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物施工过程沉降观测
2015-10-21朱立新
朱立新
【摘 要】为保证建筑物在正常使用下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测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本文结合DGJ32/J 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提出了施工中沉降观测的一些基本要求,阐述了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建筑物施工中的沉降观测质量。
【关键词】建筑物 沉降观测 设置要求 观测周期 措施 成果分析
1前言
随着工业与民用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复杂而大型的工程建筑物日益增多,工程建筑物的兴建,改变了地面原有的状态,并且对于建筑物的地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就必然会引起地基及周围地层的变形。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规范建筑物沉降的测量,统一沉降观测方法,省建设厅于2006年3月9日发布了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規定,城市的高层和多层建筑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对软土地区建筑物,都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并及时提供建筑物准确的沉降数值。同时规范也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建筑物地基沉降变形值应符合规定。所以沉降观测是建筑物在施工乃至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也是施工技术资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仅关系到建筑质量,更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
2现阶段建筑施工中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施工中对沉降观测的认识,一般都不够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1)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沉降观测方面的具体要求或明确的图示标注;(2)测量点和观测点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定并缺少必要的保护构造措施;(3)沉降观测的周期不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4)思想上不重视,沉降观测记录弄虚作假或凭空填报;(5)建筑物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要求继续进行必要的沉降观测。
3做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重视的几点
3.1 各工程建设参与方均应端正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沉降观测工作的重要性。建筑设计部门必须按设计规范严格要求,在施工说明或施工图中详细标明沉降观测的观测点的设置数量、沉降观测标志的型式和埋设安装方法、沉降观测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沉降变形允许值及其警告值。
3.2 作为工程质量自控主体的施工单位,应把沉降观测工作作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到人,在具体操作上按规范要求精心进行。而作为工程质量监控主体的监理单位也应把沉降观测工作作为一项主要的质量控制点,并在具体实施时做好旁站监理工作。质量监督单位也应在日常的质监工作中,对沉降观测工作的成果加强监督抽查。
4测量点的设置要求
4.1 控制点的设置要求
4.1.1 基准点应根据工程实地情况,应选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
4.1.2 工作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一般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
4.2 沉降观测点设置要求
4.2.1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缝的两侧。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4.2.2 根据规范对建筑物沉降观测期限的要求,在使用阶段不少于两年,因此观测点的制作应作为一个永久性的构造设施,而不是临时性的。墙柱应采用隐藏式的,规范推荐使用标准的一螺栓式沉降件标志,宜优先考虑使用。如需现场制作,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宜用20mm以保证其刚度)的一级钢筋进行制作,钢筋外端要有90°弯钩弯上,并稍离墙体,以便于置尺测量,高度不得过高或过低且不得设在砖墙上。
5沉降观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精度等级应先根据建筑物的变形允许值,计算出最终沉降量在观测中的误差;然后根据观测中的误差值按DGJ32/J 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表3.0.5确定沉降观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建筑物允许变形值大多由设计单位提供,或按有关规范规定,一般可以直接使用。
6 沉降观测成果的整理和分析
6.1沉降观测成果的整理
6.1.1 根据各观测周期平差计算的沉降量,绘制建筑物沉降观测成果表,主要指标:本次高程、本次下沉量、累积下沉量、下沉速度。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6.1.2 绘制各沉降点的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横坐标为时间坐标,纵坐标上半部为平均沉降速率,下半部为各沉降观测周期的沉降量。再将成果表中各观测点对应的观测周期所测得的沉降量画于坐标中,并将相应的平均沉降速率也画于坐标中,连线就得到了对应于v-t-s的曲线图。
6.1.3 绘制各沉降点的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横坐标为时间坐标,纵坐标上半部为荷载,下半部为各沉降观测周期的沉降量。再将成果表中各观测点对应的观测周期所得的沉降量画于坐标中,并将相应的荷载值也画于坐标中,连线就得到了对应于p-t-s的曲线图。
6.2 沉降观测成果分析
6.2.1 建筑物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一般观测,软地层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阶段标准。软土地区应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和相邻柱基沉降差。
6.2.2 建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对高层和一级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06mm/d、最大沉降速度≤0.08mm/d(≤2处),对二、三级及多层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10mm/d、最大沉降速度≤0.12mm/d(≤2处)。
6.2.3 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地基基础的平均沉降量宜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S=λSmax
式中:S——建筑物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对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桩基为150mm、其它为250mm:
Smax— —建筑物地基基础最终最大沉降量;
λ——建筑物竣工时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与最终最大沉降量的比值,对一般工业及民用建 筑:桩基为0.5~0.8、其它为0.4~0.7:
6.2.4 根据沉降量统计表和沉降曲线图,可以预测建筑物的沉降趋势,将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主管部门,正确地指导施工。特别是在沉陷性较大的地基上重要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的观测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