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史料价值及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5-10-28蔡振翔
蔡振翔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探索与争鸣】
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史料价值及有关的法律问题
蔡振翔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本文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突出重点与特色,集中地论述了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史料价值,同时分析了在拍卖、发表或者研究这类书信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的发表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成一家的学术观点,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进一步的讨论。
书信;史料;发表权;隐私权
一
著名学者钱锺书、杨绛夫妇原本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是朋友关系,先后通过书信一百余封。到了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突然表示将要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拍卖活动。钱锺书遗孀杨绛立即出面干涉,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停止所谓的侵权行为。2014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与隐私权行为。同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因为侵犯著作权与隐私权,需要向杨绛赔偿人民币20万元。消息传出,学术界与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大都表示支持和拥护,然而,在激情过后,我们却很有必要冷静地思考一下。
我们认为,是否因拍卖或发表现代名人的书信而导致侵权,还是应当从宽认定,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之上,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与特色,集中地论述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史料价值,同时分析在拍卖、发表或者研究这类书信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的发表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自成一家的学术观点,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进一步的讨论,以便最后可以达成比较一致的看法。
二
名人书信涉及到“书信”与“名人”两个关键词。所谓的“书信”,通常指的是一种人际传播的重要媒介,即向特定的对象传递信息或者交流感情的应用文书。它主要通过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具有真实、准确、迅速、直接的特点,在人们沟通信息、讨论学术、联络感情、交换看法、评论时事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名人”,通常指的是政界、商界、学术界、文艺界、娱乐界等各个行业的知名人物,他们可能有名誉地位,或者可能有高额收入,更有可能就是名利双收,因此,他们在社会上具有着一般人完全无法拥有的影响力,甚至能够成为某些领域的象征、榜样或者代表。
在交通业、特别是邮电业开始发达而电话尚未普及、网络尚未建立的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的前80年里,书信一直成为中国名人之间交际的一种主要工具,因此,名人书信的数量极多,史料价值十分突出,是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难得可贵的重要资料。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现代名人特别是知名学者的书信选集甚至全集不断地出版,从政界的《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周恩来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到实业界的《詹天佑日记书信选集》(珠海出版社,2008)、《卢作孚书信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到文艺界的《舒芜致胡风书信全编》(东方出版社,2010)、《胡风致舒芜书信全编》(中华书局,2014),再到学术界的《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黄山书社,1994)、《陈垣来往书信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陈寅恪集·书信集》(三联书店,2001),举不胜举。
例如,胡适于1949年匆匆忙忙地离开中国大陆时,仅仅是留在北平寓所的个人书信就有600余封,他人来信达到1万余封。对历史科学研究工作者来说,这批文献资料相当珍贵,从中可以解决不少或大或小的问题;又如,杨逢彬将近现代政界学术界名人写给他的祖父杨树达的188通书札加以整理,编成《积微居友朋书札》。该书由湖南教育出版社于1986年公开出版以后,曾经广为传诵,颇受欢迎,也从未引起过发表权、隐私权之类的任何纠纷;再如,刘大年在1949年以后中国史学界的地位比较特殊,也比较重要,曾经参与过大量的规划、组织以及部署工作。为此,他保存了有关的来往书信将近一千件。1995年,刘潞、崔永华编辑整理了其中八十多位知名人士的183封书札,编成《刘大年存当代学人手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内部印行。以后王玉璞、朱薇又编成《刘大年来往书信选》(上下两册),由中央文献出版社于2006年公开出版。书中收录了刘大年自1946年至1999年的部分来往书信一共487封,其中来信309封,去信158封,因工作关系而存放在刘大年处的他人书信20封。该书出版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名人书信因而成为学术研究中的重要资料,越来越受到中外学者的重视,陆续出现了徐庆全《名家书札与文坛风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万宇《中国现代学人论学书信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等一些专门的名人书信研究著作。
