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学原理的高校体育场馆合理定价研究
2015-10-22王会宗李佳薇
王会宗,李佳薇
(1.山东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61;2.山东大学 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高校体育场馆是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的基础设施保证,而公办高等院校作为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使用了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就理应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因而高校有责任向有锻炼需求的市民开放体育场馆来缓解场馆社会供给的严重不足。高校体育场馆若要对外开放,如何进行合理定价以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共赢,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高校体育场馆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收费价格偏低,若以现有价格对社会开放,根本无法补偿场馆设备损耗引致的成本,因而绝大部分高校体育场馆采取了拒绝外来人员入内或对外来人员收取高价的措施,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诟病。当前,我国政府正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面对广大市民对收费合理的高水平锻炼场所的强烈需求,高校体育场馆的合理有序开放势在必行,而目前我国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时一般都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定价,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并没有就该问题提出一个明确的定价方案。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影响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各种因素,探究高校体育场馆科学、合理定价的方法和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出台规范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统一规章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经济学原理
(一)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在公共经济学理论中,社会产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三种。私人物品就是个人拥有后就不能被其他人所享有的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性。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是公共物品,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如果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不需要从其他人对它的消费中扣除,那么这种物品就是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1]。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我们逐渐发现很多物品不能简单归为私人物品或者公共物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我们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称为公共资源,例如,公园、森林;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称为俱乐部物品,如学校、游泳池,如表1所示[2]。私人物品的供求可以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有效调节,而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可能会遭遇“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
表1 公共物品分类
依据准公共物品理论,由于高校体育场馆具有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而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的特性,因此,它既不属于私人物品也不属于公共物品,而是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准公共物品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引起“公地悲剧”的不良后果,从而导致所有人的福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高校体育场馆必须有偿向社会开放,进行合理定价,通过提高人们的消费成本控制消费者数量,以使场馆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供给需求分析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增强体质、保持健康的意识日益增强,群众体育活动得以广泛开展,急需大量平价健身场所,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锻炼需求。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性场馆屈指可数,绝大部分体育场馆都是民资创办的商业性休闲娱乐健身场所,价位相对较高,超出了大部分普通工薪阶层的消费能力。高校拥有着丰富的体育场馆资源,但其对外开放程度很低,使得这些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因而高校体育场馆如能扩大对外开放,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体育场馆有效供给的不足。
然而,高校体育场馆的目标定位主要是满足高校师生教学和锻炼的需要,对外开放的时间仅限于课余和寒暑假,因此,相对于市民巨大的体育锻炼需求而言,高校体育场馆的供给能力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之下,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时,应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平抑过旺的市场需求。然而,高校体育场馆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它不能按照一般产品的市场需求—供给模型进行定价,而应将其价位限制在市场均衡价格之下。基于上述情况,如何合理规范高校体育场馆的定价,将是其在对外开放时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三)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成本分析
