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制度、资源禀赋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基于江苏省1744份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
2015-11-13丁琳琳
丁琳琳,吴 群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一、引言
近年来,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2年年均增速超过9%,但城乡收入差距仍然明显,城乡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1提高到了2012年的3.41:1,亟需寻找新的农民增收突破点。同时,我国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由过去依赖家庭经营的单一结构逐渐向农业和非农业“双轮驱动”转变。2012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合计超过90%,财产性收入比重最低,仅为2.3%,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短板。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下,如何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效增长,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农民拥有的财产极其有限,承包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其主要财产,由此带来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也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没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增值收益。因此,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民的土地财产功能,[1]使其逐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仍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
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地流转的内涵、特征及其对农民收入差距影响的研究;[2~3]二是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的研究;[4~5]三是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制约因素以及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途径的探索。[6~7]综观已有研究,有关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研究仍然存在不足:第一,现有文献对关于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做了大量研究,土地产权的明晰性和稳定性是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但土地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这些影响因素并不必然构成阻碍当前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已有研究对此仍然缺乏验证。第二,众多研究表明我国农地流转的发生率比较低,由此带来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但是,造成这种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现有文献缺乏从农户的土地供给行为视角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财产权制度和农户资源禀赋差异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以正确引导新形势下农户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财产性收入①本文测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属于偏狭义的概念,主要包括承包地流转收入,宅基地、房屋出租收入。是农民利用其拥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进行市场交易获取的持续性稳定收入,土地流转是其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清晰的土地产权是农地交易的前提,产权的不稳定和不完整将会导致资源的退化。产权经济学认为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的自由转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利益。因此,研究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有必要对财产权制度加以探索。同时,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以及由此带来的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主要是由于农户个体拥有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如土地数量、学历、年龄等。[8~9]但个体差异的因素中有哪些因素制约着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问题。由此,本文主要基于财产权制度及农户资源禀赋差异视角研究其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探索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根本动因,为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证支持。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
明晰、稳定的产权是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或实现的前提,同时,农户的资源禀赋差异及其他外部因素决定了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的可能以及实现程度。因此,本文在基于财产权制度和农户资源禀赋视角,研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的情况下,构建如下分析框架(图1):
(一)财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
土地财产性收入实质是农民利用土地财产获取的收入,农民拥有的财产极其有限,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其最主要财产。然而农村宅基地不仅买卖,甚至其抵押、出租等行为也受到诸多限制,即使是地上房屋,由于需求空间较小,目前农村市场还很不活跃。首先,由于宅基地具有高度的禀赋效应,财产人一般不愿意轻易转让。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性,作为农户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生态的场所,宅基地素有“祖业”之称。它是农户心理上的安全屏障,具有极高的禀赋效应,某种意义上属于财产划分中典型的人格财产,一旦损失难以通过替代物弥补。[10]通常情况下,所有者不愿以有价的方式转让。同时,农民出于规避后悔和风险的心理,对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并不热衷。这就导致利用宅基地退出补偿和宅基地流转租金两种方式来提高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行为受阻。
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对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流转支持力度也不一样。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为了激活土地这一农民最大的资产,其中一个政策红利是18亿亩承包地的抵押、入股、转让权直接交给农民,这充分尊重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而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抵押、退出以及转让,还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并不能保证所有农民都能利用其宅基地财产获取直接收入。
