑问是无效的条款,学校据此开除学生也是不合法的。而且,对于所有九年义务教育体制内的学校而言,都是不能因为任何情况直接开除和变相开除学生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既是一种教育艺术,也是一种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呵护和保护。万宁中学生硬地根据并不合法的校规校纪开除学生的行为,不仅具有不负责任的严厉性,而且有踢皮球、甩包袱的嫌疑。
3 中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几点思路
3.1 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中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自己的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重大的行为需要得到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同意和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学生没有人权,没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的个体,积极培养民主、平等、彼此尊重的师生关系;在学生管理中,应当将尊重学生个人权利与学校有序管理相结合,校规校纪应当宽严相济,学生的权利尊重应当优先于学校的管理,学校的管理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校的重要主体(甚至可以说是主人)。③对于问题学生,应当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只有在行动中对学生受教育权予以尊重,才能真正实现培养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的教育目的。
3.2 强化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学校领导往往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者,这就要求校规校纪制定者的学校领导首先要学法、知法、守法,并将法律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内容在校规校纪中得到有意识的尊重、贯彻和保护。如果条件允许,学校可以聘请法律专家进行专题法律讲座,或者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服务。有的学校实行的专家法律“兼职法制副校长”就是一个大胆的、有益的尝试。
3.3 加强对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媒体的监督权被称为第四种权力,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中学生处于人生的重要关口,面对学校的权利侵害,有时可能选择忍气吞声。这时,需要新闻媒体出于良知、勇气和担当,及时报道和跟进,伸以援手,使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权得到关注和救济。
总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国家大计、教育为本,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事关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国家未来发展。对于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不应仅仅停留在空洞的法条上,应该着重体现在行动上,不能让任意剥夺中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屡禁不止。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注释:
① 蒙健:“万宁中学4名学生因破坏公物被开除 家长质疑校方处分不合理”,载于《南国都市报》,2014-10-16。
② 根据报道,校方回应称4名学生为寄读生,校方只是让他们回到学籍所在学校,而根本不存在“开除”一说。见2014年10月16日《海南新闻中心》报道。网址:http://news.hainan.net/hainan/shixian/qd/wanning/2014/10/16/209240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7日。
③ 张庆平:浅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海峡科学,2007,04:89-91。
[1] 孙勇.论我国中学生在校期间权益的保护[D].曲阜师范大学,2014.
[2] 邱言锋.校规校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J].云南教育(视界时政版),2014,11:47-48.
[3] 善平.开除学籍的合法性辨[J].教育科学,2003,02:43-45.
[4] 于林洋.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法律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4:95-97.
杨新一(1998-),男,汉,四川成都人,西南交通大学附属中学高三(1)班,兴趣方向:人文社会科学。
D922.16
A
1672-5832(2015)12-02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