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东裁厘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2015-11-14柯伟明
柯伟明
(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民国时期广东裁厘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柯伟明
(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裁撤厘金是民国时期革新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受中央与地方关系影响,裁厘进程艰难而曲折,且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广东裁厘进程大致经历了1927—1931年的准备阶段和1931—1935年的实施阶段。为尽可能地减少和抵补裁厘损失,广东省政府在实施分批逐步裁厘的同时,请求中央增加补助,并开征一些新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广东地方税收体系。民国时期广东裁厘是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令与自身财政现实之间进行政策选择的结果。
[关键词]民国时期;广东;裁厘;地方财政
厘金是晚清沿袭下来的一种通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厘金制度的推广实施,其弊端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裁撤厘金,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是近代中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愿望。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裁厘进程艰难而曲折。学术界关于厘金的研究成果颇多,重点考察晚清厘金的起源、厘金的收入、厘金制度的弊端、厘金制度的历史演变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厘金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厘金与早期现代化的关系①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傅衣凌:《清末厘金制起源新论》,载《社会科学杂志》1946年第2期;黄鸿山、王卫平:《厘金源于林则徐“一文愿”考》,《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载《清史研究》2011年第3期;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杨梅:《晚清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以厘金为中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徐毅:《晚清上海的厘金制度与地方社会——以咸丰朝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杨华山:《厘金与晚清的早期现代化——湖北个案研究》,载《江汉论坛》2002年第7期等。。至于裁厘问题,学者们主要关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层面的裁厘政策,很少论及地方裁厘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②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曹必宏:《南京国民政府裁厘改税述评》,载《学海》1992年第6期;黎浩:《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裁厘改税》,载《历史教学》1998年8期;袁成毅:《南京国民政府三次“裁厘”述评》,载《民国档案》1998年2期;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1927-1937)》,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杨丽艳:《南京国民政府裁厘改税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陈跃:《近代裁厘运动研究》,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等。。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且当时全国尚未真正统一,所以各地厘金制度和裁厘进程有很大差异。只有对不同地区的裁厘进程展开个案研究,才能从整体上把握厘金在近代中国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有关历史资料,对民国时期广东裁厘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展开具体研究,以期为民国厘金研究和广东地方财政税收史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补充③张晓辉的《民国时期广东财政政策变迁》一书中有部分涉及广东地方税收政策的内容,但由于受选题的限制,该书未专门论及民国时期广东裁厘及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参见张晓辉:《民国时期广东财政政策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一、广东裁撤厘金的历史进程
