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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江苏省村庄调查数据

2015-10-31冯淑怡陆华良曲福田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0095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南京003

中国土地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农地农村土地村庄

张 兰,冯淑怡,陆华良,曲福田(.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0095;.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003)

农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江苏省村庄调查数据

张兰1,冯淑怡1,陆华良2,曲福田1
(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2.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研究目的:分析影响村庄层面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因素。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计量经济分析。研究结果:村庄经济发展对农地规模经营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村庄整体非农就业水平提高促进了农地规模经营发展,但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增加抑制了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村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可以保障农地规模经营的顺利推进,但行政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村领导来自大宗大族不利于农地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村干部“年轻化”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研究结论: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行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以及规范村干部在农地流转中的行为来稳步推进。

土地管理;农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Tobit模型;村庄调查;江苏省

1 引言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央政府在多年“一号文件”和若干重要决定中鼓励承包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鼓励承包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的政策导向。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专门颁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足以说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问题的重要性以及中央政府对其重视程度。

随着全国各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和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相关问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关于农地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学者们主要围绕中国推行规模经营政策的合理性[1-3]、土地规模经营适宜度和实现条件[4-5]、各地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6-8]、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影响因素等问题展开研究。其中,深入分析农地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对政府部门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制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已有关于农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宏观定性角度,分析现行的户籍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金融制度等制度因素对农地规模经营的影响[9-10];二是从微观定量角度,分析户主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制度环境变量、市场特征变量、区域环境变量等因素[11-12]以及村民关联[13]对农户农地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上述研究不乏深刻洞见,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方面,普遍性的制度性影响因素定性分析固然重要,但中国农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地域的差异性和村庄的异质性也会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而且实证分析的欠缺使得研究结论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小农户存在资金、技术获取不足等问题,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进更多依赖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参与,而且农户农地规模经营意愿也并不能真正反映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因此仅从农户层面研究其农地规模经营意愿影响因素会使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基于此,本文从一个新的切入点——村庄角度,建立村庄层面农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框架,采用江苏省村级层面实地调查数据进行检验,以期为政府部门制定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 理论分析

土地规模经营受制于土地流转速度和集中程度[5],而农地流转的发展水平是区域农地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的结果,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非农就业水平、农地产权状况、农村人地关系、农村土地及农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4]。因此,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程度也取决于能否产生有效的(农户的)农地供给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农地需求,而农地供需均衡的实现程度会受到村庄社会经济条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类似地,影响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村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健全,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低,农户的土地供给意愿也更高;同时,发达地区农地规模经营可能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更为完善,从而更能吸引规模经营主体投资经营农业。因此,在欠发达地区,一般农户不肯轻易放弃土地,推进规模经营的难度远高于发达地区[15]。

(2)村庄非农就业水平。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土地集中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9]。由于非农就业的收益明显高于农业,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提高,农户会优先将家庭劳动力配置到非农部门,而减少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劳动力投入,甚至在劳动力和土地要素投入比例失衡时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创造条件。研究发现,农户参与非农就业后更倾向于将土地租出[16],且江苏省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确实对农地流转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14]。

(3)农地产权状况。农地产权的明晰程度和稳定程度影响着农地供需双方流转土地的收益预期,进而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交易有显著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确权,是农民愿意转出土地的重要前提,手中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土地被随意收回,才敢于进入农地流转市场出租土地。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充分,是规模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基本要求,农地产权不稳定会增加风险和纠纷解决等交易成本,减少土地流转收益,降低规模经营主体租入土地的意愿和可能性,从而抑制农地流转市场中的有效需求。

(4)村庄人地关系。村庄人地关系反映村庄内人口数量与土地面积的关系,可用村庄人均耕地面积来表示。一方面,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反映了耕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耕地资源越稀缺则其市场价格和流转租金相应越高,而较高的农地流转价格可能对交易双方产生相反影响(增加农户的土地供给意愿的同时也会降低规模经营主体的农地需求),使得供需难以达到平衡,阻碍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村庄人均耕地面积也体现了耕地资源的细碎化程度,村庄耕地资源越细碎、分散,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所需的交易成本越高,也不利于规模经营主体统一耕作、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则规模经营主体租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也就越低。

(5)农村土地及农业政策。由于农地流转发展初期多出现随意性较大、流转合同不规范、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土地纠纷隐患,严重影响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有利于切实维护好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保障农地规模经营的有序推进[9]。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如向村级下达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指标,可能会对当地农地规模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3 实证研究

3.1模型设定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影响不同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各异的因素,采用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①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是指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之和,根据村级问卷调查数据统计而来。/村庄耕地总面积)作为因变量。由于有的村庄规模经营面积比重为0(即不存在规模经营主体),而其他村庄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占比为大于0的数值,表明因变量的取值为这[0,+∞),因而宜采用受限因变量(Limited Dependent Variable)Tobit回归模型[17]。具体的模型形式如下:

