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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规则检视

2015-11-14王冠华郑光勇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保单保险人被保险人

王冠华,郑光勇

(1.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430022;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武汉430070)

合理期待原则于20世纪中叶渐告形成,并已演化为美国保险合同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在处理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保险合同纠纷时,表面上是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和免责条款无效等规则,实质上是体现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①相关案例有冉彤先生诉某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案、李红民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案、陈某诉某保险公司案等。。由此观之,我国实则已经具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基础。但如果只引入合理期待原则,而不确定具体的适用规则,无异于引狼入室。合理期待原则的“助产士”基顿教授在1970年即清晰地表明,“这一原则过于笼统,不能作指导;范围太广,不能普遍准确;普通法程序可能需要花些时间制定出新原则的理论维度,合理期待原则也不例外”②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s:Part One,83 HARV.L.REV.961(1970),at 967.。因此该原则在被美国法院接受之初,曾一度被滥用,引起新的不确定性。为了真正实现合理期待原则的意旨,彰显契约正义,必须明确适用规则。如何判断期待之“客观性”、“合理性”?合理期待原则是否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适用前提为何?适用于哪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位阶为何?均需一一厘清,以正确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达到保护被保险人之目的。

一、“合理期待”判断标准之构建

在性质上,期待不比正义或道德更绝对③C orbin,The Law of Contracts,§1 at 1(1950)(one volume edition)(boldface in original).。因此,有必要对期待进行进一步限制。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被保险人的期待应为合理期待,但如何界定“合理期待”成为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首要问题。

(一)期待之“客观性”及其判断标准

合理期待原则所保护之期待为被保险人之期待。大多数法院都接受了这一观点,认为保单应该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执行。但究竟是保护主观期待还是客观期待,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系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期待,由于这种期待只是被保险人一人的看法,因此属于“主观”期待④采用此种观点的案例有:C &J Fertilizer,Inc.v.Allied Mutual Ins.Co.227 N.W.2d 169(Iowa 1975);Collister v.Nationwide Life Insurance Co.,388 A.2d 1346(Pa.1978);Stewart-Smith Haidinger,Inc.v.Avi-Truck,Inc.,682 P.2d 1108,1117-18(Alaska 1984);Harleysville Mut.Ins.Co.v.Five Points Fire Co.,444 A.2d 304,307-08(Del.Super.Ct.1982).。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合理期待指的是处于被保险人位置的第三人在读完保单之后期待得到的保障⑤采用此种观点的案例有:Ingram v.Continental Cas.Co.,451 S.W.2d 177(Ark.1970);Aetna Ins.Co.v.State Motors,Inc.,244 A.2d 64,67(N.H.1968).。这种判断是大多数人作出的,则其客观程度更高,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判断。

在理论界,通说为客观说。合理期待原则是一个客观规则,它保护多数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而不是主观信念和特定被保险人的期待。“理解合理期待原则的关键是,被保险人的客观合理期待将被实现,即使保单语言相反。期待要客观上合理,这一要求是重要的……因为客观合理期待指的是大多数被保险人可能持有的期待”。客观标准可以减少滥用的可能性,提高适用的可预测性①Laurie Kindel Fett,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An Alternative to Bending and Stretching Traditional Tools of Contract Interpretation,18 WM.MITCHELL L.REV.1113(1992).,并且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有被保险人之间更公平②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s,83 HARV.L.REV.961(1970).。相反,如果适用主观标准,被保险人不知道其保费是否支付了他人的索赔,而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自己的保单不承保这些索赔。根据主观标准,保险公司不再可能知晓或限制它的风险,因为将以个人为基础来决定保单的解释。主观标准既对保险人不公平,也对购买同种保险的其他被保险人不公平③Mark C.Rahdert,Reasonable Expectations Reconsidered,18 CONN.L.REV.323(1986).。

因此,不能仅以被保险人个人的主观期待与保单文本不一致,就允许法院以被保险人个人的期待来否定保单文本。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的期待是被保险人的客观期待。该“客观”实际上是指标准主体的“客观”,即“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期待。但“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期待仍过于笼统,需要具体化。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外行人”标准,即一个不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有些学者则将其具体化为“理性人”标准,即一个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理性人的期待。究其实质,这些学说是一致的,即客观期待是一个与被保险人处于同样地位的、不懂保险知识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期待,将之总结为“理性外行人”似乎更加合适。

