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探讨

2015-10-21王李宁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

王李宁

【摘要】当前,我国商法的发展逐渐趋于完善,商事审判作为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其独立化的形成不仅有助于体现我国商法的独立性,同时对于我国商法独立性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只有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才能完全的实现商法的独立性发展。因而,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发展就显得刻不容缓,并且,推动商事审判独立化发展的工作核心就是实现独立的商事审判理念的确立。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1-01

一、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是商法独立性的体现

(一)商法独立性的内涵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即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以及商法自身的发展历程。首先,商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其所针对的法律调整对象主要是以商事纠纷以及一些商业上的违法行为审判为主,其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针对的群体是独立的,同时,对于不同的商事违法行为活动,商法中都有与之相应的独立的制度措施来对其进行处理,与其他的法律,特别是与民法、经济法等类似法律在法律的本质上就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表现出了鲜明的独立性;其次,从商法的发展历程来看,二十世纪后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被确立,在此期间经过多次发展变革,如今其发展已逐渐趋于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商法也逐步被确立并随之快速发展,可以说商法的独立性确立与发展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是亦步亦趋的。

(二)商法独立性的表现

主体相对独立。商事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一方面,以营利为目这一性质体现了商法主体的性质,另一方面使得其与其他國家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公益性的团体组织法人代表加以有效区分。同时,由于经济人一般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主,大都为企业或集团的所有者,因而都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

行为相对独立。与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同,我国的商事行为在开展的过程中主要是以获得利益为主要目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有许多较为复杂的环节,行为发生的偶然性较低,且交易的对象不明确。其次,民事行为主体侧重于关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为意识关注较少,而商事行为则大都是有明确的意识的。

制度设计的相对独立。众所周知,民法强调的是民主、平等等思想,其内容大都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包含某些社会道德思想等内;然而,商法主要是处理市场经济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其是以经济贸易发展为前提的,在内容的制定上相对比较具体,且较为复杂。

法律保障体系相对独立。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事实体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独立存在,再是以商事活动的性质为依据,也可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常态下的正常交易行为,二是非常态下的商事交易行为,前者主要依靠商事实体法的保障来实现,后者则主要是以程序性规范为基础来实现这类商事行为的矫正与保障。由此可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的独立性,需要将诉讼制度的建立纳入到推动商法建设完善工作中来。

二、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实现商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一)缺少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无法促成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独立

审判活动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要活动场所,在法律主体对既定的社会关系产生异议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然后再有相关司法机关对该事件做出相应的审判裁决,处理社会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在繁杂多样的突发性案件发生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式,世界各国积极的寻找审判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针对不同的审判内容将审判的对象与审判程序加以严格区分,主要表现为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诉讼类。实施法与程序法作为商法的主要法律内容,两者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实体法的实现某些内容的实现需要程序制度的保障,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需要符合实体法制度设计的所主张的目标。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就无法实现商法的完全独立。

(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能够促进商法的独立性发展

由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其发展的大致逻辑线索主要表现为最初的民刑交叉发展,到诸法共同发展,再到程序法与实体法逐渐分离,最终实现实体法的发展逐渐细化。同时,法律中的感性因素逐渐被理性因素所取代,法律行为渐渐脱离社会道德的约束,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处理纠纷的主要机关不再是社会群体或个人组织,国家司法机关逐步被确立为处理纠纷的审判各裁决机关,由法官宣判对相关事件的判决,并且有法官负责对该案件的处理进行相应的解释,在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这种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办法有助于弥补实体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和遗漏之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能够实现法律的较为全面的发展。由此可见,审判实际上其自身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实现商事审判的科学化、独立化有助于商法独立性的发展。

三、总结

总之,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发展是极其必要的,然而,推动其独立化并不是简单的对审判程序进行转变,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商事审判的理念。实现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不仅能够推动商法独立性的发展,对于满足当今商事审判的特殊性需求也极具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卓.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环球人文地理, 2014(16):250-251.

[2]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54-64.

[3]郑修竹.商法精神的独立性[J].法制与社会,2014(36):5-6.

猜你喜欢

商法独立性
独立品格培养
我的事情我做主
探究商法的理论基础
做最好的自己
论中国古代商业法律制度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法课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
关于事件独立性的两种判断
牛顿第二定律独立性的巧用妙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