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999~2014年医疗纠纷诉讼裁判文书分析
2015-10-27徐徽马占军
徐徽 马占军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515
广东省1999~2014年医疗纠纷诉讼裁判文书分析
徐徽马占军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515
目的回顾性分析广东省医疗纠纷诉讼文书内容,探讨医疗纠纷诉讼相关问题。方法对广东省1999~2014年法院做出的344例医疗纠纷诉讼裁判文书,采取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秩和检验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果医疗纠纷诉讼平均用时为539.72 d,调解比例为11.9%,患者获得赔偿的比例为不高,并且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结论医院和患者应该加强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医院和患者应该倾向于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与此同时,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保险机制。
医疗纠纷;诉讼;实证分析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作为或不作为的专业上的疏忽,给患者提供的治疗低于现有的医疗水平,并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或死亡,大多数的医疗事故由医疗过错引起[1]。发生医疗事故之后,用什么方法解决医疗纠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2~2008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10 249、9079、8854、9601、10 248、11 009、13 875件[2]。2002~2008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整体上表现出增长的趋势,特别是2007~2008年,增幅较大。在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为16 448件,在各类侵权案件中,排名比较靠前,位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之后[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2010~2014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为16 959、 17 277、18 002、18 870、19 944件。患者和医院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否是正确合理的选择?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广东省医疗纠纷诉讼的裁判文书的回顾性探析,对患者的诉讼费和获得赔偿金额、患者承担诉讼费和医院承担诉讼费进行对比,对调解情况、获得赔偿情况、诉讼用时进行分析,为患者和医院选择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提供客观依据和参考,并针对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提出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在百度、谷歌、北大法宝网站搜集广东省各法院1999年8月4日~2014年1月1日做出的409份裁判文书,剔除65份撤诉或驳回申请的裁判书,有效裁判书共344份,所占比例为84.1%。该研究相当于进行“网络广东省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普查”,在美国,已经有学者使用互联网搜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损害相关研究[4]。
1.2研究方法
裁判文书中有一审裁判文书和二审裁判文书。诉讼用时=诉讼结束日期-诉讼开始日期。有记录受理日期的诉讼开始日期为受理日期。对于没有记录受理日期的案件,采用当事人司法鉴定的日期作为诉讼开始时间,因为根据法律实践经验,一审之前,当事人会将司法鉴定的结果当作证据,司法鉴定的日期会早于实际诉讼开始的日期。计算二审案件的诉讼用时,若一审受理日期明确的案件,则采取一审用时加二审用时;若一审受理日期无法获知,则采用一审裁判书生效日期至二审裁判书生效日期之间的时间。裁判书生效日期为诉讼结束日期。若裁判文书生效日期只有年份,没有日月,则统一默认为1月1日(实际裁判书生效日期晚于该日)。计算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若一审案件诉讼费用可以获知,则采用一审诉讼费用加二审诉讼费用;若一审诉讼费用不明确,则采用二审诉讼费用。计算赔偿金额,若二审维持原判,则赔偿金额采用一审裁决的赔偿金额;若二审增加赔偿金额,则采取最终裁决的赔偿金额。
1.3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用Kolmogorov-Smirnov(K-S test)方法对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数据是否服从正态分布;用中位数和四分位数间距对不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用秩和检验(Kruskal-Wallis test)对不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进行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诉讼费用承担情况及获得赔偿情况
经统计学检验,患者承担诉讼费用与获得赔偿金额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根据平均秩次进一步比较,患者获得赔偿金额高于患者承担诉讼费用。经检验,患者承担诉讼费用与医院承担诉讼费用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根据平均秩次进一步比较,患者承担诉讼费用高于医院承担诉讼费用。见表1、2。
2.2诉讼案件相关情况
在344例文书中,未获得赔偿的文书96例,所占比例为27.9%;获得赔偿的文书241例,所占比例为70.0%;7例无法得知是否获得赔偿,所占比例2.1%。使用调解解决方式的文书41例,所占比例为11.9%,没有使用调解解决方式的文书303例,所占比例为88.1%。
2.3诉讼案件用时
对样本案件用时(诉讼结束时间减诉讼开始时间)进行分析,平均用时为539.7 d,最大值为2935 d,最小值为5 d,中位数为480 d,四分位间距为630 d。
表1 患者诉讼费用承担和获得赔偿金额情况
表2 患者及医院诉讼费用承担情况
3 讨论