普通体育场馆定价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全部经营成本(人工费、日常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费、其他物料消耗费等)、税金、利润。而公共体育场馆在定价时考虑的活动成本支出,在狭义上包括消费者为获得体育场馆进入许可而向经营单位支付的经济支出,出于公益性考虑其收费价格应该低于市场标准;在广义上包括消费者向管理体育场馆的相关部门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包括了折旧费、人工费、陪练费、管理费及必要的物质消费等多项收费项目[3]。
高校体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兴建的高校体育场馆也隶属于国家公共事业,不是真正的市场经营实体,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高校体育场馆即使要进行自我创收,也只要使得收支平衡或开放价格等于开放的平均成本即可,而不应该完全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定价。高校体育场馆属于教育系统的范畴,而非文化产业。而依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教育行业的运营是免征税收的,因此,高校体育场馆的定价不用考虑税收成本,主要考虑场馆运营成本一个主要因素。
二、我国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商品价格,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相关人员代表听证[4]。但是高校体育场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对其享有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会充分尊重校方,不会过多干涉学校的经营管理,更不会为学校场馆召开定价听证会。在这种背景之下,学校在制定体育场馆价格的时候主要还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并未与市场进行接轨,这也造成了高校在体育场馆收费方面缺乏定价经验,其定价制度也并不完善,因而高校体育场馆定价从校内行政型管理过渡到面向社会的经营性服务管理尚需时日。另外,虽然归属于教育系统的本质属性是决定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主要因素,但影响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其他因素还有很多,这些因素的存在更增加了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复杂性。
(一)锻炼人群的差异
对于不同的锻炼人群,高校体育场馆应采取不同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高校以培育人才为己任,要以学生为本,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开发学生的潜能,因此,高校体育场馆首先要优先照顾本校的学生,保证其正常的体育教学和训练,切不可违背办学宗旨,以赚钱为目的而牺牲学生的利益。同时,由于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投资兴建高校体育场馆主要是为在校师生提供服务的,高校师生在课余时间使用体育场馆进行锻炼理应受到照顾。因此,在非上课时间段,对于高校体育场馆这一特殊健身场所的使用,也应优先考虑在校学生和教师群体作为享受福利的内部人利益,即使进行收费定价,适用于他们的收费标准也要较市场正常标准有大幅度的优惠。在满足了在校师生的健身需求之后,高校体育场馆可适当对社会开放,但对于外部社会人员则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场馆收费标准或者稍低一些的标准征收使用费;否则,如果定价过分低于市场标准,场馆内将有过多的校外人员进入,这必将会对校内师生的正常锻炼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损害了其利益。
(二)场馆性质的不同
高校体育场馆在开放时会根据场馆在室内还是室外及其档次高低进行差别定价。目前,高校体育场馆大致可划分为三种:1、露天、大面积、项目繁多的风雨操场(网球、乒乓球、篮球、足球、羽毛球、排球);2、室外塑胶场地(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网球场);3、室内塑胶、瓷砖或木地板的场馆(篮球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网球馆、游泳池、器械健身等)。表2是通过抽样调查国内部分高校学生得到的其所在学校室内体育场馆的定价情况,本文在抽样时在南北方各选取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省份,分别为广东省和山东省。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各高校在体育场馆收费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且在每个高校内部对不同性质的场馆都是实行差别定价的;其中,室内场馆收费明显高于室外场馆,这主要是因为室内场馆维修费用较多,学校按照非盈利的收支平衡原则制定比较高的价格也无可厚非。
表2 广东、山东省部分高校室内体育场馆定价情况表
(三)经营方式的多样
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部分院校成立了场馆中心,进行自我管理,学校教职工负责收费定价 、人员管理、场馆维护等一系列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场馆中心贯彻学校的指导精神,保证以学生为本理念的实施,使得学生的体育锻炼得到优先照顾;劣势是场馆中心的学校教职工毕竟不是职业经理人,作为常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缺乏现代管理经验,墨守成规,从而阻碍学校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步伐。还有部分院校是通过竞标方式将体育场馆的经营权转让给职业经理人,按照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PPP融资模式,将体育场馆进行市场化运营。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学校和职业经理人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职业经理人可以较快地将社会场馆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嫁接到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中来,从而可以促进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转型;劣势在于职业经理人始终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受收取外部社会人员支付的高额会员费用的利益驱动,他们会优先向社会人员开放体育场馆,造成过多的外部人员挤占校内人员锻炼机会的现实后果。这不但违背了学校体育场馆主要服务于校内师生的宗旨,损害了广大师生的利益,也加大了学校对体育场馆进行监管的难度。