宏观地说,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在历史研究的过程之中,得益于名人书信的地方很多。有的还是一般文献当中不太可能提供的独家资料,在有关问题的研究中具有着某些决定性的意义。例如,周恩来于1935年9月1日给陈果夫、陈立夫兄弟的信就极为重要,能够比较充分地说明在西安事变爆发前共产党对待国民党的某些政策与策略;又如,从《王国维罗振玉往来书信》(东方出版社,2000)中所收的几封书信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王国维在1927年6月2日的自杀,与罗振玉所谓的“逼债”毫无关系。像这一类流传很广的谣言,对罗振玉的名誉损害极大,是造成学术界长期以来“抑罗抬王”的根源之一;再如,以私人通信定罪,是1955年胡风事件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胡风、舒芜等人全部往来书信的公开发表,对于研究那一段历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名人书信比较真实可信。书信与回忆录、日记,均属同一类型的文献材料,但比较而言,由于回忆录是以后撰写的,作者很容易根据本人的实际需要,在书里回避、歪曲某些人物或者史实,而日记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就是在几年后或者十几年后,作者还可能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日记的某些部分进行改写甚至重写,所以在已经出版的部分名人日记之中,如果发现有些经不起推敲的内容,那么引用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免得误入歧途。另外,因为有的名人在开始养成撰写日记的习惯时,就已经相当出名了,所以在写作的时候往往容易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反复推敲,以便能够把日记十分光彩地流传于后世,结果导致的只能是真实性打了折扣。毕竟像宋云彬《红尘冷眼》那样真实的优秀日记并不多见。至于书信就有所不同了,当书信寄出之后,往往留在收信人的手里,即使是散失出去,一般也难以回到作者的手里,作者也就没有修改的机会。在书信发表时,除非整理者、编辑者做了某些删改,一般都是照着原样刊出,真实性颇有保证。还应当指出的是,有的学者曾经认为,不少名人书信本来是不打算公开的,因此,要特别关注那些经过公开途径发表的书信,而不要去注意尚未公布的大量名人书信资料。其实,恰恰相反。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对于公众人物特别是某些政界知名人物来说,那些他们并不打算公诸于世的书信,才是最具有史料价值的,有助于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某些人物或事件。
(三)我们不能过低地估计名人书信的价值,当然也不能由此走向另一个极端,过高地估计名人书信的价值。就一般情况而言,书信主要是以人物为中心,其中的最大价值,是可以从中看出人际交往的若干脉络。书信的特色,更多的还是通过许多珍贵的文献资料,能够提供某些历史细节的补充与修正,可以丰富我们对某些历史事件的认识、理解,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某些历史人物的性格、心态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而使得我们在历史学的研究过程中,感到更加充实、更加生动、更加具体。
三
我们知道,已经出版或者发表的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经过适当的考辨,一般是可以作为史料使用的,然而,这只是现存名人书信里的一小部分而已。称得上是浩如烟海的名人书信,如今主要还是散落在各种各样的档案馆、博物馆以及民间社会当中,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适当的整理与初步的分析,更没有公开发表过,这是一个十分巨大的而且有待挖掘的资料宝库。对于历史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在处理这些名人书信时,需要凭借着理性与智慧,才能较好地解决以下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如何正确地整理分析名人书信。许多名人在草拟书信的时候,不是为了日后公开发表,而是为了沟通一点信息,交代一点事情,表达一点看法,因此,撰写起书信来,显得十分随意,不但写得简单明了,而且还常常语焉不详。当然收信人一看,就会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可是时过境迁,后来的历史研究者不了解有关的写作背景,就不容易弄清楚其中时地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加上有的书信手稿笔迹不清,处理起来相当费事,即使经过一番考证,还是容易弄错搞乱,甚至可能造成对某些历史问题的错误推论。
(二)如何面对书信赝品的大量存在甚至泛滥。目前散落在民间社会里的名人书札,除了有许多是因为各种复杂原因而从收信人家里流失出来之外,还有不少是知名作家、学者与出版社或者杂志社编辑之间的通信。出版社或者杂志社按照惯例,会定期将作者或者读者的书信当成垃圾或者废纸卖掉,因此,陆续有大批著名作家、学者致出版社或者杂志社的信札,流入到古旧书买卖市场甚至废品收购站,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相当引人瞩目。到了21世纪初期,不少名人信札转而进入了从事古旧图书拍卖的大型公司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并且在竞拍的过程中,往往能以较高的价钱成交。在2007年的前后,陈寅恪、陈垣、汤用彤、杨树达、俞平伯等学术大师的一页普通书札,就能够卖到3000元左右,然而,随着名人书信的不断升值,导致造假成风,大批赝品亦随之出现,真假混杂其中,最后只能是真伪难辨。造假者通常不会凭空捏造,因为那样做很容易露馅,而是把书信真迹作为母本,按照原样仿制赝品,然后再拿出去赚钱。有的伪造得比较拙劣,很容易识别,但是有的连作者的用笔风格都模仿得很像,甚至还臆造出了实寄封,就连专家都可能会打眼,由此造成的结果,首先是使得收藏名人书信的风险大大增加,捡漏的机会越来越少;其次是使得学者在利用书信进行有关的学术研究时,增加了许多本来不可能出现辨别真伪之类的麻烦。