3.1医疗纠纷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3.1.1患者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获得赔偿的比例不高根据患者承担诉讼费用和医院承担诉讼费用的比较来看,患者承担的诉讼费用高于医院承担的诉讼费用。法律规定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这一结果从侧面反映了患者败诉的可能性要大于医院。在我国,2010年以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需要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即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患者来说有较大的难度,很难取得就诊时的相关证据,这显然增加了患者胜诉的难度[5]。同时,即使患者最终放弃、撤回诉讼或诉讼申请被驳回,都会产生诉讼费用,必然加重患者的负担[6]。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承担的平均诉讼费用为5978.3元,表明患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一些患者倾家荡产治疗疾病,在诉讼期间,基本上处于负债状态;还有一些患者在医治的过程中已经死亡,其家属肩负起医疗纠纷诉讼的责任,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患者及其家属雪上加霜。对比患者承担诉讼费用和获得赔偿金额,虽然整体上获得赔偿金额大于患者承担诉讼费用,但是不乏很多患者没有获得赔偿。获得赔偿的案件的比例为70.0%,未获得赔偿所占的比例为27.9%,表明有些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之后不能获得赔偿。这就意味着患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最终有可能并未获得赔偿。在大多数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判定医院对患者损害的参与度,举例来说,患者遭受医疗损害之后,后续治疗费用需要100 000元,医院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参与度为10%,那么医疗需要赔付给患者的赔偿金是100 000元的10%,即10 000元。而这时患者已经花费诉讼费用高达30 000元,那么患者收到的赔偿金就大大低于花去的诉讼费用。在很多案件中,患者获得的赔偿金远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3.1.2医疗纠纷调解比例较低调解案件为41例,所占比例为11.9%,有88.1%的案件当事人选择了最终等待法院的判决,说明患者和医院不能和平解决纠纷。我国主要有三种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即诉讼、调解和协商。从法律上看,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强制性依次递减,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协商和诉讼是比较常用的方式,而较少使用调解[7]。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比患者掌握的信息要多。与医疗损害有关的信息,以及医生的治疗过程信息都是不公开的,患者目前的主要诉求已经成为提高医治过程的透明度[8]。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者认为医生隐瞒事实,医生则觉得患者无理取闹。患者和医生总是保持敌对态度,不愿意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
3.1.3医疗纠纷诉讼用时较长医疗纠纷诉讼平均用时为539.7 d,耗时太长。耗时最长的案件为2935 d,患者和医院用了8年多时间解决医疗纠纷。而用时最短的案件为5 d,该案件不是由法院进行判决,而是最终通过调节的方式解决的。患者一方面承受着病痛的折磨,一方面还要兼顾漫长的诉讼过程,无疑加重了负担,医院的声誉也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受到影响。患者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要搜集证据并进行司法鉴定,有些案件中,患者要进行2~3次司法鉴定,然而司法鉴定的时间通常是不确定的,这些因素都会增加诉讼时间。同时,法院由于案件的积压,不能快速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做出判决书需要一定的时间。
3.2改进对策
3.2.1医院和患者应该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具有耗时长的缺陷,医院和患者应该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来解决医疗纠纷。在墨西哥,使用仲裁和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医生为了避免诉讼会产生过度医疗的行为,包括开具多余的检查流程和降低被患者起诉的风险。因此,医疗成本的增长,导致了患者的不满,反而使得诉讼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在纠纷过程中,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能需要多年时间才能得到判决结果[9]。无论对于患者还是医院,都需要花大量金钱长期聘请律师。更可悲的是,在司法程序中,医患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导致他们成为无法调和的敌人。调解和仲裁可以快速解决医疗纠纷,并且价格更低廉,专业的仲裁员比律师更加熟悉医疗纠纷的问题。仲裁可以减少没有价值的诉讼,并从根本上减少成本。采取仲裁的方式,尽管比法院判决的赔偿总体上要少,但是可以免去律师费用和诉讼的费用[10]。美国政府在2009年投入2500万美元用于降低医疗纠纷诉讼和保护患者安全[11]。美国在经历过“医疗危机之后”,便开始进行侵权法改革措施,大力推行使用仲裁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其明显的优势包括节省时间和成本,可以为患者和医院保密,促使医患和谐解决纠纷[12]。我国政府也应该重视医疗纠纷,加大对医疗纠纷方面的投入,并肩负起引导患者和医院选择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责任。与此同时,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者应该避免诉讼,选择与医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不仅可以减低成本,还可以加快医疗纠纷的解决。医院可以自行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室,对纠纷进行调解。医院也可以和司法局联合成立医疗纠纷部门,快速处理相关案件。