(二)期待之“合理性”及其判断标准

合理期待原则所保护之期待为客观期待,法院应站在理性外行人的角度分析被保险人的期待。但这只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一种视角。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哪些具体因素构成对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哪些因素不构成。对于此,美国法院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正因为“合理”标准难以确定或统一,致使合理期待原则难以恰当适用,导致新的不确定性。一些法院甚至采取开放宽松的“合理性”标准。法院似乎很容易确认被保险人的期待“合理”,并要求期待得到实现,以减轻被保险人不幸损失的后果。而这种情形的损失补偿有更深远的影响,不仅仅是保险人利润的简单减少。意识到这一点比较困难,但很重要。救济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不是简单地把风险分散给所有被保险人;这种分散的方法是可能会使对诉讼结果敏感的法院感到不安④Kenneth S.Abraham,Judge-Made Law and Judge-Made Insurance:Honor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Insured,67 VA.L.REV.1151,1151(1981).。诚如美国学者John Dwight Ingram 所言,“法院在实现根本不合理的“合理期待”时过度慷慨,现在是返回的时候了”⑤John Dwight Ingram,The Insured's Expectations Should be Honored only if They are Reasonable,23Wm Mitchell L.Rev.813(1997),at 841.。

但何种期待是合理的?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英美法系国家至今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标准。本文认为,法院在判断被保险人的期待是否合理时,所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

合理期待原则既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也适用于一般的被保险人⑥在下一节本文将详述这一观点。。但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影响法院判断期待是否合理。因为被保险人的老练无疑会影响理解、意图和期待。在一些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或经济力量似乎使法院更少同情被保险人的损失⑦例如Borman's, Inc.v.Michigan Property &Casualty Guar.Ass'n,925 F.2d 160,163(6th Cir.1991).。

在国外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应从下列因素判断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1)被保险人的规模。在大多数情形下,老练被保险人是大型的商业实体,有学者甚至将老练被保险人界定为是“有五个或五个以上雇员的商业公司”⑧Alan Schwartz&Robert E.Scott,Contract Theory and the Limits of Contract Law,113 YALE L.J.541(2003),at 545.。一般而言,被保险人的规模越大,越有能力雇佣保险经纪人与律师,其对保障的期待越接近合同文本。(2)律师的参与。如果被保险人的事务由律师代理,则应该从该律师的角度考虑期待是否合理。(3)保险经纪人的参与。保险经纪人是一个独立的中间人,可以独立判断保险合同是否适合于被保险人。(4)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熟悉程度。某些被保险人因具有专业知识而能更好地理解保单条款,比如被保险人本身是从事保险业的个人。被保险人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越熟悉,其对保险保障的期待越接近保单文本所界定的保障。而被保险人对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熟悉程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知识、受教育水平、职业等。

2.被保险人对保障的实际期待

合理期待之“合理”旨在考察一个理性外行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但特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实际期待也是一个重要因素。Robert H.Jerry 教授将影响合理期待原则适用态度或方式之变数归纳如下:即使如Keeton 教授所清晰指出的,此原则强调被保险人之客观上合理的期待,但事实上被保险人主观上所期待之承保范围亦常被考量在内。这一考量在合同法领域之极为著名:即使合同法显然是一种客观制度,一个明确知悉他方表达意义的当事人,仍不应被允许要求他方依有异于该项认知之方式履行债务。被保险人实际上或主观上所认知之承保范围将限制其基于合理期待主张承保范围的资格,这一理念对于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被保险人或者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代理人(如风险管理师、经纪人、律师)获得咨询的被保险人,可能特别具有说服力。保险人所明知或应知立于被保险人地位之合理之人所可期待之承保范围之程度亦有牵连。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无法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实际期待得到赔付的话,他就不能胜诉。

3.保险人是否知悉或应当知悉理性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

与上述第二个因素“被保险人对保障的实际期待”不同,对第三个因素的考察其实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一方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产生依赖。如果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的期待不在其保单保障的范围内,就应该告知被保险人其所期待的保障与实际保障范围之间的差距,从而打消被保险人的期待,提醒被保险人采取其他措施寻求保障①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Co.,Inc.,1989,at 111.。《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 条明显认可了本因素的重要性。第211 条规定: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认识到特定的条款会经常出现在标准合同中时,这类格式化的书面条款就具有约束力(亦即可以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这一条的第3 款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放在我们讨论的场景,指的就是保险人)“应该认识到”,对方当事人(亦即被保险人)如果得知这一条款的内容就不会签订合同的话,这样的书面条款就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亦即不具备约束力)。根据这项例外规定,法官便需要考察保险人到底“应该认识到”什么。严格来说,这项例外规定实际上把基顿教授的观点做了180°的转弯,因为基顿说的是要考察被保险人的客观信念,而不是保险人的客观信念。虽然基顿教授所阐述的规则里并没有提到这个因素,但该因素应该是判断期待是否合理的相关因素。

