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标”“治本”不必人为划线
2015-11-12闫群力
文_闫群力
“治标”“治本”不必人为划线
文_闫群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是党的十五大就已明确提出的重要方针和战略决策,十六大在此基础上又加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一条。至此,“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十六字”反腐大政方针就基本固定及传递下来。
但长期以来,反腐败领域一直存在着一个重大而严肃的政治问题,那就是反腐到底是先“治标”还是先“治本”,究竟是抓“惩治”还是抓“预防”。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专家学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反腐需要标本兼治
笔者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全没有必要在“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防治”的问题上兜圈子,争来争去,没完没了。
反腐败不在说得好听,而在做得如何;反腐败不是什么理论问题,而是需要实际解决问题;反腐败不必贪大求全,一口吃个胖子,寄希望于将腐败分子一网打尽;而在抓早抓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全面整改,整体推进。还是过去常说的那句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两手哪一手都不能手软,哪一手也不能砍掉,要握紧拳头,同时出手。“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尤其要在“兼治”“并举”上细琢磨,勤思量,深研究。
无论“治标”还是“治本”,无论“惩治”还是“防治”,都集中体现一个“治”字。最关键、最重要的也是“真治狠治”“常治长治”。如果谁都不管不治,不查不办,何谈防治和治本?如果都在一边空谈大道理,就是不做不抓不落实,还能有什么用?其实一点也没用!
何谓反腐败“治标”或“治本”、“惩治”或“防治”?哪些算是“惩治”“治标”,哪些视为“防治”“治本”?谁能说清、分清和理清其中的关系?其实有时还真不太好分别、鉴别,且常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叉进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甚至同时并举,相伴而行,融为一体,混合搭配在一起。实际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区分你是“治标”的,他是“治本”的,我是“惩治”或“预防”的。实践证明在惩与治、标与本的问题上很不容易做到“渭泾分明”。不便不可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截然分开,人为断开,也不该不能把二者之间分成对立面,划分为对立双方,形成对质、对抗状态。
比如说,十八大以来,我们一直狠抓“八项规定”落实不松口、不松手、不松懈。这样做究竟是治标还是治本?到底是惩治还是防治呢?刚开始时,有人就曾预测,这是“临时性”“一阵风”,刮过去就会“风平浪静”。他们分析的理由和依据是过去用铁的纪律和严肃的法律都管不住,现在用“八项规定”就能管得住?文件规定毕竟不能等同于法纪条文。更何况在他们看来,“八项规定”所管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看不上眼的“小问题”或工作与生活中的“人之常情”,抓小不抓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治理表面不深挖潜在,也只是“惩治”,而不是“防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他们做出结论:抓“八项规定”落实情况不管用,没有用。
令这些“专家”没有想到的是,恰恰是从小事入手、从小问题抓起,才找准了正风肃纪、反腐治贪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这样坚持下来,官场风气为之一新,廉政建设成效可谓是有目共睹。那么,请问狠抓“八项规定”的落实究竟是“治标”还是“治本”?到底是“惩治”还是“防治”?实际上还真不好将两者截然分开,人为划线、分段。所以说决不能简单论述或片面认为落实“八项规定”仅仅是“治标”,它其实也是“治本”的前奏。
反腐不能光靠制度
但长期以来,有些所谓的“专家学者”故意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防治”截然分开或人为划线、分段。他们一直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处理贪官只是“惩治”,也仅仅是“治标”,并不能“防治”更不能“治本”。特别每当反腐败力度大了,办案紧了,审查多了,处理严了,就认为又搞运动了,又要“严打”了,“左”的那一套又回来了,等等。
在他们眼里,只有加快反腐败立法,加速制度制定,彻底改革体制尤其是现有政治体制机制,才是“治本”,才能做到“预防”,才是唯一出路。否则查案再多、抓人再多、纠风再严、惩腐再狠,也是查不胜查,抓不胜抓,都是做无用功。按照这些人的思维逻辑和划分方式,监督检查不在于查案、惩治、处分,而在于规章、制度、条文。前者都是“治标”,没用;后者才是“治本”,管用。还有的反腐专家将“治标”提炼概括为“运动反腐”“权力反腐”“人治反腐”“选择性反腐”“政治性反腐”,这些统统都是“暂时性反腐”“临时性反腐”,只是一时见效、偶尔管用的“无效反腐”。会只惩治不预防,只治标不治本。