厘金是晚晴沿袭下来的一种通过税。根据周育民教授的考证,厘金创始经过是:1853年(咸丰三年)8月,雷以醕与张廷瑞等首先在仙女庙等米行推行,至次年3月推行到里下河其他地区和其他行业,并增设局卡,开征活厘。1854年11月,雷以醕通过胜保奏请在各省推行厘金。经户部议准后,各省相继仿行①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载《清史研究》2006年第3期。。厘金初办时只是一种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临时筹款措施,因其收效显著,“故乱事既定,而厘仍征收,年复一年,遂成一种牢不可破之税制”。②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5页。
广东厘金始于1857年(咸丰七年),因“邻省匪徒入境”,征调益繁,经费短绌,故“仿照江西章程,于北江之芦苞、西江之后沥、东江之白沙设厂试办”。③《清末广东省厘金概况(1910年6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6页。其后在全省逐步推广开来。就性质而论,广东厘金主要分为行厘和坐厘两种:“对行商设厂置卡于水陆要冲,按货稽征,谓之行厘”;“对于坐贾,于繁盛商埠,定种种课税标准,由商人认饷承办,或由各该行商人认饷,按照一定标准配赋,谓之坐厘”。④《广东省厘金沿革(1929年7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页。在稽征方式上,广东厘金分为官办(由政府征收)和商包(商人包征)两种:1921年以前实行官办;1921年经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廖仲恺整顿以后,实行商包⑤谢永年:《裁厘声中之粤省厘金》,载《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10月30日。。商包有认捐和包捐两种形式,前者由同业人出面经理,后者由业外人承揽包缴。广东厘金征收以认捐方式最为盛行⑥《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与其他地区一样,广东厘金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税率不一、重重征税、留难苛索、中饱私囊等种种弊病,严重影响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裁撤厘金,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是近代中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愿望,但因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一直无法实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重新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及实行裁厘加税的主张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通过裁厘加税案请切实进行致财政部函(1927年6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3页。。广东社会各界对此项主张积极拥护。1927年8月28日,广州各商店及各机关代表在东较场召开“废除不平等条约及拥护裁厘加税运动大会”,会后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活动。游行当天,广州全市商店休业,一律悬挂长约三尺六寸、宽一尺七寸,并写有“实行裁厘加税,拥护关税自主,废除不平等条约”字样的纸质或布质白旗⑧《捐助广东各界废除不平等条约及拥护裁厘加税运动大会经费案》,载《广东省政府周报》1927年第5期。。
由于当时北伐尚未结束,全国尚未完成统一,裁厘加税政策实施受阻。1928年6月和7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与会代表围绕裁厘及其抵补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最终大致确定了裁厘改税方案:厘金暂时划归中央;拟开征营业税、消费税等新税抵补裁厘损失;组织“裁厘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事宜⑨《议设裁厘委员会实行裁厘筹划抵补方法案》,载《全国财政会议日刊》1928年第5期。。同年7月召开的裁厘委员会会议通过了裁撤国内通过税步骤及《改办特种消费税施行大纲》。按照规定,各省厘金须于1929年前全部裁撤完竣⑩《改办特种消费税施行大纲》,载《申报》,1928年7月23日。。为响应中央裁厘改税政策,广东省财政厅于1928年11月6日召开职员会议,讨论抵补厘金的方法,决定组设“裁厘加税筹备委员会”,并公布了该委员会的组织章程。根据章程规定,该委员会的最重要任务是:以三个月为限将全省各项厘费全部或部分裁撤;重新审查新税和旧税的税率,呈请财政厅厅长核定①《粤省组织裁厘加税委员会》,载《申报》,1928年11月13日。。
