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买断工龄“盖错章”如今能否纠错
2015-11-12李颖
李颖
今年8月末,《中国质量万里行》接到投诉,称15年前原辽宁凤城烟叶复烤厂500多名在职职工,在“买断工龄”后不久,发现与厂方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上,厂方当时使用的是已经注销作废的公章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合同是否有效”?几百名职工多年来一直要“讨个说法”。
领导称企业“前景暗淡”
动员职工领补偿金回家
2000年12月底,原辽宁凤城烟叶复烤厂以“减员增效”为名,集中对职工进行全员“工龄买断”。
据原凤城烟叶复烤厂职工代表吴斌回忆:实行“工龄买断”之前,厂子的经济状况一直不错,1995年年末,仅工资一项就有600多万元。但是从1999年开始,厂子连续十几个月没有发工资。当时的厂领导姜振光、程远有说,厂子不行了,外债已经过亿元了,烟叶也卖不出去了,经济效益不好,并且存放在大连的烟叶也全都变质了,企业就像一条破船,随时都有倾覆的风险,厂子前景不容乐观。他们还特别强调,企业职工,包括厂长在内,将分3批全部买断,先买断的有钱,之后是否能拿到钱谁也不知道,先逃出去还有一条生路……于是,在当年12月底,厂子给“买断工龄”的职工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动员这些职工回了家。
效益好转招聘临时工
在职人员涨工资发奖金
就在职工大批“买断工龄”后不久,企业效益似乎“突然”好转起来,2002年开始涨工资、发奖金,还补上了1999年至2000年欠发的工资,而且,不仅还清了各种债务,甚至开始大量招聘工人:2003年招收合同工30多人,2004年仅雇用临时工就超过300人,有些领导还从外单位把亲属调入该厂。而厂领导所说的储存在大连口岸积压的9216吨烟叶,不但没有投入大海销毁,反而以市场价全部售完。
买断工龄属“自愿”
发现合同有“漏洞”
那些“被买断”的职工,看到企业不仅没有“像一艘破船那样沉没”,反而效益越来越好,职工待遇也越来越好,百思不得其解的同时,内心也越来越不平衡,加上他们没有下岗证,不能享受国家对于下岗职工的相关优惠待遇,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许多人生活困难,谋生艰难,于是,便开始了集体维权。
然而,有证据表明,“买断工龄均为职工自愿行为”。在人手一份的“买断工龄”《申请书》中,白纸黑字地写着这样的内容:“我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一切关系”;“以后我个人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辽东烟草发展有限公司凤城公司无关”。
很显然,这样“主动申请”与企业脱离一切关系的内容,让这些事后反悔的职工很难维权。
不过,维权者还是找到了投诉的关键点。人们发现,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上所盖的原用人单位(凤城烟叶复烤厂)公章,是2000年12月24日,但是,这个厂于2000年12月4日已被凤城市工商局核准注销了,并于2000年12月21日注册成为“丹东辽东烟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也就是说,终止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无效的。
整个过程没有召开“职代会”
除了合同印章有问题之外,当年企业在进行“买断工龄”时,其相关组织程序也令人质疑。
企业原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赵志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组织程序,企业员工“买断工龄“,凤城市总工会必须派人参加并负责指导,可当时企业从宣布买断到签字,不仅从来没有召开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没有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据了解,在整个买断过程中,原凤城烟叶复烤厂所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是由一名副职牵头,成员由各科科长组成,根本没有一名职工代表。
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推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视为无效。
毫无疑问,数百人“买断工龄”是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原企业并没有照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