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德不偏废
2015-10-21周婧
周婧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和执政者对“法”与“德”各有倚重,有大量的论述,或成理论体系,或只言切中要害。重法者看重其对人行为的规范作用,重德者则看重道德对人心的教化功能。总的来说,在诸侯并起、社会动荡的时期,统治者更注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作用;而在太平治世,执政者更看重道德对人民的思想提升作用。从历史上重法、重德,或者融通二者的言论中,或许能够理出一条清晰的思路,对今天有所启示。
重法
【原文节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原文释义】
执政者奉行法律强而有力,国家就会强大;执政者奉行法律软弱无力,国家就会弱小。
【原文节选】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
【原文释义】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规矩;而执政者,是法律的根源。
【原文节选】
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原文释义】
法律,是平衡一个国家的杠杆。
【原文节选】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
【原文释义】
尺寸长短,是非曲直,形状方正,轻重缓急,分寸多少,这些就是法律的要义。
【原文节选】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实,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韩非子·五蠹》
【原文释义】
法律一定要让人们认识到其恒定而稳固。所以发出的奖赏不要改变,责令的刑罚必须执行。称赞要跟随着实际的行动,刑罚之后也要让人们认识到耻辱,这样好的、不好的就都能够起到作用。
【原文节选】
乞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如此,则法存画一,国有常格。——《论诏令数改易》
【原文释义】
我请求今后朝廷处理政务的时候,应申明法令、制度,不能不慎重,有的官员上奏表明事情的利弊,应先在部门中审议。这样才能形成长久的法令,再准许颁布。之后若有小的改变,不是危害政事、百姓的,不能多次更改。这样,法律才能有一致性,国家也会有规矩。
【古今联读】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者整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就是执政者作为全国这个大家庭的家长手中的“鞭子”。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有对法的言论,这些言论形成了中国法制的基础。综合起来看,分为这样几个层次:
首先是为政者要“正名”,规定事物、行为、人员的名分和归属。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可以看到,“正名”的最终,是和法律、“刑罚”联系到一起的。为什么要诉诸法律,如何实施法律,最先要做的就是把责、权、利三者划分清楚。其次,确立“规矩”。管子、商鞅所言一目了然,法是什么,就是“尺寸”、“绳墨”,就是“规矩”。法律的作用,在于给予人们一个客观的、恒定的标准。这个标准,既可以作为普通百姓遵守的行为依据,也可以作为执法者判断是非、施行惩罚的标准。这也是为什么韩非子、包拯都一再论述法律的明确性和恒常性的原因所在。第三,执法严厉。这一点被处在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尤为看重,以至于被他总结为严刑峻法。因为在他看来,赏必厚、刑必重,再加上舆论宣传,这样才能使百姓各自安分,富贵者不会欺凌穷苦者,贫苦者也不会贪恋不义之财,各级官员在行政中力求有功,于是可以做到消除纷争、各安其分。执法必严是应该被提倡和贯彻的,但若一味追求严刑峻法,难免会出现历史上周兴、来俊臣这样的酷吏。而且,现代犯罪心理学证明,单纯提高违法成本并不能显著有效地制止犯罪,而是应该将“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结合起来。
可以看到,以上关于法律作用代表性的言论,偏重于法律起到的限制、制止和惩罚的作用,使人们不能为非作歹,个个都克己奉公,而并没有把每个普通百姓都当成有自由意志的“人”去看待、去管理。重“德”的言论恰恰抓住了这点不足,强调利用道德的優势对法律进行弥补。
重德
【原文节选】
以德行仁者王。——《孟子》
【原文释义】
用道德而实行仁义的人可以使天下归服。
【原文节选】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原文释义】
孔子说:“以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就像北极星处在它的位置,所有的星辰都会围绕着它。”
【原文节选】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原文释义】
孔子说:“以政令来疏导,以刑罚来管束,百姓会因求免于刑罚而服从,但不知羞耻。以道德来教化,以礼制来约束,百姓会知道羞耻并且可以走上正途。”
【原文节选】
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过秦论》
【原文释义】
因为(秦朝)不实行仁义统治,所以由原本的攻势被迫改变为守势。
【原文节选】
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原文释义】
不好的属性为“阴”,好的属性为“阳”。道德为“阳”,刑与法为“阴”。
【原文节选】
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孟子·公孙丑下》
【原文释义】
天下最尊贵的有三类:一是爵位,一是年龄,一是道德。在朝廷里,尊贵的莫不如获得爵位;在乡邻之间,尊贵的莫不如德高望重;而若想长久执政、统治人民,莫不如尊崇道德。
【原文节选】
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治安策》
【原文释义】
以礼法、仁义治理国家的,就积蓄了礼义;以刑罚、法律治理国家,则积蓄了刑、法。刑、法积攒过多,百姓就产生怨气,而礼义积累则百姓和气亲善。所以君主想百姓向善的心愿是相同的,但使百姓向善的方法却有不同。有的用道德教化来疏导,有的则用法令来迫使百姓。用道德疏导的,道德融洽而民风和乐;用法令驱使的,法令严苛而民风哀怨。
【古今联读】