为在国民政府控制的地区率先裁厘,财政部于1928年12月召开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和江西五省局部裁厘会议,拟开征特种消费税抵补裁厘损失②《五省裁厘后岁收短绌之约数》,载《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2期。。1929年1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特种消费税条例》。该条例规定,除糖类、织物及出厂品另订条例由财政部直接办理外,油类、茶类、纸、锡箔、海味、磁陶、牲畜、药材等其他商品货物由各省根据地方情形划分奢侈品、半奢侈品、日用品,呈财政部核定征收③《财政部特种消费税条例》,载《财政公报》1929年第18期。。广东虽未参加此次裁厘会议,但为早作准备起见,财政厅于1929年1月13日召开裁厘加税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了谢永年委员提出的裁厘程序:首先定期将厘金及类似厘金之通过税裁撤,然后定期将铁路货捐邮包税及五十里外常关裁撤,最后定期将厘税局卡归并裁撤④《粤裁厘会议定裁厘程序》,载《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2期。。
北伐结束以后,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日趋激烈,最终演变为新军阀之间的战争,以致各地原定裁厘计划均无法如期施行。至1929年7月,广东省政府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特种消费税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裁厘和举办特种消费税计划作了重新部署:(1)1929年10月前,裁撤丝绸厘税,同时举办丝绸消费税;(2)1929年12月前,裁撤油类、茶类、海味、磁陶、药材、漆厘等厘税,并举办各该物品的消费税;(3)1930年2月前,裁撤全省厘金,同时举办纸、牲畜、皮毛、黄豆、棉花等消费税⑤《本省裁厘举办特税之程序》,载《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7月30日。。由于特种消费税未能改变厘金按物征税的本质,故遭到广东各商的强烈抵制。如1929年6月19日,广州总商会代电国民政府,请求“撤销厘金及特种消费税”⑥《粤商会请撤销厘金》,载《申报》,1929年6月20日。。
鉴于开征特种消费税争议不断,且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有的省份希望根据全国财政会议及裁厘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先行开征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通过的《各省征收营业税办法大纲》第九条规定:“各省征收营业税应俟厘金裁撤完竣后实行。”⑦《营业税实行期必须在裁厘以后》,载《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1月27日。在此情形之下,广东省政府唯有为将来开征营业税做准备,如派人赴日本考察营业税法,同时着手调查各县商业状况及各项税则。广东省财政当局非常明白,开征营业税的首要条件是要先裁厘:“如政府不先裁厘,则商场又多一新税,易惹反响。”⑧《举办营业税须先裁厘,税制整理委员沈毅谈话》,载《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12日。
至1930年底,随着蒋介石在军阀混战中取得胜利,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治权力更为稳固。财政部部长宋子文于12月15日发表通电,宣布自1931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全国厘金及具有厘金性质的各种捐税和海关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其他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⑨《财政部关于裁撤厘金及类似厘金之一切税捐的训令(1930年12月16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9-1720页。。对于中央的裁厘通电,广东省政府当局先是以财政困难为由请求展期,省政府主席陈铭枢和财政厅厅长范其务于1930 年12月25日在致电蒋介石和宋子电文中指出:“粤国税月收毫洋260万元,支出毫洋450万元,不敷近毫洋100万元。”⑩《粤当局电请缓裁厘》,载《申报》,1930年12月27日。其后,鉴于裁厘已是大势所趋,广东省政府不得不于1930年12月29日训令财政厅“按期实行裁撤厘金一案”⑪《令财厅遵照裁厘》,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1期。。在裁厘进程上,与其他各省不同,广东厘金分四次逐步裁撤。
