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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特点

2015-10-21管彦宇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8期
关键词:总承包监理工作特点

管彦宇

【摘要】工程总承包是目前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发展趋势,是业主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减少组织管理人员,减少工程建设中的投资风险,减少各单位之间工作衔接关系的协调工作,将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专业或标段划分成块)交由总承包企业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模式

(也称“交钥匙工程”和“EPC")。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特点,以供同仁参考借鉴。

【关键词】总承包;监理工作;特点

引文:项目总承包模式是现代化大生产方式进入建设领域的产物,这种模式下的监理工作与常见的平行承发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特点不尽相同。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模式正在我国大力倡导推行。然而,许多人概念不清,关系模糊,甚至行为违法。为此,作为监理工作的践行者,就要知道工程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监理进行探讨。

一、项目总承包模式的涵义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念

所谓项目总承包模式,它不同于常见的施工或设计等单个项目的总承包,而是建设单位把一个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任务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这种总承包模式工作量大,工程范围广,但对建设单位来说,其项目组织、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非常简单,而且这种模式责任明确,合同关系清晰明了,易于形成统一的项目管理保证系统,便于现代化大生产方式组织项目建设。

EPC 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其含义是工程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施工的全部工作交给一个承包商实施,并由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造价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起源于 20 世纪60 年代的美国。其发起的背景是:大型工程项目增多、工艺技术日趋复杂、工程实施难度增加、项目投资经济性对项目建设期的工期和成本控制要求更为严格,而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管理模式采取渐进式分段组织方式,无法对建设总工期实施有效控制;同时,设计方、采购供应商、施工公司分专业、分阶段的计价模式使业主控制投资的难度增大。而EPC 总承包模式通过由单一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策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紧密的系统化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分段组织出现的问题。

二、 我国工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商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业主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者,而工程总承包则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承包方式。从理论上讲,二者有本质的不同,不属于同一类的事物,根本没有可比性;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监理制度的发展根本不会妨碍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事实上,作为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者,工程监理是极其重要的。业主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形式,而工程总承包只是工程建设多个承包模式中的一种。在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定位只是在施工阶段,不能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只能监管施工单位,不能监管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的决定权在设计单位。因此,监理企业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似乎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承包单位又分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又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毋庸置疑,工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在项目实施阶段是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

二、总承包模式监理工作的特点分析

(1)在造价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不仅要对工程项目按工程内容分解的各项投资造价进行控制,即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乃至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资造价进行控制,而且要对按总投资构成分解的各项费用进行控制,即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和工器具费用以及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进行控制。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采用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价合同形式,除业主在合同外的额外要求或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变更签证,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工程总承包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把各项投资费用的控制作为工作重点,故监理的工作要点是重点审核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是否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特别注意在传统模式下,施工方可借设计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就不能以设计理由进行工程变更签证。

(2)在进度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与设备材料采购或施工的分开,各阶段工作不能充分衔接,工程监理进度控制难度较大。有效的进度控制需要做好各承包商的

协调工作,因此如何通过协调促使工程参与方之间的良好配合,是工程监理进度控制工作的重点。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在设计的同时,不仅可以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或施工,而且进度上可深度交叉,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建设工期,使工程工期更趋合理,可固定总工期。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工程监理按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进度监督控制,敦促工程總承包方工作按进度计划落实完成合同任务;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期可进行签认审批。

(3)在质量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要避免一味地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要在业主投资能力前提下,满足合理的进度要求,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尽管总承包方对项目的整体质量负责,但是由于总承包商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必然会在不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质量目标,而且不排除使用低性能的设备和材料,因而需要监理进行重点控制。监理要加强对隐蔽的工程或设备的检验和监督,要对具体设备和工艺技术等方面加强质量控制。

(4)在合同管理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业主与各个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关系相对复杂,合同管理工作较多,工程监理需要协调各方关系。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业主而言,只存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处理与工程总承包商的关系,监督总承包商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以及对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在招标阶段等方面进行控制。

(5)在安全环境管理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由工程施工单位负全责。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只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环境保障

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履行监理的法定职责。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施工是工程总承包方的承包范围,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全责,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转变为通过工程总承包方约束分包方商来实现。

结束语:

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由于总承包项目部承担一了部分本应由监理部所做的工作,这更利于监理部集中精力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因而监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高效性。但是由于总承包项目部对监理部的授权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职责不分,形同于指挥部模式下的内部监理制,但只要加强沟通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参考文献:

【1】李良伟.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J].科学之友,2010,(01):

【2】李博聪.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J].科技致富向导, 2011,(21):

【3】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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