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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检察建议的效力

2015-10-21韩刚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韩刚

【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各项具体制度设计,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则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设计。本文的分析从另一种视角展开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希望能够给理论和实务界一个新的视角看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效力。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强制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05-01

一、检察建议功能界定

理论上,有学者将检察建议的功能界定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认为。”检察建议包括三种即整改建议、纠错建议和处置建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是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相联系,但法律又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行为方式没有规定,有学者总结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最后一种观点为综合说,即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

我们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立法表述中用了“仍”,我们认为“仍”字表明羁押审查是检察院连续性职权,不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时一次用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权的当然延伸。其次,众所周知,在我国羁押被认为是逮捕的必要后果和状态,同西方国家逮捕同羁押相分离的情况明显不同,因此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也应当看做为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的再审查或者继续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变更当初的决定或批准,然后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则应当向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者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办案机关执行”。再次,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上看,并不是因为办案机关违法而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显然因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发出的检察建议由于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是对专门国家机关而发,不属于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明显不传统意义上任何一种检察建议。综合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是新出现的一种检察建议,具有相应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性效力

既然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授权,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向真正发挥降低羁押率,保障人權的作用,必须赋予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我们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无论在法理上法律上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关依据。

首先,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检察权力的延伸,检察建议也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对于一项权力而言,天然就具有支配力。“权力是政治国家的有组织的支配力,是文明社会的最高强力,因此,管理权力的实质是以权力控制权力。”应当得到强制性的保障。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权力制衡侦查权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具有强制性保障,否则权力制衡则成为空谈。

其次,我们如果换种视角来观察和思考,也可以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抛开诉讼阶段论,对于法院决定的逮捕决定,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是向法院发出,由法院对逮捕决定重新作出考虑。由此相类推,对于又检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逮捕决定,直接向执行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此种建议实质上就改变了当初的逮捕决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再如我国的减刑、假释的改革,其立法方向是将减刑、假释的权力收归法院,原因之一就是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的变更,执行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原判法院的判决,减刑、假释有法院作出裁定之后,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减刑、假释非常类似,有学者也将之称之为“司法审查权”,因为两者都是对羁押状态的变更,此种变更权都有原决定机关行使,执行机关执行变更决定。因此从这些方面看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执行机关必须执行。

最后,从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发挥其降低羁押率,扩大其他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保障人权的目的,也必须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执行力。既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则不能开权力的空头支票,赋予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强制力,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

三、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各项具体制度设计,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则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设计。本文的分析从另一种视角展开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希望能够给理论和实务界一个新的视角看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2).

[2]万毅,李小东.权力的边界: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J].东方法学, 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