(1)第一次裁厘。为遵从中央裁厘改税通电,广东省政府于1931年1月起裁撤省河补抽厘局(包括陈村、磨刀口、广九火车货厘三分厂)、河马口厘厂、后沥厘厂、江门厘厂、全邮包厘税局、四会厘厂、芦包厘厂、白沙厘厂、都城厘厂、新塘石龙厘厂、韶州东西河西尾厘厂、省河土绸厘费、?阑厘厂、黄沙厘厂、潮属厘金厂、水东厘厂、雷州厘厂、北海钦州廉城厘厂、九龙拱北两关代收厘费等19处①《函送已裁厘厂及原收月饷数目表》,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3期。。按照中央裁厘政策的要求,与行厘性质相同的坐厘、炮台经费、府县税等项亦应同时裁撤。但广东省财政厅于1931年1月10日通令:“惟查各行所缴坐厘、台炮费,其纳税性质,系属行为税……自应遵照仍照旧征解。”②《各行坐厘台炮经费照旧收解》,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1期。这些尚未裁撤的厘费,仍采用招商承办的方式征收。如省城玉器行厘费原由裕兴堂商人唐联德认饷承办,后财政厅为整顿税收起见,规定自1931年1月起“加认年饷至大洋四千元,另加五成专款续办”③《省城玉器行厘费批准裕兴堂续办》,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2期。。
裁厘得到广东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1931年1月24日,广州特别市党部宣传部召开第四次部务会议,为响应中央号召,“扩大裁厘宣传”,会议讨论了“扩大裁厘宣传以促各地方实行案”,提出“裁厘之宣传办法”。由于此时广东已经实行裁撤厘金,会议当即决议改为举行“广东各界庆祝裁厘大会”,商请市民训会、省训练部、省宣传部会同参加④《本市将举行各界庆祝裁厘大会》,载《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1月27日。。在广州举行庆祝裁厘大会后,其他各县纷起响应,相继举行庆祝大会。如1931年2月28日新会各界在县党部礼堂举行有包括县党部、县政府、县商会、县教育会以及县师、县中、女中等机关团体职员三千余人参加的“庆祝裁厘大会”⑤《新会各界庆祝裁厘会》,载《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3月1日。。不过,广东民众很快发现,在其他省份厘金纷纷裁撤完竣之时,广东仍保留了大批厘费,对商民的苛扰依然如故,所以要求政府继续裁厘的呼声此起彼伏。
(2)第二次裁厘。经过第一次裁厘之后,广东政治形势发生很大变化,进入了陈济棠统治时代,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比较疏远,有时对中央政令可“置之不理”。但是面对厘金的种种苛扰,为减轻商民负担及发展地方工商业,广东省政府决定于1932年1月1日起,裁撤江门油行、省城颜料行等52行厘费⑥《拟请裁撤各行厘费表》,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77期。。此次裁厘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省城、江门、揭阳、广宁、佛山、大良、增城、东莞、石龙、南番、石歧、新会、陈村等十多个地区以及油行、鱼栏行、布行、山货行、酱料行、锡箔行、白糖、咸货行、爆竹行、猪行、木行、铜铁行、故衣行、福纸行、茨菱行、海味行、蔑行、丝烟行、古董行、栈行、染布行、土眏行等二十多个行业。以上各行厘费均由商人包征,承包商为追求利益往往超额征收,以致各业商人苦不堪言,所以此次裁厘的最大意义在于减轻商民负担和减少苛扰。
(3)第三次裁厘。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分税制体制下,中央掌握关税、盐税、统税等大宗税源,地方只有田赋、营业税等少数税种,但地方支出繁多,造成财权与事权不均衡,所以地方政府不得不征收各种苛捐杂税。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废除苛捐杂税⑦《关于废除苛捐杂税各案及决议案(1934年5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3-1254页。。广东具有厘金性质的县府税属于苛捐杂税范畴。为配合废除苛捐杂税运动,广东省政府决定于1934年8月1日起裁撤广州府西税厂、高州府税厂、广州府东龙税厂、雷州府税厂、太平三关税厂、水厂、潮州府税厂、琼州府税厂、佛山汾水新涌税厂、黄江税厂、化县罗江税厂、阳春山河小税、文昌澜烟墩地税、文昌铺前塔市地税、南雄冬菇草菇腊鸭捐、琼崖槟榔出口捐、西江石灰行台厘、琼崖全属海防台费、广州府税厂等19种厘税⑧《粤省裁撤厘税杂捐》,载《银行周报》1934年第18卷第29期。。
(4)第四次裁厘。经过三次裁厘之后,广东厘金已经裁撤了绝大部分,仅保留了部分行业的坐厘和炮台经费。为进一步减轻民众负担,广东省政府决定于1935年7月1日起裁撤省城玉石行坐厘台费、南番布行坐厘、省河机窑烧煤制砖台费、省河南番土榨行台费、省河磁器行坐厘台费、省城酱料行坐厘、省城玉器行坐厘台费、省城薯莨行坐厘、广肇青砖行坐厘台费、省佛银业行坐厘、省城金行坐厘台费、东莞爆竹行坐厘台费、东莞鲜鱼行台费、南番顺内地爆竹行台费等厘税42种①《广东省拟裁省县厘税表》,载《财政公报》1934年第80期。。此次所裁各项坐厘台费涉及玉石、玉器、槟榔、药材、鲜鱼、爆竹、铜铁、金银首饰、玻璃镜货、珍珠等行业,这些行业经营的商品货物多属奢侈品或半奢侈品性质。
由上所述,广东裁厘进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1931年前,广东省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裁厘的程序和相关办法,为后来裁厘改税作了充分的政策准备;第二阶段从1931年至1935年,广东省政府实施裁厘,其最大的特点是分四次逐步将厘金裁撤,且每次裁撤重点不同:第一次主要裁撤各厘厂;第二次裁撤具有必需品性质的各行坐厘;第三次裁撤的主要对象为县府税;第四次则针对具有奢侈品或半奢侈品性质的各行坐厘台费。经过四次裁厘之后,厘金最终在1935年彻底退出了广东的历史舞台。
