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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

2015-10-21郭殿荣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环境

郭殿荣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立法理念、吸取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同时,考察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环境立法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构想。

【关键词】环境;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9-01

一、我国环境立法现状

我国的环境立法是一个新的立法领域,产生历史短,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冲击下,结合现行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瑕疵:

就具体内容来看,我国环境立法瑕疵较多,主要表现在:

首先,现行环境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理论性有余,实践性不足。①长期以来,立法受“宜粗而不宜细”指导原则的影响,环境法律法规原则性、法理性、概括性款较多,具体性、执行性、实践性规定较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性大,执法标准不一致。许多环境法律都过于原则化,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突出表现在有关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仅指出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但到底哪些属于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内容,違法者又在哪些情况下分别承担这些责任,如何强制违法者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或污染后果相当承担责任等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现行环境立法缺少相关法规和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支持,可操作性不强。②从现实情况来看,立法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立法本应平衡地体现在环境与经济等立法之中,但目前,提出结合的要求往往是环境立法,经济立法中极少反映,执行起来阻力较大。其次,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往往要环保部门来抓,经济部门处于被动地位,似乎只有环保部门才有责任将环境问题纳入发展进程。

最后,环境立法整体发展程度较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大量的具体法规支撑,而我国目前整体环境立法不论从法律内容上,还是从法律实效上都存在较大欠缺与不足,主要有以下表现:环境立法整体滞后,立法的适应性和预见性较差。

再从环境立法制度上来看:

首先,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规的纷繁复杂相反,生态保护方面的法规却寥寥无几、屈指可数,且很少得到认真地执行。其次,重点面治理,轻区域治理。这是我国环保政策的又一个失败之处,它忽视了自然界中事物的相关性及环境的整体性,将各环境要素看作是孤立的,违背了自然界的生态学规律。③同时,这一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极易导致各治理主体之间缺乏配合与合作。最后,重末端控制,轻全过程控制。

二、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上述问题,立足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加以完善: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精神

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自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为此,必须摒弃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只有尊重生态自然,由环境利益的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是人类的必由之路。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立法

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就是环境保护,要“统筹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是我国在面临新的环境问题所提出来新的论释,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首先应该吸收新的时代精华,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三)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并将其爆高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并列的高度。宪法在培养公众环境道德意识、环境法律意识,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统摄整个经济发展,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全面生态化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转变“经济中心”的指导观念,以“生态中心”思想指导立法

“生态中心”对“经济中心”的取代,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都要与生态的和

谐相适应。社会生产可以分为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的生产两部分。④这两部分的生产均需实现生态化的转向,使各得其所、物尽其用,实现人口与经济可持续均衡发展。一方面,要与自然生态相适应,就必须对人口的过度增长加以限制,用法律措施调节人口规模,防止过量的人口对自然环境的巨大压力,以实现良吐循环。另一方面,要与自然生态相适应,就必须对物质生产的过度增长加以限制,使经济发展在和谐有序、生态良好的轨道上运行,并通过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提高人们对生态的反馈和修复能力。⑤

三、结语

在新的形势下,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完善环境资源市场法律制度,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杜万平.关于环境立法的过程与程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

②晋海.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07(05).

③史玉成.西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未来——兼论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6).

④祁昕.论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D].兰州大学,2008.

⑤杨柳.环境立法的法理思考[D].广西师范大学,2006.

参考文献:

[1]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志坚.环境行政法论[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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