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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如何改变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2015-10-21吕彦彬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33期
关键词:指导思想历史性森林资源

吕彦彬

【摘 要】如何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林业目前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这一历史变革过程中,法律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即依法治林。本文对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滞后于森林经营理论和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现实出发,论述了,欲实现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对森林法为切入点带动整个林业法律体系根本指导思想的变革。只有以适宜的思想为指导才能制定出适当的法律。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法治林;

一、实现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1、 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是长久利用的表现。自从林业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为主"的长久利用思想中解脱出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转变的过渡。

我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已经由"长久利用"变为"林业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林业还未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森林的基本状况令人堪忧,森林覆盖率不断加大,但生态功能衰减的实质没有改变;成熟林少,单种人工林多,针叶树比重下降,阔叶树比重上升,林种、林向单一,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不断下降;呈现出数量型增长和质量型下降并存的状况。因此,我国林业"肩负着由传统林业向可持续林业过渡的历史使命。"

2、 长久利用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区别长久利用与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取向不同

传统的森林资源长久利用以森林使用价值为取向,林业持续发展以森林的价值为取向:

长久利用强调单一商品或价值的生产,以单一的木材生产和木材产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把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放在从属的位置,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源源不断地、均衡地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虽然在20世纪70-80年代发展为森林多效益林业,但林业经营仍未能完全摆脱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格局。可持续林业是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以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功能维护为中心,目的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向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福利,而不仅仅是某种物质产品,这种功能的维护不仅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而且是由使用价值所表现出的经济获益持续的保障,更是人类持续生存所依赖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本,是森林价值的本质所在。

3、技术保障体系不同

收获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经营管理是长久收获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资产,通过集约经营建立理想结构的林份,实行长久作业,提高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以增加社会财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类经营是可持续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基础;生态系统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具体技术保障体系,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森林资产化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配套措施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状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没有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林业。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的5年内,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开始调整和改造传统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论与技术,并组织研究和实践森林资源可持续标准和指标体系。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实现途径。如:加拿大侧重于林地生产力的保护,提出了以模式森林计划为依托的林地综合管理系统;美国注重人们对森林的整体需求,提出了生态系统经营;德国由于几乎没有原生林,大多为人工次生林,因而着重于回归自然的人工林经营,即近自然的林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来调整各自的林业发展战略,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修改森林法第5条的林业建设方针为"林业可持续发展"

1、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与森林法

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林业经营理论为理论基础和依据,学者们的经营思想来源于实践,因已受到实践考验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纳,其体现为林业指导思想并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进入实践,林业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林业指导思想(实质是林业经营理论)通过具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证明其科学性,或是受到普遍认可,而最终被写入各国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化必将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改变。虽然我们已经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森林法对此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一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经营思想,必将以法律加以确定。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验证的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存在形式的无比公开性,又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驱动而遭到破坏,所以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

2、依法治林与林业历史性转变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化阶段,因此,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法律工作中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依法治林"的"法"字,主要是指林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林业法律的合理性,方向的正确性。森林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以科学为依据,遵循生态规律,当然也包括法理等立法规则;方向正确主要是指符合当时的国情、林情。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指严格林业执法、严肃林业司法(包括监督林业执法和监督林业司法),即依法治林。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没有前者,依法治林将背离我们的目的而误入歧途;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和保障,没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将是一纸空文的无稽之谈,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最终还是落在一个"依法治林"的"法"字上。

我国森林法律体系以《森林法》为龙头,其第五条规定的林业建设方针,是中国林业发展总揽全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以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确定了中国林业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中国森林法的林业建设方针严重滞后与实践相脱节。因此,依法治林,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森林法"长久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的修改为切入点,以法律的形式彻底改变我国林业发展的宏观性指导思想,进而带动整个林业立法的大改变,为我国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施昆山 . 当代世界林业 .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2] 郑小贤 .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 中国林业出版社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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