二、裁厘对广东地方财政的影响
随着厘金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厘金成为晚清及民国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根据周育民教授对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估算,光绪五年以后,厘金收入已常年在2000万两以上,光绪二十九年以后突破3000万两②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载《清史研究》2011年第3期。。厘金在清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为15%-20%③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174-175页。。至北洋政府时期,包括厘捐在内的货物税有3000-4000万元,占财政岁入总额的10%左右④杨荫溥:《民国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由于当时地方割据,军阀混战,中央政权更迭频繁,本属国家财政收入的厘金,常常被地方截留,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据表1的统计数据可见,1912—1925年广东厘金收入在毫洋4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最多为1921年的986.7万元,最少为1924年的420.1万元,总收入为10110.6万元,年均收入为722.2万元;厘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最高为1913年的44.3%,最低为1925年的10.9%,其余年份大都在20%波动,历年平均比重为21.1%。资料来源:笔者据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时期广东财政史料》(第四册),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8-22页编制。
表1 1912—1925年厘金在广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其变化(单位:毫洋)
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新划分国地收支系统,厘金名为国家税,实际上仍为地方政府控制,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丝毫没有动摇。当时广东厘金主要有行厘、坐厘和县府税三种。调查显示,行厘每年收入约大洋576万元,坐厘收入约大洋156万元,府县税收入约大洋166万元,三项合计每年约收大洋898万元,占全省财政收入25%以上①《粤省裁厘之计划》,载《银行周报》1930年第50期。。按照当时广东的货币兑换率,“毫洋”每元折合“大洋”八角②王丽:《走向“统一”的广东省货币金融——国民政府法币改革的区域性案例分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政策之时,广东厘金收入为毫洋1100余万元。裁厘究竟对广东财政造成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们对广东历次裁厘损失情况进行逐一分析。
(1)第一次裁厘损失。1931年1月,广东省政府开始裁撤厘金,其裁撤的对象主要为分布于北江、东江和西江的厘厂。这些厘厂原有收入颇多,如省河补抽厘局月收入毫洋144971.97元,河马口厘厂月收入毫洋56892.50元,九龙拱北两关代收厘费月收入毫洋50000.00元,潮属厘金厂月收入毫洋37109.37元,白沙厘厂月收入毫洋23515.63元,江门厘厂月收入毫洋21593.75元,新塘石龙厘厂月收入毫洋20468.75元。此次所裁之19处厘厂原来每月实际收入为毫洋51.28余万元③《函送已裁厘厂及原收月饷数目表》,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3期。。也就是说,广东省政府因此次裁厘每年损失收入达毫洋615余万元。这也就是下文所提及广东省政府当局为何一再请求中央在裁厘后每月给予50万元补助的重要原因。
(2)第二次裁厘损失。1932年裁厘的主要对象为各行坐厘,其原有收入不多。统计数据显示,在所裁撤之52行厘金当中,原来每年收入较多者,如江门油行为毫洋3200元,省城颜料行为毫洋2838元,揭阳鱼货行为毫洋2700元,广宁蔑行为毫洋2500元,省佛栏杆行为毫洋2500元,省城茯苓行为毫洋2400元;原来每年收入较少者,如陈村薯莨行为毫洋150元,陈村铜铁行为毫洋108.4元,陈村故衣行为毫洋100元。此次所裁厘费合计年收入为毫洋10余万元,给广东省政府造成的税收损失不大④《财厅呈报将江门油行等五十二行厘费裁撤》,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77期。。