由此,本文推测,农民获取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还来源于承包地的流转。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移动性,土地市场上进行流转的实质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各项权利。[11]清晰的土地产权是农地交易的前提,正如学者所说:农地的产权强度越高,作为生产要素,它被合理配置的可能性越大,为农民带来持续稳定收入的可能性也越大。[12]对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权颁证,提高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农民承包地的确权更为迫切,更能有效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由此,提出假说1。
假说1:土地确权能够促进农民土地财产的价值“显化”,但相较于宅基地确权,承包地确权更能带动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显著提升。
农民对土地的持有期限,即地权稳定性同样影响着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地权稳定性是农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指的是个人对其拥有某块土地权利的感知,包括对土地持有期限的感知和对土地及其产出的排他性权利的感知。与不相信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农户相比,认为土地使用权能够长期保持不变的农户具有更高的地权稳定性。而土地调整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农户家庭经营土地期限的缩短,从统计意义上来看,在有土地调整的村庄,农户具有较低的地权稳定性。稳定的地权是土地经营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关键,这些权利受到的限制越多,投资激励就越弱,[13]需求主体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越高,租入农地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进行土地调整会降低农民的地权稳定性,间接降低了土地需求,从而阻碍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土地调整虽然降低了村民的地权稳定性,但是它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存在以现金为基础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土地调整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显得尤为突出。土地调整能够保证社区中的每个劳动力都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对这些劳动力而言,即使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因此,在那些进行土地调整的村庄,农村劳动力更有可能向城市转移。由于这些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倾向于将土地出租,土地调整显然能够促进农户自发进行土地流转以及整个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综上所述,土地调整对农户自发交易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具有阻碍和促进两个方面的作用。至于哪种作用的影响更大,取决于中国目前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供求情况。
然而,在中国目前人多地少,大量劳动力处于隐性失业的情况下,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地区,农地供给不足是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的主要障碍。同时,由于大部分土地调整都是小调和微调,可以认为土地调整对农地使用权市场需求的影响比较小。因此,增加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供给量对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的作用更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假说2。
假说2:在人地矛盾紧张的地区,土地调整①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期不变,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集体土地制度的内部公平,很多地区会定期在村小组内部进行土地微调,如新增加人员分地、地块间调整等,本文旨在研究该种类型“土地调整”即土地微调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能够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从而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显化的可能,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
(二)资源禀赋差异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
资源禀赋又称为要素禀赋,指一国或一个地区拥有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的丰歉。而对于农户个体而言,其资源禀赋还包括自身所具有的智力、体魄等素质。
土地流转是“显化”农民土地财产价值,为农民带来直接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研究表明,在农地租金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益相对低下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农户有较强的经济意愿将农地流转出去,而农户家庭自然资源禀赋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因素。[14~15]现假设有两个农户,除了各自的资源禀赋不同之外,有相同的就业环境、农地流转环境以及农地流转意愿等。其中农户甲拥有的承包地面积多于农户乙,当他们之间的资源禀赋出现差异,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上进行交易时,获得的租金水平也会不同。在此前提下,农户拥有的土地资源禀赋越多,用于流转的耕地就越多,获取土地租金的空间也越大。同时,农户又可以保留部分自己需要维持生计的土地。由此,提出假说3。
假说3:农户的初始人均耕地资源禀赋越高,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显化的空间就越大。
农户的人力资源禀赋又称人力资本,[16]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用性人力资本(可用受教育程度或年限表达),二是经验性人力资本(可用务农经验或务农年限表达),三是状态性人力资本,主要是指身体健康状况。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土地供给意愿的影响,从而探究其在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中发挥的作用。
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农地流转的认知和接受能力越强。首先,受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目前我国的农业经营还极其分散,农业生产比较收益远低于二、三产业,学历较高的农民更有意识去主动探索新形式下农地的利用方式,倾向于将土地进行流转以获取稳定租金,同时解放生产力。其次,农民受教育水平越高,对问题的处理能力越强,在农地流转中考虑的问题可能更全面,违反合同的可能性越小,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下降,发生土地流转的动机更强。[17]最后,高学历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通常较强,其获取非农就业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也变得更加灵活。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户的文化程度越高,其参与土地流转(转出)的意愿也越强烈,从而通过土地流转“显化”其土地财产的可能性就加大。由此,我们提出假说4。
假说4: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的可能性越大。