式(1)、式(2)中,PS*为观测不到的变量或潜变量,PS为实际观测到的被解释变量(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EC、OF、PR、PL、PO为关键解释变量,分别表示村庄经济发展水平、村庄非农就业水平、农地产权状况、农村人地关系、农村土地及农业政策等方面的变量;Xi为村干部特征等其他控制变量;α0为常数项,αEC、αOF、αPR、αPL、αPO、βi分别为各变量对应的估计系数;ε为独立且满足ε~N(0,σ2)的残差项。

3.2变量选取

(1)村庄经济发展水平。村庄人均纯收入是衡量一个村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有利于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而增加农民的土地供给意愿。同时,人均纯收入水平高的村庄往往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雄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手段和功能也都较强[15],有利于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效益,规模经营主体租入土地的意愿也会增加。因此,村庄人均纯收入与农地规模经营面积占比应具有正向关系。

(2)村庄非农就业水平。尽管江苏省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不论是当地非农就业还是外出务工)对农地流转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14],但与外出务工相比,当地非农就业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一方面,对于当地非农就业的农户来说,他们可同时兼顾非农工作和农业生产,并不需要转出土地,而农户不愿意转出农地使得农地规模经营无法形成;另一方面,对于想要租入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来说,其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时,劳动力雇佣变得尤为重要[18],而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可能使得村内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上升,雇佣劳动力的成本也随之提高,进而其租入土地扩大规模的意愿可能减弱。因此,采用村庄非农劳动力比重和村庄内企业个数两个指标分别考察村庄整体非农就业水平和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影响,预期前者影响为正而后者影响为负。

(3)农地产权状况。由于江苏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率平均达到90%以上,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晰程度不再是影响江苏省各市农地流转发展的重要因素[14],因此这里仅考察农地使用权的稳定程度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的影响。本文采用土地调整的两个问题来测度农地使用权的稳定程度①问卷中设计了两个有关土地调整的问题:一是“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至2005年(农业税减免、粮食补贴)前,您们村的土地有没有调整过?”;二是“2005年后,您们村的土地有没有调整过?”。根据上述问题的答案构建了一个测度“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村庄土地调整情况”的农地使用权稳定程度指标,取值为0—2,取值2表示两个时段都发生了土地调整。,土地调整可能同时抑制农地流转市场中的土地供给和需求。农户出租土地会被视为土地太多而无法耕种,在下一轮土地调整时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从而不愿意进入农地流转市场出租土地[19];同时,土地调整也会降低规模经营主体的地权稳定性预期,削减规模经营主体租入土地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因此,预期村庄土地调整情况与农地规模经营面积占比呈负向关系。

(4)村庄人地关系。选取村庄人均耕地面积来表示一个村庄的人地关系。村庄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则耕地资源越稀缺、细碎化程度越高,根据理论分析,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难度也越大,因此预期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对农地经营规模发展水平有正向影响。

(5)农村土地及农业政策。采用行政村有无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来考察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同时,采用乡镇对村的考核中有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内容和乡镇对村的考核中有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容两个变量来测度政府行政干预对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农村经济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力还没有充分转移,其他土地规模化经营条件也未达到的情况下,人为地靠行政命令推动规模经营,未必能真正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甚至可能妨碍农地规模经营健康、稳定地发展。

(6)其他控制变量。除了上述关键变量,模型中还引入村领导(村长/书记)的姓氏是否是村里的大姓和村干部中45周岁及以下人数占比这两个村干部特征变量以及村庄交通状况变量“村委会到最近县乡公路距离”。村委会作为中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仅是流转的交易中介和组织协调人,还是流转双方的代理人,甚至直接参与经营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20]。然而,对村委会权力的运行来说,宗族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资源,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往往有着更大的发言权,导致村内的公共决策有利于大家族的利益[21]。村领导姓氏是村里的大姓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影响不定:一方面,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网络使得大姓村领导能够获得更多村民的信任,从而村级事务更容易推行,土地的连片流转也更可能实现,进而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大姓村领导也可能凭借自己大家族的优势地位,为谋取个人私利最大化而过度介入土地流转,出现截留农户流转收益甚至寻租等现象,阻碍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进而妨碍农地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如果村干部中年轻人比重较大,村领导班子对新政策新事物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更强,服务和引导组织意识也更高,因而有利于村庄土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此外,规模经营主体市场经济意识比较强,往往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而当地交通状况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市场范围,进而影响规模经营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和利润水平[11],从而影响规模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村委会到最近县乡公路距离可以反映村庄的交通状况,村委会到最近县乡公路距离越近,当地交通便利程度越高,越有利于规模经营农产品的销售,因此预期此变量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有负向影响。

3.3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3年7—8月及2014年1月在江苏省组织的实地调研,利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取苏南地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和苏北地区(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1个地级市的128个村,对各样本村的村长、村支书、村会计等村干部进行问卷访谈,获得有效村级问卷128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概况、村干部个人情况、人口和劳动力情况、企业和基层组织情况、土地资源情况(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情况、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社会发展与服务体系情况等。

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1。从调研样点村来看,江苏省农地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达到23.28%,但地区之间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农地规模经营面积比重最高(41.17%),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也最低(11.43%),而经济发展水平居中的苏中地区农地规模经营面积占比为29.48%,表明江苏省地区间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梯度差距。