(3)第三次裁厘损失。1934年裁撤县府税及台费等19种,其中,黄江税厂年收入毫洋612300元,太平三关税厂年收入毫洋363870元,潮州府税厂年收入毫洋357850元,广州府西税厂年收入毫洋197210元,税厂年收入毫洋111930元,广州府东龙水厂年收入毫洋84240元,高州府税厂年收入毫洋39975元。此次所裁之19种县府税及台费合计年收入毫洋195余万元⑤《廿三年度广东财政概况》,载《宇宙旬刊》1935年第10期。。尽管当时广东省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已经有所好转,但远未达到宽裕的程度,所以对于这笔裁厘损失格外重视。为不影响1934年度的财政收入预算,广东省政府从举办糖业专卖的收益中取出一部分,作为抵补此次裁厘损失的专款:“以糖厂盈利项下照数按月拨回库收。”⑥《粤省裁撤厘税杂捐由八月一日起实行以糖厂盈利为抵补》,载《申报》,1934年7月26日。
(4)第四次裁厘损失。1935年裁撤各行坐厘台费共42种之多,其中,省河花生芝麻行台费年收入毫洋201825元,省河芀务坐厘台费年收入毫洋195000元,省佛银业行坐厘年收入毫洋157950元,省城鲜果咸货行台厘年收入毫洋164268元,省城药材行坐厘台费年收入毫洋155646元,广肇惠红砖瓦盖行台费年收入毫洋88613元,广肇青砖行坐厘台费年收入毫洋67178元,广肇蒲包行坐厘台费年收入毫洋63570元,省城咸鱼行台费年收入毫洋58305元,省河南番土榨行台费年收入毫洋39875元。此次所裁各项坐厘台费每年给广东省政府造成的税收损失达毫洋168余万元⑦《广东省拟裁省县厘税表》,载《财政公报》1934年第80期。。
表2 广东历次裁厘种类及损失统计表(单位:毫洋元)
由表2可见,经过四次裁厘之后,广东共裁撤厘厂及各项厘费132种之多,税收损失达988余万元。由于每次裁厘重点不同,故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异:第一次裁厘年损失达615余万元,影响最大;第二次裁撤种类最多,但仅损失10余万元,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最小;第三次和第四次分别损失195余万元和168余万元,不容小觑。广东省政府正是通过分批逐步裁撤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厘给地方财政造成的负面影响,其政策选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当时广东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极其微妙,先是陈济棠联合蒋介石与新桂系军阀作战,接着因为胡汉民被软禁事件与蒋介石“翻脸”,致使广东进入“半独立状态”;另一方面,在当时的紧张局面下,广东地方军费开支与日俱增,收入增加极其有限,致使财政赤字加大,如1931年度省库预算收入毫洋2576余万元,支出毫洋3688余万元,赤字达毫洋1112余万元①《粤裁厘后收入锐减》,载《申报》,1931年1月28日。。面对此种情形,广东省政府在分批逐步裁厘的同时,积极寻求抵补之法。
(1)请求中央补助。由于广东财政本身已经相当困难,裁厘后则更为严峻,为抵补裁厘损失以维持地方政治的运作,当时广东省财政当局迫切希望得到中央的补助。广东省厅厅长兼财政部特派员范其务于1930年底电请中央,请求裁厘后每月补助粤省军费50万元,但经财政部核准,每月补助25万元。但并不能让广东财政当局满意,所以范其务仍以每月支出不敷尚巨为由,再三电请中央增加补助,甚至以困难情形无法办理为由,电请中央辞去财政部特派员一职②《本省裁厘后之税收约短少一千一百万元》,载《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1月9日。。鉴于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在复电中极力“慰留”,范其务不得不亲自晋京向财政部长宋子文汇报粤省财政困难情形,希望中央增加补助:“非中央方面,每月拨助军费五十万元,以资弥补,实不易应付。”③《粤裁厘后之财政窘状》,载《申报》,1931年1月18日。1931年2月,广东省政府主席陈济棠也赴上海,向蒋介石和宋子文陈述粤省裁厘后财政困难情形:“粤省现实行裁厘后,每月短收甚巨,自然影响到军费。现在八路军军饷,每月约支四百二十万元,实在减无可减。”④《陈济棠昨抵沪》,载《申报》,1931年1月30日;《宋子文昨访陈济棠》,载《申报》,1931年2月24日。经省政府当局与中央反复交涉,1931年广东因裁厘所获中央补助款为300万元⑤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1927—1937)》,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当然,中央暂时性的财政补助并非维持地方财政的长久之计。
(2)改办特种消费税。关于开征特种消费税以抵补裁厘损失的提议始于1928年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后经过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和裁厘委员会会议的详细讨论之后,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广东省财政厅曾试图对棉花、黄豆、海味、药材、牲畜、陶瓷、油漆、茶类、皮毛、锡薄纸、糖及织物等16种货品征收特种消费税特税⑥《粤省裁厘之计划》,载《银行周报》1930年第14卷第50期。。至财政部发布裁厘通电以后,广东省政府为减少损失而将部分厘费改办特种消费税。