关于农户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学术界的意见并不统一。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以钱忠好为代表的观点是尽管存在家庭成员的非农就业,但并不发生土地流转,由于农户有着足够的农业劳动能力,基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农户会选择兼业经营;[18~19]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农民非农就业率的提高有助于农地流转,较自由的劳动力市场能产生更多的土地租赁。[20~22]本文认为,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是分阶段的,伴随非农就业率的不断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行为决策会发生变化。土地流转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农民的一种决策行为,遵循“理性人”和“经济人”的假设,个人总是试图并且能够辨别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安排。农民如果有选择制度的自由,他必然会计算他在各种制度下的成本收益。一般来说,由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各方面的差异,有些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机会受到限制而不得不选择继续耕种。对这部分劳动力而言其外出就业的期望收入会很小,甚至为0。相反农民从事的职业为非农业,且非农劳动力越多的家庭,其外出就业的期望收入就越大,从而转出土地的概率更高。即当农户家庭劳动力资源足够充裕时,为了保证总收益最大,农户会选择兼业经营,此时并不必然流出土地;当家庭成员非农就业率足够高时,由于农业比较收益相对低下,会选择弃耕,发生土地流转行为。而土地流转是产生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必要前提,基于以上逻辑,提出假说5。
假说5: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经济上的价值显化。
(三)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其他制约因素
很显然,作为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家庭外部环境特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多少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两个因素是:农民家庭人均非农收入和土地市场化水平。
在缺乏一个有效的生存保障前提下,农户一般采取的是风险规避型的行为方式。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禀赋稀缺并且仍有部分人口面临生存压力,土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存保障作用,因此,农民通常具有强烈的“恋土情结”,对于他们来说,除非有了能够稳定维持自己生存的其他收入来源,否则绝对不会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一旦农户的生存有了保障,其经济理性将得以体现,对土地的依附性也随之降低。此时,只要流转土地的收益高于成本,则更多的农户将选择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农户所在地区的土地市场化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财产性收入是财产通过市场交易而被货币化的结果,在财产转化为财产性收入过程中,市场化的广度和深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3]土地市场化主要是通过影响农民获取土地财产性收入渠道和需求对象的丰富程度、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收入的可持续性等多维度发生作用。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用地需求主体找到土地的可能性加大,从而减少其交易费用。不同的土地市场化水平意味着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程度的差异,其对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影响也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还可能催生地区土地流转专门的规章制度,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同样的交易环境中,农地市场化水平高的地区更倾向于交易内部化,并建立起有别于简单流入、流出的规制结构。
三、模型设定、变量选择及样本特征分析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框架,本节将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模型。以期通过实证结果揭示财产权制度、农户资源禀赋差异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之间的关系,同时验证理论部分提出的相关假设。
(一)模型设定
为了验证财产权制度、农户资源禀赋差异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作用,本文拟通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江苏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从而更明确地鉴别出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各解释变量的贡献大小。基本的模型设定如下:
式中,Y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P'和F'是定义土地财产权制度和农户资源禀赋的变量;X'为其他控制变量;β、γ和φ是待估计参数;ε是一个随机扰动项,它的平均值为0,且独立于自变量。
(二)变量选择及定义
本文主要研究财产权制度、农户资源禀赋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表1汇总了解释变量的名称、单位及定义。
财产权变量。为了衡量财产权制度及其稳定性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选取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是否确权发证以及近10年来农户所在村小组土地微调次数3个指标。
资源禀赋变量。农户家庭资源禀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户自然资源禀赋(可用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表征);二是人力资源禀赋(以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或年限表征);三是农户家庭社会资源禀赋,主要是指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的大小。
其他控制变量。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还会受到家庭外部环境特征的作用,如农民人均非农收入、土地市场化水平①农村土地获取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农业生产用地内部之间的交易流转;二是土地征用,即农用土地向非农建设用地的转换。尽管农地非农化过程同样能给农民带来收入,但其实质是行政性的“土地流转”过程,并不反映农村土地市场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文中土地市场化水平以农地流转宗数/(农地流转宗数+农地征收宗数)这一比值表示。等。因此,本文同时引入这两个控制变量,以提高模型的精度,并检验其带来的影响。如表1。
表1 解释变量汇总
(三)样本特征
本研究实证数据来自2014年初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地区7市(镇江、苏州、扬州、南通、盐城、宿迁、徐州)126个村的随机抽样调查,主要搜集了农户在2013年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支、土地经营状况、非农就业、宅基地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其中,每个市选取3个区(县),每个区(县)选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2个行政村,每个村选取15户农户进行调查,共完成问卷1890份(苏南、苏中地区各完成540份,苏北810份),其中有效问卷1744份(苏南、苏中、苏北有效问卷各为468份、509份、767份),有效问卷率达到92.3%。
样本总体特征如下:(1)承包地确权率、宅基地确权率、农民受教育水平和农户家庭的非农就业率四个指标,基本上都呈现出苏南>苏中>苏北的趋势,这也和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2)从地区自然资源禀赋来看,江苏省地区间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表现出较大差异,苏南地区经济发达,土地资源较为稀缺;苏北地区农民土地资源禀赋比较丰富,宿迁市农民人均耕地接近2亩,是苏南地区人均耕地的2倍。(3)7个市农户人均土地财产性收入分别为每年798.59元、967.88元、440.15元、266.07元、224.38元、318.83元、157.13元,地区差异也比较明显,如表2。同时,从统计分析来看,土地确权比例、农民受教育水平和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越高,农民获取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也越多,初步验证了假说1、假说4和假说5。
表2 江苏省7个样本市农户基本情况
