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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理念及其表达

2015-10-21周睿志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周睿志

【摘要】“八二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其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权规范是它的重要特色。本文力图结合“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股背景性思潮,对“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内容进行提炼,指出该宪法中的社会权是以“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充分发展”为理念的。同时,还对“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具体表达形态进行了梳理,从规范的角度看,该宪法的社会权表达形态可以分为政治宣示、政策宣示和权利宣示。

【关键词】八二宪法;社会权理念;政治宣示;政策宣示;权利宣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62-02

社会权是一个内容丰富、包含了诸多子概念的范畴。层次不同的概念,如生存权、发展权、福利权、工作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抚恤的权利等等,都可归属社会权的范畴。在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文本中,包含了大量社会权的内容。这些内容以不同的形态,分布在宪法文本的各个部分。

一、“八二宪法”中社会权的思想背景

从思想理念上说,宪法可以分为自由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①。自由主义宪法的侧重点是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与公民权利的确认保障,它突出解决的是公民在国家体系中的政治身份安排,美国联邦宪法是为典型;而社会主义宪法,其侧重点是确立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施政方针,它着力关注的方面,除了国民政治身份安排外,主要是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安排,中国大陆的“八二宪法”即为典型。

社会主义包含形形色色的流派;但观其大体,社会主义所针对的问题是自由主义体系所导致的社会分裂、阶级对立、贫富分化和中下层人民的普遍贫穷。如果说自由主义体系致力于解决的是封建体系的等级压迫和等级剥削问题,那么社会主义体系致力于解决的,则是自由主义体系所引发的新的阶级冲突与人民贫困问题。从基本着眼点来看,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也有所不同;自由主义主要着眼于政治平等和人身自由,着眼于国民在政治体系中的身份安置问题;而社会主义更多着眼于经济状况和社会生存,着眼于国民的实际生存与个人发展处境。②

宏观地看,自由主义体系提供的是一种最为基础的体制保障,至于个人在体制保障基础上的实质生存状况,自由主义将之归属于当事人自我的范畴,不再过问。而社会主义思想则认为,自由主义体系本质依然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体系,某些优越的个人或阶层可以凭借其偶然的先发优势,或者是代际积累的先天优势,在社会竞争中获得优势,进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于是,社会主义方案倾向于通过国家干预来缓和、解决自由主义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各种社会主义方案中,一个共同的手段是,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立法,干预和安排国民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从实证案例来看,在北欧的福利国家中,社会主义主要表现为国家征收高额的福利税,使国民在经济收入、社会保障方面尽最大可能地趋于平均化;瑞典出现的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就是典型的体现。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干预幅度更大;比如在前苏联和1949-1978年的中国大陆,政府曾一度制定管控到人的经济计划政策,设立农民、工人的集体生活制度;到了1978年之后,中国大陆虽然逐渐发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但仍然继续实施一些列的社会经济管控政策,如国民经济的五年规划、区域开发、计划生育、全国性的医疗体系建设、养老体系建设等。

我们在思考近现代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基本问题时,无法超越这这两种体系或方案。甚至,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也籠罩在这两种方案之下。具体说来,中国大陆的“八二宪法”,可以归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它力图处理的,除了国民的政治身份安排外,更多的是国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在“八二宪法”文本中,从“序言”到“总纲”,再到“公民基本权利”各章节,我们都能看到浓重的社会主义要素。

二、“八二宪法”中社会权的理念

所谓社会权的理念,也就是社会权的实质、核心或灵魂。“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理念,可以概括为:政府通过实施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促进人民充分发展③。

社会权在不同的宪法中会拥有不同的理念。在北欧福利国家的宪法中,社会权理念的主要内容是确保普通群众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些国家通过高水平的福利政策,使普通的劳动阶层能够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方面获得国家的照顾,从而弥和阶层差异、消灭贫困、缓和社会对立。然而。在中国大陆的“八二宪法”中,社会权的理念主要不是从社会财富分配的角度展开的,而更多是从社会经济总体发展、社会生活水平总体提升的层面展开的。“八二宪法”所面对的问题不是贫富分化、阶层对立,而是国家与社会的普遍贫困、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低下。为此,我们可以说,西欧福利国家宪法中的社会权,是公民福利的社会权;而“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则是人民生存与发展的社会权。

“八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1982年修改宪法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进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④

近现代以来,中国在经济方面普遍落后、社会方面普遍贫穷、人民生计方面普遍贫困,这一事实已经被各种政治力量充分确认,并且在不同的政治方案中都有所反应。1949年后的中国大陆,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政治的、经济的多种措施,并在1978年以后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方略;在宪法上,围绕着经济建设、民生发展,规定了一些列政策机制及权利机制。

我们可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主义;“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是以保障人民基本生存、促进人民充分发展为理念的社会权。

三、“八二宪法”中社会权的表达形态

社会权和政治自由权不同,它是一种需要由政府给予保障、才能得以实现的权利。在宪法学中,把政治自由权称为“freedom from government”,而把社会权称为“freedom by government”。政府对社会权落实的保障,往往会因社会权内容的不同而方式有所差别。基于这种原因,社会权在“八二宪法”中的表达形态就不是单一的,而是丰富多样的。

对于“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我们可以从两种角度对它进行分类。从规范的角度,社会权的表达形态可分为政治宣示、政策宣示和权利宣示。

(一)政治宣示

在宪法“序言”第七段中,文本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序言中的这段规范,综合性地宣示了国家根本任务和政府施政目的。

(二)政策宣示

“总纲”以国家基本政策的形式规定了社会权的丰富的内容,我们将其概括如下:

第四条: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推广科学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发展生产力;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普及文化知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奖励创新;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和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文艺、传媒、图书馆和博物馆事业。

相比于“序言”中的社会权内容,以上内容是政策层面的,显得更加具体。

社会权作为一种需要由政府給予保障的权利,如果从政府的角度看,它体现为国家政策,如果从公民的角度看,它则体现为公民权利。“八二宪法”以政策的形式规定了这些社会权内容。

(三)权利宣示

除了“序言”中的政治宣示和“总纲”中的政策宣示外,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八二宪法”还对社会权余下内容进行了权利宣示:

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创造就业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实施就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休息和修养设施;

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抚恤、照顾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范,都是围绕公民生存与发展而设置的;它们是以基本权利的形态存在着。

总之,社会权问题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问题。我们在这里对“八二宪法”中的社会权进行分析,不仅仅从其思潮背景出发,也关怀其基本理念;同时,还注意到了它在文本中的具体表达形态。

注释:

①我们在理解“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时,要充分注意到,这两个概念指涉的是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层次内容的综合性体系。其他概念,如保守主义、宪政主义等,在内容丰富性上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层次的;它们的内容要单薄得多。

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广义上的社会主义,它不仅仅指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也包括那些实施了社会主义政策的自由民主政治体。

③这里所谓“人民的发展”,是指国民个性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

④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