4.被保险人能否通过适当的努力获知保单保障的实际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能读懂保单,而且也有足够的时间来阅读保单,却没有这样做,那么他要主张自己有合理期待就会困难一些。这当然不是指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去阅读保单,因为在有些情况下,阅读保单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既不明智也不现实。此外,什么是“适当的努力”也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对企业的要求和对消费者个人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过法院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时一般会考察被保险人对保单的理解到底应该有多深。

5.保险人是否明确说明保单条款

被保险人之所以对保单合同有着与保险人不同的合理期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保险人根本不理解保单,因而不知晓保险合同的实际保障范围。如果保险人采取措施,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那么法院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情况将减少。

6.所缴纳保费的多少

该因素回归到保险学的角度。德国保险学者Wilhelmlexis 在解释“保险概念”中指出,保险金并不具有救济的性质,保险费也不具有慈善性捐款,众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着“给付与对待给付相均衡原则”。即为了维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在保险人承担的危险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之间维持平衡,称“对价平衡原则”。以公式表示如下:P= Z。在此公式中,P 为净保费,Z 为保险金,为给付保险金的机率。该公式表明:众投保人交付保费P 恰好等于保险金的数学期待值Z。给付机率 不变时,保险给付金Z 的数值越大,净保费P也越大;保险给付金Z不变时,给付机率 越大,净保费P 也越大②欧千慈:《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研究所2007年度硕士论文,第7 页。。据此,保险人提供的保障范围即承担危险的多寡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有着正向函数关系。所以有学者建议从保险费因素来考察期待的合理性,即“合理期待受到保险费的影响: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越多,他的合理期待也越多”①Jeffrey?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pp.336-337.。如果保障范围与保费之间的合理性,即是否满足“对价平衡”的要求,是对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一定限度的约束。它允许司法部门使产品的适用更符合其表面的保障,并防止保险人享有不公平的金融暴利。当保险公司收取“凯迪拉克式”的保费,但只提供一个“大众甲壳虫式”的保险保障时,就产生金融暴利。另一方面,也应防止被保险人支付“大众甲壳虫式”的保费,却获得“凯迪拉克式”的保险保障②Jeffrey W.Stempel,Unmet Expectations:Undue Restriction of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Approach and the Misleading Mythology of the Judicial Role,5 CONN.INS.L.J.181(1998),at 292.。

7.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种类的保单获得

即使是在公开采纳合理期待原则的州,也存在一些驳回被保险人请求的判决;部分判决具有启发意义,因为这些判决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所期待的承保范围通过其他种类的保单也可以获得,则此种期待就不具有合理性。例如在Herzog 案中③Herzog v.National American Insurance Company,2 Cal.3d 192,84 Cal.Rptr.705,465 P.2d 841(1970).,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并不能依据房屋所有人保单的责任条款,期待因摩托车运行而产生的责任获得承保。

法院在判断期待合理性时应该考量以上七个因素。但期待是否合理仍没有一个黑白分明的界限,只能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形。判断期待的合理性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解决这些问题正是审判活动的本质④Jeffrey W.Stempel,Unmet Expectations:Undue Restriction of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Approach and the Misleading Mythology of the Judicial Role,5 CONN.INS.L.J.181(1998),at 106.。

二、“合理期待原则”之适用主体

(一)争议之所在

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的被保险人⑤这里仅限于被保险人为非拟约人之情形、即保险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则被保险人在拟订条款时必然会考虑自己的期待,自不生合同内容与合理期待抵触之问题,自不待言。,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但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the“Sophisticated”Policyholder),则不无争议。

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保险人往往提出老练被保险人的抗辩,即当被保险人为老练被保险人时,不应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老练被保险人抗辩被视为是合理期待原则的反面。老练被保险人抗辩倾向于缩小对商业实体的基本保险保障,而合理期待原则倾向于扩大对个体被保险人的保障⑥Jeffrey W.Stempel,Reassessing the“Sophisticated”Policyholder Defense in Insurance Coverage Litigation,42 Drake L.Rev.807(1993),at823.。

对于这一问题,国外司法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应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否定说则认为,合理期待原则不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老练的商业实体,他们对保险市场都非常熟悉并拥有对等的谈判能力。

