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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如何破解“化工围城”

2015-10-22蓝建中

时代报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居民区工业区设施

蓝建中

全国不少石化企业、工业园,要么像吸盘一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居民区与其为邻;要么像楔子一样,插进了原本就已人头攒动的城市。“化工围城”现象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但化工厂、工业区、化学品储藏仓库与居民区挨得近并不是中国的独有现象,化工区与住宅区之间的问题也不是中国所独有,那么同样的情况,日本又是如何处理、规定和解决的呢?

日本对于化工厂的选址有严格限制,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选址前政府要深入调研

日本在1959年3月制定了《工厂布局法》,该法曾多次修改,最终一次修改是在2010年12月。该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厂的选址能够保护环境,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国民福利作出贡献。

根据该法,经济产业大臣要预先就调查对象、调查方法和其他与调查有关的重要事项,听取产业结构审议会的意见,并对工厂布局是否合理、工厂布局的动向以及如何防止公害等进行调查。

建设工厂时,经济产业省需要事前调查地区内的住宅区,收集地形、地质、其他自然条件和用水情况、运输条件等的数据。制造业、电力企业、天然气企业和供热企业的主要工厂还要对其设置情况和长期展望进行单独调查。

在预计会有大规模工厂集中设置的地区和周边地区,经济产业省会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当地地形、风向、潮位、土地利用现状、环保和开发方针等资料,并根据资料,利用电脑和模型等进行分析。

在日本,设置有排烟设施、污水排放设施、噪音产生设施、粉尘发生设施和振动发生设施的工厂被称为“特定工厂”。“特定工厂”的建设受到1971年6月制定的《特定工厂公害防止法》的严格规范。这些“特定工厂”包括制造业、电力企业、天然气企业和供热企业等,新建设“特定工厂”或者在原有工业区内加盖厂房,都要向设置地点所在的地方政府首脑提出汇报,包括设置地点、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生产设施、绿地和环境设施的面积等。

如果判断新建“特定工厂”的位置有可能导致周边地区的工厂和企业受到显著危害,或者根据都道府县制定的准则,判断特定工厂的建立会对周边的生活环境造成障碍,可以向其发出劝告。

让员工、居民知道“怎么办”

日本国土资源紧张,有些化工厂附近也有居民区。严格的安全管理是日本工厂事故低、保障周边安全的另一个原因。

近些年,一些工厂导致人员死亡的小事故虽依然存在,但是已经很少有工厂发生引发严重灾害的大型事故。日本的东京湾地区是著名的对二甲苯(PX)工业区,坐落于世界级的大都市带,拥有原料供应优势、地理交通优势、市场经营优惠和科学技术优势。这些石化工业区都是设置在城市之中或是与城市居民区比邻而居。例如千叶石化区与居民区无明显界限;横滨NPRC厂区与居民区仅隔一条高速公路。

位于东京湾东岸的千叶石化区占地26平方公里,这片工业区紧挨着市原市的市区,距离千叶市仅8公里,距离东京不到20公里,且位于地震多发地带。在这片工业区的中心位置,开设有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下属的“千叶制油所工厂”,年产26万吨对二甲苯,自从1963年建成至今,这家炼油厂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在这家炼油厂的两个厂区内,常备有各类消防车14辆,泡沫喷洒装置61个,消火栓1133个,且每一台设备上都安装了自动洒水器。万一发生火灾,就能立刻在火源附近迅速找到消防设施灭火。炼油厂几十年来坚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灾害发生时,员工可以就近、快速、正确地使用那些平日不会接触到的消防装置。

为了应对地震,炼油厂专门设计了被称为“震感遮断系统”的紧急措施。在炼油厂内设有3个各自独立的地震感应装置,只要这3个装置中的两个感受到超过标准值的晃动,就会自动触发“震感遮断系统”。在系统启动的一瞬间,所有石油加工装置的电源和阀门都会全部关闭,从而避免更大灾害的发生。

同时工厂也会告知周边居民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配合社区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即便是普通居民也都知道,如果工厂冒黄烟怎么办,冒黑烟怎么办,闻到什么气味怎么办。

城市规划有法可依

日本城市建设的规划经验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1968年,日本制定实行新《都市计划法》,为了适应高速增长期的城镇化发展,设定了“市街化区域”和“市街化调整区域”等区分,并且制定了开发许可制度,规定了城市计划的内容、制定手续、城市计划限制等必要事项,旨在实现城市的健全发展和建设秩序,增进国土的均衡发展和公共福利。

根据《都市计划法》,城市规划用地根据用途包括住宅专用地区、商业地区、工业地区、景观地区、风景地区、绿地保护地区、生产绿地地区、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等分类。

在日本,除《都市计划法》外,还有《都市再开发法》《建筑基准法》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被称为“都市计划三法”,这三部法律成为有机的整体。在法律体系上,《都市计划法》与《建筑基准法》有更密切的关系。《建筑基准法》是1950年5月制定的,该法对城市里的建筑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为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对建筑物的用地、设备、结构、用途等规定了最低标准。

根据《建筑基准法》,在“都市计划区域”和“准都市计划区域”内,与区域外相比存在各种限制。建筑物从道路、用途、形态、城镇防灾等各方面都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2006年5月,《都市计划法》修改后,限制大规模商业和娱乐设施到郊外开店。为此,《建筑基准法》也随之进行了修改,规定占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在大规模商业和娱乐设施中,原则上只有为附近居民服务的商业设施、一般商业设施以及没有污染的“准工业设施”才允许在郊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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