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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浅析

2015-10-22梁宁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完善途径

梁宁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调研,得出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完善

今天,我们不可否认的是,21世界是信息化的新时代,信息产业化、经济全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都使信息成为一种比任何东西更有意义、更具活力、更重要的资源。而政府,对比任何一个组织来说,占据着绝对的信息优势。然而,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内容和运行规则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如信息化潮流来势汹汹,对信息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现状

跟随着世界化浪潮的推进,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经过了接近一年零五个月的过渡期之后正式施行。不管这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透明政府的要求,还是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倒逼需要,这都是我国第一次将公开政府信息作为政府的一项法定责任,并以制度的力量推开了政府与社会的一扇大门,这一事件似乎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新时代。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做了规定,也对公众如何查阅政府公开的信息做了要求,可以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传达政府信息。这种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约见相关的媒体记者,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的政府信息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通过记者和媒体传播给公众,以此实现和社会大众的沟通交流。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传统媒介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实现信息公开。这是一种政府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调研中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途径多,但过于笼统。对于信息公开的途径,《条例》的规定总体来说比较全面,但对于不同性质的信息应采用哪些有效的途径进行公开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要求具体的政府部门根据自己本部门的自身特点采取公开途径或者是每个政府部门。

(二)公开途径混乱,缺乏多种途径的有效整合。通过调研发现,部分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条例》要求公开的渠道都公开了,却都公开得不到位,大多数的百姓根本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到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也都是随意的,各部门不停地打着“擦边球”。表面是公开了,其实更多的都是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具体性和针对性

我们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非常庞杂,无法做到每条都规定出具体的公开途径,但对所有的应该公开的内容,我们应采取列举加概括的途径来操作。对于非常规的信息在公开时要有说明,公开在民众不知道的或者无法获取的地方就等于没公开。对于过时的、不能有效达到信息公开目的的途径应通过合理论证后进行取缔。

(二)以网络途径为重点,多种信息公开途径相结合。

信息化、网络化是时代的主要特征。网络作为信息的最新载体,越来越多被政府采用,也成为民众呼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它具备多种优势,如网站的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民众方便获取等。因此政府在利用网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应众多优势相结合,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政务公开。现今政府机构有很多网站过于表面化,信息内容少,有价值获取的信息少,更新的速度慢等,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网站的建设,扩大信息容量,加快更新速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站的链接功能,完善信息检索系统,使得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动逐渐频繁。

(三)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保障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还牵扯到国家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也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尤其是在我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后,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更是有现实困境。因此,科学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应是由一系列法律构成且不相互冲突。首先,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民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的实施。其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也是顺应世界潮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最后,其他与其相关的法律的跟进也为政府信息公开打开了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1]堵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2003,(3).

[2]卢琳.走出我国信息公开的困境[J].行政论坛,2003,(7).

[3]陈仪.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遇“玻璃门”[J].法学,2008,(7).

[4]王宏.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探索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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