(二)本文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有如下理由作支持:

1.否定说误解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基础

保险人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带有司法偏见,被保险人也往往认为该原则仅仅是为了铲平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毫无疑问,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强有力的诉讼工具。因此,保险人在诉讼中提出老练被保险人抗辩以逃避合理期待原则,也不足为怪⑦Hazel Glenn Beh,Reassessing the Sophisticated Insured Exception,39 Tort Trial&Ins.Pr ac.L.J.85,at92.。但该抗辩误解了适用合理期待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

之所以要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不是因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经验或交易能力的不平等,而是因为系争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人选择、准备格式保单,它必须对自己起草保单的疏忽承担责任。因此,当保单是由格式条款组成时,其条款没有经过任何谈判,无论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如何⑧CNA of California Cas.v.Seaboard Sur.Co.,222 Cal.Rptr.276(Cal.Ct.App.1986).。事实是,老练被保险人在购买格式保单时与其他人一样。大多数的大型商业被保险人购买的并不是“手写”保单,而保险公司声称的手写保单也只不过是格式保单的打印版本而已。格式保单,无论被出售给一家跨国公司或住宅房主,都是在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基础上提供。正如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所说的:“保险业是强大的、紧密相连的....任何被保险人,无论是否是规模大的、老练的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该合同由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起草的。”⑨Outboard Marine Corp.v.Liberty Mut.Ins.Co.,607 N.E.2d 1204,1218(Ill.1992).

虽然老练被保险人拥有谈判能力,但基于经济原因并没有谈判协商保险公司创制的保单条款。老练被保险人通常把他们的“谈判能力资源”致力于获得更高的责任限制或更广泛的承保范围,而不是用于谈判具体的保单语言。毕竟,当保险公司使用非标准语言时,就无法使用汇集的风险评级信息,因此必须收取更高的保费来补偿增加的风险。老练被保险人一般认为,购买非标准化保单会提高成本,不具有经济意义①David B.Goodwin,Disputing Insurance Coverage Disputes,43 STAN.L.REV.779,797(1991).。

2.否定说导致不公平

否定说基于大小或财富之类的含糊不清的因素,将商业被保险人置于更高的标准。这种做法暗示,大公司获得的保险保障应该少于小公司的,尽管大公司为其保障支付了数额大的保费②Carl A.Salisbury,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The Standard-Form Pollution Exclusion,And The Insurance Industry:A Case Study In Collective Amnesia,21 ENVTL.L.357,362(1991).。也就是说,对不同被保险人适用不同的规则将会产生一个结果:非老练被保险人将比老练被保险人得到更多的保障。对老练被保险人拒绝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意味着老练被保险人取得不同的、劣于门外汉被保险人的保险。

因被保险人的不同身份而不一致地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则会降低保险人的诚信义务,这是一种以讹传讹的观念③Jeffrey W.Stempel Stempel on Insurance Contracts,New York:Aspen,2005,p222.。在使用保险格式合同的情形,若仅因被保险人是具有雄厚财力与专业素养的企业,便排除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则该被保险人虽然购买的是标准化的保险商品,得到的却是与其他被保险人不同的商品,如此反而与使用标准化合同的原意背道而驰。正如美国学者Widiss 所言:“如果执行保单条款将否定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那么,即使被保险人是理解保单条款的人,也不应该执行这样的条款。”④Beh H.G.,Reassessing the Sophisticated Insured Expectation,39 Tort Trial and Insurance Practice Law Journal 85(2003).被保险人的个人特质不应使某些解释规则不适用。

3.保单中没有老练被保险人除外条款

老练被保险人抗辩存在的另一个明显问题是,格式保险合同中没有老练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尽管没有什么阻止保险业起草这种除外条款。不存在老练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事实,强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公司从来没有打算区别对待商业及个人被保险人。事实上,对于什么样的人是老练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显然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老练被保险人抗辩的轻率特征是不言自明的。

4.肯定说有利于保险业的运作

保险业也期待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平等对待。因为它在设置保费、预测损失时依赖于确定性、可预见性。格式条款防止不确定性,允许保险公司预测未来的损失,并收集数据以设定保费。格式条款的一致性是损失预测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它确保保险人在相同情形承担相同的承保损失。如果每个保险人的亏损均来自不同的保单语言,则评级机构收集的统计信息就从来不能作为损失预测和费率设置的基础。同样地,如果保险人不一致地适用格式条款,则他们的损失经验数据对评级机构是毫无用处的⑤John E.Heintz&Adrienne Danforth,Construing Standard Policy Language for the "Sophisticated Insured," 516 PLI Litig.&Admin.Practice Course at 318-19,Handbook Series No.H45209(1994).。因此对老练被保险人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会扰乱保险业。保险业依赖于格式条款的统一适用,不考虑单个被保险人和承保人的意图。在解释保险格式条款时,无论是对老练被保险人,还是一般的被保险人,都应适用相同的解释规则,当然也包括合理期待原则。

