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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简述

2015-10-21张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1期

[摘要]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我国的《立法法》中明确指出:“立法的意义在于以法的形式界定社会事物的含义,并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档案立法也不例外,通过档案立法的形式界定档案领域的相关概念,从而保证档案资源的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档案管理者和使用者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本文从三方面论述了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情况,即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清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

[关键词]档案立法;古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清代档案立法

我国关于档案立法的研究,早于《档案法》的颁布。最早在文献中所及档案立法一词的是1960年揚·巴拉斯基夫、韩玉梅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在1987年《档案法》颁布前,有近50篇文献在文中提及档案立法一词。而以档案立法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出现在《档案法》颁布前后。到2010年共有116篇以档案立法的题的论文发表。而以档案立法为主题的文献则多达378篇。

一、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

我国历代封建统冶阶级都比较重视档案工作,并在法典中作了若干规定。探讨封建法典中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总结与研究历史上的档案工作经验,批判地继承历史遗产,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档案工作立法,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在封建社会中,档案和档案工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在法典中亦明显地表现出来。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将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纳入法律的范畴,以律令来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文书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使整个封建国家机构,在其统治活动中正常施行封建王朝的各项政令。所以,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也被列为封建法典的重要条文。从目前的材料来看,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律中,就规定了若干有关文书档案工作的条令。”①

我国秦代至清代档案立法的特点:首先,“古代档案立法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制性,体现了浓厚的封建等级思想,也导致了立法严重的封闭性。”②其次,“古代档案立法有很强的依附性,是非专门性的一种立法活动,严格地说,只是整个封建立法活动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而己。”③ “古代档案立法还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这一点从各朝代文书档案立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古代档案立法涉及面广,从文书的种类、格式、撰拟、办理,到档案的归档、收集、保管、鉴定、利用等各个方而,包括了对具体的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也包括了对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等的规定。”④“古代档案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明显的继承性发展性特点。从秦到清,封建制度世代相传,封建立法也世代相袭,档案法规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是前后相继、一脉相承的。”⑤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特点总是和国家封建立法特点相联系。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思想根源应当是儒家和法家思想。

秦代档案立法有开创之功。秦代档案立法在立法的具体内容、立法的原则及立法的形式等方面都对后世有深刻影响。

汉代档案立法有承前启后之功。汉代档案立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既承袭了秦律的绝大部分,又改进和完善了秦律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在不少方面还属首创,为以后历代所效仿。

唐代把文书、档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到法律的高度,颁行全国,强制执行,可以说是唐代在文书、档案工作方面的重大贡献。唐代文书、档案立法独具特色,影响深远。宋代档案立法在唐律的基础上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不仅立法内容丰富,条例细密,而且奖惩分明,执法严格。

元代档案立法从总体上说是借鉴居多,而创新较少。

明代档案立法只是在明初有所创建。

二、清代档案立法

清代文书、档案立法有集大成之功。“……清代文书、档案立法的典型特色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政府汉文和满文两套文书运行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至于文书运行、归档移交、保管、违法责任等,都与此前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一些具体内容略有不同而已。”⑥

清朝的文书和档案立法活动与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相适应,可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大清律例》的编纂、修词、颁行为核心,从顺治至乾隆历时近百年;第二阶段,以雍正对书吏的整治和文书档案改革为主要内容;第三阶段,以行政立法为线索,以编纂历朝会典为主要内容;第四阶段,是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清政府实行的预备立宪,现清朝的文书档案立法活动。清朝所制定的文书档案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文书程限制度、驿站递送公文书制度、上缴审批奏折制度、吏典、官员役满离任文卷交接制度、建立档案副本制度、文书及档案违法处罚制度等。

清代的档案立法代表中国封建社会档案立法的最高水平,开始重视人的因素,加强了对文书档案人员的整治,制定了档案整理、分类方案。而在清以前没有档案整理方法见诸于文献。

三、民国档案立法

北洋政府时期文书和档案立法主要取得了一些成绩:规定了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提出了档案室编日和编制检索下具的规定。划定了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了档案销毁原则,扩大了利用对象。封建社会档案那种垄断、禁锢的局面在北洋政府时开始松动。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性质逐渐得到体现。北洋政府在文書和档案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一是档案立法曾出现复辟倒退;二是疏于明清档案管理规章的制定,发生了“八千麻袋事件”。

国民政府进行了多次文书和档案的立法话动,其中较为著名的是文书档案连锁法,曾先后制定颁发《孔公文程式条例》《行政院颁发文卷保存年限四项原则》《行政院关于公文改良办法》等一百多部关于文书和档案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实现了我国档案立法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⑦民国时期,“在国家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带动下,档案立法也呈现出空前活跃的态势,档案立法内容丰富、类型多样、时代特征鲜明,不仅体现了档案法规由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擅变,而且对当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档案法规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为两地的档案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⑧

参考文献

①胡惠秋.略谈封建社会的档案立法[J].档案,1987,(3).

②③④⑤施懿超,王晓琪.漫谈中国古代的档案立法[J].四川档案,2003,(5).

⑥施懿超.中国古代档案立法之特点分析[J].档案与建设,2002,(6).

⑦徐绍敏.国民政府档案立法概述[J].浙江档案,2007,(11).

⑧王芹.民国档案立法的历史影响[J].山西档案,2010,(4).

作者简介

张珊,女,河北故城人,河南大学出版社馆员,河南省素质教育研究会研究员,主要从事档案管理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