道德,因其不像法律那样有可执行的标准,含义也是不尽一致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讲到:“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地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
今人可以看到,在古圣先贤的论述中,他们的观点并不是简单的不要法律,而是让统治阶级在设定法制之外注重“德”,注重道德感化的力量。在先贤看来,道德高尚的执政者是可以使用“仁”、“爱”和“信义”等道德层面的教化使百姓服从的;而一般的执政者做不到,退求其次,便可以诉诸于“法”。他们渴求的是“内圣外王”似的君主,所以,他们提出道德的高标准,使执政者“取法乎上”,力求达到“德治”的效果。孔子、荀子等思想家重视另外一个概念:“礼”。他们提倡国家的、家族的礼仪、礼法,痛恨看到“礼崩乐坏”的现象。可以说,“礼”是介于“德”与“法”之间的,它密切联系道德,有自己的规范和奖惩机制,但弱于法,且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所以,通过“礼”,重视道德的儒家思想家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以“德”来教化,以“礼”来规范。
法与德不偏废
【原文节选】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
【原文释义】
(执政者)仅有善心,并不能够达到仁政的目的;法律本身,也是不可能自己去施行的。
【原文节选】
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赏贤使能以次之,爵服赏庆以申重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潢然兼覆之,养长之,如保赤子。——《荀子·王霸》
【原文释义】
管理百姓应以善言教化为先,申明礼法道义以疏导百姓,表达忠诚信义以关爱百姓。其次要奖赏贤德之人、任用有能力之人,给与他们爵位、奖励以表示重用。选适当时机派徭役、减轻百姓负担去调剂劳逸,以宽大的恩惠去保护他们、休养生息,如同保育婴儿一样。
【原文节选】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
【原文释义】
治理的要义,在于礼法和刑法。君子用礼来修身,百姓怕刑罚而安宁。彰显道德,慎用刑法,不但国家能大治,普天之下全部能够安宁。
【原文节选】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十六经·观》
【原文释义】
春、夏好比是道德,秋、冬则为刑法。先施行道德后施以刑法,为的是休养生息,这是合乎天道的。
【原文节选】
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南面而听天下,生民之属莫不振动从服以化顺之。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尧、舜者,天下之英也;朱、象者,天下之嵬,一时之琐也。——《荀子·正论》
【原文释义】
尧和舜是天下最善于教化的人,听取百姓的意见,人们都能受到触动并顺从他们。可是尧的儿子丹朱、舜的弟弟象最终也没有接受教化。所以,世上总有教而不化者,并不是尧、舜的过错。尧、舜是天下的英主;丹朱、象是天下的孽子、时代的败类。对丹朱、象这种人,就必须以法律与刑罚加以制裁。
【原文节选】
是以君子尚宽舒以苞身,行中和以统远,民畏其威而从其化,怀其德而归其境,美其治而不敢违其政。民不罚而畏,不赏而劝,渐渍于道德、被服于中和之所致也。——《新语·无为》
【原文释义】
因此君子崇尚宽厚从容以修身,实行德教为主、刑罚为辅的“中和”之道以治理国家。百姓畏惧这种威严而被教化,感怀于这种道德而生活在其国家之内,赞赏其统治从而不敢违背他的政令。百姓不必受刑罚而畏惧,不用受奖赏而被教化,逐步浸淫于道德之中,被中和之道所管理。
【古今联读】
在中国历史上,“德”与“法”、“刑”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有些争论看起来水火不容、针锋相对,甚至后世争论者会断章取义驳斥对手。其实,这二者不仅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甚至是相得益彰的。有学者对主张德行教化者和主张严明法制者的论述分别梳理、研究后发现,两种论断的目标、政治理想是基本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方法。儒家重视忠孝、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法家同样认可“国之四维”(礼義廉耻)、“为人臣忠,为人子孝”。而执行方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就是对于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观点不同。法家相信刑法的威慑作用,而不相信民众的自觉。而道德论者肯定了法制在社会纷争时刻的强制作用,但也指出了法制对人心的副作用,更倾向于发挥道德教化的长期、深远作用。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不可取;不仅如此,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也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厚德重法”观念的提出,既是德法并举传统治理智慧的精准再现,也是法治社会与传统文化的密切融通。“厚德”,崇奉的是以人为本的道德追求;“重法”,坚定的是依法治国的骨力和勇气。这也契合了原美国总统林肯所说的:“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仅重视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重视道德的作用会造成严重后果。
道德水准的下降不仅危害了社会风气,还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危险的是,使人们对法制的信任和威严产生了怀疑。早在党的十六大时,党中央就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操守、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是亟需的,而且是正确的。可以说,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所遇到问题的深入思考,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中“德”与“法”不偏废这一历史智慧赋予的当代性发挥。
(作者单位: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责任编辑:宋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