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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融入社区服务的可行性研究

2015-10-21顾慧卫腾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社区服务保障

顾慧 卫腾

【摘要】精神残疾是残疾类型中最不幸的一种,面临物质与精神双负担,康复周期较长,并易连累家庭。关注精神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共同责任,如何帮助他们填充精神世界的空白,进而融入当地社区,享受社区便捷服务及人文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精神残疾;社区服务;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07-01

一、概念界定

精神残疾人,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的一种常见的社会弱势群体。将精神残疾人融入社区,即通过群体性的关爱来消除其心理阴霾,以尽快融入社区生活。

二、出现的问题

(一)助残氛围较弱

助残的配套措施仍未有效出台,给救助工作带来被动,且对精神残疾人的文化宣传还是弱项。由于大的环境制约,精神残疾人游走在社会边缘,不能得到类似于肢体残疾人的照顾。对特殊人群如双重残疾人的后续救助不到位,根据现行标准无法准确办理精神残疾证。

(二)精神残疾人治疗难

多数精神病患者其父母力量有限,由谁来照料精神病患者,是政府须解决的问题。有少部分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危害社会。而精神残疾人精准化服务还不到位,其面临物质精神生活双贫瘠的局面。在开展心理治疗适配时,社会不能按照其差异需求,配备符合其需的个性服务。

(三)社区功能缺位

由于一床难求,精神残疾人多监管在家,而监护人由于对防治认识不够,只好将其看守在家,使病人得不到针对治疗,社区也未能发挥调解作用,还有部分患者送到医院后,家属不接,社区不问,民政与残联部门没有建立衔接机制,患者的去向成了问题。

三、精神残疾人康复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社区照料服务

对精神残疾人而言,社区照顾将经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有机结合在一起。精神残疾人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亦不愿选择陌生的康复医院。相比之下,居家与社区照顾是一种符合实际的选择。社区照料,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服务为保障,为居住在家的残疾人提供以解决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多数精神残疾人由家庭照料,而家庭成员除经济压力大外,对护理知识了解较少,残疾人得不到有效训练。借助于托养机构,让患者聚在一起,免受外界打扰,在“抱团互助”中平衡心态,不受歧视。同时,此类康复、托养为一体的综合设施,可增强残疾人归属感。

(三)社会力量托养残疾人

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破解公共机构少、能力弱的问题。同时在专业服务队伍建设下,配备专业精神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动员社会民间力量,留住专业的心理学等诊治人才,从而也作为补充力量以免托养机构服务质量下降。

(四)精神康复医院

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从各类精神病的病因、病机入手,集合各种绿色疗法、心理测试、心理疏导、治疗仪器械等综合疗法多种手段,最大限度的满足各类精神残疾人的治愈需求。

四、精神残疾人融入社区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社区建设主要从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進行残疾人社区服务建设。而将康复路径选择在社区之外,则面临较大的机会成本与残疾人心理不适。通过问卷调查得知残疾人对各项服务的需求调查显示如下。

(一)生活照料需求

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残疾精神人的“衣食住行”,是残疾人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需求,尤其是精神残疾老年人。分别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选择陪同就医、起居照顾、送餐服务、保洁清理、日常代购及家庭维修等照顾服务。而社区在提供日常照料方面比其他服务供给主体面临更多的优势,突出表现在更容易得到精神残疾人的心理共鸣。

(二)精神保健需求

调查发现,目前精神残疾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需求如下:残疾人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上门护理为主,68%的残疾人希望在社区能享受简单医疗服务。40.7%的残疾人希望提供康复指导。75.6%的残疾人希望获得应急服务,在突发精神疾病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所以,社区服务在时效性方面的优势也使其降低了诊治时滞的危害。

(三)慰藉关爱需求

多数残疾人存在慰藉需求,尤其重度的精神残疾人更需要精神关怀。根据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访谈,了解到目前社区的精神服务包括提供保健信息、慰问、关心聊天等电话服务,服务人员与残疾人并没有面对面情感倾诉与沟通,而残疾人的家属多数无暇顾其心理诉求。而社区服务在邻里互助方面可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四)文化教育需求

调查中发现,69%的残疾人希望通过图书、培训来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有70%的残疾儿童希望社区有特殊幼儿园,20%的残疾老年人寻求心理疏导,13%希望在社区老年大学学习。而唯有综合化社区可以集合如此之多的理疗机构,并化为己用,在社区范围内帮助精神残疾人享受足不出户的科教文卫服务。

(五)法律援助需求

精神残疾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需求法律援助的渠道较少,除了残联系统,来自其他主体的援助力量还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而社区作为居民共治的心理契约结合体,其本身在给予残疾人法律援助,帮助调解是非或提供信访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鉴于精神残疾人存在以上五方面需求,所以如若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渠道选择在社区之外,则不能很好的达到其心理预期标准,面临一定的康复障碍。因此,精神残疾的康复选在社区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陈青青.我国精神残疾人社区服务建设研究-以苏州市为例[D].苏州大学,2012.

[2]李敏惠.关于精神残疾人福利及照顾问题的研究综述[J].科技导刊,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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