在这一方面,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就有突破性的举措,该局与宝安区司法局、宝安区法院专门建立了联合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主要的做法有:建立多种患方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如调解和仲裁;建立调解医患纠纷专家库,让专业人士来解决医疗纠纷;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系在一起,促进医患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3.2.2优先考虑使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仲裁具有用时快和保密性的特点,使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可以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医院会选择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通常不会理会证据中是否包含患者的隐私信息。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书都会公开,就会使得患者的隐私公诸于众[13]。对于医疗纠纷仲裁,由于涉及医方信誉和患方的家庭隐私,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会更加注重保密[14]。仲裁中心在审理过程对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予以加密,经手的办案秘书也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开庭时不许有旁听,审理中的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秘书不接受任何人采访[15]。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医患双方通常在一个和谐的气氛中,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解决[16]。仲裁结束后,若想对裁决书进行公开,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17]。2012年4月,韩国根据《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成功建立了医疗纷争调解仲裁院(简称医疗仲裁院),医疗仲裁院有非常高的调解成功率。另外,患者和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时,还可以申请韩国消费者院进行强制仲裁[18]。2012年4月8日~2013年3月31日,韩国医疗纠纷调整仲裁院共处理了34 553起医疗纠纷咨询的相关事件,大约平均每天受理142起,其中正式受理的案件为804起[19]。并且因为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对于医疗纠纷调解具有非常高的成功率,从而为患者和医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我国深圳市率先成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仲裁院,如果当事人的证据齐全,仲裁院当天就可以做出仲裁裁决[20]。医院或许可以考虑和患者协商在术前签订仲裁条款,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直接进入仲裁程序解决。
3.2.3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险机制医院和患者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依靠保险机制来解决,建立健全的保险机制,保障医生的行医过程,同时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医学协会(JMA)为其所属的会员医生提供了职业责任保险,因此日本的医生无需通过法律渠道来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在解决争议的时效性方面,JMA系统从接到诉讼到解决赔偿的平均时间在3~12个月,而法院则需要平均35.1个月。此外,JMA雇佣的医学专家的佣金较低,因此JMA产生的管理费用也较低[21]。德国的调解和仲裁机构是最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但是它们是非司法性的组织,只能提出建议作为解决方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22]。德国目前已经实施了全民医疗保险,如果医疗事故产生了医疗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得到赔偿,而通过法律诉讼可以得到的赔偿则只是精神伤害方面的补偿。另外,因为德国法律规定医疗过失侵权除非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否则其他仍需要由患者举证,因此患者也会尽量避免向法院提起诉讼[23]。在法国,患者可以将医疗纠纷提交到政府任命的区域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委员会的资金支持是国家基金会,其基金来源于医生或医院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基金的一般性收入[24]。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保险业,扩大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和医生的损失。
3.2.4医生和患者需要加强沟通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和患者及时沟通,从根源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有必要加强对患者的科普教育,让其认识到医学的局限性。同时,医生应该把患者当作朋友来交流,问诊时不要一直盯着电脑屏幕,要与患者多一些眼神交流。医生在对患者治疗期间,应耐心说明治疗效果和副作用等,让患者了解自身的情况,降低对治疗的期望值。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检查的时候动作尽量轻柔。当患者提出问题的时候,不要否定他们,要帮助他们去分析问题。医生不要对患者许下任何诺言,因为一旦无法实现,患者会对此产生愤怒的情绪。只有产生愤怒情绪的患者才会对医生进行起诉,所以医生要尽量让患者在就诊过程有一个平静的心情[25]。只有医生和患者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1]维基百科.Medical malpractice[DB/OL].[2015-05-28].http:// en.wikipedia.org/wiki/Medical_malpractice.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58.
