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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卫生法规对医疗纠纷的监管现况

2015-10-21叶根茂1何士青2万颖迪3

中国医学人文杂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监管

叶根茂1 何士青2 万颖迪3

【摘 要】通过阅读整理文献,总结目前管理制裁医疗纠纷相关卫生法规的监管现况,汇总值得推广借鉴的模式。并提出可供实际工作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卫生法规;医疗纠纷;监管;现况

Abstract:By reading literature to summar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to health regulat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erence in practice.

Key word:the health regulations;medical dispute;supervision;current situation

医学是一门精专业、高风险的学科。埃德蒙.D.佩来格林诺曾说过:“医学是科学学科中最人道的科学,是最经验的技艺,是人文科学中最具有科学性的学科”现代医学模式正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化[1]。医生的责任是在现有科学技术及医疗条件的前提下科学的、积极的进行诊疗行为;但因为个体差异以及各种复杂的病情演变和难以预测的内外因素,医院及医生的诊疗行为并不能保证使每位患者疾病治愈、挽回生命。虽然当前医疗技术较改革开放前已有飞速的发展,医疗管理体制也日益健全,但人们法律意思的不断提高,医疗诊断技术存在瓶颈,医疗制度制定及执行的瑕疵,医疗费用过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医疗环境因素影响。近几年来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矛盾日益加深。医疗纠纷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之一,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目前关于医疗纠纷调节的法律问题研究同时也属于卫生法热点问题,在医疗改革进程探讨卫生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制裁与监管力度更具实际意义,为卫生法制建设提出指导建议。

一、我国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试用现状与矛盾

建国以来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历史,有学者总结大致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9年):司法处理阶段,以司法手段为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常有发生,致使医务人员心理负担很大,不敢积极开展工作,影响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同样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第二阶段(1960—1977):行政处理阶段。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改为行政处理。但由于缺乏权威性,病人、家属及医院都不满意,普遍反映发生医疗事故无人作主。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改变了单纯的司法观念,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并举”。这反映医疗事故的处理由过去的两个极端向辨证的多元化发展,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3]。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卫生法规等对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为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复杂,种类繁多,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繁琐复杂,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形势需求[4]。由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调例》(简称《条例》)中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节;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目前医疗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事件有增无减,体现当前我们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渠道存在缺陷。据有关调研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协商主要方式:医院和患者签订协议后,患者反悔又起诉的占协商解决的27%;医疗纠纷发生后,有63%的患者首选与医院协商,22%的患者会先找卫生局投诉,15%的患者会先到法院起诉,而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协商解决的占 41%,行政裁决的仅占 6%,诉讼解决的占 53%[4]。实践中,应用刑法处理的医疗事故少之又少,《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这方面《民法通则》均高于《条例》。《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其内容卫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规的权利性、命令型和惩罚性等特点,其程序亦符合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但它不具备民法上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5]。

二、国内外解决医疗纠纷的新举措案例总结

1、北京卫生法學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BMDIC)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援助工作:BMDIC于1998年8月开始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2000年8月经民政部门审批创建专业性、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快速调处理赔机制,自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25日共调处受案4314 例,占调处案与诉讼案总数的84%以上[8]。坚持第三方的中立性、独立性、公平性和援助性的原则,及调解援助的和谐主义模式,其具体改革措施总结如下:(1)调处与理赔合署办案,一站式全程全方位保险保障服务;(2)建立调处理赔合议制,严格规范调处行为;(3)建立快速调处理赔机制,加强现场调处。该中心工作探讨及总结:(1)如何将医责险市场运作的商业性与医疗纠纷调解的社会公益性统一起来,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讨和政策设计。(2)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援助的社会化与防范功能。(3)医患双方当事人和解“私了”问题应争取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合理介入。(4)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院内处理规程标准的问题。

2、医疗纠纷调解中心(MDIC)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在全国首创的第一种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该中心受保险公司委托从2005年1月开始正式工作,通过半年工作,共立案调解处理625例案件。医疗责任保险与调解中心是一种为政府分担,为民解忧,构造和谐社会,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新平台[6]。

3、医生责任保险制度:医生责任保险制度并非创新,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有相应的制度,并且已经发展完善。实践证明实施医生责任保险制度在理论上通过找到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契合点,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了对患方损害的弥补、医方的风险转移,降低了医疗纠纷成本、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借鉴学习和研究[7]。

4、德国、法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出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很多国家试图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医疗纠纷。德国和法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发达,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医患之间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德國医师协会仲裁所是诉讼外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承担者,尽管其作出的裁定最终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当事人一般均能够服从其裁定,因而只有很少的案件再次起诉到法院。调解的优点在于避免了鉴定程序,从而缩短了解决纠纷时间,另外,由于可以直接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8]。

三、讨论与启发

1、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三种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过,我国医疗纠纷对于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利用状况并不乐观,缘于,医疗纠纷涉及高度的医学技术问题,而医疗机构在纠纷中相对处于强势地位,而医疗知识欠缺的患者一方往往对医疗机构心存戒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难以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缺乏程序保障,调解人员往往来自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患者对调解结果难以满意,加之卫生行政机关本身缺乏调解纠纷的积极性,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功能极为有限。在诉讼以外解决医疗纠纷途径不畅的情形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但实践表明,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存在诸多弊端: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地解决这类纠纷,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诉讼迟延;诉讼中角色不同引发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公开的审判程序将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众,使得许多当事人难以接受等等[9]。

2、多方面多角度的建议(1)立法方面:加快我国医学立法,使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鉴定办法(2)行政执法组织机构方面:调整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结构和职能;设立专门的调解和执法;加强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协作;我国可以考虑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了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来组成最好多样化,可以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医师、律师、人大代表、陪审员中选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机构;(3)完善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医疗风险投保;医务人员的收入中应该有风险报酬成分[10]。

总之,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必须在诉讼之外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制度,这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潮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这一制度,这不但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认识到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不容忽视;减少医疗纠纷首先从医院做起,只有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制度职责并认真落实实施,认真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提高医护人员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强化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周到细致的服务,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尽快建立一套适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特点的法律体系,用以调解医疗纠纷,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减少处理医疗纠纷中认为的不公平因素,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走出医疗纠纷长期有法难依的困境,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科学公正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邹生金,金小燕,谢公芬,等.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疗争议中的作用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8,22(11):11.

[2]高勇.美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经济因素分析[J].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册.2000,02(13):14.

[3]刘泉,杨天潼,刘良.德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及相关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4):284-285.

[4]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3):154.

[5]刘庆元,邓利强,刘凯.医疗责任保险原理及适用.中华医院管理,2005,(8):526-528.

[6]陈绍辉,何春生,黄淑云.医疗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研究.中华医院管理,2005,(8):521-526.

[7]李成修,丁伟芳,尹爱田,等.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缺陷与发展建议.中华医院管理,2005,(9):584-586.

[10]刘家敏,萧嗥玲.浅议医疗纠纷成因及解决途径[J].医学与社会.2000(3):211-213.

作者简介:

1.叶根茂,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何士青,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万颖迪,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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