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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不足之处

2015-10-21杜静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关键词:存在不足改革建议个人所得税

杜静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革建议。要坚持综合征收和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采取相应的实质性措施,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夯实综合计征的基础。以实现按净所得征税的目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税率;存在不足;改革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二是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三是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四是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本文从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指出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容

1、纳税人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当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公民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个人。根据国际惯例,我国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其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

2、征收范围和税率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言,指的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设有十一项:第一项是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第四项是劳务报酬所得;第五项是稿酬所得;第六项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七项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八项是财产租赁所得;第九项是财产转让所得;第十项是偶然所得;第十一项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各应税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在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征税项目中,第一项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45%;第二项、第三项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一级为35%,最低一级为5%;第五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实行比例税率,其中对第五项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对第四项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过按照20%的税率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出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现就具体的应税项目所得额的确定阐述如下:

第一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另外,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合计减除费用4800元。

第二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另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42000元(即每月3500元)。

第三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是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另外,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九项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是以每次的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

个人所得税现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潜力的税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主要分成三大类11个小项,并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实行不同的计征办法和税率表格。如此安排其优点是方便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有效防范偷税漏税。但存在的缺點如: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由于征收方便,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另外,工薪所得的扣除因素单一化,没有考虑抚养人口等家庭负担因素,对抚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不公平;再如,我国目前的起征点其实是扣除额或对扣除额的一种误读。扣除额最重要的特点应该是差异化,即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从而体现净所得的征税原则。目前存在这种误读,究其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了标准化的扣除额,也就是说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条件下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不符合净所得的征税原则,有失我国的社会公平。

三、改革建议

要想取得个税改革的实质进展,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小步微调,一定要下大决心,坚持综合征收和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采取相应的实质性措施,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夯实综合计征的基础。具体来说,除过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以外,其余的收入都将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从而构建一个适应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格局。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建立在综合性收入基础上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无疑是更加贴近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需要的调节。同时,在计算纳税人综合收入的时候,由于纳税人居住区域不同、抚养或赡养人口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等因素而形成的负担差异,便有了据实核算、相应扣除并再予征税的可能。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计征中的减除额有了实行差异化的可能。这也有利于不同经济境遇的人跳出标准扣除额的局限而适用差异化的扣除规定,实现按净所得征税的目的。此外,这还可以消除扣除额被人们误读为起征点的习惯。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未能循着既有改革方案的轨道如期向前推进的背景下,人们围绕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诸如家庭联合申报、基本医疗医药费用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凝聚到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线索上,即提升“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当前,人们对现行个税的不满抱怨越来越集中于其可以直接感知、立竿见影的项目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究其原因是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只不过是个税改革或调整中的一个细小的事项。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没有取得突破进展的情况下,如果仅一味地提升它的数量标准,不仅不会实现个税的改革目标,还会阻碍改革的进程。另外,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和拉动最终消费需求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可能并非唯一、更非决定性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高虹.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J].山西财大论文集,2013.12.

[2] 岳树民.中国税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9.

[3] 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中国财政,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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