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自检、见证抽检、督抽检的关系
2015-10-21郭明海王子龙弓明
郭明海 王子龙 弓明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程质量的历史变革,提出三检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特别提出在新形势下,坚持工程质量三检制度的理论依据,从而使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转变质量意识,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奋斗。
关键词:工程质量 三检制度 历史沿革 弘扬三检质量永恒
引子: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资料中有自检、见证抽检、和监督抽检(以下简称三检制度)资料。对这个问题,笔者经过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学习,认为它们之间关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即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它们从低到高相互依存。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历史沿革
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大概可分以下几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计划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工程质量管理阶段;市场经济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向工程国际化管理方面发展阶段。
①计划经济时期的工程质量管理,时间大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全国各地普遍成立三站一室(既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站、外来企业管理站、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1983年时期。此时工程的质量检测,依靠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实验室完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查看现场事物质量,就完成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作。
②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时期的工程质量管理阶段,这个时期大约为1983至2002年左右(也有分为1983至2000年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时期),具体标志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实行监督和监理机制。此间的1995年,我国第一批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成功注册,把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到监理单位的身上。在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见证抽查,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取样,送至有关单位检验。此时工程质量检测,主要依靠施工单位内部设置的实验室,见证抽检主要,监督抽检主要依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设置检测或检验科室完成。
③市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时期,这个时期为2002年至2010年,其质量管理主要特征,就是工程质量检测从质量监督机构分离出来,从当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设置的科室成为一个法人单位,实行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④深化改革进一步向工程质量国际化管理方向发展时期。这个阶段大约为2010年至现在,其质量管理主要特征表现在,堅决推行质量工作三检制度,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工程质量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监督,改变质量监督模式。
二、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关于工程质量自检、见证抽检、质量监督抽检的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技术法规)所负与权利,才能深入进行。
自检、复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2001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及其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抽检的法律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由于建设部新近公布了5号令,本文不再采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指引》中,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要按下列规定进行:
1、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进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验收标准第三章3.03条4款是这样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测评定的检测上进行。同时第8款还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内容有:
“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的质量。”
三、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之相同和不同之处
(一)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相同之处。
1、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行为对象相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都是针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建筑工程的待安装设备性能进行。三检的行为先后顺序为;自检在先、见证抽检次之、监督抽检在后的顺序进行,任何不依照顺序的检查检测,都是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的。或者三者相互代替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2、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实验室试验、检测、目测方法相同。自检、见证抽检、监督抽检的实验室试验或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小组,依照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检验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或验收的。通过科学实验、科学评定,对送检样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结论,以便工程施工单位是否进下道工序施工或进行下道程序验收等。
(二) 自检、见证复检、质量监督抽检的行为主体不同
在第二节中,我们大量引用有关规范标准和法规规章的规定,足以证明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工程质量自检、见证抽检或监督抽检,不是一回事,不是一个行为主体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一家能完成的事,需要各方责任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大事。工程质量自检,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自己完成每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后,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班组进行的自我检测或检查。见证抽检是在施工单位全面自我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的复测、检验。上述两种检测检查是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实施的行为。监督抽检是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对工程质量实施的一种质量监督行为。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的三检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基础工作,程序必须正确,手段必须完善,责任必须明确,这样工程质量才有保证。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认证学习国家规范标,准、行政法规,从主管部门开始,认真落实,我国的工程质量工作才能落实到实处,工程的质量水平才能有效提高。
参考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五号
3、弓明 《钢结构工程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 2011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