3.4估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STATA软件对上述样本数据进行Tobit模型估计,得到的回归系数及检验结果见表2。从检验结果来看,判定系数(Pseudo R2)为0.51,似然比检验的卡方值(LR chi2)为46.75,该值的显著性检验值为0.00,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

表2中的估计结果显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具体来看:

(1)村庄人均纯收入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不仅与理论预期一致,也与江苏省地区间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呈现明显梯度差异(苏南>苏中>苏北)的现实相符。

(2)村庄非农劳动力比重的系数显著且符号为正,表明村庄整体非农就业水平是村庄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村庄内企业个数的系数显著且符号为负,说明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增加抑制了村庄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可见,继续推进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仍然是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必然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当地非农就业不利于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但并不是要求农村劳动力必须外迁,反而应该因势利导,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通过村庄内企业发展积累资本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以工补农”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同时村内劳动力价格上升可以倒逼农地规模经营朝着土地和劳动节约型、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向发展。

(3)反映农地使用权稳定程度的村庄土地调整情况变量的系数符号为负,与理论预期一致,但其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二轮承包”以来江苏省落实“30年不变”稳定地权政策的效果较好,农地使用权的稳定程度较高,仅36.7%的村庄发生过土地调整,其中10.2%的村庄发生过大调整;另一方面,部分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来源是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所以承包地的调整(尤其是小调整)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大。贾生华等[6]对江、浙、鲁地区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也发现,土地调整只会影响一小部分农业经营大户对土地稳定性的预期,大部分的农业经营大户不会受到土地调整的影响。

表2 模型估计结果Tab.2 Estimation results of the model

(4)尽管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变量的系数符号与理论预期一致,但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江苏省村庄人均耕地面积普遍较少,且不同地区间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差异较小(表1),所以村庄人地关系并不是影响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的系数显著且符号为正,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农地流转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进而保障农地规模经营的顺利推进。反映政府行政干预的两个变量对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作用方向相反,其中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考核的影响为正,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考核的影响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这一结果意味着政府行政推动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未来应该摒弃行政命令手段,遵循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的稳健发展。

(6)村领导姓氏是村里的大姓对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可能存在大宗大族的村领导受经济利益驱动介入甚至操纵土地流转的现象,不仅损害农户的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同时也打击规模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受阻。村干部中45周岁及以下人数占比的系数显著且符号为正,表明村干部的“年轻化”对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这可能因为“年轻化”的村领导班子思想更为开放和超前,更能理解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的重要意义,对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引导组织和服务意识也更高,更能保障相关政策的及时、正确的传达,从而更有利于村庄土地流转和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顺利推进。而村委会到最近县乡公路距离的系数符号为负,但其假设检验结果不显著。

4 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江苏省村级层面实地调研数据,运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影响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因素。结果表明:(1)村庄经济的发展对农地规模经营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地区间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呈现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的梯度差距;(2)非农劳动力比重越高的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越高,但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对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3)村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可以保障农地规模经营的顺利推进,但行政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4)村领导来自大宗大族不利于村庄农地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而村干部“年轻化”的村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更为顺利。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含义:(1)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有赖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意味着推行农地规模经营应因地制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按照经济规律来稳步推进,同时要逐步建立能够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2)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受制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程度,政府应继续推动地区二三产业发展,同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离土转移;为了应对当地非农就业带来的村庄劳动力雇佣成本提高,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应充分利用自身在资金获得、新技术应用方面的优势,使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朝着土地和劳动节约、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向发展。(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为农地规模经营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转变政府干预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方式,要摒弃定任务、下指标等行政命令手段,政府的介入重点应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规模经营主体发展要求。(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基层干部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防止少数基层干部谋取私利;尊重农户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应由农户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流转收益也应归转出承包地的农户所有,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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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美景)

Empirical Analysis on Influencing Factors of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Sample Villages in Jiangsu Province

ZHANG Lan1, FENG Shu-yi1, LU Hua-liang2, QU Fu-tian1
(1.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China; 2.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g 210023,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at village level.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econometric analysis are employed. Results show that: village-level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significant and positive effects on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verall level of off-farm employment has effectively promoted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while the increase of local off-farm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has hindered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to solve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within villages has ensured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while the administrative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share cooperative and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has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Village leaders from large lineage or family have hindered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while the proportion of younger village cadres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Our conclusions are that in order to promote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smoothly, government should promote site-specific policies, such as establishing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guiding the migration of rural labor from first to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mproving th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system of solving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and regulating the behavior of village cadres in farmland transfer.

land administration;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influencing factors; Tobit model; village survey; Jiangsu Province

F301.2

A

1001-8158(2015)11-0032-08

10.11994/zgtdkx.2015.11.005

2015-03-27

2015-10-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1322301);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KJYQ201401,SKZD201306);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2013009711003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3097);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论文奖学金资助项目(DS10-20140901-ZL)。

张兰(1986-),女,四川内江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E-mail: hellen19861214@sina.com通讯作者:冯淑怡(1973-),女,江苏盐城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土地制度、资源与环境经济。E-mail: shuyifeng@nj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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