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2015-10-21王琳
王琳
摘 要: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儒家思想的进一步了解,有助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儒家宣扬的德治、礼治思想,有其赞赏之处,但也存在着思想的弊端。本文探讨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放眼当代,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亦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治;礼治;法律儒家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纵观浩瀚的古代历史,儒家思想从诸多思想学派中逐步发展出来,在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是深远的,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较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一)维护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儒家倡导的人性向善论,认为善都可以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度制约的途径获得,后天的礼乐教化能让人启发善心、弃恶从善,孔子认为,社会应该遵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的秩序,礼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最好的工具。
(二)维护德治,则倡导“以德服人”,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来让天下的臣民臣服。
(三)强调人治,维护人治传统
注重人治,则是儒家区别于法家的重要思想之一。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这便是儒家“为政在人”思想的体现,这种“贤人政治”“视法为器”的思想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
(四)倡导和谐、无讼
儒家信奉“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力图创造一个一切合乎自然的“和谐社会”,结合古代法律,无讼便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有效手段,历来的统治阶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无不推崇运用道德教化解决民间的纠纷,一个没有纷争、没有诉讼的大同社会也是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社会。
儒家思想对于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立法还有司法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以司法领域展现的最为充分。本文重点讨论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汉朝、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的重点法律制度,具体如下:
(一)汉朝
武帝后,董仲舒为代表的“天人感应”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他将阴阳学说、儒家学说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也利用该学说将节气和刑罚相连,实行秋冬行刑,他认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仁慈的君主应该养德,故在万物生长之季的春夏不宜执行死刑,而秋冬有肃杀之气,应当申明刑罚,公平决狱,施行刑杀。“秋冬行刑”在儒家理论看来是“顺天时”,实际又不耽误农时,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因而得到以后各朝代的沿用,明清的朝审、热审皆来源于此。
汉朝司法制度儒家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便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春秋决狱”兴盛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总之,春秋决狱既有其利处,它从主观上调和了立法和社会现实的冲突,但其主观随意也使得庞杂的汉律更加混乱。
(二)魏晋南北朝
这个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渐进时期,标志性的“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八议”、“官当”、依服制定罪以及存留养亲制度,可谓是体现。通过研究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窥见儒家思想对于制度的影响。
为了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重罪十条”是后世法典中“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八议”制度则是八中权贵人物,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分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入律,使得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打开便宜之门。
“准五服以制罪”是基于血缘关系、亲疏关系远近所制定的五种丧服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涵盖了九族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遵循着亲者服制重,疏者服制轻的原则。这是礼法结合的体现,以后历代法典均沿用此原则,明代更将丧服图冠于律首。
通过上述制度,我们看到了儒家伦理规范转化了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专制统治,倡导礼法融合,也巩固了等级有别的观念,其影响也是利弊兼具的。
(三)隋唐
隋朝《开皇律》以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为基础,形成十恶条款,由于十恶重罪严重危害国家的统治和皇帝的人身安全,也触犯了封建的伦理道德,故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隋朝也延续了“八议”制度,扩大了法律的特权,使得等级特权更加明晰。
唐朝可谓是古代中国的巅峰,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传统。《唐律疏议》的制定,不仅是唐代高超立法技术的体现,更是“一准乎礼”思想的概括。
首先,唐代统治者为达到长治久安,注重以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来禁锢和教化民众的思想,力图在思想的源头就消灭犯罪,故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以此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其次,强调亲疏有分、贵贱有序,特别强调官僚贵族的等级特权,强调平民和官贵之间的身份差别,同罪而异罚。贵族犯罪,有“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而老百姓则无此优待。唐律注重身份上的“上下有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贱民无独立的人格,不能从事民事上的交往。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良人侵犯贱民,对其处罚较常人轻,贱民侵犯良人,对其处罚较常人重。
最后,唐律建立的五刑体系刑罚均为独立刑种,无附加之刑,且行刑规范,死刑仅固定为绞、斩两种,条款也较后代减省,须经三复奏、五复奏。此外,唐律还基于儒家思想中仁爱精神,对于老有病弱者,实行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法律的儒家化在唐朝更多的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儒家的伦理思想指导立法,使其充满了礼教色彩,总结了历代立法的经验,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使法律成为推行纲常礼教、巩固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者长治久安的工具。随后的宋元明清大多照搬唐律,延续了这种精神。
本文从儒家思想着手,结合重点朝代的法律制度说明了儒家思想具體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虽然儒家思想有其赞赏之处,如强调礼教,强调德治,通过无形的道德使民众向善、遵守法律,但是它也存在着思想的弊端,如强调固化的等级观念,强调依亲疏远近来断罪量刑,这是需要抛弃的。这对于今天的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亦有借鉴意义,立法者的思想决定了法律的良善,故应在制定的时候就避免制定恶法,立法中也应结合道德的无形规制作用,引导人们从思想上抑制犯罪。(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 朱勇.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 杜维明.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
[4] 蔡琳,马治国.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研究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