(四)设施损耗的加速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必然会引致场馆器材、设施使用率的提高,而高使用率势必会加速体育设施器材的折旧,缩短其使用寿命,加快其更替的频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校内学生的正常体育教学带来负面影响。正因如此,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时,接纳的外部社会锻炼人员不宜过多,且其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应计入其运营成本,并将之作为场馆收费定价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学校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时,应就场馆设施损毁赔偿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在设施出现人为损坏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要求设施损毁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安全责任的归属
高校肩负着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责任,校内学生在学校从事体育活动发生意外情况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高校体育场馆一旦对外开放,就会面临外来社会人员在校园内发生受伤事故时责任归属的问题。体育锻炼本身就是一种高受伤率的活动,如果校外人员受伤让学校来承担不可预知的责任,为了规避风险,绝大多数高校体育场馆都可能会谢绝对外开放,或者通过制定高于市场水平的对外价格,以期让校外人员知难而退。基于上述情况,校外人员在高校体育场馆进行体育锻炼时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将会导致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价格的虚高,从而违背了其向社会开放的初衷。
三、高校体育场馆定价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高校体育场馆既不能将外部社会人员完全拒之门外从而推卸高校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也不能像私人健身场所那样完全市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靠经济评价指标进行评定,因此,开放力度有限且只能部分对外开放,从而保证锻炼人数低于拥挤点,切实使锻炼者享受或感悟体育的魅力。在这种现实情况之下,如何解决高校体育场馆的合理定价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并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高校体育场馆合理定价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目标利润定价法
目标利润定价法,又称为目标收益定价法或投资收益率定价法。该定价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在考虑全部成本的基础之上,根据目标收益率的高低来确定价格。高校场馆对外开放意味着各方面成本会普遍上涨,其中包括投资总额分摊、人工费用、日常管理费、设备折旧费、场馆维护费及其他物料消耗费等。假设一年场馆营业360天,高校体育场馆应核算一年场馆运营的全部成本,在保证各项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其收费定价水平。
另外,高校体育场馆也可在课余时间通过出租给企业进行系统内比赛或有偿提供裁判员服务等方式,赚取一定收入,以保证其正常利润的实现。目标利润定价法的优点是目标明确、有针对性、效率较高,但该方法也有一些缺陷,如主要从卖方市场进行考虑,对市场需求把握不足以及自身定位不准等。
(二)区分需求定价法
第一,系统内外差别定价。对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应无偿开放或象征性收费;对校外人员,则应有偿开放,但定价不能高于当地私人健身场所的定价标准。第二,支付手段差别定价。应根据年卡、月卡、次卡、现金消费等不同的消费方式,区别单次消费价格,刺激预存款消费。第三,不同规格场地差别定价。对于室外的风雨操场,由于水泥地面的折旧率很小,人员的微量变化也几乎不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并且该类体育健身场所最能惠及外部社会公众,因而应该免费开放;而室外塑胶场地折旧率较高,应对教职工和学生无偿开放,而对校外人员则进行有偿开放,但其收费标准应在同等规格室内场地收费标准的50%以下。室内场馆对所有人均实行有偿开放原则,但对不同的锻炼人群应适用不用的价格标准,对在校学生只应象征性的收费(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最高不应超过2~5元/小时);对有经济能力的教职工,可以实行较为优惠价格(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最高不应超过5~15元/小时);对于外来社会人员可参照本市同等规模和卫生标准的公共体育馆和商业性健身场所的收费标准进行定价,并且不应高于这个标准,采用差别定价可以分流锻炼人群,减轻场馆压力。第四,运动时间差别定价。白天和晚上、上午和下午、平时和节假日的场馆收费定价应有所不同:上午收费价格应最低,其次是下午;晚上锻炼的人最多,周末、节假日全天都是锻炼高峰期,收费价格也理应最高;寒暑假期间,场馆校内利用率极低,在此期间场馆可全天候对外开放,其收费标准可略低于常规标准。
(三)大学城一票通
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都以片区形式存在,各大学的新校区一般都集中建在城市的郊区,形成了资源共享、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学城。由于各高校投资经费有限,其在体育场馆建设方面也各有所长,几乎没有一家高校能建成满足各种项目高标准需求的所有一流场馆,因此,高校体育场馆联营势在必行,以实现优势互补。
上述方案可由省教育局和体育局发起,各高校利用校园网络平台、LED电子大屏、公告栏共同进行宣传,实行体育场馆管理一体化。除去本校学生正常体育教学和训练时间,大学城师生和周围社区市民可以在课余自由选择时间锻炼,各联营高校师生可凭借统一办理的健身卡或其校园卡在联营高校的体育场馆以优惠的价格进行锻炼,而社区市民则可允许其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标准在各高校的体育场馆进行体育消费。
(四)政府最高限价和免税支持
最高限价是指政府对某种商品所规定的最高价格,而最高价格往往是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5]。学校的各项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是以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理所应当。但是,为了限制社会人员的进入,高校体育场馆有可能以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价格对外开放,因此,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利益,政府有必要对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当然,对于限制价格带来的不良影响,如由于高校体育场馆降低服务质量造成的变相涨价等,政府应该进行有效监控,以确保最高限价不流于形式。
