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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漕运之害

2015-10-28王国华

同舟共进 2015年8期
关键词:运粮粮食运输

王国华

交公粮,是中国历史上相当重要的词汇。历朝历代,农民都要把土地上生产的粮食拿出一部分或大部分无偿交给政府,即“纳粮”。漕运是跟纳粮密切相关的,我国南方富庶,粮食产量大,可运至北方售卖。但古代交通不便,人们还不会修建公路,土道一下雨就泥泞不堪,水路遂成重要运输手段。古代的正史、野史中,“船”出现的频率可能比“车马”“轿子”还多,由此可证彼时水路交通的普及。但河流几乎都是从西向东流,南北运输的河流主要靠人工开凿,即所谓运河。一个“运”字说明实质——开凿之后主要用来运人和物。

明代,东南地区的粮食经运河输入京师

最著名的京杭大运河是隋炀帝的“政绩工程”。其实在这之前,历朝历代的帝王们都很重视此事,春秋吴王夫差就曾开凿邗沟以通江淮,以后的唐宋元明等朝,不断疏浚和治理运河,使其运输粮食(漕运)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和完善。在运粮的同时,亦间接方便了南北物产的交流,促进了整体经济的发展。到了明朝,漕运机制已相当成熟。首先在中央设置相应官职,初置京畿都漕运司,后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又设漕运总督,品级为从一品或正二品。与总兵官同理漕政。在地方上,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均为地方长官的副手)掌管本地与漕运有关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从上至下,密如蛛网。

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宣德时最高达六百七十四万石。古代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斛)。按相对标准的计量,1升米重约1.25斤,1石米重量就是125斤,但“石”作为计量单位,标准是120斤(一石四钧,一钧30斤),而我国古代计量向来混乱,俗语“十里不同音”,计量单位根据时间、地点的不同,变数也很大。据说,万历年间一石就合现在的188斤左右。古代人口少,亩产低,生产率低下,能凑够六百多万石,对当地百姓来说就已是赤裸裸的搜刮了。这些漕粮主要给驻守北京和东北、西北边疆的军队作为军饷。

关于漕粮运输,明代先后使用过三种方式。最早是“支运法”。即在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地设仓收囤。各地应缴纳的粮食就近运至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节节接运,故名“支运”。这里有两个细节,其一,漕运不仅是官方承担的事儿,农民也可参与运粮,如参与运粮则免纳当年税粮;如果纳当年税粮则可免除运粮,相当于二选一。按当时计算,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其二,运军从各仓支出的粮,不一定是该仓当年的进仓粮。仓里的粮食并非即收即放,而是一年压一年,使仓中总有存粮,以便稳定存量,保障供给。

宣德年间,“支运法”改为“兑运法”,即各地漕粮先运至淮安和瓜洲(今扬州邗江区),兑与运军转运。百姓不再全程参与运输,军运的费用则由农民承担。这样做的好处,是农民可以省出时间来从事耕种。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而后“兑运”渐居优势。到成化年间,漕运都御使滕昭又将“兑运”改为“长运”,即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粮食生产区交兑公粮,农民不再参与运粮,但要增纳所谓的过江费用。自此,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从支运、兑运到长运的过程,其实就是老百姓逐步退出参与运输的过程,也是各项苛捐杂税逐步增加的过程。

看似完美的漕运制度,仔细打量却弊端丛生,人人自危。张瀚在《松窗梦语》、顾起元在《客座赘语》中对此均有详细的描述与深刻的反省。

整个漕运过程中,最明显的受害者竟然是负责督运的官员。这听起来有点奇怪,但事实就是如此。按顾起元的说法,运军中太多奸诈刁顽之徒。一到运输时间,他们家中妻子儿女衣食之需、酒肉之费,甚至连吃喝嫖赌的花销,都取之于兑运的粮米。收兑粮食时,为了赚取钱财,明明收到了20斤,却改写成30斤,自己私藏10斤的钱。还有的收受贿赂,听任缴粮者往粮食里加水添土,一百石实际只收了不满六七十石粮食。船未离码头,粮米已经亏损无数。到了中途,为了弥补前述各项费用,运军便开始大肆盗卖船上的粮米。但运到目的地后亏损怎么办?而且这是铁定要亏损的。若东挪西凑还能补上账目,运军会让船顺利上岸。若补不上,他们干脆把剩下的粮米全部卖掉,凿沉船只,诡称被激流冲跑了。惹祸之后,也有的运军直接跑掉——天地之大,往哪里去找一个小兵?船只到岸入仓,若亏欠太多,无论审查、动刑,还是赔补钱财,却都由当官的一人承当,鲜有让基层小兵抵罪的。很多官员定罪入狱,扣发俸禄,卖掉家产,绵延多年都结不了案,而运军们领了新的运输任务,跟着新的督运官继续干。

后来的运官因为任务紧急,明知其中猫腻,也不敢追问。当时的主流舆论普遍认为挂欠之法严于官而宽于军,且在整个系统的管辖上也是对官员严苛,对普通军士则纲纪废弛,因此运官日益困窘,而运军日益刁蛮。不过从管理程序上看,这似乎也没什么问题,层层追责,这是一贯的做法。上级当然只能追责到官员,至于普通运军违法违纪,乃官员御下不严,是他自己的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官员多为临时委派,对运军的实际管辖手段和效果几近于无。责任与义务两层皮,以致无法管理。

那么运军就是罪魁祸首了?也不尽然。张瀚在《松窗梦语》中说,大多运军家中的父母妻儿全赖其一人收入。但在出发前,有的运军能预领到半年的粮米,有的一粒米也领不到,屡遭克扣与盘剥,以致“众心不服,易于犯法;及责赔补,辄先逃避,无产堪变,贻累各官”。运官要置办行李、轿伞,到岸要有交际之费,到了粮仓,见到衙门里的书吏要有常例之费,否则就会被刁难。这些花销皆取资于运军,来源于他们的“行粮银两”。运军作奸犯科,貌似也是迫不得已。至于遭遇洪水激流不幸淹毙的,并不在少数。出一趟差,等于玩一次命,面对滔天巨浪,心中的苍凉一言难尽,其不法行为可视为上演“最后的疯狂”。

而被盘剥最苦的,应该是最底层的农民。自兑运改为长运,每一石米除了这一石正数外,还要加收各种耗损之米,另有运军的过江盘费等。运船是官造的,修补篷桅锚缆等项费用由政府补给,运军出发前还有行粮之赏,船上允许夹带各地土特产,从此地运到彼地以营利。按理说,他们不该再敲诈农民,但运军和运官的各种花销,到头来几乎都要转嫁到农民身上。运一斤米,成本可能达到三四斤,农民再无可推之处,只能逆来顺受。实在没办法,或逃亡,或起义,给垂垂将堕的大明王朝以最后一击。但在某些地方,州县官员偏袒本处百姓,逼迫运官收下百姓交来的成色不够的粮米,加水者有之,掺土者有之。运官收下一石米,经簸晒之后,损耗竟然将近三四成。

如此一来,所有参与漕运的人,都是受害者,又都是加害人。这种看上去十分完备的机制,实则漏洞百出,根本经不住考量。以现在的角度看,如果放开粮食市场,让民间资本介入运输,政府花钱购买现成粮米,未必就有这么多矛盾和受害者,成本或许也会降低。可惜古人不懂市场的力量,以为自己可以大包大揽,以“父母”自居,这就只能自作自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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