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招投标串标的防范措施
2015-10-21陈柏屹
陈柏屹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是国际惯用的较成熟的、科学合理的发包方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活动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从法规制度的健全,招标的范围、公开招标比率的扩大,到
推广电子评标技术等方面都有较大层面的提升。文章主要针对建筑招投标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關键词:建筑招标、串标、防范措施
一、引言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在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近几年有形建设市场的建立运行、配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工程交易活动从隐蔽走向公开,从分散走向统一,招投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串标"就是其中之一。串标围标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且涉嫌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也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势。
二、串标问题的产生
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将其资质出卖给以投标牟利的"专业户",由其进行投标活动,中标后企业向"专业户"收取费用,未中标的投标成本则由"专业户"承担。通过一买一卖,企业"转移"了投标风险,"专业户"转移了自办公司的风险。因而,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专业户"现象得以滋生与蔓延。而"专业户"为在招标投标的激烈竞争中一举夺标,往往通过操纵多家企业,或者一致哄抬投标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专业户"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属于平常所说的串标行为。
三、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他们相互约定,建立价格同盟,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使其他竞标人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 他们相互约定,实行轮流坐庄,在不同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通过避免竞争获取高额利润,也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他们采取陪标补偿制度,先进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串标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他们参与政策性陪标,在邀请招标项目中接受意向中标人的邀请,参与假投标。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是编制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信息不对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搞"对号入座"和"度身招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二是达成事后补偿的契约,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再以其他投标人难以承受的低价投标,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获取额外补偿。三是招标人进入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标时引导操纵评委对不同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种种理由废掉其他投标人,确保待定中标人中标。串标行为可分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两种。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包括:(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有关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包括:(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串标行为的归纳,几乎包括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串标行为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危害极大。如何有效防范串标行为,笔者从招投标管理的实际出发,认为以下办法值得借鉴:
(一)优化资格预审办法
少数招标人为了使某一投标人能够一举中标,利用《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有关"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规定,竭力少选投标人,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给投标人留下容易串标的操作空间。因此,常规工程项目,对投标人应该减少特殊要求,增加投标人数量,从而提高串标难度。如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用"三三制"产生投标人结果,即先由招标人择优推荐三分之一;再对投标申请人的工程质量、文明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等业绩采取量化式进行计分,由高到低选取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随机产生。
(二)实行项目经理实名制
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亲自参加投标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出席开标会议,相关部门共同把关,如有一次不能如期参加就作自动放弃处理,以抬高串标成本。
(三)科学设置"拦标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避免"暗箱操作",走出投标企业不惜一切围着标底转的怪圈,杜绝以往评标中存在的"只看中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某些串标者故意大幅度哄抬或压低报价,导致投标价严重失真也能中标。通过设置商务评标的"拦标价",确定一个合理造价幅度,在商务标的评审中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拦标价"上限值是根据定额消耗量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出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体现了社会平均造价水平,这个造价水平是企业不能任意超过的,是政府控制投资的依据;"拦标价"下限值则是业主对招标工程的合理期望值和专家经验值的综合平均。各投标企业的报价数额必须在"拦标价"范围内,超出或低于"拦标价"的,在评标现场就需要接受评标专家组的质询,质询通过的,可以中标,并列入造价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以防止投标人恶意抬价、压价。
(四)加强专家评委素质教育
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地位进行了确定,减少了评标、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体现了评标的民主性、专业性、科学性。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包括专家评委的职业道德及专业水平也有参差不齐,尤其在小地区更加突出。此外,随着新计价依据的颁布实施,一些专家评委评审商务标的专业水平相对滞后,加上评标时间不长,有的仅仅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有时仅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尽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串标嫌疑,加上取证比较困难,使一些"似是而非"的串标行为无法及时定性,让串标者逃过惩罚。加强对专家评委素质教育,提高责任心和评标能力,增强评委对串标现象的洞察能力很有必要。
(五)延伸监管深度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走出"合同签订招标结束"的误区,把握在施工期间串标行为容易暴露的特点,跟踪监管,一旦查实,严惩不怠,决不姑息,以加大打击力度,使串标者不敢串标。
五、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并在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构建联合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对有恶意竞争不良行为的应坚决制止,查到一起处理一起,推动形成健康、规范、良性循环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走出一条新路子,真正做到"阳光"下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