综上所述,合理期待原则应适用于老练被保险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达程度无法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匹敌,公众、律师甚至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都极其有限,保险人强、被保险人弱的局势在短期内仍不会改变,相对于占据垄断地位的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都谈不上“老练”。因此应一视同仁,对所有被保险人都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三)老练因素应有的作用

被保险人的老练因素并不是决定合理期待原则是否适用的因素。但如果法院不再考虑被保险人的老练因素,他们也错了。老练持有人因素在保险判决中扮演更微妙的角色。这个角色比法院迄今为止已经认识到的更为复杂。一刀切地拒绝对老练持有人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没有意义,但把《财富》500 强公司当作贫困的、容易轻信的个人也没有任何意义⑥Jeffrey W.Stempel,Reassessing the“Sophisticated”Policyholder Defense in Insurance Coverage Litigation,42 Drake L.Rev.807,1993,at 855.。

对于老练被保险人,法院仍应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但在判断被保险人的期待是否合理时,应该考虑被保险人的老练因素。如在Services Holding Co.v 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Co 一案中⑦Services Holding Co.v 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Co.,883 P.2d 435(1994).,被保险人为保险业务员,法院表明并不因此认为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被保险人的经验及专业知识系判断其合理期待时应考虑的因素。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亦拒绝因被保险人为企业便排除合理期待原则之适用,认为被保险人的谈判能力或拥有的保险专业知识,仅是判断被保险人的期待是否合理的重要考量因素①Reliance Insurance Co.v.Moessner,121 F.3d 895(3d Cir.1997).。

克拉克教授在阐述不利解释原则时曾说:“与其说谈判能力是决定不利解释原则是否适用的因素,不如说它是影响该规则适用严格程度的因素。”②[英]·A·克拉克:《保险合同法》,何美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 页。套用他的话,我们可以说,与其说被保险人的老练因素是决定合理期待原则是否适用的因素,不如说它是影响被保险人的期待是否合理的因素。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前提

对于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是否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在实践及理论中,有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要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合同的语言必须有疑义。即保单疑义是适用该原则的先决条件。否定说认为无论保单语言是否有疑义,均可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如于Corgatelli v.Globe Life &Accident Insurance Co.一案③Corgatelli v.Globe Life&Accident Insurance Co.,96 Idaho 616;533 P.2d 737(1975).,爱达荷州最高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有疑义并非援用合理期待原则之前提。本案原告向被告投保意外险,该保险合同附表看似完整罗列各种可能的关节脱臼与骨折及其给付金额,一般人不可能注意到其中没有“肩锁关节”,纵然注意到没有列出该关节,可能会理解成该关节的伤害包含于肩关节或锁骨之伤害,而在承保范围内。虽然原告所受的伤害(右手肩锁关节脱臼)非完全符合附表所列之保险事故之文字,该附表制造了一般被保险人之合理期待,故应该依照表列的“肩关节脱臼”或“锁骨骨折”给付保险金。

本文赞成否定说,即合同期待原则的适用不以保险格式条款有疑义为前提。主要基于下列两点理由。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以疑义为前提,用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填写疑义合同条款留下的空白,是一种谨慎的解释方法。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早期,的确是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辅助方法,根据被保险人的期待来对疑义进行解释。然而一些州很快超越了这些限制,将违反合理期待原则但确实不存在疑义的保单条款判定为无效。而司法实践之所以突破“疑义”限制,是因为如果以存在疑义为前提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则合理期待原则与疑义解释原则的功能相同,除了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提供更多的理由,即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④Richard A.Epstein,Defenses and Subsequent Pleas in a System of Strict Liability,3 J Legal Stud 165,204(1974).。创建合理期待原则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过于注重合同语言。为了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院竭尽全力地寻找疑义甚至编造疑义,使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无原则性”。而合理期待原则抛弃合同文本,以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解释合同,以弥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不足。