[3]张里安,刘京.医疗领域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理论与路径选择[J].兰州学刊,2013,7(9):143-149.
[4]David H,Sohn JD,Sonny Bal MD.Medical Malpractice Reform:The Rol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J].Clin Orthop Relat Res,2012,470(2):1370-1378.
[5]朱柏松,詹森林.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M].台北: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23.
[6]Aaron E,Carroll,Parul D,et al.The Impact of Defense Expenses in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J].The Graying of America:Challenges and Controversies,2012,13(3):135-142.
[7]李宝佳.对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思考[D].烟台:烟台大学,2012.
[8]David MS,Michelle MM,Troyen AB,et al.Medical Malpractice[J].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04,350(3):283-292.
[9]Gary BB.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M].The 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9:2265.
[10]Carlos TT,Julio S.Malpractice in Mexico:arbitration not litigation[J].BMJ,2005,331(20):448-451.
[11]Lee HI.The Forgotten Hysteria Over Malpractice[J].Society,2010,47(6):525.
[12]Stanley AL,Kent PR.Arbitr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patient's dilemma and doctor's delight?[J].Mississippi College Law Review,2009,28(51):51-66.
[13]方鹏骞,孙杨.中国转型期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97.
[14]刘士国.医事法律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00.
[15]古津贤,强美英.医事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6.
[16]张泽洪.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103.
[17]邱爱民,郭兆明.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81.
[18]蒋金妍.韩国医疗纠纷:专业调解仲裁机构备受青睐[DB/OL].[2015-04-23].http://www.h-ceo.com/article/read/3142/3142. html.
[19]徐俊.韩医医疗机构纠纷事件一年28起[J].中医药国际参考,2013,5(5):21.
[20]周宁.我国医疗纠纷制度探析[D].湘潭:湘潭大学,2011.
[21]杨帆.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医学与社会,2008,21(10):53-54.
[22]刘泉,杨天潼.德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及相关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3(4):284-285.
[23]卢光明.德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J].中国医院,2012,16(12):7-9.
[24]Sonny BB.An Introduction to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J].Clinical Orthopaedics and Related Research,2009,467(2):339-347.
[25]Ronald AF.Advanced Surgical Facial Rejuvenation[M]. Heidelberg: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2012:731-735.
Analysis of Guangdong medical malpractice lawsuits from 1999 to 2014
XU HuiMA Zhanjun
Humanities and Management Academy,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dong Province,Guangzhou510515,China
Objective To retrospectively analyze medical dispute and discuss its problems.Methods 344 awards of medical dispute in Guangdong Province from 1999 to 2014 were chosen and analyzed.Descriptive analysis and rank sum test were used to analyze the awards.Results The average time of lawsuit was 539.72 d,the proportion of mediation was 11.9%,the proportion of compensation was low,patients bear high cost of litigation.Conclusion Hospital and patients should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reduce the medical disputes.Patients should try to choos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ospitals should reconcile with patients,at the same time us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insurance mechanism.
Medical malpractice;Lawsuit;Empirical analysis
R197.1
A
1673-7210(2015)12(b)-0144-04
2015-09-18本文编辑:程铭)
广东省人文社科类重大研究项目(2014WZDXM 010)。
徐徽(1990.4-),女,南方医科大学管理学院2013级公共卫生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
马占军(1975.6-),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商事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