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与对策
2017-02-04任飞
任飞
摘 要:凤城市作为全国百强县,辽宁省传统甲级县,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据此,将基于3个乡镇、8个自然村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凤城市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为推动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发展提供理论和决策依据。
关键词: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09
凤城市总面积为5513平方公里,是丹东市下辖县市,辖21个乡镇(区)、201个村、2082个村民组;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112752户,农业人口414795人。全市共有耕地面积877588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面积830970亩。推进凤城市现代农业建设必须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笔者对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并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了建议。
1 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
在县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依靠国家的项目资源投入,凤城市通过资本下乡和土地流转的结合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长期以来,凤城市对土地的治理对象多是小规模农户化的农户(土地持有量不超过十亩),城镇化进程加速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工商业转移的速度,凤城市的农业发展也走上了“去过密化”和“去农业化”的趋势。1998年之前,因农民进城务工而导致大量土地出现闲置,农民开始对土地进行自发流转,这种自发性土地流转多建立在血缘关系、人情关系之上,以口头协议生效,凭借村民之间的互相信任。这接受土地的农户将分散的土地资源可以集中管理和再分配,从而催生了具备“去过密化”特征的中型农业经营主。但是村庄内部农民之间的土地自发流转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大规模经营,完成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政府利用以资本下乡来推动土地规模化流转的方式来培育种粮大户。在凤城市各级部门的积极努力和宣传下,凤城市土地流转取得显著成效。在凤城市10万余亩土地流转面积中,流转向农户的承包地面积81566亩,占承包地流转面积的76.43%;流转向家庭农场的承包地面积10497亩,占承包地流转面积的9.84%;流转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3929亩,占承包地流转面积的3.68%;流转向农事企业的面积2541亩,占承包地流转面积的2.38%;流转入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承包地面积8188亩,占承包地流转面积的7.67%。建立在土地流转为基础上,凤城市政府出面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发展适度规模经和现代农业生产的新模式——采取租赁和合作经营模式。凤山区大梨树村就是积极实践此种模式,在6000亩土地上种植五味子、葡萄等经济作物,目前已经取得良好的收益。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凤城市在积极执行辽宁省各项有利于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的同时,又积极落实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各项政策,凤城市财政局和凤城农业经济局在执行省里的政策的同时,又实行了对合作社进行贴息和以奖代补的补贴方式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2 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凤城市各级部门在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2.1 缺乏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宏观政策
作为适度引领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目前,普惠制的惠农政策都是针对普通农户,而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尚未建立,针对性不强。长期、稳定、连续政策的缺乏,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坚持发展。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凤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忽视科学的财务制度的重要性,在民主管理决策方面也落实得不好。有的合作社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社员与合作社的连接不紧密,这些致使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金融部门支持合作社的力度不够,贷款难是大多数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普遍的问题。同时,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只注重扶持合作社,而忽略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这些都导致合作社的距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相去甚远。
2.3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因缺乏准确的法律定位,也因此缺乏相关的法律权益的保障。如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大部分农民依旧认为农村土地产权为集体所有,自己只有使用权。不清晰的土地产权降低了农民对生产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者主体的定位也不够准确,以家庭农场为例,工商部门将家庭农场定位为个体工商户或者股份公司,仅仅是在名称上加以区分,并没有与市场主体相适应。
2.4 金融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凤城市“三农”客户的融资互助担保基金及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尚未建立有效的政策性与商业性互补的融资担保体系,难以满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需求,普遍存在贷款难风险大的问题。在乡镇设网点的金融机构比较少,到村一级的就更少,农民对金融政策了解不深,如何贷款、利率多高、程序怎样不清楚,习惯于便捷的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2.5 凤城市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人才缺乏严重
凤城市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社员、专业大户的参与者多为在村务农的农民或各村、组基层负责人等。因年龄大(多数在45——55岁之间)、文化水平低(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专业经验缺乏(大多数为传统农民)、管理和领导能力差(对科学管理大多不了解)、认识缺乏高度(对市场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对当前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2.6 缺乏社会化服务
凤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力量薄弱。目前,县乡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手段落后,高素质的农村专业信息服务人才匮乏的制约。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财政投入不足,不仅对农业科技投入强度不高,使科技创新缓慢,脱离市场需求,农业技术转化率低,甚至研发成果不适应农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而且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也不足。
3 凤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对策
3.1 延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空间
结合凤城市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量身定裁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为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营造农业创业就业环境。同时要为职业农民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凤城各级部门从多个层面来加大对农业经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应用等的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和健全退出进入机制,保证经营者能够自由的进入或者退出,确保经营者的权益。
3.2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原有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与凤城各级部门一起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开展合作社“抱团”发展模式,即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业务互助,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积极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利用凤城市自然、资源结合科学的管理,来发展种植养殖综合性家庭农场。结合自身自然优势,积极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循环、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
3.3 更新总体布局
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规范化建设。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植政策,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强化多元化、全方位财政方面的扶植,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体制与机制。为了提高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工作,对合作社的规范化进行指导。结合凤城本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同时要积极的拓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建立品牌化、标准化、现代化、规模化于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型农民和技术人才进行可持续布局。凤城各级政府部门要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方面进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积极鼓励和引导在凤城市有过农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成为高学历、高素质、专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
3.4 创新营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模式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来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政府要针对农业电商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推出具有凤城本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政府要针对网站的质量进行技术上的提高,同时要对农业信息进行及时更新。除了对农业科技信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外,还要开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培训。
总之,凤城市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坚持科学的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取得长足的发展,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坚持规范合理有序推荐的原则,对各方面的资源进行整合,加强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各类人才至关重要,需要政府从政策、法规、资金、社会支持等各个方面来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可根据农村的实际来制定适宜的发展对策,要循序渐进,不可为了追求政绩而冒进,要在稳中国求发展,促进农业经济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