如1930年12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训令,自1931年1月1日起,原由各商承办的全省及汕头洋布疋头厘费改办广东省织物类特种消费税,并设立总分局办理,委任陈泰济为广东省织物类特种消费税局长,邓伯坚为汕头分局长⑦《全省及汕头洋布疋头厘改办特税》,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1期。。同日,财政厅训令,自1931年1月1日起,原由各商承办的省河土丝厘厂改办丝类特种消费税①《省河土丝厘改办丝类特种消费税》,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41期。。由于特种消费税征收对象过于广泛,且未能割断与厘金的联系,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4月决定予以取消②黄建富:《论南京政府初期的“特种消费税”》,载《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3)开征统税。为抵补裁厘损失,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对棉纱、火柴、水泥三种重要商品征收统税,并于1931年1月29日公布了《棉纱火柴水泥统税条例》。广东统税自2月1日起征收。根据粤桂闽统税局规定,所有土制舶来的棉纱、火柴、水泥均须到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分别报验才准营销,其税率如下:①本色棉纱在23枝以内者,每百斤征2.75元;本色棉纱超过23支者,每百斤征3.75元;其他棉纱按照价格征收5%。②火柴长度不及43公厘或每盒不超过75枝者,每大箱征5元;长52公厘或不及100枝者,每箱征7.5元;超过者,每箱征10元;③《粤省开征三项统税》,载《申报》,1931年2月7日。水泥每桶重380磅者,征税0.6元,超过或不及380磅者,按照实际重量比例征收③《粤省开征三项统税》,载《申报》,1931年2月7日。。统税本属国家收入,但为缓解广东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部不得不将火柴和水泥两项统税划归财政厅征收④《火柴水泥统税概划归省库由财厅征收》,载《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3月27日。。后因与中央关系恶化,广东干脆退出统税区,所以在1936年两广事变前,统税一直是广东地方的收入。
(4)开征营业税。与特种消费税、统税不同,营业税是为抵补地方裁厘损失而开征的合法税源。自裁厘后,广东省财政厅决定筹办全省营业税,先成立营业税筹备处从事调查课税范围及厘定税率。该筹备处先后开会七次,将所拟营业税课税范围及税率修正通过⑤《粤省规定营业税率》,载《申报》,1931年3月14日。。至林云陔接任广东省财政厅长后,委任秘书麦棠为营业税处主任,专门办理营业税征收事宜。根据之前所订章则,在各县市分设立税务局,通过考试方式遴选和录用一批税务人员⑥《粤省进行营业税》,载《申报》,1931年6月21日。。广东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课税标准问题而引起商民的强烈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业税的征收效果。从营业税的实际收入状况看来,1931年10月—12月广东省营业税收入毫洋143649元,各项经费支出毫洋46612元;1932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毫洋695607元,各项经费支出毫洋124531元⑦《营业税收入统计与支出经费表》,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时期广东财政史料》(第二册),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27页。。也就是说,营业税在开征一年多的时间里,实际净收入仅为毫洋668113元,与所裁厘金原有收入相距甚远。
不过,在逐步裁厘的过程中,营业税征收制度不断改进,其收入亦稳步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广东地方税收结构。当时广东法定的地方税收入有田赋、契税、当税、屠宰税、船税、房捐、营业税、厘金等几种。由表3的统计数据可见,1930—1934年度,广东厘金收入分别为毫洋1033766元、3041853元、1770615元、1146143元和193013元,呈现减少之势,1935年度厘金更是彻底从地方税收收入中消失;作为取代“厘金”的税种,1931—1935年度,广东营业税收入分别为毫洋388233元、975149元、763605元、1015765元和831150元,呈现增加之势。这表明广东逐渐以现代营业税制度取代厘金制度,摆脱了地方财政对厘金的依赖,意味着广东地方税收现代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正如台湾学者林美莉所言:“营业税采取以业课税的原则,比起物物课税的厘金来得简化,而且在征课手续上也较为单纯,可以说是近代中国运用比较进步税制的一个尝试。”①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版,第178页。
表3 1930—1935年度广东地方税收收入比较表(单位:毫洋元)
三、结 语