比如说,当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反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管涉及谁,都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此重大行动和有效做法,有些“专家”却仍然认为只“治标”不“治本”,只“惩治”却不“防治”,仅是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之计。每当高压反腐力度大了、查办案件多了和处理贪官严了时,他们就竭力鼓吹:“抓得差不多,该收手了,不能再这样查下去了”“再这么查下去会使小老虎、大老虎、老老虎联合起来进行反扑”……还是“特赦”腐败分子吧,这样才能解决腐败“存量”,控制腐败“增量”。
尤其是每当惩治腐败刚刚有点起色,老百姓纷纷叫好时,他们就反复论证、极力推崇“节点”到了,“拐点”来了,在这关键的“转折点”和“节骨眼”上应当也须“转向”“转轨”和“转移”,即尽快转到“预防腐败”特别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上来。每当不正之风“回潮”了,腐败现象“反弹”了,特别是高官贪腐“顶风上”现象更嚣张了,他们就大肆放言:“怎么样?没治住吧!只惩不防没有用吧?”他们常常用历史上朱元璋杀得够多够狠为例子,以此证明腐败杀不胜杀。同时还经常举例说20世纪40年代后期国民党“打老虎”够劲够力也是抓不胜抓,半途而废”!并得出结论:就是因为没有“治本”,只是“治标”,只抓了“惩治”,没有注重“防治”!
实际上,大家都十分清楚也非常赞同制定制度、健全制度很有必要。但是,仅靠反腐专家建议的“制度反腐”反得了吗?“特赦”腐败分子就不腐败了吗?“脱离”党的领导就能“治本”了吗?事实早已证明反腐败不巡不视、不查不办、不抓不处、不惩不罚,再好看的“制度大全”也没有作用,再花哨的“制度规划”也不管用,它们只是码在书本上的“字块”,挂在墙上的“摆设”,陈列在文件柜的“装饰”。长期以来这种只做表面文章的事情还少吗?这样血淋淋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反腐重在真抓实干
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绝非重“惩治”、轻“防治”,只“治标”、没“治本”。只要我们回头仔细看一看、认真想一想、好好琢磨琢磨这两年多来反腐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效果,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证明,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中央不仅在“治标”“惩治”上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充分体现“严”字,保持高压态势,有个“狠劲”“猛劲”“冲劲”,而且在“防治”“治本”上也加重厚度,拓展横向广度,提升纵向深度,主要表现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两手抓,两手硬”。这样说,决不是说大话,更不是糊弄人。可进一步作如下具体分析。
十八大以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中央纪委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战略决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和有效路径,特别在体制机制制度及职能职责职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调整、开拓、创新,取得了一项项战果和一个个胜利。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乘十八大以来“改革春风”和反腐败“强劲东风”,都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上下真功夫,动真格。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转作风,正党风,树新风,大兴“三改”:改学风,改文风,改会风。大力提倡“三短”:开短会,说短话,写短文。要求做到“三说”:说实话,说真话,说心里话,坚决克服说大话、空话、套话、假话不良风气。
国务院三令五申,“约法三章”,要求“政府性的楼堂馆所、财政供养的人员、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后来又开始“清理办公用房”,提出进行“公车改革”等。中央政府要带头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从一件一件具体事情抓起,从一项一项现实问题改起,从一个一个实际行动做起,从而净化工作环境,优化政治生态,保持和维护新常态。
组织部门开始治理“三官”,从摸底“裸官”,统计“兼职官”,抽查“报告官”(个人事项报告实与不实)到“堵住跑官”“治理庸官”“警示散官”。
司法部门倒查“三究”,缓期执行,立功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重新核查,倒逼重审,严格追究责任,坚决纠正法律严肃性与司法随意性、变通性和灵活性的严重问题,彻底克服立法与执法“两码事”、制度制定与制度落实“两层皮”不良现象,做到“阳光司法”“开门执法”,司法公正,公开透明。
部队也开始整治“三军”,出台了一系列廉洁从军规章制度,开展了一连串整军治军大动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置于强军之基的战略位置。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实打实”地真抓实干,真查真办。不抓不办,一点用处也没有。在工作中一定要把握规律,顺其自然,决不能故意将治标与治本人为划线,截然分开。如若不然,势必制造矛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严重干扰和影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作者系中央纪委宣传部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