① 农民受教育水平,以被调查农户中户主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者所占比例表示。
四、模型结果分析
在模型回归中,为了消除异方差对估计结果稳健性的影响,本文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转换成自然对数的形式,利用EVIEWS7.0软件,在估计方法上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GLS),以进一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将虚拟变量逐一引入到模型中,通过回归,得到如下结果(如表3)。
表3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模型回归结果
注:括号中为各项系数的T检验值。“***”表示1%显著性水平,“**”表示5%显著性水平,“*”表示10%显著性水平。
从回归结果来看,4个回归模型的拟合效果均较好,F统计也十分显著,所选变量的t统计量均比较显著。模型回归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5个基础变量人均耕地面积、农户家庭人均非农收入、土地市场化水平、家庭非农就业率和土地微调次数在4个模型中作用方向和大小基本一致,均比较显著。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非农就业率2个变量的回归结果分别支持了理论部分的假说3和假说5。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农户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影响最为明显,市场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约0.94%。江苏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一直比较活跃,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直接显化了农民手中土地的价值,能够为农民带来直接收入。人均耕地面积和非农就业率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也呈正向影响。人均耕地面积每增加一亩,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提高0.17%;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较人均耕地面积大一些,回归系数达到0.25。这说明,农村居民财产拥有量有限,土地和私人住房是其主要财产,人均耕地面积越大,农民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可能性越大,进而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可能和空间就越大。而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固化”在农村土地上的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的提高,会促使农民将所拥有土地进行流转,以从事具有更高比较收益的二、三产业,即非农就业率的提升会显著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同时,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土地调整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有正向促进作用,这也验证了假说2。主要是因为土地调整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有所依仗,加快了劳动力流动的步伐,从而带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而显化了农户的土地财产权价值。
模型(2)和模型(3)的检验结果有力地支持了假说1。从上表来看,农户是否拥有承包经营权证对结果影响更大,回归系数为0.142992,而农户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对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承包地的确权比宅基地确权更能有效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显化。调查中发现,农户流转承包地的行为比较普遍,而仅在城市郊区的农村或者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村庄会有个别农户选择将宅基地或者房屋进行出租。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户的居住行为习惯传统,即使农民家中有闲置房屋,也不会将其出租,以维护其对房屋独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另一方面也和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需求市场较小有很大关系。
最后再来看农民受教育程度即学历对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的影响。从模型(4)可以明显地看出,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显化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农民学历层次越高,其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就越大,这验证了假说4的相关内容。从回归系数来看,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影响系数最大,为0.1848。这主要是因为,伴随农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其接受新鲜事物(如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越大,且其拥有的非农就业技能也越高,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处理能力也将越强,进而高学历层次的农户更容易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其获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也就越多。
五、结论与启示
利用2013年江苏省7市126个行政村1744户农民问卷调查数据,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分析财产权制度、不同农户之间资源禀赋差异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1)财产权制度的保证和稳定会影响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水平:一方面,相较于宅基地确权,承包地确权更能显著提升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土地调整能够加快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价值显化。(2)农户资源禀赋差异会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价值的显化程度—农户自然资源禀赋、人力资源禀赋、社会资源禀赋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收之间均呈正向促进作用。(3)农户家庭人均非农收入越高、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越高,农户获取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就越大。
本文结论的政策启示在于,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着力:(1)财产权制度建设层面:地方政府有序推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升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可预期性,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2)农户资源禀赋层面: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非农就业培训,并为主动进城农民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使得农民在增加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获取合理的耕地“地租”即土地流转费用,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3)其他因素方面:地方政府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时需引入市场机制,全面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同时,积极发展地区经济,提升农民土地流转的依仗,为其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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