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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法理学探析

2015-10-21杨进涛

2015年37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价值

杨进涛

平等、秩序、自由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而现代法最讲究的是“人人平等”,平等权作为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说,人权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人权明确载入宪法中,这不仅在宪法学界和人权理论界是一次重大的事件,而且对于我国的人权的实践发展也具有的重大的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明显标志,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在传统法中,基本没有人权的概念,即使有,也对其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2004年,人权首次载入到宪法中,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事业开始由政治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一、人权的概念

在一般人看来,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是人恰恰区别于动物的最基本的标准。其实,在学理界对人权的界定是:,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的或者已有的权利,是整个社会对个人所拥有的权利的一种尊重与满足。它的含义囊括了 “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人权,自我国“1954年宪法”开始实施以来,即以“公民基本享有的权利”,在宪法上予以体现。这些所称之为的基本权利,是指人的先天就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权利价值,在法律上的认可与承认。这就与他们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的个别性与特殊性区别开来,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个别的承认表现为人格的不独立,机会的不平等,表达的不自由等差别。

二、人權的历史变迁

人权的思想起源于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从哲学角度来说,人权应该是人的思维作用于权利而所产生的能动的反映。人类自进入有组织的社会后,才产生了对权利的认识,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明确的权利意识和所相应权利制度是不存在的,就像恩格斯在《家庭社会和私有制的起源》一中所叙述的“在社会发展这一层面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奴隶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并继而确立了权利的观念,在人类历史上从政治形态和社会制度形式确立下来,形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状态。在西方国家里,最早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观念的是罗马法,罗马法是大陆法系发展的根基,马克思指出“起初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制度,抽象意义上的权利,私人的权利等”。不可否认罗马法的贡献,但罗马法确认的私人权利有其局限性,它并不包括广大的贫苦奴隶,罗马法最初确立的人权是不彻底的,这种“人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

现代意义的人权思想肇始于欧洲著名的启蒙运动,在这一历史时期,出现了很多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们的进步思想无疑对人权思想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弗尔默鲁斯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概念,他把人权理论和国家的法治结合起来,被视为近现代人权理念的奠基人,后来,格劳秀斯明确的提出人权就是“人作为一个人生来基本的、自然的权利”。霍布斯的观点是人权和人的自然理性和自然法度有关,他赞成建立一个组织来协调人的活动。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人权的基本内容做出了全面的论述,指出人的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生命权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存在,每个人首要的任务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是保护生命和追求财富的条件。伟大思想家卢梭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天然的。这些伟大的先哲们积极倡导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被称为“天赋人权”,天赋人权作为人们争取权利的引导,后来发展成为很多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有英国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等,人权的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近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确认。

人权在中国的起步很晚,直至19世纪后期才开始进入中国,甲午中日战争的惨败,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内的革命浪潮风起云涌,新兴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不断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他们开始借鉴西方先进的理论,启蒙运动时期的“天赋人权”的人生而平等的思想进入中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严复翻译到中国,启蒙理论在中华大地上得到传播。戊戌变法废除“君权神授”思想,兴民权,强调主权在民。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传播到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先进的知识分子倡导民主和人权,称为“中国的启蒙运动”。

建国前,在中国发生了多次的思想解放运动,这些运动都对中国的人权发展与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认识到,由于中国的社会性质未得到根本的改变,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人权并不是人民心中想要的人权。

1997年的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中开始讨论人权理论,2004年3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正式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规定了下来。

三 、人权的内容研究

理论界近年来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人权主要有三种—即应该有的人权、法律规定的人权、实际享有的人权,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公民”等,它所涉及的是谁应该享有权利的问题,即法律上的主体问题。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人民的权利“等等,这所谈到的是人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是说所有的权利是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说还没有被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就不是人的权利。一个国家的人权的实际状况,应该是应有人权,法定的人权和实有的人权之间的比值关系,如果三者之间的比值最后为一,那么就是理想的人权现实,是一个国家的良好的人权治理状态,如果三者之间的比值比较悬殊,说明该国的人权状况不是理想的。把法定的人权当作实有的人权,人权保障的理念会仅仅局限在立法层面上,而这种认识和判断的标准会阻碍人权的真正实现。

现代各个国家的人权体系并不统一,大多数国家倾向与把人权分为四大类:自由权性质的人权,参政权性质的人权,请求权性质的人权和平等权性质的人权。我国的人权制度构建是以人民的生存权为首要宗旨,其次是自由,在人类发展过程中,要有自由,“如果缺少了自由,那就如同死尸一般”,自由权利是人权的灵魂,它是人作为人权主体的目的与归宿。徐显明教授在《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一文中,对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紧跟时代的步伐,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在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都对人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人权的价值

人权和人不可分离,否则人权将是无源之水。人只有享有了“人权”,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人权是人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践踏人权就是贬低人的价值。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首先,人权是人的利益的价值衡量。从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上看,人权总是利己的,从实现自身利益出发,而这正是实现利益最有效的手段。其次,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人的私有权利的存在要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从而让国家去善待它的公民。最后,人权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准则。和谐的社会状态,要求人与人和谐相处、平等相处,平等权也是人权的表现形式。

总之,人权做为人的基本权利,对人的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各个国家都在积极以法律形式对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我国已经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将其规定下来,相信以后的人权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页

[2] 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3]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

[4] 徐显明:《法治的真真谛是人权》,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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