另一个理由是,肯定说是不合逻辑的、不一致的。建立合理期待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投保人事前既不阅读、也不理解保单的现实,但紧接着事后基于某项条文是否有疑义来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是愚蠢的前后矛盾。把合理期待原则限制于保单有疑义,假设被保险人有阅读义务,都会要求被保险人想象未来的可能性以确定潜在的歧义,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非投保人被期待阅读保单、被“欺骗”或“哄骗到一个虚假的安全感中”,聚焦于疑义则是徒劳无功的。为了疑义去阅读保单语言是吃力不讨好的任务,肯定说致使被保险人处于“无法摆脱的困境”:阅读你不能理解的东西,以发现是否有你不可能察觉的疑义,只有当有疑义存在时,你的合理期待才会被考虑⑤James M Fischer,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is Indispensable,if We only Knew What for?,5 Conn.Ins.L.J.151(1998),at 159.。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通常由格式条款、个别议商条款共同组成。个别议商条款,系经当事人以个别磋商而合意,亦即实际上双方皆可影响该条款内容之情形下所约定者。详言之,个别议商条款与格式条款之区分标准在于合同订定过程中,合同条款是否有经过“个别议商过程”,若有,就是个别商议约款;反之则为格式条款。更精确地说,其区分标准是“到底有无经过个别商议或自由商议过程”。此二者之区分实益在于控制上之严密程度与解释原则有所差异。

个别议商条款不能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大量的格式条款。大量减少保险保障的格式条款可能被单方面地加入合同⑥,被保险人依靠的是根本不存在的保障。因为不知情,他们也没有理由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减少风险或为那些被现有保单排除的风险取得额外的保障。法院开始想办法对付保险格式条款带给被保险人的危险,合理期待原则便是一种强有力的规制方法。而个别议商条款是经过双方自由协商的条款,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已经理所当然地蕴含在条款之中,不应在合同文本之外另为解释。因此,对于个别议商条款,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五、“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位阶

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合理期待原则是否优先适用呢?是否能替代其他解释原则呢?在众多的保险合同原则中,“合理期待原则”究竟该处于哪个位置呢?有学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应该是一种实质性的、但有限的工具。它被用来平衡不平等的议价能力,以及保护无法理解保险合同复杂语言的消费者。只有当其他规则不能满足需要时,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即合理期待原则是最后的手段,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对保险格式条款为合理解释时,始有援引合理期待解释原则的余地。在其他工具被拒绝后,法院要么根据保单本身,要么根据周边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①Laurie Kindel Fett,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An Alternative to Bending and Stretching Traditional Tools of Contract Interpretation,18 Wm.Mitchell L.Rev.1113(1992),at 1133.。

依上述逻辑,如果合同文义明确,即无发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可能,亦即其他法定解释方法未耗尽,合理期待原则似无适用可能。然而,合理期待原则之实益,正系于合同条款或文字无疑义,但依该文义解释将使保险人享有不公平之利益,而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之衡平法原则,若严格谓其劣于其他法定解释方法适用,无异压缩其适用空间至零②参见张冠群《保险合同条款“疑义”之认定与解释》,载《月旦法学》2012年11月,第210 期第209 页。。

因此有学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应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并行”③Jeffrey·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pp.336-337.。而且合理期待原则既为矫正合同自由之失衡状态,而由法院裁量被保险人于系争合同下,应否受保险保障,其未必与其他解释方法有优先或劣后之排序,而系于任一阶段发现失衡状态,即发动该原则,故其应属一“超越性之原则”(super-principle)④Dudi Schwartz,Interpretation and Disclosure in Insurance Contracts,From the SelectedWorks of David Schwartz(2008),at152,note38.。因此,本文认为,当文字无疑义,然而法院发现依该文义解释将与被保险人合理期待抵触,给予保险人不公平之利益,即应依被保险人之合理期待解释系争合同。当文字有疑义时,依合理期待原则作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辅助标准,即以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内容,作为对被保险人有利之内容,并非不可。合理期待原则与其他解释规则之适用关系,图示如下。

六、结论与建议

我国《保险法》第30 条已经确立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无疑值得肯定。但为了更周全地保护被保险人,本文建议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同时在引入时要确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合理期待原则所保护之期待为客观期待,即抽象的“理性外行人”之期待。而法院在判断期待是否合理时,应该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该原则适用于接受保险格式条款的被保险人,无论其是否为老练被保险人;其适用不以保单条款有疑义为前提;该原则不适用于个别议商条款;在适用位阶上,合理期待原则属“超越性之原则”(super-principle),法院于任一阶段发现失衡状态,即可发动该原则来解释保险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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