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工商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工商税逐渐取代土地税(田赋)在国家税收收入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民国建立以后,关税、盐税、厘金已经成为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与其他税制不同,厘金因为是对物征税,且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病,严重影响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废除厘金,建立更为公平和合理的税制是近代中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共同愿望和追求,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李权时在1931年所言:“中国目前已经被时势所迫而踏进了近世国家的舞台,于是乎中古时代的租税制度如厘金等乃不得不随革新的巨潮而东逝,而近世时代的租税制度如保护关税、国产税、所得税、遗产税和营业税等也自然而然地随革命的热流而西来。”②李权时:《中国目前营业税问题概观》,载《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期。相对于所得税、营业税、遗产税等西方现代“良税”,厘金是众所周知的“恶税”,但将其裁撤并非易事,裁厘进程艰难而曲折。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影响裁厘进程的重要因素。南京国民政府前期,中央政治权力尚未稳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等地仍处于“独立”或“半独立状态”,并未完全遵从中央政令。受此影响,裁厘进程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其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国民政府控制的地区,大都能够依照中央政令如期实行裁厘,且较为积极和彻底;二是国民政府尚未控制的地区,裁厘进程缓慢,且不够彻底。1931-1936年,广东处于陈济棠统治时期,与中央关系比较疏远。面对席卷全国的裁厘运动,广东省政府不仅考虑中央政令,更考虑自身财政状况以及裁厘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对广东商民来说,裁厘是减轻负担和减少苛扰的一种重要途径,故纷纷通过商会和同业公会向有关部门请愿,呼吁政府彻底裁厘。不过,由于此时正值宁粤对峙时期,广东地方政府军费开支巨大,财政相当困难,所以商会等商人团体对政府税收政策的影响极其有限③刘楠楠:《1931年宁粤对峙期间的广州市商会》,载《民国档案》2010年第2期。。最终广东省政府做出分批逐步裁厘的决策,经过四次裁厘后,厘金在1935年彻底退出了广东的历史舞台。
根据国民政府于1928年11月22日颁布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规定:“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之通过税划归国家收入。”④《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1928年11月22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辑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0页。事实上,厘金多为地方政府控制,一直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裁厘损失究竟属于中央还是地方?因为中央与地方立场截然不同,所以这个问题颇具争议。在裁厘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均认为其受到损失,各自采取一些抵补损失的措施,中央开征特种消费税和统税,地方开征营业税⑤《裁厘后之进行新税》,载《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2期。。为尽可能地减少和抵补裁厘损失,广东省政府在请求中央增加补助的同时,开征营业税,并“截留”特种消费税、统税等国家税收。由此看来,广东裁厘对中央财政的影响不容小觑,中央不仅要补助广东财政,而且基本丧失了在广东的国税资源,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对广东未能真正控制。民国时期广东裁厘进程是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令与自身财政现实之间进行政策选择的结果。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国时期广东地方税收研究(1911—1937)》(批准号:GD13YLS02);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民国营业税史研究》(批准号:14wkpy61)。
[作者简介]柯伟明(1981—),男,广东茂名人,中山大学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10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5)09-00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