另外,对于任何产品或服务而言,只要收费,就会涉及纳税。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文化体育业的适用税率为3%的比例税率,符合税法规定的教育劳务是免税的。那高校体育场馆定价收费,究竟是按教育劳务类实行免税,还是按文化体育业进行征税呢[6]?从理论上讲,政府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高校体育场馆不但不应该征税,反而应该给予补贴,以使其个体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收益,进而使其外部性活动的供给量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未出台政策法规,因此,国家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其非营利属性,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民营企业投资于高校体育场馆。当然,高校体育场馆经营若被列入免税范围,相关部门需要对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不能使免税额变成经营者的额外利润。
四、高校体育场馆定价的配套措施
(一)政府鼓励自我创收
当前,完全由国家拨款支持高校办学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政府在给予学校一定资金支持的同时,应该鼓励学校积极进行自我创收,以扩大其收入来源。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取得长足发展,也应在政府拨款建设的基础上鼓励其积极创收,并通过专款专用的形式将创收收入用于场馆建设,以缓解其日益严峻的资金压力,并为在校师生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与城市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姚永玲所说,完全依靠政府资金供给这样的长期“输血”,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将是“短命”的,国家必须掐断这根“输液管”。为了实现高校体育场馆进行自我创收,政府一方面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鼓励社区居民合理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强身健体,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另一方面还要正确引导高校体育场馆在非营利运营模式之下合理定价收费,进行自我创收,以维护高校体育场馆的基本利益。
(二)发展体育场馆周边产业
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定价也自然不能太高。如果仅凭收取场地使用费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话,不妨发展一下周边产业来吸引顾客。发展周边产业既不会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又可以赚取利润、方便锻炼者,并能实现场馆经济带动其他周边产业全面发展的关联效应,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经济效应[7]。
具体而言,发展体育场馆周边产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设立便利店。便利店可销售运动中经常用到的各种物品,如饮用水、运动饮料、毛巾、纸巾、创可贴等。(2)小型体育用品店。在羽毛球馆内,用品店可销售羽毛球拍、桶装球、护具、羽毛球鞋等,并提供球拍穿线服务;在乒乓球馆内,用品店可销售乒乓球拍、乒乓球、胶皮、胶水、护具、乒乓球鞋等,并提供粘胶皮服务。(3)淋浴间。目前,这类人性化服务在私人健身场所极为普及而在高校体育场馆却屈指可数,由于运动后大量出汗,如果没有干净卫生的淋浴设施势必影响运动者的运动情绪和身体健康,从而增加了其转投其他健身场所的概率,不容易形成长期稳定的客源。发展体育场馆周边产业从表面上看增加了体育场馆的运营成本,但事实上也同时会增加锻炼者对场馆提供的各类配套产品、餐饮等的需求,从而将进一步增加场馆的总体收入。
(三)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安全责任
高校是文化修养层次较高的单位,学校教职工的一举一动也是展示高校文化底蕴的一个窗口。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也是扩大自身影响力的一个机会,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学校、关注学校。基于上述原因,高校体育场馆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对学校师生,还是外来社会人员,都应热情大方、笑脸相迎,真诚为每一位锻炼者提供服务;同时,高校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在场馆中进行实践,为外来锻炼者提供正确的技术指导,让社区居民切实感受到高校培养的人才为社会所做的贡献。
另外,外来人员从事体育锻炼难免意外受伤,这就涉及到了场馆对外开放时的安全责任问题。有关外来锻炼人员安全责任问题,高校体育场馆不妨借鉴发达国家在健身俱乐部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健身俱乐部章程规定,凡是俱乐部会员都必须购买体育安全保险,活动期间会员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情况,由体育安全保险负责各项赔偿问题;而俱乐部的志愿者没有强制投保要求,但未投保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自负。高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时不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管理体制进行制度移植,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规章制度,使意外受伤的安全责任明确化,以免陷入安全责任纠纷,影响对外开放的积极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是个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其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高校体育场馆的收费定价,需要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循序渐进地摸索出一条符合高校自身实际的合理路径,做到既保证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训练,又发挥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高校体育场馆满足在校师生锻炼需求的同时,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推进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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