四
紧接着,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人才能够拥有名人书信的发表权或者拍卖权。多年以来,无论是中国现代名人书信的拍卖还是发表,一般都不致于引起太大的纠纷或者麻烦,当然个别情况特殊者例外。可是随着法院对中贸圣佳公司以及李国强侵权的认定,那么今后名人书信的拍卖或者发表,都有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不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加以一番重新的分析与思考。
(一)隐私权的问题。我们知道,隐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指的是公民拥有不愿意公开或者不让他人知道个人秘密的权利。普通人的隐私权无疑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与尊重,但是公众人物特别是政界里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则会受到不少的限制,尤其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内容,绝对是不可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像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普通人两情相悦的婚外情,旁人连评论的资格都没有,但政治人物的婚外情,不仅公众与媒体可以品头论足甚至批评指责,而且弄不好就会导致有关政治人物仕途的结束。由此可见,普通人的书信,当然应当受到完全的保护,未经许可,不能公开发表,但是公众人物的书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说来,名人书信和普通私人书信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中有不少涉及公众利益,涉及公众的知情权,涉及许多历史或者社会现实问题的真相,因此是完全可以公开发表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名人书信在发表或者拍卖时,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问题。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为了防止有朝一日有关的言论被公开,最好的办法就是自我约束,尽量做到不说不写。既然说了写了,就不要害怕别人知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公众人物得了名又得了利,自然伴随着不少隐私权的丧失,但是要让他们舍弃名利,重新变成为普通人,从而享有完整意义上的隐私权,恐怕没有几个人会愿意这样做。
(二)著作权的问题。所谓的“著作”,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及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后五十年,然而,名人书信是否属于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参照国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对中国著作权法的理解,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名人的书信当中,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部分,例如学术论著、文学作品、读书札记等等,当然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像顾颉刚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陈寅恪的《与刘叔雅论国文试题书》,均属此类,但是,在名人的书信里,还有着大量涉及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学术活动、公务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不少可能涉及到公众的各种利益。这样的书信,当然也就不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特别是其中数量极大的公函类书信,更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往往会出现一个特殊性的问题,那就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分离。尽管书信的著作权永远属于写信人,但是当作者把书信寄出之后,除非在信里写明并且另作约定,否则将会发生书信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收信人一般将对书信享有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有关书信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研究者或者收藏家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名人书信,无论是在街边地摊上廉价得来的,还是在古旧书拍卖公司高价竞拍获得的,只要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手段而获得,也就同时获得了如何处理这些书信的所有权。
五
总而言之,中国现代的名人书信属于公众人物社会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第一手的文献研究资料,是历史发展过程之中的补充甚至是见证,在各种学术专题研究以及收藏拍卖活动中,肯定具有着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在一般的情况下,陆续地整理并且公开发表这些资料,或者把这些资料引入到拍卖市场,将会受到中外学术界的热烈欢迎,并且不致于引起太多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董丽娟】
泥模艺术——孙悟空
K207
A
1673-7725(2015)07-0055-05
2015-03-17
蔡振翔(1960-),男,台湾高雄人,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思想文化史、中国近现代政治史的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